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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彭榮義公務侵佔房屋興建款125萬元新台幣\對中院(101司促11752號)事件之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非訟中心拾壹股林怡秋司法事務官).doc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星期四9:18:36 PM起寫、 擬於04\13(五)期日之電傳電子郵件送達或親自到院遞狀
致 台中地方法院非訟中心拾壹股林怡秋司法事務官( 1 0 1司促字第 1 1 7
5 2 號)、民事庭承審法官
案由:為就鈞院 1 0 1年 0 4月0 5日所為( 1 0 1司促字第 1 1 7 5 2 號)裁定所諭示補正事項,補正如夏述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夏宗璠
(
0 4 ) 2 5 5 8 1 1 4 7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
1 3 8 巷
8 之 1 6 號
受任人:夏興國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難日 L1 2 0 9 9 4 0 1 2
受任人:夏興國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難日 L1 2 0 9 9 4 0 1 2
(
04 ) 2 5 5 8 1 1 4 7、2 5 5 8 6 6 4 6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 1 3 8巷 8 之 1 6 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 1 3 8巷 8 之 1 6 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詳參附件四之 1 0
0 年 0 3 月 0 9 日之委任書,亦附在台中市后里區調解委員會之 1 0 0年民調字第 0 0 3
8號之調解申請案案卷內,請鈞院調取參辦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詳卷)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相對人:彭榮義 4 3 8台中市外埔區廍子里007鄰廍子路49之1號
(以上摘錄附件七之豐原地政事務所100年02\11(五)製發之彭榮義戶籍謄本資料之影印本)
永冠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負責人 421台中市后里區民生路190號
電話: ( 0 4 ) 2 5 5 8 9 9 2 8 (按:原址在后里區民生路200號,經電話與親自探訪查報,該公司遷址至民生路200號,並將『詠冠』更名為『永冠』,董事長\負責人均是彭榮義特此
電話: ( 0 4 ) 2 5 5 8 9 9 2 8 (按:原址在后里區民生路200號,經電話與親自探訪查報,該公司遷址至民生路200號,並將『詠冠』更名為『永冠』,董事長\負責人均是彭榮義特此
陳報與聲明!)
事實理由證據:
一、1 0 0年 0 4 \ 1 1(三) 家君夏公宗璠收悉鈞院(台中地方法院非訟中心拾壹股林怡秋司法事務官)101年04月05日所為(101司促字第11752號)裁定,諭示五日內依據該裁定理由一(一)、(二)、(三)、(四)、(五)的系爭事項補正及陳述說明,資補正如夏述事:
二、查:本件的聲請人(被害人有兩位):
1 . 家君夏公宗璠(實質被害人、事實上被害人),委任拙愚夏興國為代理人;
2 . 拙愚夏興國(法律上被害人~~遭彭榮義以夏興國遭違法羈押的名義向家君夏公宗璠詐騙新台幣七拾萬元整)(詐欺案、妨害名譽案、民事侵權行為事件之被害人)
是故,本件的聲請人\債權人應以前述為之,並將夏公宗璠的代理人以「夏興國」為之
二、資以分項論述鈞院101年04月05日所為(101司促字第11752號)裁定,諭示五日內依據該裁定理由一(一)、(二)、(三)、(四)、(五)事項之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
三、裁定理由一(一)事項:「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之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
