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二月九日星期三09:45:18AM起寫 擬於02/09(三)遞寄
致 台中市豐原區地政事務所黃冰如主任、國家賠償委員會 420台中市豐原區西安街21號 電話:(04)25263188 (按:100年01月10日的土地複丈期日,該件承辦測量員為阮進適 分機117)
案由:為請就貴豐原區地政事務所相關承辦公務員涉及違法侵害本聲請人財產權等情,請予踐行行政救濟事:
聲請人:夏興國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1147、25586646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相對人(對造當事人、關係人)之人別、聯絡方式……)
1.相對人張煇芳(詳卷)
2.3.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王瑞嘉主任 421台中市后里區公安街 號 .電話(04)25562241
行政救濟事件之聲明暨聲請救濟事項:
1.引用99年12/22、100年01/07的個案書狀所列之調解事件聲明暨聲請救濟事項:
2.台中市豐原區地政事務所應基於憲治國法治國公務員之依法行政/行使公務職權及便民為民服務對於系爭申請個案的所請救濟事項提供服務(尤其本件業有法院調解事件繫屬之土地糾紛事件)A.應製發5.05平方公尺之土地所有權狀交予本人 B.准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製發系爭該筆土地由117平方公尺『縮水成』111.95(約等於112)平方公尺的案卷資料 C.應依職權、依申請踐行行政調解處理土地個案糾紛爭議事件 D.系爭五平方公尺土地應登記「禁止由相對人張煇芳處分」、.若是豐原區地政事務所不為前述~~D款之行政救濟事項,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拾陸萬貳仟肆佰圓整,並自83年07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本件係因100年01\06的個案申請、電洽申請與確認、01\10的土地複丈所衍生的新事實,應屬擴張(事實理由證據後述),請准併入本件調解事件踐行個案救濟!
本聲請人在100年元月中、下旬所遞寄貴豐原地政事務所的個案書狀聲請行政救濟事件,均未獲致貴所的回應查復與救濟,茲此再次提起與聲請救濟事:
二、本人冤獄劫難以前,相對人一直不願意就系爭土地糾紛事件與本人夏興國處理(按:90年以前是本人名下財產、90年以後係法院第三拍拍賣強制移轉他人取得)、本人冤獄劫難期間亦不斷就此個案踐行法定程序的救濟與申請聲請,此觀附件的相關函覆影印本(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原本)即知本人的救濟程序是沒有停止的;相對人張煇芳明知前述事實卻始終不願與本人處理,故在脫離冤獄狀態後有本件調解事件聲請救濟事。
關於相對人張煇芳應為的事項詳參前引個案書狀,資不贅述。
關於83年的土地所有權狀117平方公尺者,應是以「寬」7公尺*兩邊之「長」約各為17公尺及16.5公尺所組成的梯形土地;至於原地籍圖節本所列之兩邊之「長」約各為16.6公尺及16.5公尺所組成的梯形土地,其乘積尚不足117平方公尺,應藉本件調解事件並為解決之。
100年01/06收悉 台中市豐原區地政事務所100年01/05豐地二字第0990014011號函,該函說明二提及:『….,經查台端非鄰地關係人,本所不予通知』、說明三『令台端向本所聲請調解乙節,按非本所業務權責,台端如有私權爭執,請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訴請司法機關審理,併予敘明』云云。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本件係因100年01\06的個案申請、電洽申請與確認、01\10的土地複丈所衍生的新事實,應屬擴張(事實理由證據後述),請准併入本件調解事件踐行個案救濟!
