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9日 星期二

為對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 1 . 對潮州鎮公所犯法瀆職公務員涉犯背信罪犯行、 2 . 潮州鎮公所犯法瀆職公務員包庇若干犯罪行為人涉犯違法徵收罪犯罪、若干人涉犯違法徵收罪犯行, 踐行犯罪訴追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夜市生意的期日及相關事項\對潮州鎮公所犯法瀆職公務員涉犯背信罪犯行、包庇若干犯罪行為人涉犯違法徵收罪犯罪,踐行犯罪訴追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星期四1:39:21 PM起寫、擬於寫好後之1220(四)郵寄送達

致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副本:監察院內政警政委員會
副本: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對101國簡上2號之提起再審之訴者)

案由:為對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
1 . 對潮州鎮公所犯法瀆職公務員涉犯背信罪犯行、
2 . 潮州鎮公所犯法瀆職公務員包庇若干犯罪行為人涉犯違法徵收罪犯罪、若干人涉犯違法徵收罪犯行,
踐行犯罪訴追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聲請人檢察官協助自訴人或以告訴人者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 ( 04 )  25586646 2558114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 0975 05447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倘承蒙不棄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潮州鎮公所舉辦101年春節假日市集活動期間,錯誤的決策開放備用區之C1區、C2區卻未有任何配套措施之決行人、承辦人
屏東縣政府潮州鎮公所 
地址: 92045屏東縣潮州鎮中山路38 電話: (08)7882371~4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潮州鎮公所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2010 年唯一位以工人出身的鎮長---潮州鎮長  洪明江(摘錄自網路公開資訊之潮州鎮公所首長介紹)
2 . 潮州鎮公所建設課長王建元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潮州鎮公所舉辦101年春節假日市集活動期間,在C2區之~~C區之8區域「違法圈地」設置收費停車場之犯罪行為人
地址:承辦檢察官依據(73台上3892號)判例查找犯罪行為人人別

證人:
1 . 吳美玉、吳心緹:潮州鎮公所建設課人員即是潮州鎮公所舉辦101年春節假日市集,逾1010123日中午期間在服務中心收受被害人夏興國「申訴書面」之工作人員
屏東縣政府潮州鎮公所 
地址: 92045屏東縣潮州鎮中山路38 電話: (08)7882371~4

證人:
潮州鎮公所舉辦101年春節假日市集活動期間,抽中備用區之C1區、C2區之中籤人卻未有在該區域設攤者(超過100位以上攤販老闆無奈被迫棄權並損失攤位費者)證人之人別、聯絡地址、電話,需由潮州鎮公所提供該101年春節假日市集之1區、2區各攤位的中籤者名單、繳費收據,以供承辦檢察官偵辦之!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關於:為對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 1 . 對潮州鎮公所犯法瀆職公務員涉犯背信罪犯行:




二、關於:為對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2 . 潮州鎮公所犯法瀆職公務員包庇若干犯罪行為人涉犯違法徵收罪犯罪、若干人涉犯違法徵收罪犯行:



三、【 國家救濟義務之踐行罪行罰定主義為手段,為被害人救濟及實現個案正義為目的】~~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為請檢察機關(屏檢)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為被害人救濟應 DO BEST  & MOST!,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事:
惟因「自訴律代」「自訴不受理」的箝制下, 誠請各級檢察署應准為旨揭之檢察救濟大正義行允為協助拙愚提起與實施自訴,才能進行實質審判,證明實體真正事實綜上所述,請依據檢察一體檢察救濟之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依憲法第八、十六、二四、七七..等條、刑事訴訟法第228319232343…等條及其所准用相關規定、法院組織法60條、法律扶助法42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
MOST!

『正義必須實現,即令地球因而覆滅!』此係德國哲學家康德的名言金句~~事實上,實現個案正義不但不會令地球覆滅,且會讓地球上的人類社會在犯罪發生後能夠經由雙訴救濟程序來處罰犯罪行為人,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與撫慰。  追求個案正義的實現也是前述之『求真』的努力,如願成真後才能體現人類人性的善美。
就算是國家救濟義務仍是不救不濟,拙愚也是堅持朝向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祈予賜准至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謹  誌

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鑑:
                       
