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9日 星期二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夜市生意的期日及相關事項\對於笙貿汽車公司黃碧輝董事長1010301日下午取消原先已經在0224日、0229日達成的合意同意交易契約,又在0307日下午電話中拒絕「庭外調解」等建議,爰以聲請體制內的調解程序以資救濟及解決笙貿汽車公司衍生出的拒絕履行契約的適法性救濟方案.doc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星期一8:09:35 PM起寫、  擬於0313(二)電子郵件送達或親自遞致具狀

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豐原簡易庭民事法官\司法事務官

案由:為請就相對人黃碧輝(按:潭子笙貿\永貿汽車公司董事長)1010301日下午取消原先已經在0224日、0229日達成的合意同意交易契約,又在0307日下午電話中拒絕「庭外調解」等建議,爰以聲請體制內的調解程序以資救濟及解決笙貿汽車公司衍生出的拒絕履行契約的適法性救濟方案,是有本件聲請調解司法救濟個案事件:

調解事件聲明暨聲請救濟事項:
1.相對人黃碧輝應賠償10萬元新台幣, 並自1010313日具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調解事件裁判費應由相對人黃碧輝支付
3.
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聲請人即是請求權人:
聲請人:夏興國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975 . .544740425586646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8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禦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後裏鄉義裏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後裏鄉甲後路138816   TEL(04)25581147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3GGSM: 0975—054474
倘承蒙不棄  誠請與拙愚聯絡為禱

相對人:黃碧輝  笙貿\永貿汽車公司董事長\負責人   手機:0910422597
笙貿: 4 2 7 台中市潭子區中山路二段550  電話:04 . 25316575  傳真:04 . 25316797
永貿: 4 2 7 台中市潭子區崇德路四段273  電話:04 . 25310246  傳真:04 . 25349624
(按:摘錄自0224晚間笙貿永貿公司黃碧輝董事長在笙貿車廠外\馬路邊紅磚道停車處所交付夏興國的名片:)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部分: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321)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另引用電子郵件附加檔案。.
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查:民訴法107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卻是應裁判准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案卻是駁回聲請之不救不濟 於憲於法有違
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321)裁定按的事實理由證據

二、關於相對人黃碧輝應賠償10萬元新台幣, 並自1010313日具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茲因相對人黃碧輝1010301日下午並未告知聲請人夏興國「為何取消0224言詞合意同意之事項、0229的書面確認函」相關原因;本人夏興國0305(一)以掛號信郵寄乙份:
提出「庭外和解調解」、或「三選一調解方案」、或「換車方案」處理擬議論述
(詳參電子郵件附加檔案及本件相關附件)然而相對人黃碧輝在0307(三)下午之本人打電話給相對人黃碧輝董事長時,黃員拒絕為之;茲因相對人黃碧輝拒絕前述解決方案,一般的調解程序,諸如:潭子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台中汽車公會,均不具強制性的拘束力,相對人也不會選擇;再者有鑑於本件屬於「小額訴訟事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需要以「調解先行」前置程序為之,是此,本件以:
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豐原簡易庭民事法官\司法事務官
案由:為請就相對人黃碧輝(按:潭子笙貿\永貿汽車公司董事長)1010301日下午取消原先已經在0224日、0229日達成的合意同意交易契約,又在0307日下午電話中拒絕「庭外調解」等建議,爰以聲請體制內的調解程序以資救濟及解決笙貿汽車公司衍生出的拒絕履行契約的適法性救濟方案,是有本件聲請調解司法救濟個案事件:
作為個案救濟處理程序;若是鈞院調解不成立或相對人黃碧輝不願調解,則在鈞院製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後依據法定程序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程序救濟之,請察鑑!

三、關於:調解事件聲明暨聲請救濟事項:
1.相對人黃碧輝應賠償10萬元新台幣, 並自1010313日具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原先之拙愚0305書狀所提及的:
               
