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9日 星期二

為就 台中地檢署方股淑姿檢察官、台中高分檢信股檢察官承辦(101偵10832號)、(101上聲議2046號)案件,涉犯枉法裁判、濫權不訴追之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爰予踐行: 1 .請求國家賠償: (1 .) 中檢方股洪淑姿不檢不察官所為(101偵10832號)不起訴處分涉犯(行124)枉法裁判罪、(刑125)濫權不訴追罪之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請予國家賠償新台幣五百萬元,並自101年08\19(不起訴處分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百分之五之年息。 (2 .) 台中高分檢信股不檢不察官所為(101上聲議2046號)駁回再議聲請之不檢不察處分,涉犯(行124)枉法裁判罪、(刑125)濫權不訴追罪之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請予國家賠償新台幣五百萬元,並自101年10\08(駁回再議聲請處分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百分之五之年息。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法務部及各級檢察官署\台中高分檢\對於台中高分檢(101上聲議2046號)駁回再議聲請、臺中地檢署(10110832號)不起訴處分,踐行:1 . 犯罪訴追檢察救濟、 2.國家賠償行政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doc
二○一二年十月十四日星期日9:46:19 PM起寫、  擬於1011015(一)親自到署遞狀


致  台中高分檢陳榮宗檢察長、承辦檢察官(為對台中地檢署洪淑姿檢察官、台中高分檢信股檢察官承辦(10110832號)、(101上聲議2046號)案件,涉犯枉法裁判、濫權不訴追之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之刑事檢察救濟)

副本: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為對台中地檢署洪淑姿檢察官、台中高分檢信股檢察官承辦(10110832號)、(101上聲議2046號)案件,涉犯枉法裁判、濫權不訴追之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之刑事檢察救濟)

副本:台中高分檢陳榮宗檢察長、國家賠償委員會:

副本: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國家賠償委員會:

案由:為就  台中地檢署方股淑姿檢察官、台中高分檢信股檢察官承辦(10110832號)、(101上聲議2046號)案件,涉犯枉法裁判、濫權不訴追之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爰予踐行:
1 .請求國家賠償:
(1 .) 中檢方股洪淑姿不檢不察官所為(10110832號)不起訴處分涉犯(行124)枉法裁判罪、(刑125)濫權不訴追罪之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請予國家賠償新台幣五百萬元,並自1010819(不起訴處分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百分之五之年息。
(2 .) 台中高分檢信股不檢不察官所為(101上聲議2046號)駁回再議聲請之不檢不察處分,涉犯(行124)枉法裁判罪、(刑125)濫權不訴追罪之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請予國家賠償新台幣五百萬元,並自1011008(駁回再議聲請處分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百分之五之年息。

2 .對中檢方股洪淑姿不檢不察官、臺中高分檢信股不檢不察官涉犯(刑124)枉法裁判罪、(刑125)濫權不訴追罪之犯罪訴追之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
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詳卷)

原案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彭榮義  詳卷

新案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洪淑姿(中檢方股不檢不察官承辦10110832號案件)
台中地檢署  403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

新案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台中高分檢信股不檢不察官承辦101上聲議2046號號案件)
台中高分檢  403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


程序上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一、茲因茲因「自訴律代違憲法律」,一方面本人無資力委任律師、再方面也沒有律師願意接受本人的自訴律代委任,就原案被訴人彭榮義涉犯業務登載不實罪犯行等情,迫於無奈才會依據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檢察救濟程序、聲請調解、支付命令與強制執行、民事損害賠償起訴之民事司法救濟程序!
(按:倘若依據920831以前的刑訴法制度,本人會直接以「提起自訴間附帶民事訴訟」為之)
核先陳明!
1:不論是刑訴實務、刑事法學界、社會上的認知,均對刑事訴訟法第268條:『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稱之為「不告不理原則」,並以刑法第128條之濫權受理訴訟罪、刑訴法第37912款之未受請求事項予以裁判之違背法令….等相關的規定與規範。是此,應該以:1. 在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對於非告訴乃論罪\必訴罪\必罰罪者應以『主動積極不告也要理、告了更應理』的犯罪訴追機關\公務員的檢察\警察救濟義務之踐行、刑事法院\承審法官則應以『不訴不理』、『訴了就應實體審理訊問裁判』,恪盡憲法第81677….等條、(釋154…理由書)釋示之應依法裁判\依據法定程序審理訊問裁判之憲治法治義務之踐行。
綜上,刑訴法第268條應正名實為『不訴不理原則』,並且應該就『訴了就應實體審判』據以保障救濟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2:改寫制度性保障保護為制度性救濟

關於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引用本人940808~~9909月下旬的釋憲案及相關個案書狀及附件證據,資不贅述、另引用1000711日聲請狀(按:原裁定均不敢就原1000711聲請狀實體調查審酌裁判之)。

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准為案由所請救濟事項以資踐行檢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體用與踐行!


