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0日 星期三

為就被訴人彭榮義於101年10\25強制執行期日涉犯恐嚇罪犯行 等犯行,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規定聲請鈞署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指請檢察官協助本人自訴之應為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並就相關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之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彭榮義公務侵佔房屋興建款125萬元新台幣\對彭榮義涉犯恐嚇罪犯行(1011025執行期日)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十一月四日星期日8:49:32 AM起寫、擬於1105(一)期日親自到署\到院遞狀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http://tcc.moj.gov.tw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承審法官、張國隆司法事務官(101司執76615號)

案由:為就被訴人彭榮義於1011025強制執行期日涉犯恐嚇罪犯行  等犯行,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規定聲請鈞署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指請檢察官協助本人自訴之應為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並就相關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之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8 1 6    TEL ( 0 4 ) 2 5 5 8 6 6 4 6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 9 7 5 0 5 4 4 7 4
(詳卷及參閱附件之名片)

證人即是被害人:
1 .夏葉秀卉(原名夏葉綠線)原居住421  台中縣后里鄉厚里里柑宅路3534
          
現居住421  台中市后里區義里里甲后路138816  0425581147
2 .
永冠不動產有限公司員工(1011025在場者)

待證事項:
1 .
彭榮義於1011025強制執行期日以『要把你們現在所住的房屋拆掉』恐嚇罪犯行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彭榮義  4 3 8台中市外埔區廍子里007鄰廍子路491
(以上摘錄附件七之豐原地政事務所1000211(五)製發之彭榮義戶籍謄本資料之影印本)
永冠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負責人  438台中市外埔區甲后路810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彭榮義恐嚇罪犯罪事實理由證據及所犯法條:

一、查:1011025上午0950是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承辦(101司執76615號)之強制執行期日,約定在:438台中市外埔區甲后路810號(永冠不動產有限公司所在處所)會合,惟因承辦之張國隆司法事務官因故不擬進入該公司,以致該執行筆錄是在(約)甲后路830號騎樓間製作,其後張司法事務官偕同書記官、執達員開車離去。  拙愚夏興國因為從未見過被訴人彭榮義,藉此強制執行期日機緣,洽請家母即是證人夏葉秀卉女士在張事務官等人離去後進入該永冠不動產有限公司,恰巧彭榮義坐在其「董事長辦公桌」,本人表明來意:『我是夏興國,你彭榮義詐騙我父親新台幣一百多萬元,今天是中院(101司執76615號)強制執行期日,中院支付命令確定你積欠四百多萬元的債務,請你配合,拿出誠意與財產供執行….』(概意)然而彭榮義卻惱羞成怒稱:『要把你們現在所住的房屋拆掉』語句恐嚇本人以及證人夏葉秀卉女士,此間全部過程均有前述之證人在場見證、該公司應亦有監視錄影光碟可供勘驗確認、彭榮義亦以言詞囑諭該公司某男性員工錄音錄影在案、本人則在彭榮義上開恐嚇罪犯行後,約在該日1030隨即以手機「0975054474」撥打110報案,稱:「外埔區甲后路810號,彭榮義涉案恐嚇罪之現行犯,」(概意\詳請調取並參閱該報案錄音),約十分鐘後,轄區之外埔分駐所兩位員警到場,卻是不敢依法逮捕現行犯彭榮義、經過約十分鐘的互陳意見,該兩位員警竟然讓彭榮義自行離去….
茲此,為就被訴人彭榮義於1011025強制執行期日以『要把你們現在所住的房屋拆掉』恐嚇罪  等犯行,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規定聲請鈞署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指請檢察官協助本人自訴之應為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並就相關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之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事。


三、查: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係以:「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為構成要件事實,是此,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彭榮義在1011025執行期日以『要把你們現在所住的房屋拆掉』語句恐嚇本人以及證人夏葉秀卉女士,涉及恐嚇罪犯行。


四、本件的犯罪訴追雙察(檢察與警察)救濟事項,誠請鈞署應予依法實體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權,指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之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雙察(檢察與警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五、關於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承辦之(101司執76615號)之強制執行事件之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節本)

項次
公務機關全銜名稱或簡稱
發文期日
案號\函號
承辦股\合議庭或業務承辦單位
承辦公務員(姓名或辨別職務
           

03.
中院
1011026
101事聲106
民二庭正股
吳崇道
聲請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彭榮義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中華民國1010912日所為(101司促11752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異議駁回。

04.
中院民事執行處
1011025
中院彥民執101司執七字第76615號函
民執處七股
張國隆司法事務官
請於文到20日內據實報告自本執行命令送達日起20日內屆滿前一年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請查照。(正本:債務人彭榮義、副本:債權人夏興國)

05.
中院民事執行處
1011025
中院彥民執101司執七字第76615號函
民執處七股
張國隆司法事務官
債務人彭榮義在本院轄區郵局所立存簿儲金存款資料如說明,請查照。(經本院查詢債務人彭榮義於本院轄區內之郵局查無可供執行之財產,特此通知)

