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9日 星期二

為對: 1 . 台中地檢署101年07月17日之中檢輝101他3713字第078548號函、101年09月04日之中檢輝洪101陳125字第095281號函所函覆內容涉犯枉法裁判罪、濫權不訴追罪等犯行,在在違法侵害本人(聲請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踐行犯罪訴追之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檢察救濟、指請律師協助自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法務部及各級檢察官署\台中地檢署\對於台中地檢署犯法瀆職公務員之張斗輝檢察長、系爭個案承辦檢察官涉犯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後段之濫權不訴追罪犯行,請予踐行犯罪訴追之檢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星期四00:48:42 AM起寫、  擬於0927(四)郵寄送達之


致   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台中高分檢陳榮宗檢察長\檢座大德  鈞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承審法官  鈞鑑:

案由:為對: 1 . 台中地檢署1010717日之中檢輝1013713字第078548號函、1010904日之中檢輝洪101125字第095281號函所函覆內容涉犯枉法裁判罪、濫權不訴追罪等犯行,在在違法侵害本人(聲請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踐行犯罪訴追之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檢察救濟、指請律師協助自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聲請檢察\刑事司法救濟人即是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04) 2 5 5 8 6 6 4  6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 \ GSM: 0 9 7 5— 0 5 4 4 7 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台中地檢署承辦「1010717日之中檢輝1013713字第078548號函」之承辦檢察官
2.          台中地檢署承辦「1010904日之中檢輝洪101125字第095281號函」之洪股檢察官、張斗輝檢察長



             

一、茲因茲因「自訴律代違憲法律」,一方面本人無資力委任律師、再方面也沒有律師願意接受本人的自訴律代委任,迫於無奈才會依據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檢察救濟程序、聲請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指請律師協助自訴之刑事司法救濟程序為之核先陳明!
本件之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以降承辦檢察官對於本人夏興國所踐行「檢察救濟個案」均以不檢不察不救不濟之偵查不公開吃案大公開之魔式吞吃等情,是故本人係依據法組法60條、法扶法4條項、刑訴法343條准用246249條及相關規定踐行檢察救濟,然而台中地檢察屢屢以前開之系爭函覆後就吃案大公開魔式為之,此係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張斗輝(中檢不檢不察犯罪行為長)\承辦檢察官予以吞吃等情,此乃「檢察一體吃案大公開」的盜治國大盜橫行!基此,依據「罪刑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定程序\引用同名之拙文)聲請旨揭之檢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訴究台中地檢署一干犯法瀆職公務員在在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等犯行,均應予以追究責任之!


二、查:1010720(五)收悉台中地檢署之1010717日之中檢輝1013713字第078548號函(附件一為影印本、正本係本人自存,請鈞署\鈞院向中檢調取原案卷審辦之);竟將本人逾1010605電子郵件檢察救濟個案書狀予以「1013713號」分案以及函覆後就吃案等情~~該(1013713號)之附件以經查(一)、(二)、(三)、(四)予以函覆後就結案\實為吃案為之,核為刑法124條的枉法裁判罪、12513款後段之濫權不訴追之違憲違法犯行。

三、系爭書函說明則是援引「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10629日之中市后戶字第1010002171號函」的「不實」說明,據以作為函覆後就吃案的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辦理前開檢察救濟之違憲違法犯行。

茲分項指摘駁斥如夏:
1 . 查:刑訴法關於檢察官署\檢察官的辦案書類只有「提起公訴處分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後二者尚有「聲請再議」、「聲請交付審判」的救濟程序。惟查:前述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卻以函覆後就吃案魔式為之,於憲於法有違。
2 .檢察權\檢察官權義係以主動積極檢舉查察之不告也要理(非告訴乃論之必訴罪者)、告了更要理(被害人訴究的個案、告訴、告發、自首者)的特性,卻在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台中地檢署承辦「1010717日之中檢輝1013713字第078548號函」之承辦檢察官、張斗輝檢察長以函覆後就吃案大公開之質變惡化成為『告了也不理』的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當然抵觸憲法816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違憲違法犯行
3 . 本人夏興國係以犯罪訴追之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聲請檢察救濟書狀,卻應坳成為『他字案』,核為刑法213124125條的枉法裁判罪、公文書登載不實罪、濫權不訴追罪犯行。 
4 . 本人的書狀均詳為指摘在案,若是承辦檢察官不甚明瞭或有進一步瞭解之必要,應依據法
定程序傳喚本人到庭詢問之;然而卻連本人1010605電子郵件檢察救濟個案書狀所指摘各點都沒有引用以及偵辦訴追,逕自以援引「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10629日之中市后戶字第1010002171號函」的「不實」說明,據以作為函覆後就吃案的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辦理前開檢察救濟之違憲違法犯行。~~
只要勘驗查稽核對本人的書狀就可以知道本人論述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的犯罪事實與涉犯法條乃是相當完整翔實,被訴人之「1010717日之中檢輝1013713字第078548號函」之承辦檢察官、張斗輝檢察長卻不敢偵辦訴追云云~~
亦即系爭被訴人之中檢檢察官、檢察長應依據舉證責任:「夏興國於1000223親自遞致至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之四合一(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國賠\公務監督)行政救濟狀為何在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的硬坳並以「指鹿為馬」捏造成「給王瑞嘉主任的私人信函」呢?
5 .  倘若本人的指訴均是所謂『「給王瑞嘉主任的私人信函」之情形,承辦檢察官即是被訴人之中檢檢察官、張斗輝檢察長應依據(釋53)、刑訴法228~~264條之相關規定,對本人夏興國涉及誣告罪等情,依據前述之檢察權\檢察官權義係以主動積極檢舉查察之不告也要理(非告訴乃論之必訴罪者)、告了更要理(被害人訴究的個案、告訴、告發、自首者)的特性,據以加重具體求行提起公訴之,為何卻不敢為之呢?  此亦證明被訴人之中檢檢察官、張斗輝檢察長涉犯刑法124125…等條犯罪
6 . 自然真正事實只有一個:本人指摘批判駁斥為真,承辦檢察官應該踐行本人所聲請之犯罪訴追協助自訴檢察權;同理,本人指訴不實,本人為誣告罪犯罪行為人,承辦檢察官應對本人加重具體求行提起公訴之;然而,被訴人之中檢敦股檢察官卻以函覆後就吃案,更證明涉犯刑法124125…等條犯罪
7 . 關於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違憲違法犯行,請予調取中院民正股(10111號)案卷。(按:1010918上午業已開過一次庭)


