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9日 星期二

:為對: 1 . 台中地檢署101年12月20日之中檢輝重101他6021字第134327號函所函覆內容涉犯枉法裁判罪、濫權不訴追罪等犯行,在在違法侵害本人(聲請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檢察救濟、指請律師協助自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聲請檢察\刑事司法救濟人即是直接被害人: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法務部及各級檢察官署\台中地檢署\對中檢重股檢察官偵辦(1016021號)所做1011220.中檢輝重1016021字第134327號寒舍犯行法第124125條一項三款後段之刑事犯罪,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個案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三2:45:17 PM起寫、擬於1227(四)郵寄送達


致   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台中高分檢陳榮宗檢察長\檢座大德  鈞鑑:
副本:台中地檢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承審法官  鈞鑑:

案由:為對: 1 . 台中地檢署1011220日之中檢輝重1016021字第134327號函所函覆內容涉犯枉法裁判罪、濫權不訴追罪等犯行,在在違法侵害本人(聲請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檢察救濟、指請律師協助自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聲請檢察\刑事司法救濟人即是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04) 2 5 5 8 6 6 4  6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 \ GSM: 0 9 7 5— 0 5 4 4 7 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台中地檢署承辦「1011220日之中檢輝重1016021字第134327號函」之重股承辦檢察官

             

一、茲因茲因「自訴律代違憲法律」,一方面本人無資力委任律師、再方面也沒有律師願意接受本人的自訴律代委任,迫於無奈才會依據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檢察救濟程序、聲請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指請律師協助自訴之刑事司法救濟程序為之核先陳明!
本件之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以降承辦檢察官對於本人夏興國所踐行「檢察救濟個案」均以不檢不察不救不濟之偵查不公開吃案大公開之魔式吞吃等情,是故本人係依據法組法60條、法扶法4條項、刑訴法343條准用246249條及相關規定踐行檢察救濟,然而台中地檢察屢屢以前開之系爭函覆後就吃案大公開魔式為之,此係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張斗輝(中檢不檢不察犯罪行為長)\承辦檢察官予以吞吃等情,此乃「檢察一體吃案大公開」的盜治國大盜橫行!基此,依據「罪刑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定程序\引用同名之拙文)聲請旨揭之檢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訴究台中地檢署一干犯法瀆職公務員在在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等犯行,均應予以追究責任之!


二、查:1011221(五)收悉台中地檢署之1011220日之中檢輝重1016021字第134327號函(附件一)為影印本、正本係本人自存,請鈞署\鈞院向中檢調取原案卷審辦之);竟將大甲警分局1010920CITY警甲分偵字第1010020248號函檢送犯罪訴追警察檢察救濟個案書狀予以「1016021號」分案以及函覆後就吃案等情~~該(1016021號)之附件以經查一、(一)、(二)、(三)、(四)、(五)、二、予以函覆後就結案\實為吃案為之,核為刑法124條的枉法裁判罪、12513款後段之濫權不訴追之違憲違法犯行。


三、系爭書函說明則是援引「后里區戶政事務所若干書函」的「不實」說明,據以作為函覆後就吃案的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辦理前開檢察救濟之違憲違法犯行。