本聲請人在100年元月中、下旬所遞寄貴豐原地政事務所的個案書狀聲請行政救濟事件,均未獲致貴所的回應查復與救濟,茲此再次提起與聲請救濟事:
二、本人冤獄劫難以前,相對人一直不願意就系爭土地糾紛事件與本人夏興國處理(按:90年以前是本人名下財產、90年以後係法院第三拍拍賣強制移轉他人取得)、本人冤獄劫難期間亦不斷就此個案踐行法定程序的救濟與申請聲請,此觀附件的相關函覆影印本(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原本)即知本人的救濟程序是沒有停止的;相對人張煇芳明知前述事實卻始終不願與本人處理,故在脫離冤獄狀態後有本件調解事件聲請救濟事。
關於相對人張煇芳應為的事項詳參前引個案書狀,資不贅述。
關於83年的土地所有權狀117平方公尺者,應是以「寬」7公尺*兩邊之「長」約各為17公尺及16.5公尺所組成的梯形土地;至於原地籍圖節本所列之兩邊之「長」約各為16.6公尺及16.5公尺所組成的梯形土地,其乘積尚不足117平方公尺,應藉本件調解事件並為解決之。
100年01/06收悉 台中市豐原區地政事務所100年01/05豐地二字第0990014011號函,該函說明二提及:『….,經查台端非鄰地關係人,本所不予通知』、說明三『令台端向本所聲請調解乙節,按非本所業務權責,台端如有私權爭執,請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訴請司法機關審理,併予敘明』云云。
查:系爭土地糾紛業已有管轄法院承審法官繫屬承審之調解事件存在,且本人在01/06的電洽、01/10的土地複丈均提出法院的案號、擬定01/19踐行調解期日的通知書….等情,惟承辦測量員阮進適均不讓本人參加,至於其建議『任何路人甲都可以現場旁觀』云云,因涉及法律地位、原因事實、權利義務….截然不同,本人即時表示異議與不同意/不能接受,故在01/07個案書狀及本件書狀聲明與聲請救濟~~本人尚有5.05平方公尺的土地因糾紛爭議尚未解決,且為01/10土地複丈土地的範圍內,本人為當然關係人/個案當事人台中市豐原區地政事務所,有權利參加土地複丈程序,豐原區地政事務所日後應就該事件通知本人參加,俾符憲法、土地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所保障人民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
再查:依據「注意地籍圖重測與配合」之『土地界址不明確,指界發生困難時的處理程序』、『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糾紛之處理解決』明確規定:『在地籍調查時所發生的界址糾紛,先由「調查人員」就糾紛情形在現場調解或通知關係人在地政事務所協調,如果來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縣市製府地籍圖重測界址糾紛協調會協助調處,協調會根據土地關係人所提資料予以調處。…..,就依照協調會調處節拐來辦理重測。』 是此,豐原地政事務所就本件土地糾紛事件亦有調解義務,應列入本件調解~~由法院司法救濟程序讓相對人豐原區地政事務所日後應依法行政、切勿再有前述之違法不做為….情事。
關於假處分之調解成立前或調解不成立者, 請將系爭土地假處分之保全證據及現今狀況,不應由相對人張煇芳處分系爭五平方公尺土地:拙愚係自87年08/13~~99年08/13冤獄12年~~脫離冤獄狀態後曾向鄰長請予調解(按:鄰長即為相對人張煇芳之二哥 亦列為該01/10土地複丈事件之關係人) 且因月前是里長選舉期間及近日辦理交接 對於本件調解意願不高云云 為能早日平息爭議爰以調解程序聲請救濟且避免在相對人張煇芳積極處分土地所造成善意第三人的負擔與可能的訟累, 請准予本件所請救濟之假處分之調解成立前或調解不成立者, 請將系爭土地假處分之保全證據及現今狀況
綜上,基於人民的財產權、知情權、程序參與權….之憲治法治本旨,相對人豐原地政事務所應准為調解救濟事項之A.應製發5.05平方公尺之土地所有權狀交予本人
B.准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製發系爭該筆土地由117平方公尺『縮水成』111.95(約等於112)平方公 尺的案卷資料
C.應依職權、依申請踐行行政調解處理土地個案糾紛爭議事件
D.系爭五平方公尺土地應登記「禁止由相對人張煇芳處分」
三、茲因本聲請人當時信賴貴豐原區地政事務所(前身為台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的資料,系爭土地面積為117平方公尺云云,然而實際的圖面(兩邊長約16.5公尺、16.6公尺、寬為七公尺)亦不足117平方公尺、甚至在不明所以的程序中又縮水成為111.95平方公尺~~原來的信賴竟不受保護,核有憲法第24條之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財產權之違憲侵權行為,是有救濟事項E. 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拾陸萬貳仟肆佰圓整,並自83年07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關於假處分之調解成立前或調解不成立者, 請將系爭土地假處分之保全證據及現今狀況,不應由相對人張煇芳處分系爭五平方公尺土地:拙愚係自87年08/13~~99年08/13冤獄12年~~脫離冤獄狀態後曾向鄰長請予調解(按:鄰長即為相對人張煇芳之二哥 亦列為該01/10土地複丈事件之關係人) 且因月前是里長選舉期間及近日辦理交接 對於本件調解意願不高云云 為能早日平息爭議爰以調解程序聲請救濟且避免在相對人張煇芳積極處分土地所造成善意第三人的負擔與可能的訟累, 請准予本件所請救濟之假處分之調解成立前或調解不成立者, 請將系爭土地假處分之保全證據及現今狀況