四、關於台中地檢署承辦「1010904日之中檢輝洪101125字第095281號函」之洪股檢察官、張斗輝檢察長涉犯刑法124條的枉法裁判罪、12513款後段之濫權不訴追之違憲違法犯行:
台中地檢署「1010904日之中檢輝洪101125字第095281號函」以函覆後就結案之實為吃案大公開,逕自將(10022602261257026573149)、(10087)、(10127)等個案予以結案云云。
茲因中檢洪股檢察官、張斗輝檢察長(即是本件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其中一員)承辦前引案件,經過一段期間之不檢不查不偵不查不敢協助本人自訴等犯行後就以「1010904日之中檢輝洪101125字第095281號函」之函覆後就吃案等情;以致於該案的被訴人享受不受犯罪訴追的盜治國包庇犯罪行為人之違憲實錄(附件為影印本、正本係本人自存,請鈞署\鈞院向中檢調取原案卷審辦之),資因台高檢、台中高分檢是中檢之上級檢察機關,本件應依據檢察依體之管轄權相關規定,由台高檢、台中高分檢分案並指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旨揭之系爭中檢犯法瀆職公務員之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張斗輝檢察長、洪股檢察官….等亦應列入偵辦之列,依據罪刑罰定主義辦理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之檢察救濟、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指請律師協助自訴之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六、關於聲請台高檢、臺中高分檢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之檢察救濟:
查:檢察一體檢察救濟之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如今卻質變惡化成為「告了也不理」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抵觸憲法97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以降、343條及其所准用相關規定、刑法304條之妨害行使權利罪、124條枉法裁判罪犯行、12513款後段之濫權不訴追罪犯行相關規定之違憲違法犯行、法院組織法60條、法律扶助法42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檢察/監察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署(台高檢、臺中高分檢)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鈞署指請檢察官協助自訴,就被訴人旨揭之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檢察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七、關於管轄法院之台中地方法院\承審法官指請律師協助自訴之刑事司法救濟:
1 .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移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
雙察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查: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二項如是規定:『各級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及律師負有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事務之義務。』、律師法第20條第1項:『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之指定,得辦理法律事務。』、第三項:『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應依有關法令辦理。』、第22條:『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當然是指具體的訴訟個案應該由前開法定之協助法律扶助義務人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踐行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憲治法治義務,亦是憲法第16777880….等條之交互作用(INTERACTION),據以實現個案正義為目的所應踐行的適法性作為與義務之本旨!
再查:法律扶助基金會簡介之節本:  (一)轉介制度:目前本會(法律扶助基金彙集各分會)與法院及社會團體均建立有轉介制度,如法院或社會團體發現有需要法律扶助之個案,即可填寫轉介單至本會。  如本會發現有需要非法律扶助之特殊協助之個案亦會主動聯絡相關單位,請該單位協助處理。  (二)受委託執行法律扶助工作:本會亦受理政府機關或其他團體委託執行法律扶助工作;目前本會已有台北律師公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辦理法律扶助工作。    扶助律師之義務:(依)於起訴後或起訴同時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依據法律扶助法第六二條之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案件,法院應准其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9467次刑事庭會議所做成<關於自訴案件律師代理的相關決議,直接以法官造法方式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一第2項的規定准用與適用於『具有律師資格的自訴人/被害人』;那麼,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一~第466條之四是為了因應民事訴訟提起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所增修的配套措施,,其中第466條之二第12項則是針對無資力之上訴人得依據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應是指定)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第三審法院對於聲請訴訟救助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的聲請案件係以最優先的程序上先決個案,由第二審法院應先將卷證送交第三審法院審理裁判之。  那麼,無資力的被害人/自訴人是否亦能有准用前引之民訴法第466條之二第12項的相關規定呢?
前述之最高法院9467次刑事庭會議所做成<關於自訴案件律師代理的相關決議,直接以法官造法方式之實際准用引用及適用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一第2項的規定准用與適用於『具有律師資格的自訴人/被害人』;那麼依據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當事人法律地位實質平等,不具律師資格且無資力支被害人\自訴人亦應有事用准用引用前引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解以行使訴訟救濟權。  再者,民訴事件乃是涉及私權\侵權行為等之各案,刑訴案件則是涉及刑事犯罪個案,每一件刑訴個案均涉及法益\人權與個案正義\社會正義\國法正義(即前述之憲治法治正義),手段應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參照),國家(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該『DO  BEST    MOST !』對於弱勢無資力之被害人\自訴人行使自訴救濟權時給予最大的支持與協助(參引釋364號之接近使用(ACCESS)傳播媒體之權利,改寫為被害人\自訴人接近使用刑事自訴救濟權之權利),此亦屬於憲法第80條、(釋154…理由書)、法律扶助法第四條 1 2 項之依法審判裁判與協助實施法律扶助義務之本旨。
事實上,只要承審法官依據前述之法扶法第四條2項、律師法20條~~22條之規定,依據職權或依據被害人\自訴人之聲請,指請律師協助當事人自訴~~就連民訴法也針對無資力當事人的訴訟救助制度與機能,讓無資力的當事人就由訴訟救助法律扶助順利行使民事訴訟救濟權~~那麼涉及公義正義的刑訴案件更應該『DO  BEST    MOST !』依據前引民訴法、法扶法、律師法相關規定提供無資力的被害人\自訴人藉由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制度與機能,達致接近使用刑事自訴救濟權,義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序所應為的刑事司法效能性及時救濟性的憲治法治救濟義務
再從刑訴法條、憲法7條之當事人平等原則,刑訴法31條之強制辯護案件與審判長\合議庭法官認為有必要之案件者、公設辯護人條例之被訴人聲請強制辯護之相關案件者,審判長\合議庭法官就應該依據職權或依據聲請指請公設辯護人或義務律師協助被訴人辯護;那麼,自訴人被害人就該自訴案件涉及前述規定定者亦應有所示用准用引用之,才符合當事人平等原則,進一步藉由刑事自訴救濟權之犯罪訴追的行使、刑事司法審判權的審問裁判與國家刑罰權的執行據以實現個案正義~~每一件個案正義匯聚鞏固社會正義國法正義憲治法治正義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再從憲理、法理、情理抒論:刑事犯罪的發生已經是對被害人的違法侵害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權利、法益,憲治國法治國之人民應遵守前引之法治國原則之嚴禁私行私刑報復,只能依據刑事訴訟的法定程序行使訴訟救濟權;既然是權利的行使,就不應該讓被害人/自訴人繼續承受忍受因為自訴律代、自訴狀繕本….所造成財產權、訴訟救濟權的不利益或限制甚至剝奪的違憲實然實況,當然應予宣告違憲,以釋憲案闡明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真義,犯罪訴追的成本不應該由被害人/自訴人負擔之!
參引刑事法學與實務個案的分類:將犯罪性質分類為「告訴乃論罪」、「非告訴乃論罪」之二分法;
依據刑事實體法與刑事程序法的學理法理憲理及刑事訴訟實務,將犯罪區分為「告訴乃論罪」、「非告訴乃論罪」云云。  前者應正名實成為『被害人訴究乃論罪』(如:妨害名譽罪、毀損罪、侵佔罪….),大體上違法侵害個人法益的特定犯罪且是輕微罪行者才是『被害人訴就乃論罪』之列,只有當被害人表示訴究之告訴或自訴(刑訴法232319條參照)之訴訟救濟權踐行時,國家救濟義務之檢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之實施刑訴程序公務員,如:司法警察、檢察官、刑事法官才能據以踐行檢察權與刑事司法審判權;後者則在學理與實務上誤稱為『公訴罪』者,往往會遭到『刁筆吏』的曲解誤解成為『非告訴乃論罪』等同『公訴罪』者,亦因此『不得自訴』之列云云,事實上,非告訴乃論罪之個案亦多有得為自訴之列者,如:誣告罪、公文書登載不實罪、違法逮捕羈押罪、….等等,故應正名實為『必訴罪』或『必罰罪』,只要一有發生系爭之被害人訴究罪之經被害人訴究者(告訴或自訴、刑訴法232319條參照)、非告訴乃論罪\必訴罪\必罰罪者,即使被害人不願(如:被害人願意原諒犯罪行為人、被害人不願意讓自己曝光在刑事偵審訴訟程序的訟累….)或不能(如:被害人遭殺害或喪失行為能力者)行使刑事訴訟救濟權者,檢察機關\檢察官亦應恪盡主動積極檢舉查察之不告也要理的檢察權義、管轄法院\承審刑事法官則應嚴格遵守不訴不理\訴了就應實體審理依法裁判( 1
綜上所述,關於刑訴個案的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法裁判審判為被害人\自訴人救濟『 DO  BSET    MOST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指請律師或洽請檢察官協助拙愚夏興國自訴)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移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
個案正義之本旨!
1:不論是刑訴實務、刑事法學界、社會上的認知,均對刑事訴訟法第268條:『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稱之為「不告不理原則」,並以刑法第128條之濫權受理訴訟罪、刑訴法第37912款之未受請求事項予以裁判之違背法令….等相關的規定與規範。是此,應該以:1. 在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對於非告訴乃論罪\必訴罪\必罰罪者應以『主動積極不告也要理、告了更應理』的犯罪訴追機關\公務員的檢察\警察救濟義務之踐行、刑事法院\承審法官則應以『不訴不理』、『訴了就應實體審理訊問裁判』,恪盡憲法第81677….等條、(釋154…理由書)釋示之應依法裁判\依據法定程序審理訊問裁判之憲治法治義務之踐行。
綜上,刑訴法第268條應正名實為『不訴不理原則』,並且應該就『訴了就應實體審判』據以保障救濟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2:改寫制度性保障保護為制度性救濟