茲分項指摘駁斥如夏:
1 . 查:刑訴法關於檢察官署\檢察官的辦案書類只有「提起公訴處分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後二者尚有「聲請再議」、「聲請交付審判」的救濟程序。惟查:前述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卻以函覆後就吃案魔式為之,於憲於法有違。
2 .檢察權\檢察官權義係以主動積極檢舉查察之不告也要理(非告訴乃論之必訴罪者)、告了更要理(被害人訴究的個案、告訴、告發、自首者)的特性,卻在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台中地檢署重股檢察官承辦(1016021號)案件卻以「1011220日之中檢輝重1016021字第134327號函」之函覆後就吃案大公開之質變惡化成為『告了也不理』的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當然抵觸憲法816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違憲違法犯行
3 . 本人夏興國係以犯罪訴追之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聲請檢察救濟書狀,卻應坳成為『他字案』,核為刑法213124125條的枉法裁判罪、公文書登載不實罪、濫權不訴追罪犯行。 
4 . 本人的書狀均詳為指摘在案,若是承辦檢察官不甚明瞭或有進一步瞭解之必要,應依據法定程序傳喚本人到庭詢問之;然而卻連本人系爭檢察救濟個案書狀所指摘各點都沒有引用以及偵辦訴追,逕自以援引「后里區戶政事務所若干件書函」的「不實」說明,據以作為函覆後就吃案的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辦理前開檢察救濟之違憲違法犯行。~~
只要勘驗查稽核對本人的書狀就可以知道本人論述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的犯罪事實與涉犯法條乃是相當完整翔實,被訴人之「1010717日之中檢輝1013713字第078548號函」之承辦檢察官、張斗輝檢察長卻不敢偵辦訴追云云~~
亦即系爭被訴人之中檢檢察官、檢察長應依據舉證責任:「夏興國於1000223親自遞致至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之四合一(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國賠\公務監督)行政救濟狀為何在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的硬坳並以「指鹿為馬」捏造成「給王瑞嘉主任的私人信函」呢? 為何中檢重股承辦檢察官不敢踐行搜索扣押諭令交付或函諭被訴人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交出系爭1000221四合一行政救濟書狀之遞致本呢?
5 .  倘若本人的指訴均是所謂『「給王瑞嘉主任的私人信函」之情形,承辦檢察官即是被訴人之中檢重股檢察官、應依據(釋53)、刑訴法228~~264條之相關規定,對本人夏興國涉及誣告罪等情,依據前述之檢察權\檢察官權義係以主動積極檢舉查察之不告也要理(非告訴乃論之必訴罪者)、告了更要理(被害人訴究的個案、告訴、告發、自首者)的特性,據以加重具體求行提起公訴之,為何卻不敢為之呢?  此亦證明被訴人之中檢檢察官、張斗輝檢察長涉犯刑法124125…等條犯罪,據以包庇被訴人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之違憲違法犯行。
6 . 自然真正事實只有一個:本人指摘批判駁斥為真,承辦檢察官應該踐行本人所聲請之犯罪訴追協助自訴檢察權;同理,本人指訴不實,本人為誣告罪犯罪行為人,承辦檢察官應對本人加重具體求行提起公訴之;然而,被訴人之中檢敦股檢察官卻以函覆後就吃案,更證明涉犯刑法124125…等條犯罪
7 . 關於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違憲違法犯行,請予調取中院民正股(10111號)案卷。(按:10109181113上午業已開過一次庭)