茲因本件係鈞院寄致家君夏公宗璠(按:若是寄予拙愚夏興國則是由郵務士送到義里郵局74號信箱為之)家君夏公宗璠提供新台幣五百一十元為之~~若是到法院繳款是五百元、到便利商店繳款則多10元手續費~~就將裁判費予以繳納之。
四、裁定理由一(二)事項:「確認本件請求支援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之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
茲因本件係以電子郵件所傳送,相關書狀及附件證據,聲請鈞院調取夏列個案案卷:
1 . 中院(100司促14044號)
2 . 中院民事執行處(100司裁全1031號)
3 . 中院民事執行處(101執事聲2號)
4 . 本件的附加檔案
5 . 目前中檢承辦的相關刑事個案(按:因一罪一罰一個案,中檢偵辦彭榮義為被訴人\犯罪行為人的個案有若干件
五、裁定理由一(三)事項:「利息起迄日」之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
當年興建系爭建築物(目前地址:42142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係由家君夏公宗璠借用拙愚夏興國名義VS.相對人彭榮義簽署相關的建築物興建承攬契約~~拙愚夏興國從未與彭榮義見過面;拙愚99年08\13脫離冤獄狀態後多次以親自到該詠冠公司、聲請調解、后里區長邱文宏居間調處、電話聯繫….彭榮義均避不見面~~亦即,彭榮義在新聞媒體得知87年08\13夏興國遭到違法羈押的新聞訊息後,隨即在同年月16月到當時的后里家宅(現址為:42106台中市后里區柑宅路35巷34號)向家君訛詐新台幣七拾萬元云云、進而為了詐騙尚未完工的工程款項,於87年10\15向中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假扣押與強制拍賣等個案事件(按:鈞院分案『87全3692號』,承審法官王金源\書記官王松川),於90年11、12月間取得分配款,此部分有525000元的尚未完工工程款(後述);亦即,本件的利息起迄日:
1 . 前者之七拾萬元新台幣部分是以87年08\16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加計百分之五年息
2 . 後者之五十二萬五千元部分是以90年11、12月之彭榮義領取強制拍賣後的分配款基準日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百分之五年息
2 . 後者之五十二萬五千元部分是以90年11、12月之彭榮義領取強制拍賣後的分配款基準日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百分之五年息
六、裁定理由一(四)事項:「請求之利息計算方式為日息、月息或是年息」之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
引用說明五
七、裁定理由一(五)事項:「聲請狀末之簽名與蓋章」之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
茲因目前民事訴訟實務准予訴訟當事人、關係人、訴訟代理人以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書狀,依據傳送該電子郵件的IP位址、書狀具名等情,應堪認定符合具狀的法定要式;既然鈞院有此要求,本件則以簽名與蓋章後再為掃瞄後電傳電子郵件至鈞院之,請察鑑!
八、相對人彭榮義若是在聲明異議書狀有涉及任何犯罪(如:偽造文書、捏造事實.....)本人一定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踐行刑事訴訟救濟程序,一罪一罰一個案訴就彭榮義的刑事責任之,特此聲明!
查:相對人彭榮義在87年10\15向鈞院(中院)提出「假扣押聲請狀」,由鈞院分案『87全3692號』,承審法官王金源\書記官王松川;彭榮義在狀首頁載明:『相對人夏興國…..通訊處:236台北縣土城市立德路2號、台北看守所』,此為承審法官\書記官所明知的基本事實(按:本人夏興國當年因冤獄劫難遭違法羈押於台北看守所)(參閱100年04\11聲請狀之附件八),惟查:
鈞院原承辦法官在87年10月~~90年7、8月的裁判書類、期日通知書均未有合法送達本人(民訴法130條參照)、且是彭榮義以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捏造債權等情,鈞院原承審法官不敢合法送達本人在先、枉法裁判在後等情(月前已有個案救濟在案,資引用之);本件係拙愚夏興國為家君夏公宗璠討回公道的個案救濟、100年04月11日先後向貴中院、中檢具狀,中檢以偵察不公開吃案大公開犯行為之、聲請支付命令係提起民事訴訟的先行程序,卻在聲請訴訟救助個案救濟拖了將近五個月,希望能夠儘速實體審查裁判以資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則是在101年、2月的調解事件,彭榮義依據躲避不出面處理,本人依據民事\刑事訴訟程序並行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
九、關於彭榮義的犯罪事實:
1 . 「相對人彭榮義已自夏宗璠受領之工程款為何?」:
請參閱100年04\11聲請狀說明五(即是中院林儀秋司法事務官所為100司促14044號裁定之案卷)及其(附件九、十、十一)(按:附件十一關於「彭榮義」的記載係家君夏宗璠的註記,本人在100年04\11聲請狀的陳述有誤,特此更正);彭榮義受領工程款的內容係在(附件十)記載、溢領金額係在(附件十一)第五點記載,請參閱審辦。
2 .「相對人彭榮義於本院88民執16013號執行事件分配之數額為何?」:
請參閱鈞院民執梅(88民執梅16013號)案卷內的分配表、100年04\11聲請狀說明五及(附件十八),依據該分配表:
彭榮義的債權原本$2100000元、債權本利和$2307123元、分配金額$2307123元。
3 .「相對人彭榮義溢領的正確金額數目為何?」:
引用說明五。 應以新台幣一百二十五萬元為據。
3 .「相對人彭榮義溢領的正確金額數目為何?」:
引用說明五。 應以新台幣一百二十五萬元為據。
4 . 「90年12月07日所起算的基準日,是否即為相對人彭榮義受領拍賣款項日?」:
請參閱100年04\11聲請狀之(附件十八以後者)
依據拙愚影印的卷證,「90年12月07日」係本人當時因在台北看守所冤獄劫難期間,以書函書類委託家母夏葉秀卉代理的期日,至於彭榮義受領拍賣款項的期日,請鈞院調取原案卷參閱之;本人以「90年12月07日」為基準日,係因自該日起由家母受領剩餘分配款後算是系爭房地正式與「夏興國」因為法院的強制拍賣及分配款完成後而強制排除所有權的法律關係與事實,故以『90年12月07日』為基準日。
5 . 「 請准就彭榮義及其永冠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下財產予以假扣押」:
彭榮義的上開犯行乃屬直接故意重大惡意,以上開刑事犯罪犯行取得詐領溢領工程款,應准為就其不法犯罪所得\不當得利的款項範圍內予以假扣押,至於應由本人負擔的擔保金等情,請准用聲明 4.
之訴訟救助之暫免繳納,以資個案救濟,以保權利\以正國法!
6 . 相對人彭榮義應支付涉及房屋興建稽延損失費新台幣幣一百十四萬三千元元整,,
並自90年11月09日(嘉憲工程行吳嘉錦善後工程完工日)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查:刑法第三四二條之背信罪為『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獲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者』為構成要件。
彭榮義一方面故意延宕至建築物興建、甚至停工停擺、另一方面卻以前述犯罪犯行詐領溢領拍賣分配款,留有尚未完成的工程必須由家君夏宗璠君另請洽請嘉憲工程行吳嘉錦善補破網及收尾善後等情,花費了新台幣五十三萬五千元整(附件十二),構成刑法第三四二條之背信罪犯行,相對人彭榮義亦應支付涉及房屋興建稽延損失費新台幣幣一百十四萬三千元元整(按:以85年12月02日簽訂契約日為基準日起算之九個月期間為契約所約定之興建期之86年09月02日,自此之後至90年11月09日(善後工程完工日)係 1 1 4 3日,每日以一千元稽延損失費計算,合計為新台幣壹佰拾肆萬參仟圓整),並以90年11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是有訴訟聲明 2. 之救濟事項。
十、綜上,對造當事人彭榮義構成相關侵權行為,誠請鈞院准予救濟之,以保權利及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憲治法治義務!(按:涉及刑事犯罪者,另案救濟之!)
十、綜上,對造當事人彭榮義構成相關侵權行為,誠請鈞院准予救濟之,以保權利及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憲治法治義務!(按:涉及刑事犯罪者,另案救濟之!)