八、關於人民\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受到憲法保障,應該藉由訴訟個案審判應符合依法審判即時實質效能救濟原則之憲治法治義務:
引用夏列之拙文與拙狀:
  1. 拙愚940808釋憲案係就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的釋憲\憲法救濟案
2. 1000212寄至司法院賴院長\蘇副院長、北院吳院長的四合一行政救濟狀
3. 拙文之犯罪訴追之成本不應由被害人負擔及同名之釋憲案
4. 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5. 國家救濟義務
從制憲行憲本旨,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基本人權計有『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後二者係屬救濟權,依據訴願(認為所受到違法的行政處分)、民事刑事行政懲戒憲法訴訟五式訴訟的事後救濟~~依據(釋154理由書)釋示:『….係屬於人民在司法上的受益權,….,人民得依據法定程序提起訴訟救濟權,法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負有依法審判的憲治法治義務,給付與實現個案正義)(概意),拙議不能接受『受益權』之用語(引用相關釋憲案)請問:何人會因為刑事犯罪發生後的刑事訴訟程序受益呢?  就算是侵犯財產法益的犯罪有不法的犯罪所得,系爭犯罪行為人仍須依據審判主文予以沒收或追繳….等強制處分,答案是沒有人因此受益,是此拙議不能接受『受益權』用語~~就算是被害人所提起刑事訴訟也是因為法治國嚴禁人民(被害人)私行私刑報復,被害人在犯罪發生後的被害慘況遭遇,只能依據刑事訴訟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實施訴訟後,經過法院的調查審理裁判才有可能給付與實現個案正義,受公平審判訴訟救濟權也才有可能在個案正義真正實現後獲致保障與救濟~~故以『救濟權』稱之;是此,刑事訴訟法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憲法的測震儀,當然不能抵觸憲法1623247780171172….等等相關規定亦屬當然。
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的訴願權、訴訟權本質上繫屬『救濟權』(又稱雙訴救濟權),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當然應符合即時救濟與效能性的救濟本質~~正義的遲到就是對於正義的否認( Delay  Is  Deny. ) ‘個案正義在國家救濟義務的不救不濟而不能實現,等同第N次違法侵害被害人的雙訴救濟權,也同時包庇犯罪行為人、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免受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法治國質變惡化成為盜治國大盜猖獗橫行不已!
所謂被害人提起自訴救濟,又稱被害人訴追,是源自人類的自然本性,在理性為主、感性為輔的激盪後所決定的刑事犯罪發生後之事後救濟,早在人類社會還是帝治國之沒有憲法的時代,亦有秋菊打官司、進京告御狀、敢把天王老子拉下馬、包公打龍袍….等等膾炙人口傳頌千秋的經典個案;在帝治國的時代,被害人到衙門打官司雖無憲法的明憲保障,實質上無礙訴訟救濟權之行使。
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訴訟之權。』,拙愚將訴願\訴訟權伸義為雙訴救濟權,國家之管轄公務機關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負有效能性與及時救濟性的應為實體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須知,對人民而言,雙訴救濟權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就國家之管轄公務機關\公務員而言則是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引用夏列相關拙文及相關雙訴救濟案,本件拙文則以概略論述或以引用為之:
1. 犯罪訴追成本不應由被害人負擔與忍受~~自訴律代、自訴狀繕本支批判論述
2.
自訴人被害人行使刑事自訴權是應享有法扶救濟之權利  抑或  忍受自訴律代之訴訟救濟權與
  
