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0日 星期三

:為請1.鈞院(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8號土地糾紛調解事件) 2.豐原地政事務所應為土地爭議調解釋鍵進行中予以登記 3.本人是系爭土地的利害關係人/被害人(財產權益受到張煇芳違法侵害)應准參加100年01/10(一)土地複丈期日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星期五3:41:39 AM起寫    擬於01/07遞寄

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之台中簡易庭融股
副本:台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黃主任冰如、阮測量員進適、登記課

案由:為請1.鈞院(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8號土地糾紛調解事件)  2.豐原地政事務所應為土地爭議調解釋鍵進行中予以登記  3.本人是系爭土地的利害關係人/被害人(財產權益受到張煇芳違法侵害)應准參加10001/10(一)土地複丈期日

調解是件聲明暨聲請救濟事項:
1.相對人張煇芳應返還系爭路段買賣標的所溢收之五平方公尺地價之16萬元新台幣, 並自買賣成交日起(830701日)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調解事件裁判費應由相對人張煇芳支付
3.
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4.調解成立前或調解不成立者, 請將系爭土地假處分之保全證據及現今狀況,
5聲請人夏興國應准參加10001/10早上1030就后里鄉泉州段0800-0000之土地複丈期日

聲請人:夏興國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1147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相對人:張煇芳  台中縣豐原市田新里17鄰合作街3755號 (0932671675(以上是摘錄附件一之豐原地政事務所製發之土地複丈通知書的資料)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10001/06同時收到.豐原地政事務所10001/05豐第二字第099014011號韓、2.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8號土地糾紛調解事件)之10001/19上午09:30調解期日通知書。

二、本人收到後很快就趕赴1.后里區戶政事務所  2.以電話洽詢方式向豐原地政事務所阮測量員進適說明詳情在案;惟查:本人持鈞院通知書「台端可持本通知書至最近戶政機關申請對造當是人張煇芳最新戶籍謄本」,后里區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竟要逼諭本人出具切結書才讓本人申請云云,本人請其提出法律規定卻提不出來,本人提出依據行政程序法的言詞與書面的個案申請亦未為之、其後該所王瑞嘉主任依申請瞭解後系爭承辦人仍舊「陽奉陰違」擬以第一次告知書的程序事項來敷衍本人,本人向王瑞嘉主任當場表達如此作為涉有違法,實在不能接受後,因為接近下午五點,本人離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之;其後與豐原地政事務所阮測量員進適通電話亦未得到准予參加01/10土地複丈的參加許可,實在無奈,是請鈞院(台中簡易庭融股)、貴所(豐原地政事務所)准予所請救濟事項

三、關於對造當是人張煇芳戶籍資料應是豐原區合作街的原址,亦請鈞院准為向管轄戶政事務所查詢之~~本人持鈞院通知單前往申請卻不能如願,請鈞院職權調取之

四、關於系爭土地五平方公尺(約1.5坪)目前仍遭張煇芳侵佔進行式中,資請台中簡易庭及豐原地政事務所准予依聲請登記之,俟系爭爭議事件解決後再做進一步確實登記

五、關於相對人張煇芳應返還系爭路段買賣標的所溢收之五平方公尺地價之16萬元新台幣, 並自買賣成交日起(830701日)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並准予聲請人夏興國參加10001/10早上1030就后里鄉泉州段0800-0000之土地複丈期日
查:相對人張煇芳83年係收取117平方公尺土地價款, 卻僅交割112資附上當年的土地買賣117平方公尺、張煇芳卻僅交付112平方公尺,侵佔尚有之5平方公尺土地的相關書證影印本;事實上,豐原地政事務所有完整原始文件可供查稽,亦請鈞院調取之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之台中簡易庭融股
副本:台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黃主任冰如、阮測量員進適、登記課

                             100        01      07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星期五4:13:18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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