2012年1月14日 星期六

為就: 不服鈞院101年01月05日做成(100訴2798號)裁定,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提出抗告救濟以及聲明聲請救濟事項,以利進行實體審理裁判,以資實現個案正義~~(對造當事人彭榮義之詐欺\背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犯行)~~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彭榮義公務侵佔房屋興建款125萬元新台幣\不服中院(100訴2798號)之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所提起的抗告救濟.doc
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星期日10:48:43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二庭儒股黃炫中承審法官(100訴2798號)  轉呈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                                            鈞鑑:     

案由:為就:  不服鈞院101年01月05日做成(100訴2798號)裁定,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提出抗告救濟以及聲明聲請救濟事項,以利進行實體審理裁判,以資實現個案正義~~(對造當事人彭榮義之詐欺\背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犯行)~~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詳卷及參閱附件夏興國之名片者)

對造當事人:彭榮義(詳卷)

聲請訴訟救助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原裁定廢棄,本件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踐行實體審理裁判
2 . 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抗告裁判費與相關裁判費\訴訟費用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茲因:01\13(五)收悉  中院民二庭儒股黃炫中法官101年01月05日所為(100訴2798號)裁定(對造彭榮義者),鈞院以並未繳納訴訟裁判費為由做成裁定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惟因聲請人目前仍是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事 實 理 由 證 據詳參後述及本件電子郵件的附加檔案者),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俾能藉由民事訴訟個案司法救濟法律程序辦理救濟,以資實現個案正義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二、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部分:
引用拙愚對:
 1 . 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2 . 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3 . 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聲59號)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4 . 中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豐救1號)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5 . 中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豐救1號)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
關於用於證明拙愚即是聲請訴訟救助之聲請人夏興國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事實的相關書證,引用附件影印者及光碟片內的同名(聲請訴訟救助的書證)檔案,資不贅述。
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是請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二庭儒股黃炫中承審法官)100年11月14日做成(100就169號)裁定,提出聲明與聲請救濟,應依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救濟程序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引用101年01月10日之急難救助金個案~~尚未領取該款~~年關難過之濟助救助金)

三、查:民訴法107條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卻是應裁判准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案卻是駁回聲請之不救不濟 於憲於法有違
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59號)裁定案的事實理由證據~~請准予訴訟聲明3. 之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四、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
(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粒支出訴訟費用
2
(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
本人夏興國在原聲請狀所提供的附件即是作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亦符合最高法院(88台聲582號)判例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身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須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為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有最高法院(91台聲108號)、台高院(96台聲321號)裁定可稽證之。:
前引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是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號)、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號)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此係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職權依聲請調查聲請人當事人的資力狀況,以符合承審法官依法審判保障與救濟人民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拙愚夏興國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關於本人夏興國引用:1.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2.台高院(96聲321號)裁定之旨係指:
A .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調查聲請人夏興國之無資力相關事實事證,此亦屬承審法官英合法調查證據作為認事用法裁判基準
B . 本人的無資力不情陷狀的事實依舊,且每況愈下….,應有飲用之必要,且應依據(釋28、60)之旨,拘束性質相同(聲請訴訟救助個案)的各審級裁判規範效力

五、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六、綜上所述,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憲法第15、16條、法律扶助法4條2項…等相關規定,准為本件之抗告救濟,藉由實體審判\裁判訴訟救濟個案,實現個案正義,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雙察救濟案,

七、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八、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係因對造彭榮義涉及詐欺\背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犯行(按:刑事犯罪部分另案踐行檢察與刑事司法救濟),系爭財產主要是家君夏公宗璠所有,年前藉由本聲請人夏興國名義「購地」、「興建系爭建築物」之用,在法律上,本人夏興國為被害人\起訴人之當事人一造,家君夏公宗璠為事實上的被害人\當事人及證人(另狀聲請鈞院傳喚蒞停證述之),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本件聲請訴訟救濟係屬於程序上的聲請,且本件的對造彭榮義侵權行為明確,應依據民訴法相關規定負擔本件的訴訟裁判費。
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係讓訴訟個案能夠進入實體調查審理裁判程序以資個案救濟之!
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九、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二庭儒股黃炫中承審法官(100訴2798號)  轉呈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中院公證人白慧姿100年11月10、24日的認證書及卷證~夏興國的負債證明)、(聲請訴訟救助的相關書證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1     月   1 6   日