06.
中院民事執行處
1011025
中院彥民執101司執七字第76615號函

民執處七股
張國隆司法事務官
為復貴債權人於民國10110111014來函,請查照。

10148
民事第十七庭漢股
藍文祥、石有為、楊絮雲枉法官、蔡慧娟書記官
聲請人夏興國VS.相對人沈宣昀(網路代名黑色貓咪)間對於本院10115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濟,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鈞院傳喚兩造當事人到院陳述意見之旨在於:「調查彭榮義的動產與不動產財產狀況」、「清償債務的誠意與意願、解決方案」~~有利本件的執行效能。

依據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應列入強制執行標的之「動產」、「不動產」應符合第50條之法定範圍內為之。  5253條係以酌留生活必需物、禁止查封之動產、第53條但書則以「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執行法院得依據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
至於第45條~~第51條、第54條~~第74條則是「對於動產之執行」、第48條第1項:「查封時,得檢察啟視債務人居住所、事務所、倉庫、箱櫃及其他藏置物品之處所。」,基此,拙愚夏興國聲請鈞院依據夏列程序為之,列入強制執行標的之,以資踐行強制執行,應是適法性的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1 . 「債務人永冠不動產有限公司負責人彭榮義之動產」:永冠不動產有限公司在金融機構往來的帳戶\存款現額、支票存款(甲存)、股票等有價證券(詳請1025查封程序時由鈞院訊問查明之之)、生財設備(電腦、辦公設備、3C設備)(依據1025現況查封)

2 . 「債務人彭榮義之動產」:債務人彭榮義在金融機構往來的帳戶\存款現額、支票存款(甲存)、股票等有價證券(詳請1025查封程序時由鈞院訊問查明之之)、生財設備(電腦、辦公設備、3C設備)、生活物件與設備(排除第5253條之動產者,其他均應予以列入強制執行標的)(依據1025現況查封)、關於彭榮義是否有投保「儲蓄險」等情,請執行法院傳喚彭榮義時詢問之、抑或諭令彭榮義陳報與聲明之

3 . 「債務人永冠不動產有限公司負責人彭榮義之不動產」:參閱說明四及1011008書狀

4 . 「債務人彭榮義之不動產」:參閱說明四及1011008書狀

. 其他為相對人可以『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以及處分之權能』之動產以及不動產者亦應列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以資救濟。

關於「動產」之強制執行,需以現場查驗為之,只要符合上開規定者,就應該列入強制執行標的並予以強制執行為之!  關於「不動產」之強制執行,參閱後述。。

刑法第356條有「損害債權罪」,其法定要件係以『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為之、強制執行法第20條為「另債務人報告其財產狀況」、第21條~~第22條之5之規定則是關於「拘提」、「管收」之規定;亦即,債務人之「永冠不動產有限公司負責人彭榮義」、「彭榮義」有前開之犯行者,聲請鈞院准以「拘提」、「管收」並踐行刑事訴訟法第241條之告發義務。

相對人彭榮義經營該永冠不動產開發公司二十多年的經歷,年歲逾五十歲,當然有若干的動產可供執行標的;倘若連「動產」也無法執行、或是相對人隱匿等情,鈞院應依據刑法第356條有「損害債權罪」,其法定要件係以『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為之、強制執行法第20條為「另債務人報告其財產狀況」、第21條~~第22條之5之規定則是關於「拘提」、「管收」之規定;亦即,債務人之「永冠不動產有限公司負責人彭榮義」、「彭榮義」有前開之犯行者,聲請鈞院准以「拘提」、「管收」並踐行刑事訴訟法第241條之告發義務。

聲請鈞院(執行法院)傳喚被訴人彭榮義到院,並以夏列程序踐行強制執行程序:

1 . 依據留置程序將彭榮義隨身皮夾予以檢視,內有金融機構金融卡者,據以查明該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戶名,據以查扣並強制執行之

2 . 諭令彭榮義陳報「永冠不動產有限公司」的往來金融機構,據以查明該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戶名,據以查扣並強制執行之(按:彭榮義為該公司董事長\負責人,當然可以在其股權範圍內之動產、不動產強制執行之)

3 . 諭令彭榮義陳報「永冠不動產有限公司」的帳冊簿冊,據以查明該公司的佣金收入,據以查扣並強制執行之(按:彭榮義為該公司董事長\負責人,當然可以在其股權範圍內之佣金收入強制執行之)

4 . 其他(引用前狀所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之各事項者)

五、基此,依據「罪刑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定程序\引用同名之拙文)聲請旨揭之檢察救濟之本旨,訴究被訴人沈宣昀誣告罪犯行之刑事責任之!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署\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聲明與聲請請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http://tcc.moj.gov.tw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承審法官、張國隆司法事務官(101司執76615號)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1  1   月  0 5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十一月四日星期日9:37:06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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