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9日 星期二

為對: 1 . 台中地檢署敦股檢察官就(99他5028號)案件涉及枉法裁判及濫權不訴追犯行、 2 . 系爭個案(即是中檢99他5028號者)被訴人涉犯枉法裁判罪、濫權不訴追罪等犯行,在在違法侵害本人(聲請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財產權等情,請予踐行犯罪訴追隻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檢察救濟、提起彈劾懲戒訴訟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日11:09:30 PM起寫  擬於0425(一)遞寄

致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檢座大德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    鈞鑑:

案由:為對: 1 . 台中地檢署敦股檢察官就(995028號)案件涉及枉法裁判及濫權不訴追犯行、 2 .  系爭個案(即是中檢995028號者)被訴人涉犯枉法裁判罪、濫權不訴追罪等犯行,在在違法侵害本人(聲請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財產權等情,請予踐行犯罪訴追隻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檢察救濟、提起彈劾懲戒訴訟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聲請檢察\監察之雙察救濟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04) 2 5 5 8 6 6 4  6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 \ GSM: 0 9 7 5— 0 5 4 4 7 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
3GGSM: 0975—054474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台中地檢署蹲股檢察官  承辦(995028)案件者
2.          中檢(995028)案件之被訴人:張斗輝、林俊杰、陳俊茂….等犯法瀆職公務員\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3.          陳榮宗:台中高分檢檢察長
**被訴人均是台中地檢署、台中高分檢的犯法瀆職公務員,地址亦是  403 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
4.          其他:詳參狀文指訴的個案之相關違法公務員



             

一、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
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纖瘦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細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二、查:1000422(五)收悉台中地檢署之1000414之中檢輝敦995028字第020959號函(附件一為影印本、正本係本人自存,請鈞署\鈞院向中檢調取原案卷審辦之);說明一係就該案係依據台中高分檢990824之中分檢榮敦99聲他304字第099000749號函索檢送的個案書狀~~明明是犯罪訴追之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之聲請檢察救濟書狀,卻應坳成為『台端夏興國之告發狀辦理』,核為刑法213124條的枉法裁判罪、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三、系爭書函說明二則是援引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並對該條項做不實與枉法的論述(參照其後的批判指摘控訴)及檢察官署辦理「他」字案應行注意事項第點第5款之情形,據以作為函覆後就吃案的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辦理前開檢察救濟之違憲違法犯行;末句以『核本件戲臺端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不符而提出告發,但其對構成刑責之要件嫌疑事實位有任何具體指摘,或提出相關事證或指出涉案事證所在;且    台端指述之內容空犯,與犯罪無關,顯係客觀不存在之虛擬罪名。爰依前揭說明‧,自無發動偵查之必要,是本件逕予簽結。』云云;認為被訴人之中檢敦股檢察官涉及前引之各項犯罪,應依據罪刑罰定主義辦理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茲分項指摘駁斥如夏:
A . 資摘錄該函說明二第六行以下內容:『且按偵查之開始,除了「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之客觀要要以外,尚須檢察官具備「知有犯罪嫌疑」之客觀要件,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訂有明文。』云云。 
惟查: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的規定是:「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所以檢察官發動偵查,可能是因為1. 告訴、2. 告發、3. 自首或4.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檢察官即應開始偵查,同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亦即檢察官發動偵查(開始偵查)係依據該條項的 1. 4. 款法定要件的其中一款者就應該開始偵查之。  然而,被訴人之敦股檢察官卻對於該條項做任意曲解、應為而不為的枉法裁判犯行、亦以『逕予簽結』之函覆後就吃案之涉犯刑法第125條之濫權不訴追犯行。
明明該條項之『….,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是一氣呵成的其中一款之檢察官開始偵查法定要件,被訴人之中檢敦股檢察官卻將該款予以切割成兩段之『其他情事』、『(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的分屍大裂解成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云云,成為吃案大公開的錯誤示範。
君可見:常有報載『某某地檢署檢察官剪報分案偵辦』云云,就是依據該條項之『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之檢察官依據職權開始偵查之踐行。  再者,檢察權\檢察官權義係以主動積極檢舉查察之不告也要理(非告訴乃論之必訴罪者)、告了更要理(被害人訴究的個案、告訴、告發、自首者)的特性,卻在被訴人之中檢敦股檢察官以函覆後就吃案大公開之質變惡化成為『告了也不理』的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當然抵觸憲法816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違憲違法犯行

