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9日 星期二

為對: 1 . 台中地檢署100年12月01日之中檢輝烈100陳6447字第142892號函所函覆內容涉犯枉法裁判罪、濫權不訴追罪等犯行,在在違法侵害本人(聲請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財產權等情,請予踐行法院組織法「檢察一體」之指揮監督\案件移轉\親自處理之個案救濟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檢察救濟、提起彈劾懲戒訴訟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聲請檢察\監察之雙察救濟人: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法務部及各級檢察官署\台中地檢署\中檢輝烈1006447字第142892號函之不檢不察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的個案救濟.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日星期六12:56:29 PM起寫    擬於1205(一)遞寄

致   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列股檢察官
副本: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檢座大德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台中高分檢陳榮宗檢察長\檢座大德    鈞鑑:
           
案由:為對: 1 . 台中地檢署1001201日之中檢輝烈1006447字第142892號函所函覆內容涉犯枉法裁判罪、濫權不訴追罪等犯行,在在違法侵害本人(聲請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財產權等情,請予踐行法院組織法「檢察一體」之指揮監督\案件移轉\親自處理之個案救濟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檢察救濟、提起彈劾懲戒訴訟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聲請檢察\監察之雙察救濟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04) 2 5 5 8 6 6 4  6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 \ GSM: 0 9 7 5— 0 5 4 4 7 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
3GGSM: 0975—054474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台中地檢署承辦「1001201日之中檢輝烈1006447字第142892號函」之烈股檢察官、張斗輝檢察長
2.          中檢(1006447號)(100201)、(10087)、(10022602261257026573149)、(1042554559)等個案的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3.          其他:詳參狀文指訴的個案之相關違法公務員



             

一、一、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
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纖瘦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細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茲因最高檢以降檢察官署對於本人夏興國所踐行「檢察救濟個案」均以不檢不察不救不濟真查不公開吃案大公開之魔式吞吃等情,是故本人係依據法組法60條、法扶法4條項、刑訴法343條准用246249條及相關規定踐行檢察救濟,然而台中地檢察屢屢以函覆後就吃案大公開魔式為之、甚且本人寄致最高檢檢察總長的檢察救濟個案,最高檢亦以1000831日之台中字第100013496號函發交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其中之一之張斗輝(中檢不檢不察犯罪行為長)予以吞吃等情,此乃「檢察一體吃案大公開」的盜治國大盜橫行!
查: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擔任最高簡檢察官期間主持「正己專案」云云,如今身為檢察總長卻包庇所轄之台中地檢署一干犯法瀆職公務員等犯行,在在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均應予以追究責任之!

