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0日 星期三

 台中高分檢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案由:為對不服台中地檢署(101偵10832號)不起訴處分,爰予聲請再議救濟事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並對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彭榮義涉犯誣告罪犯行、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大甲警分局承辦警員涉犯妨害夏興國行使訴訟防禦權之強制罪犯行,應依據相牽連案件併為偵查訴追公訴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彭榮義公務侵佔房屋興建款125萬元新台幣\對中檢(10110832號)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doc
二○一二年九月九日星期日9:14:57 PM起寫、  擬於0910(一)到署親自遞狀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方股洪淑姿承辦檢察官(10110832號)轉呈  台中高分檢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案由:為對不服台中地檢署(10110832號)不起訴處分,爰予聲請再議救濟事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並對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彭榮義涉犯誣告罪犯行、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大甲警分局承辦警員涉犯妨害夏興國行使訴訟防禦權之強制罪犯行,應依據相牽連案件併為偵查訴追公訴之:


聲請人、告訴人者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詳卷) (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120994012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彭榮義(詳卷) 
彭榮義  4 3 8台中市外埔區廍子里007鄰廍子路491
(以上摘錄附件七之豐原地政事務所1000211(五)製發之彭榮義戶籍謄本資料之影印本) 永冠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負責人  421台中市后里區民生路190
電話: 0 4 2 5 5 8 9 9 2 8  (按:原址在后里區民生路200號,經電話與親自探訪查報,該公司遷址至民生路200號,並將『詠冠』更名為『永冠』,董事長\負責人均是彭榮義特此
陳報與聲明!)
依據夏興國1010705(四)親自查證,
永冠不動產開發公司業於10106月中下旬遷址:
438  台中市外埔區甲后路810  電話:(042684558826762799  傳真:(0426764949  電子郵件:abc26875588@yahoo.com.tw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大甲警分局承辦警員(詳參中檢10110832號案卷之原大甲警分局承辦員警)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緣:茲因**      二○一二年九月七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10.
中檢          
1010819
10110832
方股
吳淑姿檢察官
被告彭榮義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不起訴處分,資敘述理由如夏:
案由:為對不服台中地檢署(10110832號)不起訴處分,爰予聲請再議救濟事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並對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彭榮義涉犯誣告罪犯行、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大甲警分局承辦警員涉犯妨害夏興國行使訴訟防禦權之強制罪犯行,應依據相牽連案件併為偵查訴追公訴之:

二、關於中檢10110832號)案件之不起訴處分(夏稱:原處分)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核有違背法令事實錯誤之具體事例,爰予分項指摘列述如夏:

1 . 彭榮義涉犯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本人夏興國從未與被訴人彭榮義見過面~~亦即,夏興國的冤獄劫難VS.彭榮義承攬系爭房屋興建工程有任何關係;基此彭榮義明知上情卻在其業務上文書不實登載等情,涉犯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2 .  已受請求之事項未與裁判\處分之違法:
查:關於相對人彭榮義另涉犯業務侵佔罪、詐欺罪、等犯行,鈞署(10832號)偵查期間卻未有任何的偵查調查程序,核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與裁判\處分之違法。
由(附件十)、(附件十一)可以得知彭榮義自8512月~~8612月均有按期收到家君夏宗璠所給付的房屋興建款,甚至已經超過原契約書所在名『九個月興建期間』仍然讓彭榮義員收受系爭興建建築物工程款,就算彭榮義871015日聲請假扣押,亦僅能針對尚未給付的部分請求\聲請之,
惟查:
彭榮義871015日聲請假扣押書狀(附件八)及其證物一所附之原始契約書云云,早已經是與事實不符了~~對照(附件九、附件十、附件十一)~~(附件九)是家君夏宗璠所持用的原始契約書,乙方之相對人彭榮義收受系爭款項時均有書立文字及相關書據書證證明之(附件九、附件十)、甚至在(附件十一)之950220的訟爭期間,彭榮義亦自承溢領工程款新台幣一百二十五萬元,卻是遲遲不返還本人夏興國或家君夏宗璠(按:應返還家君優先)
誠如前述,彭榮義自8512月~~8612月均有按期收到家君夏宗璠所給付的房屋興建款後,就應該在原始契約書加註上情,以符真正事實;惟查:
彭榮義卻是隱匿上情及應登載加註上情卻不登載加註,並且據以踐行871015聲請假扣押(附件八)之證物一,應認有刑法第二一零、二一六條之偽造文書罪及使用系爭偽造文書罪犯行,此有最高法院(92台上921)、(92台上1594)、(95台上4057….判例可稽。
復且彭榮義據以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等民事訴訟司法救濟程序,致使承審法官受到前述之系爭應據實登載卻未據實登載的文書內容所做成的系爭裁判書類,構成刑法第二一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
再者,彭榮義在8512月~~8612月收受(附件九)、(附件十)的款項,當然應在87年聲請假扣押、聲請支付命令時扣掉系爭款項金額、最起碼在90年分配拍賣款時亦應具狀向承審法官陳報上情,由承審法官調查審認後在分配金額予以據實認定之,….凡此種種,彭榮義明知收受了(附件九)、(附件十)的系爭款項,卻詐領溢領拍賣分配款等情,亦在(附件十一)自承上情,構成刑法第三三九條之詐欺罪犯行、亦另涉第三三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佔罪犯行。