 
引用各相關書狀及附件之指摘與控訴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三11:21:29 AM  寫畢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茲因1010130業已向屏東縣政府潮州鎮公所提起國家賠償請求事件,迄今已超過一個月仍未有協議,是此,以潮州鎮公所為國賠義務機關列為本件的對造當事人,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國家賠償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民事國家賠償侵權行為起訴事件,引用前述之國賠請求事件卷證,容請拙愚引用之,聲請鈞院調卷審辦,請予踐行民訴事件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二、關於訴訟裁判費等相關費用,請准予法律扶助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部分: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聲59號)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以及本件電子郵件附加檔案。
拙愚夏興國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聲請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訴訟救助之旨,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查:民訴法107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卻是應裁判准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案卻是駁回聲請之不救不濟 於憲於法有違
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59號)裁定案的事實理由證據~~請准予訴訟聲明3. 之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
29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粒支出訴訟費用
2
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
本人夏興國在原聲請狀所提供的附件即是作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亦符合最高法院(88台聲582號)判例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身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須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為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有最高法院(91台聲108號)、台高院(96台聲321號)裁定可稽證之。:
前引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是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號)、台高院民事庭(96321號)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此係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職權依聲請調查聲請人當事人的資力狀況,以符合承審法官依法審判保障與救濟人民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拙愚夏興國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聲請承審法官准為依據訴訟救助救濟程序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關於本人夏興國引用:1.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2.台高院(96321號)裁定之旨係指:
A .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調查聲請人夏興國之無資力相關事實事證,此亦屬承審法官英合法調查證據作為認事用法裁判基準
B . 本人的無資力不情陷狀的事實依舊,且每況愈下….,應有飲用之必要,且應依據(釋2860)之旨,拘束性質相同(聲請訴訟救助個案)的各審級裁判規範效力
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綜上所述,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憲法第1516條、法律扶助法42等相關規定,准為本件之抗告救濟,藉由實體審判\裁判訴訟救濟個案,實現個案正義,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雙察救濟案,

三、關於:3 . 請予試行和解或調解,另請就鈞院「試行和解或調解」以及日後的訴訟程序期日請以遠距訊問\早上開庭:
查:民事訴訟法第三七七條第一項規定:『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倘若審判長認為有必要、對造「潮州鎮公所」有意願,請試行和解或調解~~一來可以省下審判長日後撰寫裁判書類的程序、另一方面本人亦以台北的個案平正冤獄為重、三來則讓本件早日確定之~~同理,審判長若認為無必要、對造不願意或,則依據法定程序調查證據、兩造當事人對質詰問辯論後為之實體裁判之!亦有最高法院(69台上1134)、(92台上114)判例可稽!
關於:2 試行調解和解期日請准本人在中院遠距訊問室依據遠距訊問方式為之:
拙愚夏興國目前暫居后里家宅,距離屏東市、潮州鎮二百多公里,當日往返的車費數百元以及在途時間等情,倘若鈞院准為試行和解\調解,請向中院洽借遠距訊問室,讓本人夏興國就近為之。
關於:日後的訴訟程序期日請以遠距訊問\早上開庭,最好能夠一個期日(早上或早上下午併同開庭之當日審結)為之,省卻日後往返訟累!  是請鈞院日後的訴訟程序期日請以遠距訊問\早上開庭。

四、關於:4 . 請資助開庭之在途旅費
拙愚夏興國「夜市小火車」設攤等情,不但沒有賺到錢反而賠了不少錢(十多萬元),若是趕赴屏東市或潮州鎮開庭,往返在途旅費及餐費超過一千元,是請鈞院,請准予資助該日的在途旅費及餐費,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與訴訟救濟權之憲至法治本旨!