被 害 人\聲 請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國                        敬 筆 

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星期日10:59:09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夏麗娟對夏興國誣告之涉犯家暴與傷害個案事件之資料夾\不服中院(100暫家護抗2號)裁定之再抗告救濟.doc
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星期日9:45:41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

致    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方股(100暫家護抗2號)    轉呈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最高法院民事庭                                                      鈞鑑:


案由:為對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方股王靜秋\郭妙俐\簡賢坤枉法官)101年01月10日所為(100年度暫家護抗字第2號)裁定,以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剝奪相對人夏興國的答辯權與訴訟實施權之駁回抗告救濟裁定,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抗告救濟;並請承審法官准為: 1 . 指定期日讓本人夏興國閱覽案卷及影印,以資作為對聲請人夏妤蓁(原名夏麗娟)誣告相對人夏興國涉犯傷害與家暴事件的個案救濟; 2 .指定期日開庭並傳喚聲請人夏妤蓁\相對人夏興國\本件列述之證人,以明個案真正事實:


                抗告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1 . 原裁定撤銷,應對夏興國免罰
2 . 鈞院應踐行刑訴法241條的告發義務
3 . 聲請保護令費用與抗告費用由夏麗娟(即是夏妤蓁)負擔


抗告人即是冤受暫時保護令處罰之真正被害人\被夏妤蓁(夏麗娟)誣告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詳卷(其他:引用「夏興國」的名片)

聲請人即是誣告罪犯罪行為人:
夏妤蓁(原名夏麗娟)  住居地: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查:茲因101年01月13日收悉�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方股王靜秋\郭妙俐\簡賢坤枉法官)101年01月10日所為(100年度暫家護抗字第2號)裁定(夏稱:原裁定),本人夏興國對於該裁定感到極為憤慨,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抗告救濟事;亦即對於鈞院以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剝奪相對人夏興國的答辯權與訴訟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濫發系爭暫時保護令乙案,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抗告救濟;並請承審法官准為:
 1 . 指定期日讓本人夏興國閱覽案卷及影印,以資作為對聲請人夏妤蓁(原名夏麗娟)誣告相對人夏興國涉犯傷害與家暴事件的個案救濟;
 2 .指定期日開庭並傳喚聲請人夏妤蓁\相對人夏興國\本件列述之證人,以明個案真正事實:
資以分項敘述事實理由證據如夏:
二、查:本件自100年10\24迄今業已兩個多月了,警方及原暫時保護令竟然均不讓本人陳述答辯,即使在本件抗告程序,本人答辯與抗告,鈞院也不予調查審酌裁判,抵觸管轄法院承審法官依法審判為手段,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為目的之憲治法治義務。  甚至連抗告卷證也不讓本人影印,亦抵觸當事人\相對人之知情權、武器平等權與提供訴訟防禦實施權之必要資訊,致使個案救濟「質變惡化」成為不救不濟不正不義。
三、以原裁定的理由,竟然包庇夏麗娟以謊言所遂行對夏興國誣告涉犯家暴與傷害云云,成為「盜治國大盜橫行之枉法官」做成的「指鹿為馬」、「白兔遍野豬」的枉法裁判犯行。
²         再者,夏麗娟目前是未嫁的單身獨居在其外埔自宅之(97年間自后里家宅遷入其外埔自宅),回到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是其「本家」時確是常常製造事端「鬧事」(引用相關電子郵件之附加檔案),原審卻均不敢調查審酌裁判,核為「不敢合法調查」之違法。
本人當時是依據(釋90)、刑訴法88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相關規定,將夏麗娟以現行犯逮捕並扣其左手防止其脫逃擬前往派出所即是義里分駐所送請警方辦理,本人當時是依法令的不罰情形業已於前述在案。  既然是依據法令的適法作為卻受到系爭裁定的不正錯待,於憲於法有違。
依據民訴法第277條之當事人舉證責任,夏麗娟應該具體闡明夏興國向夏麗娟有「且之前相對人屢因聲請人不願提供金錢資助而出言辱罵恫嚇聲請人」的具體事例與時地物…;亦即,若是該聲請狀未有具體闡明卻受到鈞院原裁定的審酌認定,則鈞院的裁判則屬「未經合法調查」、「誤信一通」…的枉法裁判與違背法令。
²         綜上所述,鈞院原裁定理由一第七行以下以:「且之前相對人屢因聲請人不願提供金錢資助而出言辱罵恫嚇聲請人」作為認定「可認為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之危險,聲請人係前揭家庭暴力事件之被害人,為此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一項第1、2、4款內容之保護令等語。」云云,即屬事實錯誤與違背法令,原裁定當然失效應予撤銷。