二、關於被訴人彭榮義涉犯相關刑事犯罪,本人夏興國分別在100101年間向台中地檢署、大甲警分局、大甲警分局義里派出所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個案在案,依據「罪刑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定程序\引用同名之拙文)聲請旨揭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然而經過一年多的等待,竟然等到:
台中地檢署方股淑姿檢察官、台中高分檢信股檢察官承辦(10110832號)、(101上聲議2046號)案件,涉犯枉法裁判、濫權不訴追之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爰予踐行:
1 .請求國家賠償、
2 .對中檢方股洪淑姿不檢不察官、臺中高分檢信股不檢不察官涉犯(刑124)枉法裁判罪、(刑125)濫權不訴追罪之犯罪訴追之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
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究台中地檢署、臺中高分檢一干犯法瀆職公務員在在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等犯行,均應予以追究責任之!


三、關於聲請台中高分檢、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之檢察救濟:
查:檢察一體檢察救濟之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如今卻質變惡化成為「告了也不理」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抵觸憲法97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以降、343條及其所准用相關規定、刑法304條之妨害行使權利罪、124條枉法裁判罪犯行、12513款後段之濫權不訴追罪犯行相關規定之違憲違法犯行、法院組織法60條、法律扶助法42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檢察/監察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署(台南高分檢、臺南地檢署)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鈞署指請檢察官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就被訴人旨揭之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檢察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四、多數人對『正義』只有模糊的概念,直到『正義』被剝奪時,才明白其確切意義。  (摘自:Gerry Spence,< With  Justice  for  None  :  Destroying  an  American  Myth >
綜上所述,誠請本件所致呈之正本\副本之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就前述各個案為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應開始實體審判~~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五、『和解的基礎在於對真相的全盤瞭解』這句話在於追求轉型正義、探求個案正義的行動家實踐者的口中身上常常能夠聽到看到、童話預言故事<國王的新衣>那位說真話的童真赤子小男孩也是一位說真話\不說謊\不掩飾的個案實踐者,人類對於真善美的渴望與追求型塑亦是不斷做下去、一步一步走夏去的希望工程、同時也在大學之道、大國之道、興國之道(註二)的植碁鞏固所必須灌注的成分。
    
註二:所謂興國之道係指拙愚夏興國就雙訴救濟個案所做的不終止不間輟的生命努力我活                        著控訴訴!  亦在拙文之憲法的選擇\憲治的努力\憲政的創造、輿情民約論、月旦品評政治人物……所堅持的春秋正義史正法我們正在寫歷史之夏興國以生命血液春秋史筆所寫夏一篇篇的拙文
而本件的調解程序之本旨業於前述聲明與聲請救濟甚詳。




要項一:為就  不服中檢方股洪淑姿不檢不察官1010819所為(10110832號)不起訴處分、台中高分檢信股(101上聲議2046號)駁回再議聲請之不檢不察處分,爰予踐行:
請求國家賠償行政救濟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台中高分檢陳榮宗檢察長、國家賠償委員會

副本: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國家賠償委員會


國家賠償請情行政救濟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1 . 中檢方股洪淑姿不檢不察官所為(10110832號)不起訴處分涉犯(行124)枉法裁判罪、(刑125濫權不訴追罪之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請予國家賠償新台幣五百萬元,並自1010819(不起訴處分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百分之五之年息。

2 . 台中高分檢信股不檢不察官所為(101上聲議2046號)駁回再議聲請之不檢不察處分,涉犯(行124)枉法裁判罪、(刑125濫權不訴追罪之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請予國家賠償新台幣五百萬元,並自1011008(駁回再議聲請處分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百分之五之年息。

事實理由證據:         