綜上,基於人民的財產權、知情權、程序參與權….之憲治法治本旨,相對人豐原地政事務所應准為調解救濟事項之A.應製發5.05平方公尺之土地所有權狀交予本人
B.准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製發系爭該筆土地由117平方公尺『縮水成』111.95(約等於112)平方公 尺的案卷資料
C.應依職權、依申請踐行行政調解處理土地個案糾紛爭議事件
D.系爭五平方公尺土地應登記「禁止由相對人張煇芳處分」
三、茲因本聲請人當時信賴貴豐原區地政事務所(前身為台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的資料,系爭土地面積為117平方公尺云云,然而實際的圖面(兩邊長約16.5公尺、16.6公尺、寬為七公尺)亦不足117平方公尺、甚至在不明所以的程序中又縮水成為111.95平方公尺~~原來的信賴竟不受保護,核有憲法第24條之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財產權之違憲侵權行為,是有救濟事項E. 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拾陸萬貳仟肆佰圓整,並自83年07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台中市豐原區地政事務所黃冰如主任、國家賠償委員會 公鑑
證物:引用附件證物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元 / 0 1 月 1 1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星期三10:07:21 AM寫畢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星期六8:50:38 PM起寫 擬於02/14(一)遞寄
致 台中市豐原區地政事務所黃冰如主任、國家賠償委員會 420台中市豐原區西安街21號 電話:(04)25263188 (按:100年01月10日的土地複丈期日,該件承辦測量員為阮進適 分機117)
案由:為請就貴豐原區地政事務所相關承辦公務員涉及違法侵害本聲請人財產權等情,請予踐行行政救濟事;另就100年02\11(五)早上在貴座(黃冰如主任)辦公室洽談個案救濟事項之補充論述與聲明聲請救濟事::
聲請人:夏興國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1147、25586646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相對人(對造當事人、關係人)之人別、聯絡方式……)
1.相對人張煇芳(詳卷)
2.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王瑞嘉主任 421台中市后里區公安街 號 .電話(04)25562241
3.台中市豐原區地政事務所黃冰如主任、國家賠償委員會 420台中市豐原區西安街21號 電話:(04)25263188 (按:100年01月10日的土地複丈期日,該件承辦測量員為阮進適 分機117)
行政救濟事件之聲明暨聲請救濟事項:
1.引用99年12/22、100年01/07的個案書狀所列之調解事件聲明暨聲請救濟事項:
2.台中市豐原區地政事務所應基於憲治國法治國公務員之依法行政/行使公務職權及便民為民服務對於系爭申請個案的所請救濟事項提供服務(尤其本件業有法院調解事件繫屬之土地糾紛事件)
A.應製發5.05平方公尺之土地所有權狀交予本人
B.准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製發系爭該筆土地由117平方公尺『縮水成』111.95(約等於112)平方公尺 的 案卷資料
C.應依職權、依申請踐行行政調解處理土地個案糾紛爭議事件
D.系爭五平方公尺土地應登記「禁止由相對人張煇芳處分」、.
E.若是豐原區地政事務所不為前述A~~D款之行政救濟事項,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拾陸萬貳仟肆佰圓整,並自 83年07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F..准予本人閱覽83年的土地買賣交易登記的相關案卷
A.應製發5.05平方公尺之土地所有權狀交予本人
B.准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製發系爭該筆土地由117平方公尺『縮水成』111.95(約等於112)平方公尺 的 案卷資料
C.應依職權、依申請踐行行政調解處理土地個案糾紛爭議事件
D.系爭五平方公尺土地應登記「禁止由相對人張煇芳處分」、.