二、查:1001202(五)收悉台中地檢署1001201日之中檢輝烈1006447字第142892號函(附件一為影印本、正本係本人自存,請鈞署\鈞院向中檢調取原案卷審辦之);竟將本人1001017雙察救濟個案、1001114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個案,以「他」字案分案及函覆後就吃案等情~~明明是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聲請檢察救濟書狀(詳參各件個案的案由狀旨),卻應坳成為前述個案為之,核為刑法124條的枉法裁判罪、12513款後段之濫權不訴追犯行。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三、台中地檢署1001201日之中檢輝烈1006447字第142892號函說明二以:「….本件台端就彭榮義涉犯詐欺\背信\侵佔\偽造文書等部分,前曾向本署提出申告,經本署以
10087)、(10022602261257026573149)等案件調查後,認為屬於民事糾紛且已經超過刑事追訴時效,應依據民事程序救濟等情報准簽結,有該案簽呈附卷足稽。 再觀之本次台端申告內容仍舊就其與彭榮義於民國85年至87年間之同一民事糾紛再度提出申告,且歷次所提書狀內容泛指承辦公務員違法或不知所云,是本件認已符合前開要點第126款之規定,已予結案。』云云,惟查:
系爭書函說明則是援引「檢察官署辦理「他」字案應行注意事項」之情形,據以作為函覆後就吃案的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辦理前開檢察救濟之違憲違法犯行;是有認為被訴人之中檢烈股檢察官、張斗輝檢察長涉及前引之各項犯罪,應依據罪刑罰定主義辦理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茲分項指摘駁斥如夏:
1 . 查:刑訴法關於檢察官署\檢察官的辦案書類只有「提起公訴處分出」、「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後二者尚有「聲請再議」、「聲請交付審判」的救濟程序。惟查:前述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卻以函覆後就吃案魔式為之,於憲於法有違。
2 .檢察權\檢察官權義係以主動積極檢舉查察之不告也要理(非告訴乃論之必訴罪者)、告了更要理(被害人訴究的個案、告訴、告發、自首者)的特性,卻在被訴人之中檢烈股檢察官、張斗輝檢察長以函覆後就吃案大公開之質變惡化成為『告了也不理』的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當然抵觸憲法816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違憲違法犯行
3 . 本人夏興國係以犯罪訴追之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聲請檢察救濟書狀,卻應坳成為『陳字案』、「他字案」,核為刑法213124125條的枉法裁判罪、公文書登載不實罪、濫權不訴追罪犯行。  再查:彭榮義另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追訴期係20年,應予訴究刑事責任之!
4 . 本人的書狀均詳為指摘在案,若是承辦檢察官不甚明瞭或有進一步瞭解之必要,應依據法
定程序傳喚本人到庭詢問之;然而卻以『泛指承辦公務員違法』、『….或不知所云』~~只要勘驗查稽核對本人的書狀就可以知道本人論述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的犯罪事實與涉犯法條乃是相當完整翔實,被訴人之中檢檢察官卻應坳成『泛指承辦公務員違法』、『….或不知所云』
云云~~請問:本人系爭書狀內何有所謂『泛指承辦公務員違法、『….或不知所云』之情形呢?  被訴人之中檢烈股檢察官\張斗輝檢察長應依據舉證責任在本人系爭書狀具體指明指出之;若是無法舉證卻作上開的不實論述與枉法裁判、濫權不訴追等犯行,蹈犯刑法124125213…等條犯罪之。
5 .  倘若本人的指訴均是所謂『泛指承辦公務員違法』、『….或不知所云』之情形,承辦檢察官即是被訴人之中檢烈股檢察官\張斗輝檢察長應依據(釋53)、刑訴法228~~264條之相關規定,對本人涉及誣告罪等情,依據前述之檢察權\檢察官權義係以主動積極檢舉查察之不告也要理(非告訴乃論之必訴罪者)、告了更要理(被害人訴究的個案、告訴、告發、自首者)的特性,據以加重具體求行提起公訴之,為何卻不敢為之呢?  此亦證明被訴人之中檢烈股檢察官\張斗輝檢察長涉犯刑法124125…等條犯罪
6 . 自然真正事實只有一個:本人指摘批判駁斥為真,承辦檢察官應該踐行本人所聲請之犯罪訴追協助自訴檢察權;同理,本人指訴不實,本人為誣告罪犯罪行為人,承辦檢察官應對本人加重具體求行提起公訴之;然而,被訴人之中檢敦股檢察官卻以函覆後就吃案,更證明涉犯刑法124125…等條犯罪
7 . 查: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的規定是:「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所以檢察官發動偵查,可能是因為1. 告訴、2. 告發、3. 自首或4.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檢察官即應開始偵查,同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亦即檢察官發動偵查(開始偵查)係依據該條項的 1. 4. 款法定要件的其中一款者就應該開始偵查之。  然而,被訴人之敦股檢察官卻對於該條項做任意曲解、應為而不為的枉法裁判犯行、亦以『逕予簽結』之函覆後就吃案之涉犯刑法第125條之濫權不訴追犯行。
君可見:常有報載『某某地檢署檢察官剪報分案偵辦』云云,就是依據該條項之『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之檢察官依據職權開始偵查之踐行。  再者,檢察權\檢察官權義係以主動積極檢舉查察之不告也要理(非告訴乃論之必訴罪者)、告了更要理(被害人訴究的個案、告訴、告發、自首者)的特性,卻在被訴人之中檢敦股檢察官以函覆後就吃案大公開之質變惡化成為『告了也不理』的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當然抵觸憲法816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違憲違法犯行

五、關於1001017日對被訴人彭榮義涉犯刑事犯罪之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狀:
查:本人夏興國1001017日對被訴人彭榮義涉犯刑事犯罪之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狀之案由狀旨\訴訟聲明聲請救濟事項節錄如夏:(以黑體\斜體\底線註記)
3 .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http://tcc.moj.gov.tw
副本:台中高分簡檢察長檢察官http://tch.moj.gov.tw、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
案由:為就被訴人彭榮義涉及惡意詐欺罪與業務侵佔罪、偽造文書罪等等犯行,,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規定聲請鈞署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指請檢察官協助本人自訴之應為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1017寫、10頁)
此係因為彭榮義的詐欺\侵佔\背信\偽造文書等犯罪事實行為是持續進行到901112月之受領經過中院民執處三拍定讞系爭房地產的拍賣款,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68號)釋示,犯罪進行狀態是持續至901112月間,本人1004月以後多次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仍在法定訴追時效之內,鈞署應該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必行應行!