一、關於(釋228)及國賠法13條為違憲法律及違憲解釋:
引用(附狀一)之『夏興國冤獄實錄我活著控訴之聲明與聲請救濟個案書狀』
依據吾中華民國的憲法解釋理論與實務,最高法院身為民事\刑事的終審法院,系爭刑事庭會議或民事庭會議所做成的「決議」係以「命令」層次作為違憲審查\憲法解釋的客體(如釋582…等號解釋);亦即,即使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所做成的系爭決議,當然不能抵觸憲法第8151677788081171172….等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亦屬當然;同理,系爭最高法院刑事庭做成的「決議」亦是對各審級的承審法官依據憲法與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的憲法保留之權義規範下,不能有任何的拘束力(按:釋2860…等號釋示,最高法院所做成的「判決」有拘束各審級法院的效力);是此,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的「決議」並非個案判決,僅供承審法官的參考,此觀釋153169…等號解釋自明,亦有司法院(37院解4012)所示:「與憲法或法律抵觸之命令,法院得逕認為無效,不予適用。」可稽憑證。(詳參後述)
依據(釋135271499535….)、(302838)釋示,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綜上所述,請予依據刑訴法所定的相關承辦辦理救濟之!
關於憲法第7778條之民事\刑事\行政\懲戒\憲法訴訟個案的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法裁判審判為被害人\自訴人救濟『  DO  BSET  MOST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民訴法第10712項、憲法第16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若依據(釋228號)、國賠法第13條之旨,只要刑事訴訟程序不能開始或確定,就不可能踐行其他的民事國賠\民事損賠起訴,抵觸憲法第1624條之憲治法治本旨!
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對於以上該等因國家公務員一時的過失所造成人民的損害,則人民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對於國家公務員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到底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
(一) 必須是公務員的行為:亦即:非出於公務員的行為,國家原則上並不負責。
(二) 必須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公務員必即就「客觀上」觀察,認為該公務員為該等行為是出於執行職務即可。
(三) 必須行為違法: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有效之判例及解釋等都包含這邊所謂的「法」。
(四) 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此乃就公務員主觀責任認定,且由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舉反證證明。
(五) 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在此不論是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權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請求。
(六) 須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亦即:必須是因為該違法行為導致損害發生,始可主張之。
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304….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包括不涉及犯罪之違法失職、涉及犯罪之犯法瀆職)~~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1:所謂『責任』應只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力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釋228)及國賠法13條為違憲法律及違憲解釋(引用劉鐵錚大法官就第228號解釋所發表支不同意見書),本人夏興國為國家主人之一員,拒絕因為前開違法解釋與法律的箝制而不能踐行訴訟救濟權,故有本件的國賠請求行政救濟個案之踐行,鈞署應准為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二、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三、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四、關於:(1 .) 中檢方股洪淑姿不檢不察官所為(10110832號)不起訴處分涉犯(行124)枉法裁判罪、(刑125)濫權不訴追罪之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
本人100年、101年之針對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彭榮義提出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案,涉及的犯罪至少計有:

案由:為就被訴人彭榮義涉及惡意詐欺罪與業務侵佔罪、偽造文書罪等等犯行,,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規定聲請鈞署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指請檢察官協助本人自訴之應為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案由:為就敬復  貴大甲警分局1010229 . 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010004227號函~~關於 被訴人彭榮義涉及惡意詐欺罪與業務侵佔罪、偽造文書罪等等犯行,,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規定聲請鈞署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指請檢察官協助本人自訴之應為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惟查:中檢方股洪淑姿不檢不察官所為(10110832號)不起訴處分,卻緊緊針對「彭榮義涉犯偽造文書罪」乙節偵辦(按:彭榮義誣告夏興國涉犯誣告犯也無具體偵辦等情之逕自不處分云云),彭榮義涉犯的其他犯罪就予以「偵查不公開\吃案大公開」,包庇彭榮義的違憲違法犯行,涉犯(行124)枉法裁判罪、(刑125)濫權不訴追罪之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


五、關於: (2 .) 台中高分檢信股不檢不察官所為(101上聲議2046號)駁回再議聲請之不檢不察處分,涉犯(行124)枉法裁判罪、(刑125)濫權不訴追罪之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

查:「再議制度」係針對原第一審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的「檢察一體」糾正救濟程序,對於系爭不起訴處分涉及違背法令\事實錯誤予以審查及救濟的程序,當然必須做到「毋枉毋縱」、「嚴格審查」之旨!