三、關於彭榮義涉犯誣告罪犯行:
引用附件之中院非訟中心拾壹股之(101司促11752號)、民事執行處七股之(101司執7661524號)之相關卷證\書類書函。
被訴人彭榮義明知『從未與夏興國見過面』等情,且有旨揭之詐欺等犯罪犯行,卻在大甲警分局承辦警員警訊期間對夏興國提起「誣告罪告訴」乙節,彭榮義涉犯誣告罪犯行。


四、關於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大甲警分局承辦警員涉犯妨害夏興國行使訴訟防禦權之強制罪犯行:
查:彭榮義在大甲警分局承辦警員警訊期間對夏興國提起「誣告罪告訴」乙節,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大甲警分局承辦警員身為承辦警員,應該對於「夏興國遭彭榮義提出誣告罪告訴」乙節依據法定程序傳喚通知夏興國到大甲警分局接受警訊程序,俾符合訴訟防禦實施權與受公平處分\審判權之旨。然而,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大甲警分局承辦警員卻是不敢通知夏興國等情,涉犯妨害夏興國行使訴訟防禦權之強制罪犯行。


五、本件的刑事聲請再議之檢察救濟、以及犯罪訴追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事項,誠請鈞署應予依法實體審酌處分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檢察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方股洪淑姿承辦檢察官(10110832號)轉呈  台中高分檢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1        0 9        1 0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九月九日星期日9:44:29 P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彭榮義公務侵佔房屋興建款125萬元新台幣\對中檢(10122865號)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doc
二○一二年十二月四日星期二9:40:23 AM起寫、  擬於1204(二)郵寄送達遞狀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真股蔡岱霖承辦檢察官(10122865號)轉呈  台中高分檢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案由:為對不服台中地檢署(10122865號)不起訴處分,爰予聲請再議救濟事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告訴人即是被害人:夏宗璠、夏葉秀卉(詳卷)

聲請人、告訴人者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詳卷) (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120994012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彭榮義(詳卷) 
彭榮義  4 3 8台中市外埔區廍子里007鄰廍子路491
(以上摘錄附件七之豐原地政事務所1000211(五)製發之彭榮義戶籍謄本資料之影印本) 永冠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負責人  421台中市后里區民生路190
電話: 0 4 2 5 5 8 9 9 2 8  (按:原址在后里區民生路200號,經電話與親自探訪查報,該公司遷址至民生路200號,並將『詠冠』更名為『永冠』,董事長\負責人均是彭榮義特此
陳報與聲明!)
依據夏興國1010705(四)親自查證,
永冠不動產開發公司業於10106月中下旬遷址:
438  台中市外埔區甲后路810  電話:(042684558826762799  傳真:(0426764949  電子郵件:abc26875588@yahoo.com.tw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緣:二○一二年十二月三日星期一,被害人即是告訴人夏宗璠、夏葉秀卉收悉鈞署(10122865號)不起訴處分書,爰予聲請再議救濟事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之:

二、關於中檢10122865號)案件之不起訴處分(夏稱:原處分)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核有違背法令事實錯誤之具體事例,爰予分項指摘列述如夏:

1 .關於時效之規定即是鈞署認定時效業已完成乙節核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令違法之指摘:
查: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68號)解釋:,未經自首或有其他事實證明,自應認為係繼續參加,,仍在繼續狀態中,則因法律變更並不在行為之後,自無刑法第二條之適用。
本件之犯罪行為人即是被訴人彭榮義的犯罪行為係以901112月取得中院(88民執梅16013號)民事執行事件之分配款為其犯罪行為繼續狀態最後期間,當然應以901112月為犯罪的繼續狀態中,基此,10008等期日所踐行的犯罪訴追檢察救濟等情,當然尚在追訴時效期間內,應認為合法。
惟查:原處分卻以時效已完成為由據為(10122865號)不起訴處分,核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令違法,爰予指摘,應依據再議程序糾正救濟之。

2 . 彭榮義涉犯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本人夏興國從未與被訴人彭榮義見過面~~亦即,夏興國的冤獄劫難VS.彭榮義承攬系爭房屋興建工程有任何關係;基此彭榮義明知上情卻在其業務上文書不實登載等情,涉犯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3 .  已受請求之事項未與裁判\處分之違法:
查:關於相對人彭榮義另涉犯業務侵佔罪、詐欺罪、等犯行,鈞署(10832號)偵查期間卻未有任何的偵查調查程序,核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與裁判\處分之違法。
由(附件十)、(附件十一)可以得知彭榮義自8512月~~8612月均有按期收到家君夏宗璠所給付的房屋興建款,甚至已經超過原契約書所在名『九個月興建期間』仍然讓彭榮義員收受系爭興建建築物工程款,就算彭榮義871015日聲請假扣押,亦僅能針對尚未給付的部分請求\聲請之,
惟查:
彭榮義871015日聲請假扣押書狀(附件八)及其證物一所附之原始契約書云云,早已經是與事實不符了~~對照(附件九、附件十、附件十一)~~(附件九)是家君夏宗璠所持用的原始契約書,乙方之相對人彭榮義收受系爭款項時均有書立文字及相關書據書證證明之(附件九、附件十)、甚至在(附件十一)之950220的訟爭期間,彭榮義亦自承溢領工程款新台幣一百二十五萬元,卻是遲遲不返還本人夏興國或家君夏宗璠(按:應返還家君優先)
誠如前述,彭榮義自8512月~~8612月均有按期收到家君夏宗璠所給付的房屋興建款後,就應該在原始契約書加註上情,以符真正事實;惟查:
彭榮義卻是隱匿上情及應登載加註上情卻不登載加註,並且據以踐行871015聲請假扣押(附件八)之證物一,應認有刑法第二一零、二一六條之偽造文書罪及使用系爭偽造文書罪犯行,此有最高法院(92台上921)、(92台上1594)、(95台上4057….判例可稽。
復且彭榮義據以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等民事訴訟司法救濟程序,致使承審法官受到前述之系爭應據實登載卻未據實登載的文書內容所做成的系爭裁判書類,構成刑法第二一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
再者,彭榮義在8512月~~8612月收受(附件九)、(附件十)的款項,當然應在87年聲請假扣押、聲請支付命令時扣掉系爭款項金額、最起碼在90年分配拍賣款時亦應具狀向承審法官陳報上情,由承審法官調查審認後在分配金額予以據實認定之,….凡此種種,彭榮義明知收受了(附件九)、(附件十)的系爭款項,卻詐領溢領拍賣分配款等情,亦在(附件十一)自承上情,構成刑法第三三九條之詐欺罪犯行、亦另涉第三三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佔罪犯行。


三、關於彭榮義涉犯誣告罪犯行:
引用附件之中院非訟中心拾壹股之(101司促11752號)、民事執行處七股之(101司執7661524號)之相關卷證\書類書函。
被訴人彭榮義明知『從未與夏興國見過面』等情,且有旨揭之詐欺等犯罪犯行,卻在大甲警分局承辦警員警訊期間對夏興國提起「誣告罪告訴」乙節,彭榮義涉犯誣告罪犯行。

四、中院(101民執76615號)強制執行事件業已證明被訴人彭榮義有上開詐欺罪等犯行,鈞署調卷查閱與偵辦彭榮義相關犯罪犯行自明,請調卷偵辦之!

五、本件的刑事聲請再議之檢察救濟、以及犯罪訴追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事項,誠請鈞署應予依法實體審酌處分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檢察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真股蔡岱霖承辦檢察官(10122865號)轉呈  台中高分檢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1        129        04      

撰狀人、具狀人即是被 害 人(原處分誤認:告發人)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具狀人即是被害人  夏宗璠

具狀人即是被害人  夏葉秀卉

二○一二年十二月四日星期二9:58:32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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