和解調解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1 . 貴笙貿\永貿汽車公司因拒絕履行0224合意同意議定契約交易事項,請予賠償新台幣六萬元整。
2 .
或是以「換車方案」處理之
其中新台幣六萬元係指:系爭35頓中古小貨車的車價在30萬元左右(按:0224黃碧輝出價285000元成交、事實上該車的1010120車貸就有31萬元、車價355000元),本人以取兩成(20%)作為相對人黃碧輝拒絕履行契約的違約金,以「六萬元」計價之;惟因相對人一直不願意進行後續的處理與解決個案爭議,本人夏興國必須多耗費諸多時間精力及若干金錢的不利益支出才有可能處理掉該車,此部分的不利益支出是因為相對人黃碧輝0301拒絕履行契約所滋生者,亦應由相對人黃碧輝賠償之,此部分請求賠償新台幣四萬元;兩者合計:新台幣拾萬元,是為調解聲明救濟事項一之由來:
引用(附狀一)聲請訴訟救助書狀及相關卷證:
拙愚今年(101年春節)是靠后里區公所急難救助生活扶助金撐過此一難過之年關;至於全民健保的「安心就醫方案」、「厚里里里長出具之無資力負擔醫藥費清貧證明」、「無工作之設攤證明」….,均是拙愚為了能夠自立謀生的生活生存生命需用,必須謀出路找活路,是此有「夜市設攤」的方案為之!(後述)

四、茲因過年檔期之屏東潮州鎮公所春節假日市集C2區根本不適合設攤營業,致使過年檔期不但賺不到錢、反而虧了不少錢,日前向潮州鎮公所請求國家賠償、屏東地方法院提起民事國賠起訴在案(參閱附加檔案);春節過後的夜市進場,商機人潮較多的夜市往往不亦進場(按:有類似小火車者,多數場主就會考量婉拒第二攤)、商機人潮較少者往往一個晚上設攤下來營收一千餘元,扣調場地費清潔費電費油資,所剩無幾,幾近賠錢狀態!
幾經思索忍痛做成讓售決定,於是0221先向豐原監理站申請該車停駛並致函笙貿黃董事長即是相對人黃碧輝,並約定0224(五)在笙貿公司辦公室洽談該個案事件,自0224(五)約1800談到2030終至能夠與(潭子)笙貿\永貿汽車公司黃碧輝董事長、(潭子)笙貿汽車公司黃店長達成$285000元的買回協議,相對人黃碧輝在開車離開前的紅磚道上主動提議:「你夏興國可以找人來看車,本公司願意協助」云云:
0224(五)晚間在笙貿汽車公司的洽談~~原先在辦公室內達成合意由貴笙貿永貿汽車公司以新台幣2850000元買回,其後在笙貿公司車場外\馬路邊的停車處,相對人黃碧輝主動提議:「你夏興國可以找人來笙貿看車以及比剛才洽談285000元還要高的價格出售該車」,本人還再次確認:「依據黃董事長你剛才的提議以及作法,,你不能告我毀約」、獲致相對人黃碧輝(以下以相對人、黃董事長、黃碧輝董事長稱之)確認無訛在案,此期間台端將台端的名片交付本人夏興國,兩人還就該名片互有一番品評;基此,本人夏興國於是將「0224晚間在笙貿辦公室內、笙貿車場外\馬路邊紅磚道之雙方當事人合意同意議定契約交易事項」以書面做成記錄,並於0229(三)親自送到笙貿黃店長處轉交台端,台端亦看過確認無誤後(夏稱0229書面確認函),本人才在0229向豐原監理站申請030102日的臨時車牌與臨時行車執照。
本人依約定0301午間將該車開至笙貿公司,卻在0301黃董事長不知何故「取消」等情(後述),本人又必須另謀處理該車的管道,種種辛酸難以言喻。

五、本人在0301日午間將該車開到貴笙貿公司時亦曾經電話洽請台端確認之,結果卻因本人將相對人0224合意同意的事項、0229業已過目的書面確認函的要旨寫入系爭書面記錄時,卻因幾經波折,在相對人打本人夏興國0975 . 054474行動電話時卻在本人接聽後隨即掛斷、其後台端打笙貿的市內電話由阿洲兄(音)接聽並轉達本人:『老闆打電話來要你夏先生把車子開回去,…..,其後之030102日期間,本人約有十次電話洽請台端依據0224洽談、0229書面確認函維持原先的合意同意事項、本人0307下午亦再次電洽相對人洽談「庭外調解」等事宜,惟查:
相對人黃碧輝依舊拒絕履行約定議定之契約內容,也不願意進行庭外調解相關事宜,實在很遺憾、也讓本人增加很多的不利益負擔與處理該車所需耗費的時間、金錢款項….,是此核有本件的聲請調解事件的聲明聲請救濟事項,請察鑑!

六、本人0305書狀亦提起「換車交易」方案,相對人黃碧輝意識不願進行庭外調解協議或具體進行。
查:「換車方案」是不會損及任何一方利益的多贏至少不輸的方案,甚至可以讓雙方都能夠接受的雙贏\至少不輸的圓滿解決方案,相對人黃碧輝依舊不願接受,以致本件需以聲請法院(承審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調解司法救濟程序辦理之!請察鑑!