E.若是豐原區地政事務所不為前述A~~D款之行政救濟事項,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拾陸萬貳仟肆佰圓整,並自 83年07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F..准予本人閱覽83年的土地買賣交易登記的相關案卷
.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日昨(02\11、五)早上在冒昧拜訪時,承蒙貴座不棄,挪出寶貴辦公時間在貴座辦公室就拙愚02\09行政救濟書狀之所請救濟事項予以瞭解及提出看法等情,並有兩位課長與會,貴所\貴座盛情誠意,願意探求民瘼與解決民眾問題的行動管理,實在令拙愚敬佩~~貴座不愧是東海大學企管系所的高材生(按:係貴座告知,本人依據實際體認後的擬述)(按:李前總統登輝的次女李安娜亦是東海企管畢業,且曾經任教該系所、以年紀推論應是學姐學妹關係)!
在地政系統中,女性能夠崢嶸攢出一片天地的機率實在不高,尤其貴座還是非地政系所畢業,能夠接掌台中縣的第一大地政事務所,相信是從事公職期間不斷的精進努力以實際成績得到長官的賞識與肯定,方會交付第一大地政事務所重任,實在不簡單。
二、據貴座告知:貴座係02\11早上才看到拙愚02\09的書狀且批示交付測量課處理云云,對於拙愚99年12月下旬~~100年元月上、中旬的書狀卻未有看到等情。
**.容拙愚提出夏列質疑:**
1.貴豐原地政事務所100年01/05豐第二字第099014011號函的承辦人為阮進適測量員,用印是主任黃冰如,且並無『本件授權單位主管決行』字句,是此,本件應係由貴座(即是黃冰如主任)決行,應該是要看過本人99年12月22日書狀才能夠就本件函覆的批示與決行。
2.倘若貴座果真未有看過本人自99年12月下旬~~100年元月上、中旬的書狀乙本節為真,應該在本人02\09書狀、02\11到訪,貴座亦允諾願意深入瞭解該件系爭個案事件的始末等情,請予職權調閱及查復查辦之。
3.本人已經多次言詞、書面聲明聲請:倘若涉及貴豐原地政事務所原先承辦公務人員有所違法失職以致造成個案爭議事件(短少5.05平方公尺的系爭土地),應由貴所\貴座應依據職權依據本人多次聲請,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究應該予以解決,此係法治國之依法行政與事後救濟的原則;涉及相對人張煇芳的個案爭議事項,貴所亦應依據本人的多次聲請,試行行政調解解決爭議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日昨(02\11、五)早上在冒昧拜訪時,承蒙貴座不棄,挪出寶貴辦公時間在貴座辦公室就拙愚02\09行政救濟書狀之所請救濟事項予以瞭解及提出看法等情,並有兩位課長與會,貴所\貴座盛情誠意,願意探求民瘼與解決民眾問題的行動管理,實在令拙愚敬佩~~貴座不愧是東海大學企管系所的高材生(按:係貴座告知,本人依據實際體認後的擬述)(按:李前總統登輝的次女李安娜亦是東海企管畢業,且曾經任教該系所、以年紀推論應是學姐學妹關係)!
