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0日 星期三

:為請踐行公務監督權:(1 .拙愚100年7、8月寄致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之100司裁全1031號之聲明異議救濟狀、 2 . 中院非訟中心肆股林怡秋司法事務官(100司促14044號)100年08月24日裁定理由一(二)之指摘:

In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公務監督權人之不監不督\1000831日寄致中院李彥文院長.doc
二○一七年五月十日星期三5:03:05 PM起寫    擬於0831(三)遞寄
正本:中院李彥文院長、
副本: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

案由:為請踐行公務監督權:(1 .拙愚10078月寄致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之100司裁全1031號之聲明異議救濟狀、 2 . 中院非訟中心肆股林怡秋司法事務官(100司促14044號)1000824日裁定理由一(二)之指摘:

事實理由證據:、

一、茲因貴中院台中簡易庭悅股(100司中調486號)乙位女性法官助理0829(一)早上電洽拙愚夏興國稱『0830調解期日因為送達對造蔡進旺的書類以及通知書均未送達,0830調解期日可以不用到場、….等到法官查明對造蔡進旺戶籍住居所後,另行通知兩造』(概意),拙愚則在08301030於鈞院收狀台就該個案具壯及聲請在案;惟因拙愚擬0830到鈞院的調解期日之便遞狀及詢問系爭個案進行情形,即使調解期日因故取消,拙愚仍舊依擬訂計畫到院遞狀及洽問個案救濟情形;亦因此,系爭個案需要鈞院踐行法院組織法110條之公務監督權,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公務監督行政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二、關於拙愚夏興國10078月寄致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之100司裁全1031號之聲明異議救濟狀:
查:拙愚七、八月以郵寄中院的個案救濟若干件,惟經民事執行處七股楊書記官及分案室承辦人、收狀處的股長0830早上查詢後竟然稱『只有0719收到寄致民二庭\丁股之1008號之書狀,其他就沒有收到夏興國的任何書狀了』,就以拙愚夏興國10078月寄致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之100司裁全1031號之個案書狀及聲明異議救濟狀就有夏列狀例:
1.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星期一之具狀目錄頁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張國隆司法事務官
案由:為就  鈞院1000701日所為(中院彥民執100司裁全七字第10314號)通知,命聲請人夏興國收受通知後五日內陳報釋明本件假扣押原因到院事:(0709寫、9頁~含附件)
2.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星期一之具狀目錄頁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張國隆司法事務官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林新竑法官 鈞鑑:
案由:為就  鈞院1000714日所為(100司裁全字第1031號)裁定,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救濟事:(0723寫、2頁)
3.          二○一一年八月二三日星期二之具狀目錄頁
五、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張國隆司法事務官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林新竑法官          鈞鑑:
案由:為就: 鈞院1000811所為中院彥民執(100司裁全字第1031號)函,陳報與救濟事:
0822寫、5頁)
以上三件書狀竟然都沒有送到民事執行處七股的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手上、甚至連收狀處、分案室都無收狀記錄,實在不對。
日前爆發桃園地方法院男性書記官隱匿案卷超過一百件的弊案事件,呂水福院長以請辭負責云云(雖經慰留,畢竟仍須很大努力來善後);同理,貴中院的收狀、分案、分送承辦股的相關流程亦可能有很大的積弊,基於「曲突屣薪」、「主動發現總比日後被爆發更易於善後」,請予踐行公務監督行政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三、關於中院非訟中心肆股林怡秋司法事務官(100司促14044號)1000824日裁定理由一(二)之指摘:
拙愚夏興國則在08301040於先後在鈞院非訟中心肆股柳寶倫書記官影印系爭裁定一份並據以向鈞院收狀台、臺銀收付處就(100司促14044號)繳交新台幣五百元的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
據悉:柳寶倫書記官接任非訟中心肆股書記官僅二個月左右,本人在081130日均表示『請向林怡秋司法事務官表達本人擬當面向其陳述,必要時可以柳寶倫書記官在場做筆錄』,然而柳書記官以轉達林事務官的旨意而不願意讓本人當面陳述~~就算帝治國時代的聖旨也在宣示聖旨後將聖旨交付受令人』、至於柳書記官的轉達林事務官旨意等情卻不敢做成書面記錄,於憲於法有違!
就以貴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司裁全1031號)的個案,本人先後都曾與楊均謙書記官、張國隆司法事務官、林新竑法官當面溝通並做成筆錄;為何中院非訟中心肆股林怡秋司法事務官(100司促14044號)的個案,卻是由柳書記官以轉達方式\不敢做成書面記錄方式為之呢?
再者:以中院非訟中心肆股林怡秋司法事務官(100司促14044號)1000824日裁定理由一(二)稱:『請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聲請人前次聲請狀仍未敘明具體之原因事實)』云云。
查:前述桃園地方法院男性書記官隱匿案卷超過一百件的弊案事件且在相關電腦記錄不實登載等情,涉犯刑法第213條犯行,目前以一次寄兩大過停職及檢方偵辦在案。    同理:本人的相關書狀具體且鉅細靡遺陳述對造當事人彭榮義之相關犯行及請求支付命令的原因事實,林儀秋事務官卻在10004月中旬、1000824日裁定稱:「(聲請人前次聲請狀仍未敘明具體之原因事實)」,亦有刑法第213124條之犯行。(按:司法事務官做成的個案裁判亦適用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犯行)
再查:鈞院(8822354號)及彭榮義871015日聲請支付命令案,本人夏興國當年因冤獄劫難遭違法羈押於台北看守所,鈞院原承辦法官在8710月~~90年、8月的裁判書類、期日通知書均未有合法送達本人(民訴法130條參照)、且是彭榮義以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捏造債權等情,鈞院原承審法官不敢合法送達本人在先、枉法裁判在後等情(月前已有個案救濟在案,資引用之);本件係拙愚夏興國為家君夏公宗璠討回公道的個案救濟、仝依其日之1000411日先後向貴中院、中檢具狀,中檢以偵察不公開吃案大公開犯行為之、聲請支付命令係提起民事訴訟的先行程序,卻在林事務官、柳事務官的前開犯行擱延,於憲於法有違。
請予踐行公務監督行政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四、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
,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纖瘦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五、法院組織法第110、111條的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細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法院組織法第110、111條的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六、憲法第80條之旨係檢察官/法官辦案應恪盡依法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的憲治法治義務。
惟檢察官/法官辦案設有憲法第24條、刑法第124、125條、公懲法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的違憲違法犯行時亦有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適用規範及訴追審問處罰。此役有憲法第81、24條之規定可稽~~檢察官/法官係行使檢察權、審判權的公務員,一俟有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者,亦應一體適用,核為憲法第7、16條的平等原則。
『有權利,有救濟。』是憲治國法治國所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然而,「有權力~~公務員的公務權能與權義~~則有監督制衡」則是憲治國法治國所規範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的事前監督、事後救濟之憲治法治本旨!
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七、綜上所述,  是請
鈞院鑑核,准為本件聲請公務監督行政救濟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八、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正本:中院李彥文院長、
副本: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    公鑑
附件附狀:引用狀文所述