七、所謂契約自由原則:契約自由原則Freedom of Contract),是近代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近代意義上的「契約自由原則」,可以追溯到1804頒布的《法國民法典》。
契約自由原則與所有權絕對原則過失責任原則等三項原則,共同構成了近代資本主義社會中商品自由交換的基本保障。但是,隨著資本主義的高度發展,過分強調尊重個人意志,會造成壟斷企業對社會的支配。因此,對於契約自由原則的反省和批判也日益強烈。
動契約中,利用契約自由的名義實質上由強勢者支配弱勢群體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國家為了恢復兩者之間實質上的平等,通過勞動法特別法的制定來加以介入。另外,土地租賃法,房屋租賃法,農地法租賃契約中國家的介入也是為了調整承租人出租人之間實質的平等。
資以具體真實事例佐證:
1 .
(附件一)是雙福汽車公司~~與貴永貿1店相鄰近~~陳彥龍小老闆在1001110VS.拙愚夏興國簽訂的汽車買賣合約書,第一項註記係就該車的相關條款的註記事項、第二項註記之「如貸款未過件,訂金二萬元退回」則是本人當時的主張經過雙福陳彥龍小老闆同意後註記之。 該車貸因故未過件,陳彥龍小老闆亦很爽快退還二萬元訂金。
2 . (附件二之一)是夜市小火車賣方劉信村(按:多為其夫人作主意、劉老闆只是依據其妻的主意主張為之)在1010115所寫的契約書約定事項、(附件二之二)則是買方夏興國在賣方劉信村及其妻(老闆娘)堅持(附件二之一)的約定事項時,本人所提出的契約條款事項~~此係當事人平等原則,將雙方表示的意見予以陳述經兩造合意同意後成為據有拘束力的契約條款。

@@(附件三之一之前段)係由貴笙貿公司員工阿洲兄(音)依據黃店長意旨所寫的內容,資原文摘錄之:
2004
年勁勇貨車車號6810-ZM先寄放笙貿汽車有限公司,如有遺失或損壞笙貿汽車公司全不負責。

@@(附件三之一之後段)則係由本人夏興國依據0224經双方同意合意議定事項、0229書面確認函、0301午間第一次與黃碧輝董事長通電話後所做的註記內容,為了能夠辨別起見,夏興國將原文以第二次謄錄為之並原文摘錄之:
其他事項引用0224洽談、0229夏興國致黃董事長書函(按:即是前述之0229書面確認函)、02290301的電話聯繫。

@@(附件三之二)則係由本人夏興國依據0224經双方同意合意議定事項、0229書面確認函、0301午間第一次與黃碧輝董事長通電話後所做「另紙」的註記內容,為了能夠辨別起見,夏興國將原文以第二次謄錄為之並原文摘錄之:
致笙貿 / 永貿汽車公司黃董事長、黃店長:
茲寄放2004年日產勁勇3.5噸貨車(6810 – ZM車號者),依據0224洽談及0229拙函所述之洽請、夏興國VS.黃碧輝董事長電話聯繫,列述如下:
1 . 笙貿汽車公司提供場地寄放該車
2 . 寄放期間,夏興國可自行恰找准客戶看該車買該車
3 . 貸款清償完畢,永貿笙貿汽車公司願意協助該車送到行將汽車公司進行拍賣
4 . 請將該車置放在監視錄影範圍之內
5 . 若有遺失等情,笙貿公司願提供監視錄影光碟協助夏興國向警方報案。
6 . 0318以前夏興國尚未找到買主承接該車,笙貿永貿汽車公司院一0224(五)議定之價格新台幣285000元買回該車
謹誌 / 請予察鑑至禱!
此致
笙貿永貿汽車公司黃碧輝董事長
                                          拙愚夏興國  1010301 1240 於笙貿汽車辦公室

(附件三之一之後段)、(附件三之二)均係雙方當事人~~本人夏興國VS.黃碧輝董事長~~依據0224經双方同意合意議定事項、0229書面確認函、0301午間第一次與黃碧輝董事長通電話後的合意同意議定與確認的事項範圍,基於當事人平等原則所做的書面記錄雙方簽名收執為據,然而卻在
0301午間的幾番電話聯繫後台端卻拒絕履行契約條款事項,雖然台端有提供行將汽車公司的電話以及搬遷到烏日區榮泉路的訊息予本人;本人亦隨即將該車開至行將汽車公司委託該公司李俊緯業務專員拍賣,卻在該公司查詢車況發現「尚有車貸」情事,於0301晚間電話通知本人該車無法於0302拍賣、囑諭本人0302(五)可以將該車領回。  亦即,因為台端的拒絕屢約而肇致本人諸多的不利益負擔、時間與金錢的花費。

