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9日 星期二

為對 台中高分檢:1. 系爭個案承辦法官\書記官未踐行合法送達、2. 林永義主任檢察官100年04月14日發文之中分檢榮己100聲他61字第1000000245、1000000246號函的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 3 . 100年02\15所面呈陳榮宗檢察長的檢察救濟個案書狀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涉有違法侵害本人(聲請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財產權等情,請予:1. 國家賠償救濟、2踐行法院組織法110條、台中高分檢處務規程之公務監督權,對違法公務員予以行政懲處或移送司法懲戒之行政救濟事: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日3:49:26 PM起寫  擬於 0 4 2 5 遞寄

致 台中高分檢陳榮宗檢察長、國家賠償委會

案由:為對 台中高分檢:1. 系爭個案承辦法官\書記官未踐行合法送達、2. 林永義主任檢察官1000414日發文之中分檢榮己100聲他61字第10000002451000000246號函的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 3 . 1000215所面呈陳榮宗檢察長的檢察救濟個案書狀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涉有違法侵害本人(聲請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財產權等情,請予:1. 國家賠償救濟、2踐行法院組織法110條、台中高分檢處務規程之公務監督權,對違法公務員予以行政懲處或移送司法懲戒之行政救濟事:
 
聲 明 及 行    救 濟 事 項:
請予國家賠償      萬元新台幣,並自侵權行為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請對違法公務員予以行政懲處或移送司法懲戒、監察院彈劾懲戒

聲請行政救濟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04) 255866462558114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3GGSM: 0975—054474

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台中高分檢  403 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
法定代表人:陳榮宗檢察長
違法公務員:詳參狀文指訴的個案之相關違法公務員

             

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
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纖瘦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細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二、各級法院裁判書類及各級檢察署處分書類之正本送達是屬於法定要式行為,此觀行政程序法、訴願法、各式訴訟法均有專張針對「送達」的明文規定與規範,以刑事訴訟法為例,第一篇第六章之第55~~62條係以「送達」章為名,亦在該法相關法條訂有書類正本送達的法定要式行為,如:第255266314…等條。
再查:本人夏興國自870813990813冤獄12年劫難,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0條、刑事訴訟法第56條之規定,送達法院書類文件應囑託矯正機關監所首長為之,不依或違反上開的法定送達程序即是無效的法律行為,所造成對於人民的違法侵害,應依據憲法第24條、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救濟。
本人不斷救濟卻不救不濟之我活著控訴!~~本人知悉相關情形後一定踐行憲法第16條之雙訴救濟權(後述),然而因為冤獄劫難期間受到OSP(特別凌虐權力關係)徒眾的就源劫奪雙訴救濟權、安檢竊奪書狀自存本的違憲違法為法,致使不救不濟等情,是此,本件的系爭個案的救濟仍屬合法有效,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大正義行。

三、關於台中高分檢未合法送達的個案:
1 .  9 2 0 4 1 0 日之 9 2 年度上職議字第 4 8 0 號處分書正本:
查:本人9107月的告訴狀係就被訴人詹益鵬涉及傷害罪、妨害行使權利之強制罪犯行所提出的刑事告訴檢察救濟書狀,是屬於告訴乃論罪(被害人訴究乃論罪)之列;然而台中地檢署陳松吉檢察官卻以刑法124125條之枉法裁判罪、濫權不訴追罪等犯行,以「923645號」不起訴處分並且920408以中檢盛誠92職議116字第24326號函檢送台中高分檢再議審查云云。
台中高分檢身為二審的檢察官署,基於檢察一體,對於所轄制監督之台中地檢署負有指揮監督權,系爭個案設有違背法令等情應予依據職權、依據聲請予以撤銷等情。  然而,台中高分檢(92上職議480號)承辦檢察官明知中檢(923645號)、920408以中檢盛誠92職議116字第24326號函檢送台中高分檢再議審查核有前述的事實錯誤與違背法令等情,應該依據職權予以撤銷卻不敢撤銷,就連駁回再議的處分書也不敢送達本人,違法侵害本人訴訟救濟權之受領處分書類正本的權利,進而進一步違法侵害本人的聲請交付審判權,構成前述的憲法第24條、國賠法的違憲違法侵權行為,應有國賠與公務監督懲戒違法公務員的踐行個案救濟之必要。
再查:台中高分檢林永義主任檢察官1000414日發文之中分檢榮己100聲他61字第10000002451000000246號函,竟也傚顰東施之故意錯稱『檢舉人於該案係告發人,因此本屬處分書無須送達檢舉人』云云~~將本人以被害人\告訴人的身份予以竄改成「告發人」、且應收受處分書類正本權亦據以錯弄成「無須送達檢舉人\告發人」,構成刑法124125條之枉法裁判罪、濫權不訴追罪犯行。(引用本人夏興國1000422在台中地檢署之言詞聲請檢察官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筆錄)

四、關於台中高分檢黃姓書記官長涉及妨害本人行使訴願檢察行政救濟權、訴訟檢察救濟權:
查:本人夏興國10004221500~~1605期間,在台中高分檢為民服務,中心之重大犯罪被害人申訴處,向值勤人員(據悉是薛芳嫻~~讀音~~書記官)表示:
對於台中高分檢林永義主任檢察官1000414日發文之中分檢榮己100聲他61字第10000002451000000246號函涉及刑法124125條之枉法裁判罪、濫權不訴追罪犯行,本人要請台中高分檢陳榮宗檢察長、值日檢察官聲請踐行犯罪訴追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檢察救濟
洽請陳榮宗檢察長踐行四合一(公務監督、訴願、國賠、懲戒違法公務員)檢察行政救濟
返還系爭個案書狀及附件之原本
據薛芳嫻~~讀音~~書記官表示:經本署黃姓書記官長指示等情(勘驗系爭處所時間之監視錄音錄影帶及譯文)
惟查:(引用本人夏興國1000422在台中地檢署之言詞聲請檢察官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筆錄)
台中高分檢黃姓書記官長並非具有犯罪訴追之檢察官身份權義、亦無法院組織法第1116366條之公務監督權、指揮監督權,卻是違法侵害本人的訴願與訴訟之雙訴救濟權之行使,構成刑法304條、憲法第24….等違憲違法犯行,應有本件救濟事項之救濟與適用。

五、關於違法公務侵佔本人系爭書狀及附件之遞寄本之違憲違法犯行:
查:台中高分檢對於台中地檢署負有指揮監督權、公務監督權,且均位於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之司法園區內辦公處所,只要就近調取案卷及返還本人即可,卻是一再地程序上函覆後就吃案等情,構成公務侵佔罪犯行。

六、關於台中高分檢91~~99年檢察長應踐行公務監督權卻不監不督之違憲違法犯行:
以用說明一之論述。
法院組織法第111條之公務監督權人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踐行公務監督權之憲治法治義務,應為而不為者則是刑法124304條之犯行。
台中高分檢91~~99年檢察長應踐行公務監督權卻不監不督之違憲違法犯行,構成前述的違憲違法犯行,請予救濟之。


七、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行政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八、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九、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謹   誌

台中高分檢陳榮宗檢察長、國家賠償委會  公鑒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4   月  2  5  日                          


夏 興 國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日4:46:39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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