四、關於聲請台高檢、臺中高分檢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之檢察救濟:
查:檢察一體檢察救濟之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如今卻質變惡化成為「告了也不理」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抵觸憲法97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以降、343條及其所准用相關規定、刑法304條之妨害行使權利罪、124條枉法裁判罪犯行、12513款後段之濫權不訴追罪犯行相關規定之違憲違法犯行、法院組織法60條、法律扶助法42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檢察/監察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署(台高檢、臺中高分檢)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鈞署指請檢察官協助自訴,就被訴人旨揭之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檢察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五、關於管轄法院之台中地方法院\承審法官指請律師協助自訴之刑事司法救濟:
1 .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移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
雙察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查: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二項如是規定:『各級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及律師負有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事務之義務。』、律師法第20條第1項:『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之指定,得辦理法律事務。』、第三項:『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應依有關法令辦理。』、第22條:『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當然是指具體的訴訟個案應該由前開法定之協助法律扶助義務人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踐行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憲治法治義務,亦是憲法第16777880….等條之交互作用(INTERACTION),據以實現個案正義為目的所應踐行的適法性作為與義務之本旨!
再查:法律扶助基金會簡介之節本:  (一)轉介制度:目前本會(法律扶助基金彙集各分會)與法院及社會團體均建立有轉介制度,如法院或社會團體發現有需要法律扶助之個案,即可填寫轉介單至本會。  如本會發現有需要非法律扶助之特殊協助之個案亦會主動聯絡相關單位,請該單位協助處理。  (二)受委託執行法律扶助工作:本會亦受理政府機關或其他團體委託執行法律扶助工作;目前本會已有台北律師公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辦理法律扶助工作。    扶助律師之義務:(依)於起訴後或起訴同時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依據法律扶助法第六二條之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案件,法院應准其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9467次刑事庭會議所做成<關於自訴案件律師代理的相關決議,直接以法官造法方式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一第2項的規定准用與適用於『具有律師資格的自訴人/被害人』;那麼,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一~第466條之四是為了因應民事訴訟提起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所增修的配套措施,,其中第466條之二第12項則是針對無資力之上訴人得依據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應是指定)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第三審法院對於聲請訴訟救助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的聲請案件係以最優先的程序上先決個案,由第二審法院應先將卷證送交第三審法院審理裁判之。  那麼,無資力的被害人/自訴人是否亦能有准用前引之民訴法第466條之二第12項的相關規定呢?