財產權之重大限制\剝奪\不利益的義務?     
3.
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  
4.
聲請踐行犯罪訴追之指請律師\洽請檢察官協助聲請人夏興國提起自訴實施自訴之用
5.
國家救濟義務
6. 自訴律代~~自訴案件應委任律師強制代理~~為違憲法律,以940808釋憲案約30萬字
      
之旨摘批判
**關於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引用本人940808~~9909月中下旬之相關釋憲案之指摘控訴, 資不贅述。**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刑事司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九、資以表列方式,將北院刑十六庭\繼股1000718日所為(1001942號)裁定,涉有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枉法裁判罪、濫權不訴追罪等違憲違法犯行VS.本人夏興國的指摘駁斥對照參驗~~鈞署\鈞院應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項次
北院刑十六庭\繼股1000718日之(1001942號)裁定之理由
被害人\聲請人\原自訴人夏興國的指摘批判駁斥:
 1 .
刑事訴訟法並無如民事訴訟法第章第5節訴訟救助之規定(參見該法107~~115條)
查:最高法院94年、7次刑事庭會議「關於自訴律代」決議:將自訴人具有律師資格者,提起自訴無庸強制委任律師云云(概意)。此係以「決議」、「法官造法」方式將民訴法466條之1等相關規定實質引用及准用於刑事自訴之自訴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依據當事人平等原則~~無資力弱勢或不具有律師資格之被害人、自訴人VS.具有律師資格之被害人自訴人~~無資力弱勢或不具有律師資格之被害人、自訴人亦可以准用民訴法466條之1等相關規定實質引用及准用於刑事自訴,由管轄法院\承審法官以程序上先決事項踐行法律扶助法條2項、律師法20條之指請律師協助被害人提起自訴之法扶義務之踐行與體用
 2 .
且刑訴法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告發,由犯罪偵察機官依其偵查結果而為處分,故提起「自訴」並非犯罪被害人請求救濟之唯一途徑
就是因為北檢吃案大公開之不檢不察不救不濟(北檢治列1005806字第45605號函之吃案大公開),本人聲請北院刑事庭承審法官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亦即,吾國刑訴法採行公訴\自訴之雙軌制,以北檢前述之吃案大公開等犯行,告訴偵查公訴之機制乃不可行也不可能,只剩下「自訴」程序與機制之必行與應行,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罰正當法律程序)之本旨,管轄法院\承審法官英恪盡憲法、刑訴法、法扶法、律師法的依法審判\裁判、協助法扶義務。
 3 .
提起自訴採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一方面固在防止自訴人濫行提起自訴致生訟累,但同時亦在保護被害人權益。
查:最高法院94年、7次刑事庭會議「關於自訴律代」決議:明明將自訴律代以「決議」、「質變惡化」成為被害人自訴人『應忍受之義務』(另引用拙愚940808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釋憲案之指摘)。  法治國課責人民\被害人禁止私行私行報復。一有犯罪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個人\社會\國家法亦之被害(被違法侵害),被害人訴請刑事司法救濟係憲法16條保障的訴訟救濟權、管轄法院\承審法官依法審判與裁判、協助實施法扶義務則是應為的刑事司法審判權之「權力義務」。
4.
自訴人縱有請求法律扶助之需求,依法律扶助法之規定,須…..向法扶基金會各分會提出申請
依據法律扶助法四條、2項之「國家~公務機關~法扶責任」、「各級法院之法官,負有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之義務。」,當然係指承審訴訟個案而言。依據法扶法及法扶實務,承審法官有轉介法扶之權義、另依距律師法第20條之規定,亦可指請律師協助被害人\自訴人提起自訴及實施自訴,此亦係法扶法條2項之承審法官應為法扶義務之踐行與體用。  再查:法扶基金會所訂定「法扶範圍」及各分會的「法扶實務」,將「自訴律代」原則上不屬於法扶範圍,本人多次以自訴律代案件聲請管轄法扶分會之法律扶助救濟案,均以前開規定與實務予以程序上駁回之。  是此,依據國家救濟義務之為被害人救濟應為  DO  BEST    MOST!之旨, 在前述的現行實務,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法律扶助法四條12項之「國家~公務機關~法扶責任」、「各級法院之法官,負有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之義務。」、律師法20條之規定,,當然應就承審訴訟個案准以指請律師協助被害人提起自訴及實施自訴之個案訴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5 .
並無法院得受理人民聲請而命令法律扶助基金會或管轄分會特別指定扶助律師為其提出自訴規定
依據法律扶助法四條、2項之「國家~公務機關~法扶責任」、「各級法院之法官,負有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之義務。」,當然係指承審訴訟個案而言。
(其他:同4.項者)