在地政系統中,女性能夠崢嶸攢出一片天地的機率實在不高,尤其貴座還是非地政系所畢業,能夠接掌台中縣的第一大地政事務所,相信是從事公職期間不斷的精進努力以實際成績得到長官的賞識與肯定,方會交付第一大地政事務所重任,實在不簡單。
二、據貴座告知:貴座係02\11早上才看到拙愚02\09的書狀且批示交付測量課處理云云,對於拙愚99年12月下旬~~100年元月上、中旬的書狀卻未有看到等情。
**.容拙愚提出夏列質疑:**
1.貴豐原地政事務所100年01/05豐第二字第099014011號函的承辦人為阮進適測量員,用印是主任黃冰如,且並無『本件授權單位主管決行』字句,是此,本件應係由貴座(即是黃冰如主任)決行,應該是要看過本人99年12月22日書狀才能夠就本件函覆的批示與決行。
2.倘若貴座果真未有看過本人自99年12月下旬~~100年元月上、中旬的書狀乙本節為真,應該在本人02\09書狀、02\11到訪,貴座亦允諾願意深入瞭解該件系爭個案事件的始末等情,請予職權調閱及查復查辦之。
3.本人已經多次言詞、書面聲明聲請:倘若涉及貴豐原地政事務所原先承辦公務人員有所違法失職以致造成個案爭議事件(短少5.05平方公尺的系爭土地),應由貴所\貴座應依據職權依據本人多次聲請,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究應該予以解決,此係法治國之依法行政與事後救濟的原則;涉及相對人張煇芳的個案爭議事項,貴所亦應依據本人的多次聲請,試行行政調解解決爭議
綜上所述,誠請貴座將該事件的原案卷(83年土地買賣交易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90年法院三拍移轉登記….以至目前的個案爭議事項,請予瞭解後踐行適正的行政救濟程序,以資解決個案爭議與救濟之!
三、本人02\11早上分別在豐原戶政事務所申請資料、豐原地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案卷及影印,貴所承辦人員(很認真地往返奔波)答道:『本所沒有閱覽案卷、可以申請影印案卷』,本人因為要趕到豐原醫院看皮膚科門診,未就『不能閱覽案卷』乙節提出質疑~~事實上,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貴所相關申請書的申請事項,明明有『閱覽案卷的項目』,且本人申請閱覽案卷在法律上有依據、在事實上有需要(瞭解個案始末以資救濟);就以02\11由貴所承辦人員影印交付的案卷節本\影印本來看,該土地登記申請書(7)附繳證件:
1.契約書
2.印鑑證明書
3.身份證影本
4.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影本
5.土地所有權狀
6.土地增值稅完納收據
7.土地現值申報書
均未有影印及交付本人,以致難窺全貌,是有F.款之所請救濟事項
至於~~E款救濟事項已於02\09書狀、02\11洽談當場聲明在案,請予救濟之
.
四、信賴保護原則係法治國相當重要的原理原則,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525)解釋:『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即行政法歸之廢止或修正變更亦有其適用。…..,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的補救錯失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五、關於83年的土地買賣係依據貴豐原地政事務所將系爭土地經分割且由『旱地』變更地目為『乙種工業用地』,
所有權狀117平方公尺者、至於原地籍圖節本所列之兩邊之「長」約各為16.6公尺及16.5公尺所組成的梯形土地,其乘積尚不足117平方公尺,且在系爭土地166~165公尺之間訂有鋼鐵樁記,目前仍有效存在;至於所謂『土地重測』所造成的增減戶不找補云云,本人尚未看過相關資料,且不一定符合前述之信賴保護原則與合理的補償補救措施,是此,誠請貴所應就本件爭議事件,涉及貴所違失者,請予救濟;涉及相對人張煇芳者,請貴所試行刑正調解,以資對治與救濟。
既然當年的買賣土地交易標的係以117平方公尺為依據,且足額交付將近四百萬員的土地買賣價金(每坪約11萬元),土地買賣完成登記後亦有貴所人員親赴系爭土地鑑界與丈量,並訂有鋼筋樁記~~此係符合交易標的的事實基礎,且經地政機關(即貴豐原地政事務所)確認無誤在案,卻因土地重測造成縮減成111.95平方公尺,無故憑空短少.05平方公尺,此係爭議關鍵疑點。亦即,原先的事實基礎既然無誤,就不應該在土地重測後造成人民財產權的不利益損失;退萬步而言,業已造成的損失亦應予以補償補救與救濟方符合前引(釋525)解釋之信賴保護原則才是啊!