B. 本人夏興國係以犯罪訴追之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之聲請檢察救濟書狀,卻應坳成為『台端夏興國對公務爰依法執行公務不服而提出告發….』,核為刑法213124125條的枉法裁判罪、公文書登載不實罪、濫權不訴追罪犯行。

C.
本人的書狀均詳為指摘在案,若是承辦檢察官不甚明瞭或有進一步瞭解之必要,應依
據法定程序傳喚本人到庭詢問之;然而卻以『未有具體指摘』、『….顯係客觀不存在之虛擬
罪名』~~只要勘驗查稽核對本人的書狀就可以知道本人論述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的犯罪
事實與涉犯法條乃是相當完整翔實,被訴人之中檢檢察官卻應坳成『未有具體指摘』、『….
顯係客觀不存在之虛擬罪名』云云~~請問:本人系爭書狀內何有所謂『未有具體指摘』、『….
顯係客觀不存在之虛擬罪名』之情行呢?  被訴人之中檢敦股檢察官應依據舉證責任載本人系
爭書狀具體指明指出之;若是無法舉證卻作上開的不實論述與枉法裁判、濫權不訴追等犯行,
蹈犯刑法124125213…等條犯罪之。

D. 倘若本人的指訴均是所謂『未有具體指摘』、『….顯係客觀不存在之虛擬罪名』之情形,承辦檢察官即是被訴人之中檢敦股檢察官應依據(釋53)、刑訴法228~~264條之相關規定,對本人涉及誣告罪等情,依據前述之檢察權\檢察官權義係以主動積極檢舉查察之不告也要理(非告訴乃論之必訴罪者)、告了更要理(被害人訴究的個案、告訴、告發、自首者)的特性,
據以加重具體求行提起公訴之,為何卻不敢為之呢?  此亦證明被訴人之中檢敦股檢察官涉犯刑法124125…等條犯罪

E. 自然真正事實只有一個:本人指摘批判駁斥為真,承辦檢察官應該踐行本人所聲請之犯罪訴追協助自訴檢察權;同理,本人指訴不實,本人為誣告罪犯罪行為人,承辦檢察官應對本人加重具體求行提起公訴之;然而,被訴人之中檢敦股檢察官卻以函覆後就吃案,更證明涉犯刑法124125…等條犯罪

四、關於被訴人陳榮宗(台中高分檢檢察長者):
查:被訴人陳榮宗係現任台中高分檢檢察長,管轄區域為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之苗栗\台中\南投\彰化地檢署均為陳榮宗應為指揮監督\親自處理\案件移交之檢察一體之踐行。  然而卻對本人的系爭聲請檢察救濟個案,往往檢發台中地檢署後就不檢不查不救不濟之不做任何指揮監督等情,亦屬涉犯刑法124125…等條犯罪
再者,陳榮宗為台中高分檢檢察長,應依據法院組織法第111條之公務監督權人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踐行公務監督權之憲治法治義務,應為而不為者則是刑法124304條之犯行。
台中高分檢91~~99年檢察長應踐行公務監督權卻不監不督之違憲違法犯行,構成前述的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罪刑罰定主義辦理雙察救濟之。

五、關於中檢(995028)案件之被訴人:張斗輝、林俊杰、陳俊茂….等犯法瀆職公務員\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茲因中檢敦股檢察官(即是本件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其中一員)承辦(995028號)案件,經過七、八各月的空窗期後就以1000414之中檢輝敦995028字第020959號函之函覆後就吃案等情;以致於該案的被訴人享受不受犯罪素罪的盜治國包庇犯罪行為人之違憲實錄(附件一為影印本、正本係本人自存,請鈞署\鈞院向中檢調取原案卷審辦之),復因中檢之上級檢察機關之台中高分檢陳榮宗檢察長亦是前述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本件應依據檢察依體之管轄權相關規定,由台高檢、最高檢分案偵辦之;中檢(995028)案件之被訴人:張斗輝、林俊杰、陳俊茂….等犯法瀆職公務員\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亦應列入偵辦之列,依據罪刑罰定主義辦理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之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六、關於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應為提起彈劾懲戒訴訟監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系爭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均是台中高分檢、台中地檢署之犯法瀆職檢察官\公務員,監察院應依據憲法第2497..等條、監察法相關規定,懲先刑後之踐行應為提起彈劾懲戒訴訟監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此係本人踐行雙察~~檢察\監察~~救濟權之本旨,億違憲法對於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效能原則、即時救濟原則的體用。

七、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雙察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八、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八、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致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檢座大德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4   月  2  5  日                          

夏 興 國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星期一00:39:38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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