本件的民事聲請支付命令\假扣押….等救濟事項,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十一、、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非訟中心拾壹股林怡秋司法事務官(101司促字第11752號)、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狀文所提及的相關個案案卷,誠請鈞院調取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夏宗璠
受任人即是撰狀人:夏興國
(委任書詳參中院100司促14044號之附件四之 1 0 0 年 0 3 月 0 9 日之委任書,亦附在台中市后里區調解委員會之 1 0 0年民調字第 0 0 3
8號之調解申請案案卷內,請鈞院調取參辦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夏興國」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4 月 1 3
日
拙 愚即是被害人 夏 興 國 敬 筆
拙 愚即是被害人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星期四11:14:43 P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彭榮義公務侵佔房屋興建款125萬元新台幣\對中院(101司促11752號)事件之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非訟中心拾壹股林怡秋司法事務官).doc
二○一二年五月五日星期六2:59:15 AM起寫、 擬於05\07(一)期日之電傳電子郵件送達或親自到院遞狀
致 台中地方法院非訟中心拾壹股林怡秋司法事務官( 1 0 1司促字第 1 1 7
5 2 號)、民事庭承審法官
案由:為就鈞院 1 0 1年 0 4月2 7日所為( 1 0 1司促字第 1 1 7 5 2 號)裁定所諭示補正事項,補正如夏述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夏宗璠
(
0 4 ) 2 5 5 8 1 1 4 7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
1 3 8 巷
8 之 1 6 號
受任人:夏興國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難日 L1 2 0 9 9 4 0 1 2
受任人:夏興國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難日 L1 2 0 9 9 4 0 1 2
(
04 ) 2 5 5 8 1 1 4 7、2 5 5 8 6 6 4 6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 1 3 8巷 8 之 1 6 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 1 3 8巷 8 之 1 6 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詳參附件四之 1 0
0 年 0 3 月 0 9 日之委任書,亦附在台中市后里區調解委員會之 1 0 0年民調字第 0 0 3
8號之調解申請案案卷內,請鈞院調取參辦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詳卷)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相對人:彭榮義 4 3 8台中市外埔區廍子里007鄰廍子路49之1號
(以上摘錄附件七之豐原地政事務所100年02\11(五)製發之彭榮義戶籍謄本資料之影印本)
永冠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負責人 421台中市后里區民生路190號
電話: ( 0 4 ) 2 5 5 8 9 9 2 8 (按:原址在后里區民生路200號,經電話與親自探訪查報,該公司遷址至民生路200號,並將『詠冠』更名為『永冠』,董事長\負責人均是彭榮義特此
電話: ( 0 4 ) 2 5 5 8 9 9 2 8 (按:原址在后里區民生路200號,經電話與親自探訪查報,該公司遷址至民生路200號,並將『詠冠』更名為『永冠』,董事長\負責人均是彭榮義特此
陳報與聲明!)
事實理由證據:
一、二○一二年五月四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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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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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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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司促1175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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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中心拾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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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怡秋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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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夏興國聲請對於債務人彭榮義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夏列事項(請求金額之確認),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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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於裁定諭示期間內補正與陳報聲明聲請救濟如夏述事:
茲因本件係以電子郵件所傳送,相關書狀及附件證據,聲請鈞院調取夏列個案案卷:
1 . 中院(100司促14044號)
2 . 中院民事執行處(100司裁全1031號)
3 . 中院民事執行處(101執事聲2號)
4 . 本件的附加檔案
5 . 目前中檢承辦的相關刑事個案(按:因一罪一罰一個案,中檢偵辦彭榮義為被訴人\犯罪行為人的個案有若干件
二、裁定理由一(一)事項:請求金額究為「一百二十五萬元」抑或「一百二十五萬五千元」及請求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與事實理由不符)
請參閱100年04\11聲請狀說明五(即是中院林儀秋司法事務官所為100司促14044號裁定之案卷)及其(附件九、十、十一)(按:附件十一關於「彭榮義」的記載係家君夏宗璠的註記,本人在100年04\11聲請狀的陳述有誤,特此更正);彭榮義受領工程款的內容係在(附件十)記載、溢領金額係在(附件十一)第五點記載,請參閱審辦。
2 .「相對人彭榮義於本院88民執16013號執行事件分配之數額為何?」:
請參閱鈞院民執梅(88民執梅16013號)案卷內的分配表、100年04\11聲請狀說明五及(附件十八),依據該分配表:
彭榮義的債權原本$2100000元、債權本利和$2307123元、分配金額$2307123元。
3 .「相對人彭榮義溢領的正確金額數目為何?」:
3 .「相對人彭榮義溢領的正確金額數目為何?」:
當年興建系爭建築物(目前地址:42142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係由家君夏公宗璠借用拙愚夏興國名義VS.相對人彭榮義簽署相關的建築物興建承攬契約~~拙愚夏興國從未與彭榮義見過面;拙愚99年08\13脫離冤獄狀態後多次以親自到該詠冠公司、聲請調解、后里區長邱文宏居間調處、電話聯繫….彭榮義均避不見面~~亦即,彭榮義在新聞媒體得知87年08\13夏興國遭到違法羈押的新聞訊息後,隨即在同年月16月到當時的后里家宅(現址為:42106台中市后里區柑宅路35巷34號)向家君訛詐新台幣七拾萬元云云、進而為了詐騙尚未完工的工程款項,於87年10\15向中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假扣押與強制拍賣等個案事件(按:鈞院分案『87全3692號』,承審法官王金源\書記官王松川),於90年11、12月間取得分配款,此部分有525000元的尚未完工工程款(後述);亦即,本件的利息起迄日:
1 . 前者之七拾萬元新台幣部分是以87年08\16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加計百分之五年息
2 . 後者之五十二萬五千元部分是以90年11、12月之彭榮義領取強制拍賣後的分配款基準日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百分之五年息
2 . 後者之五十二萬五千元部分是以90年11、12月之彭榮義領取強制拍賣後的分配款基準日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百分之五年息
**87年08月16日相對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以「夏興國遭羈押」等情向家君即是被害人夏公宗璠詐騙新台幣七拾萬元
**因為彭榮義違法將系爭工程停擺罷工,致使90年11月間由另位吳姓老闆(吳嘉錦)收拾爛攤子予以整理完工,花費新台幣伍拾貳萬伍仟圓整
綜上: 應以新台幣一百二十五萬五千元為據。
綜上: 應以新台幣一百二十五萬五千元為據。
5%法定利息基準日應以87年08\16詐取犯罪所得期日為據(新台幣七拾萬元部分)、90年11月09日則是吳姓老闆(吳嘉錦)完工請款日,亦即是夏家多付了新台幣五十二萬五千元的工程款,以此為5%法定利息基準日
(按:101年05\07下午,中檢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將對彭榮義詐欺、偽造文書…等犯行予以偵查訊問之)
三、裁定理由一(二)事項:請求金額究為「一百四十一萬三千元」抑或「一百壹拾五萬三千元」及請求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與事實理由不符)「利息起迄日」:
相對人彭榮義應支付涉及房屋興建稽延損失費新台幣幣一百十四萬三千元元整,,
並自90年11月09日(嘉憲工程行吳嘉錦善後工程完工日)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查:刑法第三四二條之背信罪為『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獲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者』為構成要件。
彭榮義一方面故意延宕至建築物興建、甚至停工停擺、另一方面卻以前述犯罪犯行詐領溢領拍賣分配款,留有尚未完成的工程必須由家君夏宗璠君另請洽請嘉憲工程行吳嘉錦善補破網及收尾善後等情,花費了新台幣五十三萬五千元整(附件十二),構成刑法第三四二條之背信罪犯行,相對人彭榮義亦應支付涉及房屋興建稽延損失費新台幣幣一百十四萬三千元元整(按:以85年12月02日簽訂契約日為基準日起算之九個月期間為契約所約定之興建期之86年09月02日,自此之後至90年11月09日(善後工程完工日)係 1 1 4 3日,每日以一千元稽延損失費計算,合計為新台幣壹佰拾肆萬參仟圓整),並以90年11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是有訴訟聲明 2. 之救濟事項。
四、綜上,對造當事人彭榮義構成相關侵權行為,誠請鈞院准予救濟之,以保權利及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憲治法治義務!(按:涉及刑事犯罪者,另案救濟之!)
本件的民事聲請支付命令\假扣押….等救濟事項,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非訟中心拾壹股林怡秋司法事務官(101司促字第11752號)、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狀文所提及的相關個案案卷,誠請鈞院調取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夏宗璠