三、本人02\11早上分別在豐原戶政事務所申請資料、豐原地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案卷及影印,貴所承辦人員(很認真地往返奔波)答道:『本所沒有閱覽案卷、可以申請影印案卷』,本人因為要趕到豐原醫院看皮膚科門診,未就『不能閱覽案卷』乙節提出質疑~~事實上,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貴所相關申請書的申請事項,明明有『閱覽案卷的項目』,且本人申請閱覽案卷在法律上有依據、在事實上有需要(瞭解個案始末以資救濟);就以02\11由貴所承辦人員影印交付的案卷節本\影印本來看,該土地登記申請書(7)附繳證件:
1.契約書
2.印鑑證明書
3.身份證影本
4.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影本
5.土地所有權狀
6.土地增值稅完納收據
7.土地現值申報書
均未有影印及交付本人,以致難窺全貌,是有F.款之所請救濟事項
至於~~E款救濟事項已於02\09書狀、02\11洽談當場聲明在案,請予救濟之
.
四、信賴保護原則係法治國相當重要的原理原則,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525)解釋:『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即行政法歸之廢止或修正變更亦有其適用。…..,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的補救錯失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五、關於83年的土地買賣係依據貴豐原地政事務所將系爭土地經分割且由『旱地』變更地目為『乙種工業用地』,
所有權狀117平方公尺者、至於原地籍圖節本所列之兩邊之「長」約各為16.6公尺及16.5公尺所組成的梯形土地,其乘積尚不足117平方公尺,且在系爭土地166~165公尺之間訂有鋼鐵樁記,目前仍有效存在;至於所謂『土地重測』所造成的增減戶不找補云云,本人尚未看過相關資料,且不一定符合前述之信賴保護原則與合理的補償補救措施,是此,誠請貴所應就本件爭議事件,涉及貴所違失者,請予救濟;涉及相對人張煇芳者,請貴所試行刑正調解,以資對治與救濟。
既然當年的買賣土地交易標的係以117平方公尺為依據,且足額交付將近四百萬員的土地買賣價金(每坪約11萬元),土地買賣完成登記後亦有貴所人員親赴系爭土地鑑界與丈量,並訂有鋼筋樁記~~此係符合交易標的的事實基礎,且經地政機關(即貴豐原地政事務所)確認無誤在案,卻因土地重測造成縮減成111.95平方公尺,無故憑空短少.05平方公尺,此係爭議關鍵疑點。亦即,原先的事實基礎既然無誤,就不應該在土地重測後造成人民財產權的不利益損失;退萬步而言,業已造成的損失亦應予以補償補救與救濟方符合前引(釋525)解釋之信賴保護原則才是啊!
綜上所述,系爭土地爭議事件應應藉本件調解事件並為解決之。
關於假處分之調解成立前或調解不成立者, 請將系爭土地假處分之保全證據及現今狀況,不應由相對人張煇芳處分系爭五平方公尺土地:拙愚係自87年08/13~~99年08/13冤獄12年~~脫離冤獄狀態後曾向鄰長請予調解(按:鄰長即為相對人張煇芳之二哥 亦列為該01/10土地複丈事件之關係人) 且因月前是里長選舉期間及近日辦理交接 對於本件調解意願不高云云 為能早日平息爭議爰以調解程序聲請救濟且避免在相對人張煇芳積極處分土地所造成善意第三人的負擔與可能的訟累, 請准予本件所請救濟之假處分之調解成立前或調解不成立者, 請將系爭土地假處分之保全證據及現今狀況
綜上,基於人民的財產權、知情權、程序參與權….之憲治法治本旨,相對人豐原地政事務所應准為調解救濟事項之A.應製發5.05平方公尺之土地所有權狀交予本人
B.准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製發系爭該筆土地由117平方公尺『縮水成』111.95(約等於112)平方公 尺的案卷資料
C.應依職權、依申請踐行行政調解處理土地個案糾紛爭議事件
D.系爭五平方公尺土地應登記「禁止由相對人張煇芳處分」