查: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双訴~~訴願權與訴訟權~~係屬於救濟權,國家之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關於人民訴訟救濟權的相關釋憲案為例,將訴訟救濟權至少包括: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裁判權~~上開訴訟救濟權當然應由國家之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恪盡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就刑事司法而言,刑事法官亦應恪盡依法審判\裁判、不得違法亂審判\裁判之憲治法治義務,憲法第、1624778081…等條之體用\交互作用及當然解釋。
再從憲理、法理、情理抒論:刑事犯罪的發生已經是對被害人的違法侵害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權利、法益,憲治國法治國之人民應遵守前引之法治國原則之嚴禁私行私刑報復,只能依據刑事訴訟的法定程序行使訴訟救濟權;既然是權利的行使,就不應該讓被害人/自訴人繼續承受忍受因為自訴律代、自訴狀繕本….所造成財產權、訴訟救濟權的不利益或限制甚至剝奪的違憲實然實況,當然應予宣告違憲,以釋憲案闡明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真義,犯罪訴追的成本不應該由被害人/自訴人負擔之!
參引刑事法學與實務個案的分類:將犯罪性質分類為「告訴乃論罪」、「非告訴乃論罪」之二分法;
依據刑事實體法與刑事程序法的學理法理憲理及刑事訴訟實務,將犯罪區分為「告訴乃論罪」、「非告訴乃論罪」云云。  前者應正名實成為『被害人訴究乃論罪』(如:妨害名譽罪、毀損罪、侵佔罪….),大體上違法侵害個人法益的特定犯罪且是輕微罪行者才是『被害人訴就乃論罪』之列,只有當被害人表示訴究之告訴或自訴(刑訴法232319條參照)之訴訟救濟權踐行時,國家救濟義務之檢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之實施刑訴程序公務員,如:司法警察、檢察官、刑事法官才能據以踐行檢察權與刑事司法審判權;後者則在學理與實務上誤稱為『公訴罪』者,往往會遭到『刁筆吏』的曲解誤解成為『非告訴乃論罪』等同『公訴罪』者,亦因此『不得自訴』之列云云,事實上,非告訴乃論罪之個案亦多有得為自訴之列者,如:誣告罪、公文書登載不實罪、違法逮捕羈押罪、….等等,故應正名實為『必訴罪』或『必罰罪』,只要一有發生系爭之被害人訴究罪之經被害人訴究者(告訴或自訴、刑訴法232319條參照)、非告訴乃論罪\必訴罪\必罰罪者,即使被害人不願(如:被害人願意原諒犯罪行為人、被害人不願意讓自己曝光在刑事偵審訴訟程序的訟累….)或不能(如:被害人遭殺害或喪失行為能力者)行使刑事訴訟救濟權者,檢察機關\檢察官亦應恪盡主動積極檢舉查察之不告也要理的檢察權義、管轄法院\承審刑事法官則應嚴格遵守不訴不理\訴了就應實體審理依法裁判( 1
綜上所述,關於刑訴個案的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法裁判審判為被害人\自訴人救濟『 DO  BSET    MOST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指請律師或洽請檢察官協助拙愚夏興國自訴)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移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
個案正義之本旨!
1:不論是刑訴實務、刑事法學界、社會上的認知,均對刑事訴訟法第268條:『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稱之為「不告不理原則」,並以刑法第128條之濫權受理訴訟罪、刑訴法第37912款之未受請求事項予以裁判之違背法令….等相關的規定與規範。是此,應該以:1. 在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對於非告訴乃論罪\必訴罪\必罰罪者應以『主動積極不告也要理、告了更應理』的犯罪訴追機關\公務員的檢察\警察救濟義務之踐行、刑事法院\承審法官則應以『不訴不理』、『訴了就應實體審理訊問裁判』,恪盡憲法第81677….等條、(釋154…理由書)釋示之應依法裁判\依據法定程序審理訊問裁判之憲治法治義務之踐行。
綜上,刑訴法第268條應正名實為『不訴不理原則』,並且應該就『訴了就應實體審判』據以保障救濟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2:改寫制度性保障保護為制度性救濟

關於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引用本人940808~~9909月下旬的釋憲案及相關個案書狀及附件證據,資不贅述、另引用1000711日聲請狀(按:原裁定均不敢就原1000711聲請狀實體調查審酌裁判之)。

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准為案由所請救濟事項以資踐行檢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體用與踐行!


十一、多數人對『正義』只有模糊的概念,直到『正義』被剝奪時,才明白其確切意義。  (摘自:Gerry Spence,< With  Justice  for  None  :  Destroying  an  American  Myth >
綜上所述,誠請本件所致呈之正本\副本之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就前述各個案為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應開始實體審判~~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十二、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鈞署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雙察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台中高分檢陳榮宗檢察長\檢座大德  公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9   月  2 7  日                             

夏 興 國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星期四1:40:37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法務部及各級檢察官署\台中地檢署\對於台中地檢署犯法瀆職公務員之張斗輝檢察長、系爭個案承辦檢察官涉犯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後段之濫權不訴追罪犯行,請予踐行犯罪訴追之檢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星期二8:36:22 AM起寫、  擬於1113(二)親自到院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月股周莉菁承審法官(1013899號)  轉呈
    台中高分院刑事庭承審法官    鈞鑑:

案由:為對: 1 . 不服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月股周莉菁承審法官)1011018做成(1013899號)裁定,提起抗告救濟,請予踐行犯罪訴追之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檢察救濟、指請律師協助自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聲請檢察\刑事司法救濟人即是直接被害人:(詳卷)
            

一、鈞院只需依據律師法第2022條之規定,指請律師協助被害人夏興國自訴即可;至於原裁定所稱:「應該依據法律扶助程序辦理」云云,惟查: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對於自訴案件「原則上不予法扶」,此路不通,核非恰適!  復且「自訴律代違憲法律」,一方面本人無資力委任律師、再方面也沒有律師願意接受本人的自訴律代委任,迫於無奈才會依據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檢察救濟程序、聲請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指請律師協助自訴之刑事司法救濟程序為之核先陳明!