受任人即是撰狀人:夏興國
(委任書詳參中院100司促14044號之附件四之 1 0
0 年 0 3 月 0 9 日之委任書,亦附在台中市后里區調解委員會之 1 0 0年民調字第 0 0 3
8號之調解申請案案卷內,請鈞院調取參辦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夏興國」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5 月 0 7
日
拙 愚即是被害人 夏 興 國 敬 筆
拙 愚即是被害人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五月五日星期六3:17:26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彭榮義公務侵佔房屋興建款125萬元新台幣\對中院(101司促11752號)事件之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非訟中心拾壹股林怡秋司法事務官).doc
二○一二年六月十六日星期六4:09:29 PM起寫、擬於06\18(一)期日之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非訟中心拾壹股林怡秋司法事務官( 1 0 1司促字第 1 1 7
5 2 號)、民事庭承審法官
案由:為就鈞院 1 0 1年 0 6月0 7日所為( 1 0 1司促字第 1 1 7 5 2 號)通知所諭示補正事項,補正如夏述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夏宗璠
(
0 4 ) 2 5 5 8 1 1 4 7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
1 3 8 巷
8 之 1 6 號
受任人:夏興國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難日 L1 2 0 9 9 4 0 1 2
受任人:夏興國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難日 L1 2 0 9 9 4 0 1 2
(
04 ) 2 5 5 8 1 1 4 7、2 5 5 8 6 6 4 6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 1 3 8巷 8 之 1 6 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 1 3 8巷 8 之 1 6 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詳參附件四之 1 0
0 年 0 3 月 0 9 日之委任書,亦附在台中市后里區調解委員會之 1 0 0年民調字第 0 0 3
8號之調解申請案案卷內,請鈞院調取參辦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詳卷)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相對人:彭榮義 4 3 8台中市外埔區廍子里007鄰廍子路49之1號
(以上摘錄附件七之豐原地政事務所100年02\11(五)製發之彭榮義戶籍謄本資料之影印本)
永冠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負責人 421台中市后里區民生路190號
電話: ( 0 4 ) 2 5 5 8 9 9 2 8 (按:原址在后里區民生路200號,經電話與親自探訪查報,該公司遷址至民生路200號,並將『詠冠』更名為『永冠』,董事長\負責人均是彭榮義特此
電話: ( 0 4 ) 2 5 5 8 9 9 2 8 (按:原址在后里區民生路200號,經電話與親自探訪查報,該公司遷址至民生路200號,並將『詠冠』更名為『永冠』,董事長\負責人均是彭榮義特此
陳報與聲明!)
事實理由證據:
一、**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10.
|
中院
|
101年06\07
|
中院彥非十一101司促第11752號函
|
非訟中心拾壹股
|
劉玥秀書記官
|
請即時查報應受送達人彭榮義現址,並提出如說明欄第三項所示之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攔擊記事欄勿省略)到願提供核對。
|
茲於通知諭示期間內補正與陳報聲明聲請救濟如夏述事:
茲因本件係以電子郵件所傳送,相關書狀及附件證據,聲請鈞院調取夏列個案案卷:
1 . 中院(100司促14044號)
2 . 中院民事執行處(100司裁全1031號)
3 . 中院民事執行處(101執事聲2號)
4 . 本件的附加檔案
5 . 目前中檢承辦的相關刑事個案(按:因一罪一罰一個案,中檢偵辦彭榮義為被訴人\犯罪行為人的個案有若干件
二、附件之彭榮義戶籍謄本係101年05\23由拙愚夏興國親向后里區戶政事務所辦理之(按:05\21原由家君夏公宗璠辦理,然而當日早上遺失若干物件,無法洽辦),請查照!
相對人:彭榮義 4 3 8台中市外埔區廍子里007鄰廍子路49之1號
(以上摘錄附件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1年05\23(三)製發之彭榮義戶籍謄本資料之影印本)
永冠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負責人 彭榮義
421台中市后里區民生路190號
電話: ( 0 4 ) 2 5 5 8 9 9 2 8 (按:原址在后里區民生路200號,經電話與親自探訪查報,該公司遷址至民生路200號,並將『詠冠』更名為『永冠』,董事長\負責人均是彭榮義特此
電話: ( 0 4 ) 2 5 5 8 9 9 2 8 (按:原址在后里區民生路200號,經電話與親自探訪查報,該公司遷址至民生路200號,並將『詠冠』更名為『永冠』,董事長\負責人均是彭榮義特此
陳報與聲明!)
倘若鈞院所郵寄送達之支付命令相關書類之簽收送達人是「彭平鼎」者4
3 8台中市外埔區廍子里007鄰廍子路49之1號
,係彭榮義之父親,符合民訴法關於送達之規定,亦可送達至其永冠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負責人 彭榮義 421台中市后里區民生路190號
,
,
三、綜上,對造當事人彭榮義構成相關侵權行為,誠請鈞院准予救濟之,以保權利及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憲治法治義務!(按:涉及刑事犯罪者,另案救濟之!)