四、、關於夏麗娟89、100年有兩次論及婚嫁,卻因男方「臨陣逃婚」,請鈞院傳喚查證之:
夏麗娟89、100年有兩次論及婚嫁~~
1 . 89年者的男方係當時后里甲后路上最大餐廳「億興樓」的小老闆,年前因吸毒神智不清跳樓身亡,….,張家人以「意外身亡」來掩飾「吸毒」情事;因男方已身亡,鈞院無法傳喚。
2 . 夏麗娟因參與慈濟活動結識劉建宏(按:本人70~73年外埔國中隔壁班同學,先前並不認識),100年06\06的端午節午後,劉建宏及兩位女性慈濟志工前往后里家宅正式拜會,兩人熱戀,原擬10月結婚,卻因卻因男方「臨陣逃婚」~~至於劉建宏「臨陣逃婚」的原因事實,請鈞院傳喚查證之(請鈞院諭示夏麗娟提供劉建宏傳喚聯絡方式):
此係證明夏麗娟主動鬧事往往令人受不了卻怪罪他人的真正事實。

四、本人依據法定程序行使訴訟救濟權所提起的「反訴」,中院家事庭迄今亦不敢調查審酌裁判,亦屬抵觸憲法16、24、77、80、81條、家庭暴力防治條例、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五、綜上所述 摯祈狀請
鈞院鑑核~~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抗告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方股之王靜秋\郭妙俐\簡賢坤枉法官(100暫家護抗2號)    轉呈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最高法院民事庭                      公   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1      月     1 6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星期日10:28:25 AM寫畢





為對台北地方法院刑一庭公股洪英花枉法官100年12月30日所為(100聲再66號)裁定,涉及分案錯誤及故為枉法裁判等違憲違法犯行,爰以:抗告\國賠\檢察監察救濟\公務監督行政救濟查

致 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 一 庭\公股(100聲再66號)  轉呈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
副本:1. . 臺北地方法院吳水木院長\國賠會
      2 .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3.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監察業務處、
4.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5.  司法院賴浩敏大法官兼院長\訴願會\國賠會\人審會、

案由:為對台北地方法院刑一庭公股洪英花枉法官100年12月30日所為(100聲再66號)裁定,涉及分案錯誤及故為枉法裁判等違憲違法犯行,爰以:
1 . 提起抗告救濟
2 . 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一千萬元並自100年11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 請予提起彈劾懲戒
4 . 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告訴偵察公訴或協助自訴
5 . 踐行法院組織法第110條之公務監督權

2012年1月13日 星期五

二○一二年一月十、十一、十二、十三日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者: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收受書狀書類的目錄頁\101年01月10、11、13日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doc
二○一二年一月十四日星期六00:54:49 AM起寫