八、@@(附件三之一之前段)係由貴笙貿公司員工阿洲兄(音)依據黃店長意旨所寫的內容,資原文摘錄之:
2004
年勁勇貨車車號6810-ZM先寄放笙貿汽車有限公司,如有遺失或損壞笙貿汽車公司全不負責。
本人夏興國原本對於(附件三之一前段)忍痛接受,至於加上(附件三之一後段)乃是基於前述之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平等原則所進行書面註記、兩造當事人簽名確認為之;卻因此遭致相對人黃碧輝0301下午以電話指示笙貿汽車公司員工阿洲兄(音)告知:老闆打電話來『拒絕履行契約條款事項』、『請夏先生把車開回去』云云,  惟查:
相對人黃碧輝所堅持(附件三之一前段)的內容:
2004年勁勇貨車車號6810-ZM先寄放笙貿汽車有限公司,如有遺失或損壞笙貿汽車公司全不負責。』
依據民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據以檢證是有抵觸法律的情事,論述如夏:
查:日後是否會發生「遺失或損壞」情事,乃是屬於不確定性的「未來式的未來事」;既然尚未發生、也不一定必然會發生,相對人黃碧輝就以笙貿\永貿汽車董事長負責人身份來為其自身及其以降的員工爭取「絕對豁免權」,原本本人相信笙貿公司人員不至於會有肇致該車「遺失或損壞」的情事行止而擬接受並簽名確認之,只要求加註(附件三之一後段)就OK;卻換來相對人黃碧輝拒絕履行契約的毀約行徑,必須指摘之。
查:若是果真發生該車「遺失或損壞」情事,則涉及刑法上的竊盜罪或燬損罪,應該依據(73台上3892號)判例所示之偵查目的「查明犯罪行為人真正身份及犯罪真正事實」予以查究之;發生地既然是在笙貿汽車公司,該公司人員就有協助警方檢方調查的配合義務(如:提供監視錄影光碟、製作警訊筆錄、檢方訊問筆錄)、至於真正犯罪行為人也是依據具體個案真正事實依據前開偵查程序來查究之,並依據真正事實來確認之,相對人黃碧輝卻堅持在(附件三之一前段)據以「絕對排除笙貿汽車公司\人員的責任」(詳參所註記之笙貿汽車公司全不負責。』)~~
如此的堅持很鴨霸、不論在法理事理情理也無立論基礎!

綜上所述,相對人黃碧輝在0307下午電話中(本人打電話者)拒絕庭外調解、換車方案,本人只能依據訴訟救濟權,踐行本件的調解聲請個案事件,是有本件之:
            
調解事件聲明暨聲請救濟事項:
1.相對人黃碧輝應賠償10萬元新台幣, 並自1010313日具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調解事件裁判費應由相對人黃碧輝支付
3.
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九、拙愚遭到屏東縣政府潮州鎮公所的欺瞞等情,以致過年檔期不但沒有賺到錢,反而虧了一筆錢,(詳請參閱0221書函之附狀一)之10101月下旬的國家賠償請求狀及相關卷證,並在0305期日以電傳電子郵件送達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提起民事國賠起訴在案;關於該車的尾門升降機零件故障及電線換修、後輪之四個輪胎在行駛不到一千公里途中業已爆胎兩個、另一個即將爆胎云云,本人係以洽請協助方式請貴笙貿永貿公司處理~~而非以瑕疵品擔保….等情事踐行相關的救濟程序~~經台端允諾,貴笙貿公司日前亦有處理結案之!
本人時間很緊湊,每天睡眠、6小時,不會去作那些損人不利己的事情。  君可見,網路、媒體、路邊公佈欄多有見到『OOOO啟事』將系爭不愉快的消費爭議事件利用情緒上的用語廣泛告知不特定多數人,旨在讓對方商譽或生意受損。
10101月下旬起,本人均是以洽請貴笙貿永貿汽車公司協助處理事情之「洽請協助」方式為之,亦在0224晚間獲致台端所合意同意的相關事項。  至於台端在0301午間、下午的拒絕屢約等情,實在令拙愚想不透~~想要瞭解台端本旨,卻因台端始終拒絕予本人實質洽談而無法知情。