前述之最高法院9467次刑事庭會議所做成<關於自訴案件律師代理的相關決議,直接以法官造法方式之實際准用引用及適用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一第2項的規定准用與適用於『具有律師資格的自訴人/被害人』;那麼依據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當事人法律地位實質平等,不具律師資格且無資力支被害人\自訴人亦應有事用准用引用前引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解以行使訴訟救濟權。  再者,民訴事件乃是涉及私權\侵權行為等之各案,刑訴案件則是涉及刑事犯罪個案,每一件刑訴個案均涉及法益\人權與個案正義\社會正義\國法正義(即前述之憲治法治正義),手段應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參照),國家(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該『DO  BEST    MOST !』對於弱勢無資力之被害人\自訴人行使自訴救濟權時給予最大的支持與協助(參引釋364號之接近使用(ACCESS)傳播媒體之權利,改寫為被害人\自訴人接近使用刑事自訴救濟權之權利),此亦屬於憲法第80條、(釋154…理由書)、法律扶助法第四條 1 2 項之依法審判裁判與協助實施法律扶助義務之本旨。
事實上,只要承審法官依據前述之法扶法第四條2項、律師法20條~~22條之規定,依據職權或依據被害人\自訴人之聲請,指請律師協助當事人自訴~~就連民訴法也針對無資力當事人的訴訟救助制度與機能,讓無資力的當事人就由訴訟救助法律扶助順利行使民事訴訟救濟權~~那麼涉及公義正義的刑訴案件更應該『DO  BEST    MOST !』依據前引民訴法、法扶法、律師法相關規定提供無資力的被害人\自訴人藉由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制度與機能,達致接近使用刑事自訴救濟權,義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序所應為的刑事司法效能性及時救濟性的憲治法治救濟義務
再從刑訴法條、憲法7條之當事人平等原則,刑訴法31條之強制辯護案件與審判長\合議庭法官認為有必要之案件者、公設辯護人條例之被訴人聲請強制辯護之相關案件者,審判長\合議庭法官就應該依據職權或依據聲請指請公設辯護人或義務律師協助被訴人辯護;那麼,自訴人被害人就該自訴案件涉及前述規定定者亦應有所示用准用引用之,才符合當事人平等原則,進一步藉由刑事自訴救濟權之犯罪訴追的行使、刑事司法審判權的審問裁判與國家刑罰權的執行據以實現個案正義~~每一件個案正義匯聚鞏固社會正義國法正義憲治法治正義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再從憲理、法理、情理抒論:刑事犯罪的發生已經是對被害人的違法侵害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權利、法益,憲治國法治國之人民應遵守前引之法治國原則之嚴禁私行私刑報復,只能依據刑事訴訟的法定程序行使訴訟救濟權;既然是權利的行使,就不應該讓被害人/自訴人繼續承受忍受因為自訴律代、自訴狀繕本….所造成財產權、訴訟救濟權的不利益或限制甚至剝奪的違憲實然實況,當然應予宣告違憲,以釋憲案闡明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真義,犯罪訴追的成本不應該由被害人/自訴人負擔之!
參引刑事法學與實務個案的分類:將犯罪性質分類為「告訴乃論罪」、「非告訴乃論罪」之二分法;
依據刑事實體法與刑事程序法的學理法理憲理及刑事訴訟實務,將犯罪區分為「告訴乃論罪」、「非告訴乃論罪」云云。  前者應正名實成為『被害人訴究乃論罪』(如:妨害名譽罪、毀損罪、侵佔罪….),大體上違法侵害個人法益的特定犯罪且是輕微罪行者才是『被害人訴就乃論罪』之列,只有當被害人表示訴究之告訴或自訴(刑訴法232319條參照)之訴訟救濟權踐行時,國家救濟義務之檢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之實施刑訴程序公務員,如:司法警察、檢察官、刑事法官才能據以踐行檢察權與刑事司法審判權;後者則在學理與實務上誤稱為『公訴罪』者,往往會遭到『刁筆吏』的曲解誤解成為『非告訴乃論罪』等同『公訴罪』者,亦因此『不得自訴』之列云云,事實上,非告訴乃論罪之個案亦多有得為自訴之列者,如:誣告罪、公文書登載不實罪、違法逮捕羈押罪、….等等,故應正名實為『必訴罪』或『必罰罪』,只要一有發生系爭之被害人訴究罪之經被害人訴究者(告訴或自訴、刑訴法232319條參照)、非告訴乃論罪\必訴罪\必罰罪者,即使被害人不願(如:被害人願意原諒犯罪行為人、被害人不願意讓自己曝光在刑事偵審訴訟程序的訟累….)或不能(如:被害人遭殺害或喪失行為能力者)行使刑事訴訟救濟權者,檢察機關\檢察官亦應恪盡主動積極檢舉查察之不告也要理的檢察權義、管轄法院\承審刑事法官則應嚴格遵守不訴不理\訴了就應實體審理依法裁判( 1
綜上所述,關於刑訴個案的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法裁判審判為被害人\自訴人救濟『 DO  BSET    MOST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指請律師或洽請檢察官協助拙愚夏興國自訴)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移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
個案正義之本旨!
1:不論是刑訴實務、刑事法學界、社會上的認知,均對刑事訴訟法第268條:『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稱之為「不告不理原則」,並以刑法第128條之濫權受理訴訟罪、刑訴法第37912款之未受請求事項予以裁判之違背法令….等相關的規定與規範。是此,應該以:1. 在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對於非告訴乃論罪\必訴罪\必罰罪者應以『主動積極不告也要理、告了更應理』的犯罪訴追機關\公務員的檢察\警察救濟義務之踐行、刑事法院\承審法官則應以『不訴不理』、『訴了就應實體審理訊問裁判』,恪盡憲法第81677….等條、(釋154…理由書)釋示之應依法裁判\依據法定程序審理訊問裁判之憲治法治義務之踐行。
綜上,刑訴法第268條應正名實為『不訴不理原則』,並且應該就『訴了就應實體審判』據以保障救濟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2:改寫制度性保障保護為制度性救濟