六、關於1001114日對被訴人陳順全、刁建生等人涉犯刑事犯罪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
查:本人夏興國1001114日對被訴人陳順全、刁建生等人涉犯刑事犯罪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之案由狀旨\訴訟聲明聲請救濟事項節錄如夏:(以黑體\斜體\底線註記)
18.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副本:監察院內政警正\司法冤獄委員會         
案由:1 . 為請對造當事人陳順全之1000526日交通事故侵害本被害人\起訴人夏興國財產權(機車受損\燬損罪)、身體權(四肢及鼻樑若干傷勢\傷害罪)、精神權,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2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1000526日交通事故現場圖」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
3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對於「1000526日交通事故研判表」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
4 . .刁建生局長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等違憲違法犯行,
5 . 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承辦該交通大隊10010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涉犯刑法第138條隱匿公文書犯行(1114寫、66頁)
係因1000526交通事故所致生的刑事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個案,核予彭榮義者並不相同的個案;亦即,是屬於全新的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個案,鈞署應該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辦理檢察救濟,對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陳順全\刁建生等人予以偵查公訴檢察救濟處分之踐行,以資個案救濟!

七、關於中檢台中地檢署承辦「1001201日之中檢輝烈1006447字第142892號函之烈股檢察官、張斗輝檢察長、(100201)、(10087)、(1002260226126573149)、(10425545596447)等個案的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茲因中檢烈股檢察官、張斗輝檢察長(即是本件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其中一員)承辦前引)案件,經過一段期間之不檢不查不偵不查不敢協助本人自訴等犯行後就以「1000922日之中檢輝烈100201字第121464號函、1001201日之中檢輝烈1006447字第142892號函」之函覆後就吃案等情;以致於該案的被訴人享受不受犯罪素罪的盜治國包庇犯罪行為人之違憲實錄(附件一為影印本、正本係本人自存,請鈞署\鈞院向中檢調取原案卷審辦之),復因中檢之上級檢察機關之台中高分檢陳榮宗檢察長亦是前述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本件應依據檢察依體之管轄權相關規定,由台高檢、最高檢分案偵辦之;中檢(100201)等案件之被訴人:張斗輝、烈股檢察官….等犯法瀆職公務員\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亦應列入偵辦之列,依據罪刑罰定主義辦理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之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八、關於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應為提起彈劾懲戒訴訟監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系爭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均是台中高分檢、台中地檢署之犯法瀆職檢察官\公務員,監察院應依據憲法第2497..等條、監察法相關規定,懲先刑後之踐行應為提起彈劾懲戒訴訟監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此係本人踐行雙察~~檢察\監察~~救濟權之本旨,億違憲法對於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效能原則、即時救濟原則的體用。

九、本人所踐行的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個案均遭前述之吃案魔式錯待,當然會繼續不斷地踐行相關救濟程序;然而「1000922日之中檢輝烈100201字第121464號函」卻以「台端確屬經常提出申告之人,且所告均查非事實」云云~~先以抵觸憲法716條之訴訟平等救濟原則,認定「台端確屬經常提出申告之人」之不正錯待在先、其後又認定本人「且所告均查非事實」卻又不敢依據(釋53)、刑訴法等相關規定對本人涉及誣告罪主動檢舉查察提起公訴之;亦即,前述不正錯待認定乃是以吃案為目的的手段,益證最高檢以降檢察官署乃「檢察一體吃案大公開」的盜治國大盜橫行不已有不止!。
十、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鈞署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雙察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致   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列股檢察官
副本: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檢座大德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台中高分檢陳榮宗檢察長\檢座大德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1 2   月  0 5  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踐行刑事訴訟檢察救濟權人夏 興 國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日星期六1:49:58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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