十、君子重然諾、誠信原則是民法的帝王條款、一諾千金、人言為信、君子出言駟馬難追!
據告知:相對人黃碧輝及笙貿汽車黃店長均是「吃素吃菜」素食主義者,亦常常參與若干慈善公益活動….,以本人親身接觸也認為相對人黃碧輝及黃店長身上的「生意人銅臭味並不重」、「願意為顧客解決問題」、「和氣生財」….的正面優點。
做生意本來就是「將本求利」賺取合法利潤;做生意也當然會有風險與虧損的情形,以本人之例,遭遇潮州鎮公所背信等情、適合之夜市場地不易進入、該車的輪胎等情……,本人以「壯士斷腕」、「火速明快」洽請貴公司協助處理或買回該車,故有0221的申請停駛及拙函及附件掛號郵寄相對人黃碧輝、0224洽談、0229書面確認涵的程序進行,請察鑑。
倘若依據0224在笙貿辦公室內的雙方合意同意議定之貴笙貿永貿公司以新台幣285000元買回該車,本人0301只要將該車開到笙貿公司將該車及鑰匙交給笙貿人員就完成夏興國的應辦事項、接著就是貴公司應將買回該車的車款285000元以支票提供本人或本人補足清償貸款的差額由貴公司VS.車貸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04 . 23224623163)協商解決之。  這是讓本人最省事也是虧損最多的方案。
至於本人會有(附件三之一後段)、(附件三之二)之註記全係因為台端0224在洽談結束後,黃董事長開車離開前(在紅磚道)提出乙項建議:『你夏興國可以在去找其他客戶接手該車,我樂觀其成並會在能力範圍內協助之..』(概意),拙愚當時則答道:『這是你黃董事長提出的建議方案,如果我真的找到願意接手的對象,你不能說我毀約』,黃董事長果真大人大量再次聲明「樂觀其成及盡力協助」;基此,容許拙愚提出本件的擬議方案,請予察鑑並鼎助之,敬述如夏:  卻因此遭致台端0301下午(約1300)拒絕履約,誠令本人難能接受,若讓公證客觀公證第三人來檢證此事,大多也會認定台端毀約之實情!

十一、夜市設攤之兒童育樂用搖擺小火車,取名:大主國火車隊
大主國係拙愚夏興國的別號,係以「國主大主國\民國大國民」予以節錄成為「大主國」別號。    復且兒童小朋友係國家未來的主人翁,在快樂中成長、眾城期待期望成為國家棟梁將才,「大主國」亦可用作每一位兒童小朋友。 
「大主國」一語的發音則與台語「大主顧」相近~~每一位「大主國火車隊」的顧客都是「大主顧」。 
綜上,擬以取名:大主國火車隊。
相信貴笙貿\永貿汽車公司也是把每一位顧客當作「大主顧」照應之!
貴公司取名「笙貿」、「永貿」亦有「生生不息」、「永續經營」、「流通迅速繁茂生意」之本旨(按:貿係貿易之貿,兼有交易與流通迅速之旨;本人在台中商專讀了五年國貿科)。
以貴笙貿黃店長0301午間曾囑諭所屬員工阿洲兄(音)偕同本人將該車開到「田理擱放」云云,本人又如何能夠順利帶人看車買車呢?   既然台端同意本人在寄放期間帶人看車買車,基於善意第三者之旨,將車價三十多萬的該車停放在可以讓准客戶看車買車的適當位置、若是發生遺失或損壞情事不會歸責貴笙貿公司,但請提供監視錄影光碟協助夏興國向警方報案這也是最基本的協助義務(按:倘若果真發生遺失或損害情事,就算貴公司不主動提供監視錄影光碟,警方或檢察官也會依據刑訴法相關規定向相關商家包括笙貿公司調取監視錄影光碟)

十二、財產權是受憲法第十五條、民法所保障~~該車車價三十多萬元、車貸三十一萬元~~
對於拙愚目前不情陷狀是拖越久虧損越多,當然希望能夠早日處理掉為上策、至於貴公司買回該車也是多了流通數量並無不利之情形,此係「助人不損己」的好事;拙愚百般思索想不通台端為何有前開的拒絕履約情事,本件在建議以「庭外和解調解程序」處理,未能獲致相對人黃碧輝的允諾為之、基於「有權利、有救濟」之本旨,本件尚屬「小額訴訟」必須先行踐行調解程序救濟之,是有本件的調解聲請事件及其聲明聲請救濟事項,請察鑑並依據法定程序辦理調解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祈予察鑑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豐原簡易庭民事法官\司法事務官   公鑑:

         1 0 1     03     13 

聲請人即是被害人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星期一11:17:18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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