六、茲因本聲請人當時信賴貴豐原區地政事務所(前身為台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的資料,系爭土地面積為117平方公尺云云,然而實際的圖面(兩邊長約16.5公尺、16.6公尺、寬為七公尺)亦不足117平方公尺、甚至在不明所以的程序中又縮水成為111.95平方公尺~~原來的信賴竟不受保護,核有憲法第24條之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財產權之違憲侵權行為,是有救濟事項E. 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拾陸萬貳仟肆佰圓整,並自83年07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關於假處分之調解成立前或調解不成立者, 請將系爭土地假處分之保全證據及現今狀況,不應由相對人張煇芳處分系爭五平方公尺土地:拙愚係自87年08/13~~99年08/13冤獄12年~~脫離冤獄狀態後曾向鄰長請予調解(按:鄰長即為相對人張煇芳之二哥 亦列為該01/10土地複丈事件之關係人) 且因月前是里長選舉期間及近日辦理交接 對於本件調解意願不高云云 為能早日平息爭議爰以調解程序聲請救濟且避免在相對人張煇芳積極處分土地所造成善意第三人的負擔與可能的訟累, 請准予本件所請救濟之假處分之調解成立前或調解不成立者, 請將系爭土地假處分之保全證據及現今狀況
綜上,基於人民的財產權、知情權、程序參與權….之憲治法治本旨,相對人豐原地政事務所應准為調解救濟事項之A.應製發5.05平方公尺之土地所有權狀交予本人
B.准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製發系爭該筆土地由117平方公尺『縮水成』111.95(約等於112)平方公 尺的案卷資料
C.應依職權、依申請踐行行政調解處理土地個案糾紛爭議事件
D.系爭五平方公尺土地應登記「禁止由相對人張煇芳處分」
六、茲因本聲請人當時信賴貴豐原區地政事務所(前身為台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的資料,系爭土地面積為117平方公尺云云,然而實際的圖面(兩邊長約16.5公尺、16.6公尺、寬為七公尺)亦不足117平方公尺、甚至在不明所以的程序中又縮水成為111.95平方公尺~~原來的信賴竟不受保護,核有憲法第24條之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財產權之違憲侵權行為,是有救濟事項E. 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拾陸萬貳仟肆佰圓整,並自83年07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七、另有乙事洽請貴所人員協助或指正教導:
02\11早上本人在等候期間試著在供公眾使用的電腦上網查詢相關地政資訊,即使日據時期的土地契約….亦以數位典藏圖檔予以上網並供民眾上網查詢之。
茲因拙愚擬將數百件逾千件冤獄訴願\訴訟個案案卷、拙文、書函參採GOOGLE全球圖書館模式與以上網源流公開(附件一),請予鼎助!
以檔案管理局已將「美麗島事件」、「陳文成事件」、「二二八事件」….全案卷公開上網的模式、經辦方式….請予賜知~~本件擬議是向應屬可行~~此係拙愚「上網源流」、「我活著控訴」的個案救濟 誠請貴協會准為協助與指明
是有本件不情請求~為請准為鼎助夏列不情請求之個案救濟事項:
1.請問:以掃描成圖檔或以數位相機拍攝方式較為經濟(時間、金錢…等因素)
2..有無相關軟體可資採購?目前的硬體需求有哪些 ~~以貴地政機關將地政紙本文件予以數位典藏成圖文檔及上網公開之例查復與指正
3.貴所有無相關的資料或課程光碟可供拙愚自行研習用作『上網源流全文公開我活著控訴!』個案救濟之用
4.其他(以貴聯合新聞網相關出版品介紹為例 問答集)
4.其他(以貴聯合新聞網相關出版品介紹為例 問答集)
八、資建議:貴所應該調取相關案卷、到場測量鑑界及確認各次的丈量過程,者出問題癥結予以解決之。
以貴座02\11囑諭測量課長影印<解釋令函~~地籍圖重冊類>716頁:
按「行政官署對其已為行政行為發覺有違誤之處而自動更正或撤銷者並非法所不許。」行政法院44年盼字第40號固著有判例。….原處分機關自應審酌行政處分之瑕疵等級、瑕疵態樣及法律效果等因素,依據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對原行政處分為撤銷、補正、更正、轉換或其他適法之處置,…..。是以,本案已辦峻地籍圖重測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之土地,發現地籍調查表記載界址不一致、或經界位置標示不清致滋生界址認定爭議時,應依前開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審慎處理。
是此,本人所請救濟事項~F款乃於法有據,事實事理合至,貴所\貴座應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以符合信賴保護原則、公務員依法行政之針對原行政行為違誤情刑事後救濟與補正補償之旨!