                二○一二年一月十、十一、十二、十三日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者:

項次
公務機關全銜名稱或簡稱
發文期日
案號\函號
承辦股\合議庭或業務承辦單位
承辦公務員(姓名或辨別職務
記    事    要    旨
01.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100年12月22日
100台重覆38號決定書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楊仁壽、劉福來、林大洋、張祺祥、許錦印
聲請重審人夏興國因公共危險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冤獄賠償),對於本庭100年07月26日確定決定(100台覆83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夏:
主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02.
最高法院
100年12月29日
100台抗1023號
最高法院民四庭
劉福來、陳國禎、陳重瑜、盧彥如、王仁貴、書記官黃秀琴
聲請人夏興國VS.相對人彭榮義間聲請訴訟救助(再)抗告事件,業經本院100年12月29日以(100台抗1023號)裁定在案,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再)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03.
最高法院
100年12月29日
100台抗1028號
最高法院民六庭
陳淑敏、吳麗女、簡清忠、王仁貴、鄭傑夫、書記官林仕民
聲請人夏興國VS.相對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再抗告事件,業經本院100年12月29日以(100台抗1028號)裁定在案,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再)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04.
最高法院
100年12月29日
100台抗1029號
最高法院民六庭
陳淑敏、吳麗女、簡清忠、王仁貴、鄭傑夫、書記官林仕民書記官林仕民
聲請人夏興國VS.相對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再抗告事件,業經本院100年12月29日以(100台抗1028號)裁定在案,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再)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05.
台北地方法院
101年01月04日
北院木民風100年度字第3737號
民事庭風股
林伊倫法官
請具狀確認台端101年01月02日書狀是否係就本院100年12月30日所為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  應予補正。
06.
台北地方法院
100年12月30日
100聲再66號
刑一庭\公股
洪英花
聲請人即是當事人\自訴人夏興國100年12月12日之98年09\28F件個案,對於本院(88字795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07.
台中地方法院
101年01月10日
100暫家護抗字第2號
家事庭\方股
王靜秋、郭妙俐、簡賢坤
抗告人夏興國VS.相對人夏妤蓁間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事件,抗告人對於100年11月28日本院(100司暫家護15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抗告駁回、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08.
台中地方法院
101年01月05日
100訴2798號
民二庭\儒股
黃炫中
原告\起訴人夏興國VS.被告\被訴人彭榮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09.
台中市政府交通局

101年01月09日
中市交規字第101000691號函
交通局法規室
陳政凡(04.22289111#60201)
函轉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台中工務段101年01月06日二中字第101000185號函,請查照。
10.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台中工務段
101年01月06日
二工中字第1001000185號函

林世烈(04.26992580#126)
有關民眾夏興國詢問大雅區民生路三段車道寬度案,該路段本段係依據公路路線設計規範;設計速率50-80公里車道寬3.25~3.75公尺劃設,請查照。(復台中市政府交通局101年01月05日中市交規字第101000486號函)。
11.
台中市政府
101年01月06日
府授社團字第1010002478號函
社會局
陳怡如(04.22289111#37803)
依據民眾檢舉台端魚網路設置募款網址及郵撥帳號案,請依照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12.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
101年01月09日
中區國稅豐原二字第1010000302號函

吳欣純(04.25291040#209)
有關民眾夏興國君陳情查復及立案調查乙案,經查陳順全君綜合所得稅身報案繫屬貴管(北斗稽徵所),移請卓辦逕復,請查照。
1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1年01月11日
勞福1字第1010135046號函
勞工福利科
林俊榮(02.85902802)
台端你申辦「微型創業奉紅貸款」及索取相關資料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14.
勞工保險局
101年01月06日
保承行字第10010548560號
承保處公司行號科
彭小姐(02.23981266#1728)
有關函稱工商財經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定於台端到職當日申報加保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謹誌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 興 國                           
二○一二年一月十四日星期六1:46:32 AM二○一二年一月十四日星期六寫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