中華民國二○一七年五月十日星期三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七年五月十日星期三17:03:05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彭榮義公務侵佔房屋興建款125萬元新台幣\1000831日對中院(100司裁全1031號)、(100司促14044號)的個案救濟.doc
二○一七年五月十日星期三5:03:05 PM起寫、  擬於0901(四)遞寄

正本:中院李彥文院長、
副本: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

案由:為請踐行公務監督權:(1 .拙愚10078月寄致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之100司裁全1031號之聲明異議救濟狀之指摘:

事實理由證據:、
一、引用0831(三)拙愚夏興國親到中院遞狀支各件書狀。
二、拙愚1000708月郵寄至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司裁全1031號)之個案書狀計有071207250823,竟均未有相關收狀收案紀錄。  佐以日前桃園地方法院爆發書記官吞吃及隱匿案卷、公文書登載不實等犯行,本件應予詳查。
拙愚1000708月郵寄至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司裁全1031號)之個案書狀之信封係以夏列尺寸的信封、收件人內容為之:(參閱附件一、二)
請問:如此的收件人內容的個案書狀,鈞院(台中地方法院)的處理流程為何?  請予查明後賜復之!
三、『有權利,有救濟。』是憲治國法治國所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然而,「有權力~~公務員的公務權能與權義~~則有監督制衡」則是憲治國法治國所規範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的事前監督、事後救濟之憲治法治本旨!
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四、、綜上所述,  是請
鈞院鑑核,准為本件聲請公務監督行政救濟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正本:中院李彥文院長、
副本: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    公鑑
附件附狀:引用狀文所述
中華民國二○一七年五月十日星期三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七年五月十日星期三5:03:05 PM寫畢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