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3日 星期五

二○一二年一月十、十一、十二、十三日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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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一月十四日星期六00:54:49 AM起寫

                二○一二年一月十、十一、十二、十三日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者:

項次
公務機關全銜名稱或簡稱
發文期日
案號\函號
承辦股\合議庭或業務承辦單位
承辦公務員(姓名或辨別職務
           
01.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1001222
100台重覆38號決定書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楊仁壽、劉福來、林大洋、張祺祥、許錦印
聲請重審人夏興國因公共危險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冤獄賠償),對於本庭1000726日確定決定(100台覆83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夏:
主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02.
最高法院
1001229
100台抗1023
最高法院民四庭
劉福來、陳國禎、陳重瑜、盧彥如、王仁貴、書記官黃秀琴
聲請人夏興國VS.相對人彭榮義間聲請訴訟救助(再)抗告事件,業經本院1001229日以(100台抗1023號)裁定在案,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再)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03.
最高法院
1001229
100台抗1028
最高法院民六庭
陳淑敏、吳麗女、簡清忠、王仁貴、鄭傑夫、書記官林仕民
聲請人夏興國VS.相對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再抗告事件,業經本院1001229日以(100台抗1028號)裁定在案,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再)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04.
最高法院
1001229
100台抗1029
最高法院民六庭
陳淑敏、吳麗女、簡清忠、王仁貴、鄭傑夫、書記官林仕民書記官林仕民
聲請人夏興國VS.相對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再抗告事件,業經本院1001229日以(100台抗1028號)裁定在案,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再)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05.
台北地方法院
1010104
北院木民風100年度字第3737
民事庭風股
林伊倫法官
請具狀確認台端1010102日書狀是否係就本院1001230日所為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  應予補正。
06.
台北地方法院
1001230
100聲再66
刑一庭\公股
洪英花
聲請人即是當事人\自訴人夏興國1001212日之980928F件個案,對於本院(88795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07.
台中地方法院
1010110
100暫家護抗字第2
家事庭\方股
王靜秋、郭妙俐、簡賢坤
抗告人夏興國VS.相對人夏妤蓁間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事件,抗告人對於1001128日本院(100司暫家護15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抗告駁回、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08.
台中地方法院
1010105
1002798
民二庭\儒股
黃炫中
原告\起訴人夏興國VS.被告\被訴人彭榮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09.
台中市政府交通局

1010109
中市交規字第101000691號函
交通局法規室
陳政凡(04.2228911160201
函轉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台中工務段1010106日二中字第101000185號函,請查照。
10.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台中工務段
1010106
二工中字第1001000185號函

林世烈(04.26992580126
有關民眾夏興國詢問大雅區民生路三段車道寬度案,該路段本段係依據公路路線設計規範;設計速率50-80公里車道寬3.253.75公尺劃設,請查照。(復台中市政府交通局1010105日中市交規字第101000486號函)。
11.
台中市政府
1010106
府授社團字第1010002478號函
社會局
陳怡如(04.2228911137803
依據民眾檢舉台端魚網路設置募款網址及郵撥帳號案,請依照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12.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
1010109
中區國稅豐原二字第1010000302號函

吳欣純(04.25291040209
有關民眾夏興國君陳情查復及立案調查乙案,經查陳順全君綜合所得稅身報案繫屬貴管(北斗稽徵所),移請卓辦逕復,請查照。
1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10111
勞福1字第1010135046號函
勞工福利科
林俊榮(02.85902802
台端你申辦「微型創業奉紅貸款」及索取相關資料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14.
勞工保險局
1010106
保承行字第10010548560
承保處公司行號科
彭小姐(02.239812661728
有關函稱工商財經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定於台端到職當日申報加保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謹誌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二○一二年一月十四日星期六1:46:32 AM二○一二年一月十四日星期六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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