關於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引用本人940808~~9909月下旬的釋憲案及相關個案書狀及附件證據,資不贅述、另引用1000711日聲請狀(按:原裁定均不敢就原1000711聲請狀實體調查審酌裁判之)。

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准為案由所請救濟事項以資踐行檢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體用與踐行!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鈞署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雙察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月股周莉菁承審法官(1013899號)  轉呈
    台中高分院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11   月  13  日                       

夏 興 國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星期二8:42:46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法務部及各級檢察官署\台中地檢署\對於台中地檢署犯法瀆職公務員之張斗輝檢察長、系爭個案承辦檢察官涉犯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後段之濫權不訴追罪犯行,請予踐行犯罪訴追之檢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三年三月九日星期六3:41:04 AM改寫、  擬於0311(一)親自到署遞狀送達之


致   台中地檢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案由:為對: 1 . 台中地檢署1010717日之中檢輝1013713字第078548號函,所函覆內容涉犯枉法裁判罪、濫權不訴追罪等犯行,在在違法侵害本人(聲請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等違憲違法犯行
2 . 1010904日之中檢輝洪101125字第095281號函所函覆內容涉犯枉法裁判罪、濫權不訴追罪等犯行,在在違法侵害本人(聲請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等違憲違法犯行,
3 . 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1010629 . CITY后戶字第10100022491010002171號函、1010066號拒絕國家賠償理由書個案所涉犯之刑法第213條等刑事犯罪:
請予踐行犯罪訴追之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檢察救濟或告訴偵查公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聲請檢察\刑事司法救濟人即是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04) 2 5 5 8 6 6 4  6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 \ GSM: 0 9 7 5— 0 5 4 4 7 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詳參各要項之被訴人欄者)
要項一:關於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1010629 . CITY后戶字第100002249號函、1010066號拒絕國家賠償理由書個案所涉犯之刑事犯罪:

為就:1 .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決行、承辦人劉石卿承辦 1 0 1 0 6 2 9日之中市戶后字第 1 0 1 0 0 0 0 2 2 4 9 號函、
2 .
參與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 0 1 0 6 2 9 日做成之1010002249號拒絕賠償理由書之國家賠償委員會各委員,涉犯刑法第21330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等犯行之具體事例,資依據憲法第十六條之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之法定程序踐行\檢察\刑事司法\民事司法救濟事: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 廖文松主任(1000301日到職)(決行人)
2 . 劉石卿(承辦人)
3 . 參與該拒絕國賠決定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國賠會委員(1010066號)


查:本人在1010706日(五)收悉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於1 0 1 0 6 2 9日之:
A .中市戶后字第 1 0 1 0 0 0 0 2 2 4 9 號函、
B . 101 0 62 9日做成之1010002249號拒絕賠償理由書(請鈞署調取案卷偵辦之)
被訴人之后里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卻於說明二以『,對於請求人所提出之書面資料(並)無具體內容,且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仍未接受,並無請求人所述拒絕受理及公務員違法失職犯行瀆職之情事。』云云以及理由二、三則是該所參與系爭拒絕賠償事件之國家賠償委員會各委員的共同犯行,應予依據罪刑罰定主義訴究相關責任:

資分項指摘如夏:
1 . 各要項被訴人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涉犯刑事犯罪違憲違法犯行業已詳為指摘在案
,然而被訴人卻在該拒絕賠償理由書以:『,並無請求人所述拒絕受理及公務員違法失職犯行瀆職之情….。』云云。

可以確認的是:A . 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之犯法瀆職違法公務員涉及積壓延擱吞吃本人夏興國系爭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案,違法侵害憲法第1624條之訴願行政救濟權,當時的公務機關首長:王瑞嘉主任應該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踐行公務監督權之憲治法治義務卻不監不督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此,本件應由自1000301到任之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主任文松親自辦理公務監督權之憲治法治義務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旨揭之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之四合一行政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是有本件的個案救濟。

本人個別書狀均在案由欄及事實理由證據詳述系爭被訴人犯罪事實在案,然而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 0 1 0 6 2 9日之:A .中市戶后字第 1 0 1 0 0 0 0 2 2 4 9 號函、 B . 101 0 62 9日做成之1010002249號拒絕賠償理由書,被訴人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竟然明知不實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稱:『且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仍未接受』云云,亦涉犯刑法304條之妨害行使權利罪犯行(直接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訴願行政救濟權)
明明本人1000223日親自遞致之四合一行政救濟狀,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不敢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旨揭之行政救濟程序,竟也分別「質變惡化」成為:
『私人信函』、「私人隱私懇託事項」、
當然構成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系爭書狀目前仍是遭被訴人隱匿狀態等情,亦為刑法第138165…等條之犯行,復且妨害本人行使訴願行政救濟權等情則構成刑法第304條犯行。

就被訴人涉犯(刑213等刑事犯罪予以表列指摘對照參驗:
發函機關
發函字號
系爭公文書函涉犯
(刑213等犯罪事實
被害人夏興國之指摘證明
1.            
十一
后里區戶政
事務所
CITY后戶字第1010002249號函、1010066號拒絕國家賠償理由書
並無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對於請求人所提出之書面資料(並)無具體內容,且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仍未接受,並無請求人所述拒絕受理及公務員違法失職犯行瀆職之情事。
各要項被訴人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涉犯刑事犯罪違憲違法犯行業已詳為指摘在案
,然而被訴人卻在該拒絕賠償理由書以:『,並無請求人所述拒絕受理及公務員違法失職犯行瀆職之情….。』云云。
『且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仍未接受』云云,亦涉犯刑法304條之妨害行使權利罪犯行(直接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訴願行政救濟權)




要項二:關於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1010629 . CITY后戶字第100002171號函所涉犯之刑事犯罪: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3. 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承辦1010629 . CITY后戶字第100002171號函)之(決行人)~~(承辦人)(按:因該函係后里戶政事務所發函給台中地檢署者,中檢以(1013713號)附件摘錄該函若干內容送達被害人夏興國之,故不知該函的決行人~承辦人之姓名、人別;可以調取中檢(1013713號)案卷以及調取該函卷查知之


查:本人在1010720日(五)收悉台中地檢署中檢輝1013713字第078548 號函,於說明二以『本案偵辦結果詳如附件所載。』云云,該附件理由(一)則以:『有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10629 . CITY后戶字第100002171號函(之函覆)資料在卷可稽。』,對於請求人所提出之書面資料(並)無具體內容,且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仍未接受,並無請求人所述拒絕受理及公務員違法失職犯行瀆職之情事。』云云以及理由二、三則是該所參與系爭拒絕賠償事件之國家賠償委員會各委員的共同犯行,應予依據罪刑罰定主義訴究相關責任:

明明本人1000223日親自遞致之四合一行政救濟狀,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不敢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旨揭之行政救濟程序,業於要項一以及另案指摘在案。  至於被訴人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以刑法第213條之犯行(公文書登載不實罪)捏造事實稱:
『信封彌封完整』、『核與上開彌封信件之記載(內容)相同,被告傅惠陵、施勇全為避免影響為民服務品質低落,於影本文件上蓋章』
『是基於夏君欲交前主任王瑞嘉私人郵件,..,其事涉私人隱私懇託事宜,非本所管轄業務執掌』
涉犯刑事犯罪違憲違法犯行指摘如夏:

1. 既然『信封彌封完整』的說法是被訴人在10004月下旬所提出者,業已距離1000223遞狀具狀期日有兩個月期間之久,被害人夏興國記憶中並不確認當時有無信封。  查:依據被害人夏興國的遞狀具狀實務,親自遞狀送達者,應該「不會有信封」,就算是有信封也「不會彌封」。  基此,依據舉證責任分配,被訴人應該提出系爭『信封彌封完整』之信封來證明之;提不出來,則有刑法第138165213條之犯行。(後述)

2. 倘若1000223親自遞致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書狀係以『彌封信封』為之,被訴人之傅惠陵、施勇全又如何能夠核對該遞狀本內容是與夏興國自存本內容相同之後,並在夏興國自存本上蓋「1000223收文章戳」呢?
亦即,既然經被訴人傅惠零、施勇全核對程序,就證明被害人夏興國1000223的親自遞狀具狀,是以
「沒有信封」  或是有信封也「不會彌封」的狀態為之;被訴人有刑法第138165213條之犯行

3 . 基此,依據舉證責任分配,被訴人應該提出系爭:
『是基於夏君欲交前主任王瑞嘉私人郵件,..,其事涉私人隱私懇託事宜,非本所管轄業務執掌』
來證明之;只要能夠提出夏興國有給王瑞嘉(后里戶政前主任)任何一件「私人郵件」、「私人隱私懇託事宜」,
請檢察官依據(釋53號、刑訴法228條以降相關規定)認定夏興國誣告罪犯行並對夏興國加重具體求行提起公訴之;同理,被訴人提不出來,則有刑法第138165213條之犯行。



就被訴人涉犯(刑213等刑事犯罪予以表列指摘對照參驗:
發函機關
發函字號
系爭公文書函涉犯
(刑213等犯罪事實
被害人夏興國之指摘證明
2.            

后里區戶政
事務所、台中地檢署
CITY后戶字第100002171號函、台中地檢署(1013713號)書函、1010904日之中檢輝洪101125字第095281號函
請求在該影本文件上加蓋郵遞收文章始願離所,該影本文件上記載:「台中CITY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王主任瑞嘉轉呈台中市政府胡市長志強」,核與上開彌封信件之記載相同,,被告施勇全即將上開彌封信件轉交予被告王瑞嘉之情,….  是被告傅惠陵、施勇全顯無申告人夏興國指稱吞吃上開信件(申告人稱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書狀)之不法行為
台中地檢署之1010717日之中檢輝1013713字第078548號函是援引「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10629日之中市后戶字第1010002171號函」的「不實」說明,據以作為函覆後就吃案的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辦理前開檢察救濟之違憲違法犯行。
本人的書狀均詳為指摘在案,若是承辦檢察官不甚明瞭或有進一步瞭解之必要,應依據法定程序傳喚本人到庭詢問之;然而卻連本人1010605電子郵件檢察救濟個案書狀所指摘各點都沒有引用以及偵辦訴追,逕自以援引「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10629日之中市后戶字第1010002171號函」的「不實」說明,據以作為函覆後就吃案的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辦理前開檢察救濟之違憲違法犯行。~~
只要勘驗查稽核對本人的書狀就可以知道本人論述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的犯罪事實與涉犯法條乃是相當完整翔實,被訴人之「1010717日之中檢輝1013713字第078548號函」之承辦檢察官、張斗輝檢察長卻不敢偵辦訴追云云~~
亦即系爭被訴人之中檢檢察官、檢察長應依據舉證責任:「夏興國於1000223親自遞致至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之四合一(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國賠\公務監督)行政救濟狀為何在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的硬坳並以「指鹿為馬」捏造成「給王瑞嘉主任的私人信函」呢?
倘若本人的指訴均是所謂「給王瑞嘉主任的私人信函」之情形,承辦檢察官即是被訴人之中檢檢察官、張斗輝檢察長應依據(釋53)、刑訴法228~~264條之相關規定,對本人夏興國涉及誣告罪等情,依據前述之檢察權\檢察官權義係以主動積極檢舉查察之不告也要理(非告訴乃論之必訴罪者)、告了更要理(被害人訴究的個案、告訴、告發、自首者)的特性,據以加重具體求行提起公訴之,為何卻不敢為之呢?  此亦證明被訴人之中檢檢察官、張斗輝檢察長涉犯刑法124125…等條犯罪
自然真正事實只有一個:本人指摘批判駁斥為真,承辦檢察官應該踐行本人所聲請之犯罪訴追協助自訴檢察權;同理,本人指訴不實,本人為誣告罪犯罪行為人,承辦檢察官應對本人加重具體求行提起公訴之;然而,被訴人之中檢敦股檢察官卻以函覆後就吃案,更證明涉犯刑法124125…等條犯罪




要項三:為對: 1 . 台中地檢署1010717日之中檢輝1013713字第078548號函、 2.  1010904日之中檢輝洪101125字第095281號函所函覆內容涉犯枉法裁判罪、濫權不訴追罪等犯行,在在違法侵害本人(聲請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踐行犯罪訴追之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檢察救濟、指請律師協助自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 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台中地檢署承辦「1010717日之中檢輝1013713字第078548號函」之承辦檢察官
2 . 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台中地檢署承辦「1010904日之中檢輝洪101125字第095281號函」之洪股檢察官、