以貴座02\11囑諭測量課長影印<解釋令函~~地籍圖重冊類>716頁:
按「行政官署對其已為行政行為發覺有違誤之處而自動更正或撤銷者並非法所不許。」行政法院44年盼字第40號固著有判例。….原處分機關自應審酌行政處分之瑕疵等級、瑕疵態樣及法律效果等因素,依據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對原行政處分為撤銷、補正、更正、轉換或其他適法之處置,…..。是以,本案已辦峻地籍圖重測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之土地,發現地籍調查表記載界址不一致、或經界位置標示不清致滋生界址認定爭議時,應依前開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審慎處理。
是此,本人所請救濟事項~F款乃於法有據,事實事理合至,貴所\貴座應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以符合信賴保護原則、公務員依法行政之針對原行政行為違誤情刑事後救濟與補正補償之旨!
九、本件的行政調解、行政救濟均是貴所\貴座的法定職權,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請願權、訴願行政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行政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能在請願與訴願之雙願救濟程序中予以解決時,日後就不必興訴救濟~~司法及憲法救濟~~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十、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台中市豐原區地政事務所黃冰如主任、國家賠償委員會 公鑑
證物:引用附件證物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2 月 1 4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星期六11:44:59 PM寫畢
二○一二年十一月七日星期三11:20:45 PM起寫 擬於11/08(四)遞寄
致 台中市豐原區地政事務所黃冰如主任、為民服務中心
案由:為請就貴豐原區地政事務所查復: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門前通道的地目與所有權人乙事:
申請人:夏興國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975054474 (04)25581147、25586646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為請就貴豐原區地政事務所查復: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門前通道的地目與所有權人乙事:
本件申請係因原地主張煇芳一直主張『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門前通道』(通連該路138巷者)係其張煇芳所有云云,造成諸多困擾等情。
查:該片土地原先是農地(梨子園\旱地),因地目變更為乙種工業用地,並經分割成若干地號土地,或是出售、或是合建…等情,據悉:地目變更所需的道路用地是必要的程序,本件所請查復事項即為:
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門前通道究竟係屬於道路用地、公有\國有土地 抑或依舊是原地主張煇芳可以主張所有權的私人土地? 請予查復!
信賴保護原則係法治國相當重要的原理原則,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525)解釋:『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即行政法歸之廢止或修正變更亦有其適用。…..,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的補救錯失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台中市豐原區地政事務所黃冰如主任、為民服務中心 公鑑
證物:引用附件證物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1 1 月 0 8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二年十一月七日星期三11:29:44
PM寫畢 .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日10:29:01 PM起寫 擬於11/26(一)郵寄送達或親自到所送達
致 台中市豐原區地政事務所黃冰如主任、為民服務中心、承辦人翁欣瑜
案由:為再次請就貴豐原區地政事務所查復: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門前通道的地目與所有權人乙事;並復貴豐原地政事務所101年11\19.豐第二字第1010011928號函事:
申請人:夏興國(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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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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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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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第二字第1010001192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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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欣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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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端郵寄書信詢問后里區甲后路138項8%16號門前通道之地負與所有權乙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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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為請就貴豐原區地政事務所查復: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門前通道的地目與所有權人乙事:
本件申請係因原地主張煇芳一直主張『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門前通道』(通連該路138巷者)係其張煇芳所有云云,造成諸多困擾等情。
本件所請查復之事項為:(附件一)之貴豐原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影印本),其中以瑩光筆註記部分係:后里區甲后路138項8之16號(另有其他用戶亦同)通行至甲后路138巷之通行道路。
查:該片土地原先是農地(梨子園\旱地),因地目變更為乙種工業用地,並經分割成若干地號土地,或是出售、或是合建…等情,據悉:地目變更所需的道路用地是必要的程序,本件所請查復事項即為:
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門前通道究竟係屬於道路用地、公有\國有土地 抑或依舊是原地主張煇芳可以主張所有權的私人土地? 請予查復!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台中市豐原區地政事務所黃冰如主任、為民服務中心、承辦人翁欣瑜 公鑑
證物:引用附件證物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1 1 月 2 6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日10:40:39 PM寫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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