本件的民事聲請支付命令\假扣押….等救濟事項,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非訟中心拾壹股林怡秋司法事務官(101司促字第11752號)、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狀文所提及的相關個案案卷,誠請鈞院調取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夏宗璠
受任人即是撰狀人:夏興國
(委任書詳參中院100司促14044號之附件四之 1 0
0 年 0 3 月 0 9 日之委任書,亦附在台中市后里區調解委員會之 1 0 0年民調字第 0 0 3
8號之調解申請案案卷內,請鈞院調取參辦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夏興國」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6 日
母 難 日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6 月 1 8 日
拙 愚即是被害人 夏 興 國 敬 筆
拙 愚即是被害人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六月十六日星期六4:19:00 P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彭榮義公務侵佔房屋興建款125萬元新台幣\對中院(101司促11752號)事件之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非訟中心拾壹股林怡秋司法事務官).doc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星期四5:04:16 PM起寫、 擬於07\06(五)期日之電傳電子郵件送達或親自到院遞狀
致 台中地方法院非訟中心拾壹股劉玥秀書記官、林怡秋司法事務官( 1 0 1司促字第 1 1 7
5 2 號)、民事庭承審法官
案由:為就鈞院承審之( 1 0 1司促字第 1 1 7
5 2 號)事件,陳報相對人彭榮義為負責人之「永冠不動產開發公司」遷址乙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夏宗璠
(
0 4 ) 2 5 5 8 1 1 4 7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
1 3 8 巷
8 之 1 6 號
受任人:夏興國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難日 L1 2 0 9 9 4 0 1 2
受任人:夏興國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難日 L1 2 0 9 9 4 0 1 2
(
04 ) 2 5 5 8 1 1 4 7、2 5 5 8 6 6 4 6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 1 3 8巷 8 之 1 6 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 1 3 8巷 8 之 1 6 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詳參附件四之 1 0
0 年 0 3 月 0 9 日之委任書,亦附在台中市后里區調解委員會之 1 0 0年民調字第 0 0 3
8號之調解申請案案卷內,請鈞院調取參辦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詳卷)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相對人:彭榮義 4 3 8台中市外埔區廍子里007鄰廍子路49之1號
(以上摘錄附件七之后里戶政事務所101年05\23(三)製發之彭榮義戶籍謄本資料之影印本、101年05、06月間郵寄鈞院在案、101年07\04親自到院交付劉玥秀書記官存卷審辦之)
永冠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負責人 原址:421台中市后里區民生路190號
電話: ( 0 4 ) 2 5 5 8 9 9 2 8 (按:原址在后里區民生路200號,經電話與親自探訪查報,該公司遷址至民生路200號,並將『詠冠』更名為『永冠』,董事長\負責人均是彭榮義特此
電話: ( 0 4 ) 2 5 5 8 9 9 2 8 (按:原址在后里區民生路200號,經電話與親自探訪查報,該公司遷址至民生路200號,並將『詠冠』更名為『永冠』,董事長\負責人均是彭榮義特此
陳報與聲明!)
依據夏興國101年07\05(四)親自查證,永冠不動產開法公司業於101年06月中下旬遷址:
438 台中市外埔區甲后路810號 電話:(04)26845588、26762799 傳真:(04)26764949
電子郵件:abc26875588@yahoo.com.tw
事實理由證據:
一、引用卷內各件書狀及卷證。
二、相對人彭榮義的戶籍地址並未變更、永冠不動產開發公司的遷址業於前述陳報。 據此,鈞院101年04月間送達相對人彭榮義的支付命令業已確定在案,資請鈞院核發「債權確定證明書」,以資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的法定程序個案救濟之踐行!
三、綜上,對造當事人彭榮義構成相關侵權行為,誠請鈞院准予救濟之,以保權利及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憲治法治義務!(按:涉及刑事犯罪者,另案救濟之!)
本件的民事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假扣押….等救濟事項,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非訟中心拾壹股劉玥秀書記官、林怡秋司法事務官(101司促字第11752號)、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狀文所提及的相關個案案卷,誠請鈞院調取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夏宗璠
受任人即是撰狀人:夏興國
(委任書詳參中院100司促14044號之附件四之 1 0
0 年 0 3 月 0 9 日之委任書,亦附在台中市后里區調解委員會之 1 0 0年民調字第 0 0 3
8號之調解申請案案卷內,請鈞院調取參辦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夏興國」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7 月 0 6
日
拙 愚即是被害人 夏 興 國 敬 筆
拙 愚即是被害人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星期四5:13:37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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