查:1010720(五)收悉台中地檢署之1010717日之中檢輝1013713字第078548號函(請鈞署\鈞院向中檢調取原案卷偵辦之);竟將本人於1010605電子郵件檢察救濟個案書狀予以「1013713號」分案以及函覆後就吃案等情~~該(1013713號)之附件以經查(一)、(二)、(三)、(四)予以函覆後就結案\實為吃案為之,核為刑法124條的枉法裁判罪、12513款後段之濫權不訴追之違憲違法犯行。

系爭書函說明則是援引「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10629日之中市后戶字第1010002171號函」的「不實」說明,據以作為函覆後就吃案的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辦理前開檢察救濟之違憲違法犯行。

茲分項指摘駁斥如夏:

1 . 查:刑訴法關於檢察官署\檢察官的辦案書類只有「提起公訴處分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後二者尚有「聲請再議」、「聲請交付審判」的救濟程序。惟查:前述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卻以函覆後就吃案魔式為之,於憲於法有違。

2 .檢察權\檢察官權義係以主動積極檢舉查察之不告也要理(非告訴乃論之必訴罪者)、告了更要理(被害人訴究的個案、告訴、告發、自首者)的特性,卻在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台中地檢署承辦「1010717日之中檢輝1013713字第078548號函」之承辦檢察官、張斗輝檢察長以函覆後就吃案大公開之質變惡化成為『告了也不理』的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當然抵觸憲法816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違憲違法犯行

3 . 本人夏興國係以犯罪訴追之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聲請檢察救濟書狀,卻應坳成為『他字案』,核為刑法213124125條的枉法裁判罪、公文書登載不實罪、濫權不訴追罪犯行。 

4 . 本人的書狀均詳為指摘在案,若是承辦檢察官不甚明瞭或有進一步瞭解之必要,應依據法定程序傳喚本人到庭詢問之;然而卻連本人1010605電子郵件檢察救濟個案書狀所指摘各點都沒有引用以及偵辦訴追,逕自以援引「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10629日之中市后戶字第1010002171號函」的「不實」說明,據以作為函覆後就吃案的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辦理前開檢察救濟之違憲違法犯行。~~
只要勘驗查稽核對本人的書狀就可以知道本人論述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的犯罪事實與涉犯法條乃是相當完整翔實,被訴人之「1010717日之中檢輝1013713字第078548號函」之承辦檢察官、張斗輝檢察長卻不敢偵辦訴追云云~~
亦即系爭被訴人之中檢檢察官、檢察長應依據舉證責任:「夏興國於1000223親自遞致至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之四合一(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國賠\公務監督)行政救濟狀為何在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的硬坳並以「指鹿為馬」捏造成「給王瑞嘉主任的私人信函」呢? 明明是以「沒有信封」  或是有信封也「不會彌封」的狀態為之,為何卻是認定是「以信封裝彌封完整」、「彌封信件之記載」呢? 
依據舉證責任分配,被訴人應該提出系爭:
「以信封裝彌封完整」、「彌封信件之記載」「給王瑞嘉主任的私人信函」
來證明之;只要能夠提出系爭「彌封信封\信件」,請檢察官依據(釋53號、刑訴法228條以降相關規定)認定夏興國誣告罪犯行並對夏興國加重具體求行提起公訴之;同理,被訴人提不出來,則有刑法第124125138165213條之犯行。

5 .  倘若本人的指訴均是所謂『「給王瑞嘉主任的私人信函」之情形,承辦檢察官即是被訴人之中檢檢察官、張斗輝檢察長應依據(釋53)、刑訴法228~~264條之相關規定,對本人夏興國涉及誣告罪等情,依據前述之檢察權\檢察官權義係以主動積極檢舉查察之不告也要理(非告訴乃論之必訴罪者)、告了更要理(被害人訴究的個案、告訴、告發、自首者)的特性,據以加重具體求行提起公訴之,為何卻不敢為之呢?  此亦證明被訴人之中檢檢察官、張斗輝檢察長涉犯刑法124125…等條犯罪

6 . 自然真正事實只有一個:本人指摘批判駁斥為真,承辦檢察官應該踐行本人所聲請之犯罪訴追協助自訴檢察權;同理,本人指訴不實,本人為誣告罪犯罪行為人,承辦檢察官應對本人加重具體求行提起公訴之;然而,被訴人之中檢敦股檢察官、洪股檢察官卻以函覆後就吃案,更證明涉犯刑法124125…等條犯罪

7 . 關於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違憲違法犯行,請予調取中院民正股(10111號)案卷。(按:101091811231020227上午業已開過庭)


關於台中地檢署承辦「1010904日之中檢輝洪101125字第095281號函」之洪股檢察官、張斗輝檢察長涉犯刑法124條的枉法裁判罪、12513款後段之濫權不訴追之違憲違法犯行:
台中地檢署「1010904日之中檢輝洪101125字第095281號函」以函覆後就結案之實為吃案大公開,逕自將(10022602261257026573149)、(10087)、(10127)等個案予以結案云云。
茲因中檢洪股檢察官、張斗輝檢察長(即是本件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其中一員)承辦前引案件,經過一段期間之不檢不查不偵不查不敢協助本人自訴等犯行後就以「1010904日之中檢輝洪101125字第095281號函」之函覆後就吃案等情;以致於該案的被訴人享受不受犯罪訴追的盜治國包庇犯罪行為人之違憲實錄(請鈞署\鈞院向中檢調取原案卷審辦之);旨揭之系爭中檢犯法瀆職公務員之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張斗輝檢察長、洪股檢察官涉犯刑法第12412條之枉法裁判、濫權不訴追罪犯行,亦應列入偵辦之列,依據罪刑罰定主義辦理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之檢察救濟、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指請律師協助自訴之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多數人對『正義』只有模糊的概念,直到『正義』被剝奪時,才明白其確切意義。  (摘自:Gerry Spence,< With  Justice  for  None  :  Destroying  an  American  Myth >
綜上所述,誠請本件所致呈之正本\副本之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就前述各個案為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應開始實體審判~~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結論與衷心籲請:
鈞署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檢察\刑事司法\民事司法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0 3     月  1 1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三年三月九日星期六9:57:46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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