關於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引用本人940808~~9909月下旬的釋憲案及相關個案書狀及附件證據,資不贅述、另引用1000711日聲請狀(按:原裁定均不敢就原1000711聲請狀實體調查審酌裁判之)。

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准為案由所請救濟事項以資踐行檢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體用與踐行!


六、多數人對『正義』只有模糊的概念,直到『正義』被剝奪時,才明白其確切意義。  (摘自:Gerry Spence,< With  Justice  for  None  :  Destroying  an  American  Myth >
綜上所述,誠請本件所致呈之正本\副本之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就前述各個案為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應開始實體審判~~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七、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鈞署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雙察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台中高分檢陳榮宗檢察長\檢座大德  公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12   月  2 7  日                                      

夏 興 國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三3:02:34 P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法務部及各級檢察官署\台中地檢署\對中檢重股檢察官偵辦(1016021號)所做1011220.中檢輝重1016021字第134327號寒舍犯行法第124125條一項三款後段之刑事犯罪,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個案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三2:45:17 PM起寫、擬於1227(四)郵寄送達


致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檢座大德  鈞鑑:
副本:台中地檢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承審法官  鈞鑑:

案由:為對: 1 . 台中地檢署1011220日之中檢輝重1016021字第134327號函所函覆內容涉犯枉法裁判罪、濫權不訴追罪等犯行,中院刑十庭黃齡玉承審法官(10250號)裁定駁回指請律師協助自訴,在在違法侵害本人(聲請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等違憲違法犯行,資聲請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依據『檢察一體』指請檢察官協助被害人夏興國自訴之踐行犯罪訴追之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檢察救濟、指請律師協助自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聲請檢察\刑事司法救濟人即是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04) 2 5 5 8 6 6 4  6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 \ GSM: 0 9 7 5— 0 5 4 4 7 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2.           台中地檢署承辦「1011220日之中檢輝重1016021字第134327號函」之重股承辦檢察官

             

一、茲因茲因「自訴律代違憲法律」,一方面本人無資力委任律師、再方面也沒有律師願意接受本人的自訴律代委任,迫於無奈才會依據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檢察救濟程序、聲請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指請律師協助自訴之刑事司法救濟程序為之核先陳明!
本件之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以降承辦檢察官對於本人夏興國所踐行「檢察救濟個案」均以不檢不察不救不濟之偵查不公開吃案大公開之魔式吞吃等情,是故本人係依據法組法60條、法扶法4條項、刑訴法343條准用246249條及相關規定踐行檢察救濟,然而台中地檢察屢屢以前開之系爭函覆後就吃案大公開魔式為之,此係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張斗輝(中檢不檢不察犯罪行為長)\承辦檢察官予以吞吃等情,此乃「檢察一體吃案大公開」的盜治國大盜橫行!基此,依據「罪刑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定程序\引用同名之拙文)聲請旨揭之檢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訴究台中地檢署一干犯法瀆職公務員在在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等犯行,均應予以追究責任之!


二、查:1011221(五)收悉台中地檢署之1011220日之中檢輝重1016021字第134327號函(附件一)為影印本、正本係本人自存,請鈞署\鈞院向中檢調取原案卷審辦之);竟將大甲警分局1010920CITY警甲分偵字第1010020248號函檢送犯罪訴追警察檢察救濟個案書狀予以「1016021號」分案以及函覆後就吃案等情~~該(1016021號)之附件以經查一、(一)、(二)、(三)、(四)、(五)、二、予以函覆後就結案\實為吃案為之,核為刑法124條的枉法裁判罪、12513款後段之濫權不訴追之違憲違法犯行。

二○一三年一月十八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01.
中院
1020111
10250
刑十庭\全股
黃齡玉
聲請人夏興國君VS.被訴人台中地檢署重股檢察官涉犯瀆職案件,聲請指定辯護人協助自訴,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聲請駁回。


三、資聲請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依據『檢察一體』指請檢察官協助被害人夏興國自訴之踐行犯罪訴追之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檢察救濟、指請律師協助自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查:檢察一體檢察救濟之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如今卻質變惡化成為「告了也不理」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抵觸憲法97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以降、343條及其所准用相關規定、刑法304條之妨害行使權利罪、124條枉法裁判罪犯行、12513款後段之濫權不訴追罪犯行相關規定之違憲違法犯行、法院組織法60條、法律扶助法42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檢察/監察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署(最高檢)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鈞署指請檢察官協助自訴,就被訴人旨揭之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檢察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關於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引用本人940808~~9909月下旬的釋憲案及相關個案書狀及附件證據,資不贅述、另引用1000711日聲請狀(按:原裁定均不敢就原1000711聲請狀實體調查審酌裁判之)。

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准為案由所請救濟事項以資踐行檢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體用與踐行!

多數人對『正義』只有模糊的概念,直到『正義』被剝奪時,才明白其確切意義。  (摘自:Gerry Spence,< With  Justice  for  None  :  Destroying  an  American  Myth >
綜上所述,誠請本件所致呈之正本\副本之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就前述各個案為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應開始實體審判~~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七、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鈞署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雙察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檢座大德 
副本:台中地檢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0 2   月  0 4   日                                   

夏 興 國                     

二○一三年二月四日星期一00:15:02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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