本人的再議聲請狀摘錄(節本)如夏:
案由:為對不服台中地檢署(10110832號)不起訴處分,爰予聲請再議救濟事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並對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彭榮義涉犯誣告罪犯行、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大甲警分局承辦警員涉犯妨害夏興國行使訴訟防禦權之強制罪犯行,應依據相牽連案件併為偵查訴追公訴之:

關於中檢(10110832號)案件之不起訴處分(夏稱:原處分)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核有違背法令事實錯誤之具體事例,爰予分項指摘列述如夏:

1 . 彭榮義涉犯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2 .  已受請求之事項未與裁判\處分之違法:
查:關於相對人彭榮義另涉犯業務侵佔罪、詐欺罪、等犯行,鈞署(10832號)偵查期間卻未有任何的偵查調查程序,核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與裁判\處分之違法。

三、關於彭榮義涉犯誣告罪犯行:
被訴人彭榮義明知『從未與夏興國見過面』等情,且有旨揭之詐欺等犯罪犯行,卻在大甲警分局承辦警員警訊期間對夏興國提起「誣告罪告訴」乙節,彭榮義涉犯誣告罪犯行。

四、關於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大甲警分局承辦警員涉犯妨害夏興國行使訴訟防禦權之強制罪犯行:
查:彭榮義在大甲警分局承辦警員警訊期間對夏興國提起「誣告罪告訴」乙節,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大甲警分局承辦警員身為承辦警員,應該對於「夏興國遭彭榮義提出誣告罪告訴」乙節依據法定程序傳喚通知夏興國到大甲警分局接受警訊程序,俾符合訴訟防禦實施權與受公平處分\審判權之旨。然而,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大甲警分局承辦警員卻是不敢通知夏興國等情,涉犯妨害夏興國行使訴訟防禦權之強制罪犯行。

五、本件的刑事聲請再議之檢察救濟、以及犯罪訴追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事項,誠請鈞署應予依法實體審酌處分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檢察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惟查:台中高分檢信股不檢不察官所為(101上聲議2046號)駁回再議聲請之「不檢不察」處分依舊僅僅針對彭榮義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作審查云云~~就算彭榮義並未涉犯刑法第214條之犯罪,業已涉犯指摘的其他犯罪~~逕自做成((101上聲議2046號)駁回再議聲請之「不檢不察」處分。  雖說在該處分書理由四(三)以:,則聲請再議所指被告另有詐欺、侵佔、誣告罪嫌及承辦員警涉嫌強制罪嫌,原檢察官並未一併真處等云云,然查被告被訴詐欺、侵佔、誣告罪嫌部分,本不在本件原檢察官偵查聲請人所提出告訴範圍內,故未於原處分書予以論列,此部分應由原屬檢察官另行妥適處理,附此敘明。」云云 

本人在100101年的犯罪訴追檢察救濟案、10109月的再議聲請狀均詳盡指摘被訴人彭榮義所涉犯的相關刑事犯罪在案,原中檢(10110832號)不起訴處分業已有形訴法第379條第12款之「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處分」之違背法令,當然應該由上級檢察機關\檢察長及承辦檢察官依據「再議制度」糾正與救濟之,卻是依舊做成系爭(101上聲議2046號)駁回再議聲請之處分,涉犯(行124)枉法裁判罪、(刑125)濫權不訴追罪之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



要項二:為就  台中地檢署方股淑姿檢察官、台中高分檢信股檢察官承辦(10110832號)、(101上聲議2046號)案件,涉犯枉法裁判、濫權不訴追之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爰予踐行:
犯罪訴追之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引用前開要項之指摘。

刑法124125….等條之犯罪應准為自訴救濟之列:
依實務見解  刑法125條項12款、2項之犯罪得為自訴之列  至於124條枉法裁判罪、125條項3款後段濫權不訴追不審判處罰罪則係行駛犯罪訴追檢察權之檢察官、犯罪審判決定處罰刑事司法審判權之刑事法官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  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不敢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  依憲法816247780…等條意旨  應准為自訴之列; 至於  刑法125條項3款前段之濫權訴追審判處罰罪者則是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違濫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權、生命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參引刑法3334條之主刑、從刑)亦應認為准為自訴之列,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綜上,對於台中地檢署方股淑姿檢察官、台中高分檢信股檢察官承辦(10110832號)、(101上聲議2046號)案件,涉犯枉法裁判、濫權不訴追之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爰予踐行:
犯罪訴追之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結論與衷心籲請: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鈞署鑒核,准為本件的聲明與聲請請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狀首頁所列述之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1  0   月  1 5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夏 興 國                     

二○一二年十月十四日星期日11:55:46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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