五、關於國賠義務機關、被訴人的犯罪事實\侵權行為:引用1010130國賠請求行政救濟狀之旨摘控訴!
查:拙愚夏興國開辦之「大主國火車隊~~夜市設攤之兒童育樂小火車」爰以在1010123日(星期一、大年初一、自由日)正式營業;在除夕圍爐家宴後之大年初一凌晨時分隨即專程開車南下貴屏東縣潮州鎮參與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C212以及C213攤位」。
拙愚夏興國是一位相當堅持與急公好義之人~~在歷經本件個案事件遭致貴潮州鎮公所的凌遲侵凌貴屏東縣政府潮州鎮公所設辦之「「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之C212以及C213攤位」根本不可能集市營業,造成國賠請求權人即是被害人夏興國虧本虧很大」),資以理性平和希冀能夠和平圓滿解決此一個案爭議,資依據法定程序請求國家賠償行政救濟事;竟然在收受本人1010130國賠請求狀後依然沒有進行國賠協議,顯然不願意在行政救濟程序處理之,是此,提起本件民事國賠起訴事件以資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1010123(一)的到場與進場時發現:
C212以及C213攤位」已經淪陷成為「空城」、「停車場」;亦即,
惟查:『2區』本身即是不適合設置攤位的區域,本人在0123午間時分業已向貴潮州春節假日市集服務中心人員以書面與言詞陳訴反映在案(附件一)。
根據若干人員告知(服務中心人員、基層公務員、周邊商家、民眾):「C2區去年就已經是根本很難營業的區域,是高層\長字輩首長、業務主管即是被訴人:
1 . 2010 年唯一位以工人出身的鎮長---潮州鎮長  洪明江(摘錄自網路公開資訊之潮州鎮公所首長介紹)
2 . 潮州鎮公所建設課長
堅持要在『C2區』設置攤位謀求潮州鎮公所最大利益」云云;惟查:
從去年就已經得知的情形,竟然在今年還要再犯一次相同錯誤~~錯誤的政策比貪污更可怕更糟糕~~C2區有90個攤位隔間,進駐設攤者乃寥寥少數不到10個,其他則是已經質變惡化成為「停車場」、「空城」;據此,貴潮州鎮公所「春節假日市集」的『C2區』錯誤政策所致之個案所造成的:1 . 攤位費損失、 2 .來回車資、 3 . 營業損失….等情,應由貴潮州鎮公所負擔賠償之,故有本件國家賠償請求行政救濟之踐行!

六、本人0123午間已經向服務中心人員反映『C2區』不適合設攤(附件一)。
本人相信貴潮州鎮公所開辦「春節假日市集」的用意是促進潮州鎮的觀光人潮與發展,並無詐欺犯行的犯意;然而『C2區』的錯誤政策在先,放縱C2區質變惡化成為「停車場」,甚至有人販售寄車位(二小時\$50元),亦屬疏於管制不作為違法等行止。
在潮州鎮101年度春節假日市集攤位位置圖之附註說明:『本所因應活動辦理情形,保留最後調整及開放備用區之權利。』;所謂備用區則是C1  52格、C2  90  142格」:
既然是「備用區」,且貴潮州鎮公所「長」級官員明知前開備用區的地理位置與環境根本不適合設攤~~尤其C2區~~卻依舊堅持開放使用C2區,而且開放2區後竟然不作任何適度管理,以致C2區淪陷成為停車場、空城造成拙愚的財產損失(攤位費及預期的營業收入),是此在系爭國賠請求行政救濟事件未獲救濟,以本件民事國賠起訴事件司法救濟之踐行!
錯誤的政策比貪污更可怕,潮州鎮公所以及被訴人應記取「重蹈覆轍」、「徒增民怨」的個案教訓,准為拙愚擬議與聲明救濟事項,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已經是為貴潮州鎮公所「最大利益~~損失最少」的考量了,請察鑑!
據此,貴潮州鎮公所「春節假日市集」的『C2區』錯誤政策所致之個案所造成的:
1 . 攤位費損失:新台幣一萬元、
2 . 來回車資及時間成本:新台幣一萬元、
3 . 營業損失:新台幣三萬元
4 . 懲罰性賠償與被訴人行止犯行綜合考量(考量被訴人的決策、侵權行為、涉及背信罪等):新台幣十五萬元
合計:新台幣二十萬元,應由貴潮州鎮公所負擔賠償之,故在系爭國家賠償請求行政救濟之超過一個月不協議後,提此本件民事國賠起訴事件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按:本人的「大主國火車隊」為了能趕在春節年假期間營業,10123月的應付車貸款項、信用卡刷卡簽帳款項將近有十萬元之譜,卻因上情不但沒有收入反而造成損失,應向侵權行為人求償之;考量台端也是小火車攤位老闆、拙愚也敬稱台端為「師傅老闆」,本節已經考量台端的「最大利益~~損失最少」的考量了,請察鑑!

七、本人相信貴潮州鎮公所開辦「春節假日市集」的用意是促進潮州鎮的觀光人潮與發展,並無詐欺犯行的犯意;然而『C2區』的錯誤政策在先,放縱C2區質變惡化成為「停車場」,甚至有人販售寄車位(二小時\$50元),亦屬疏於管制不作為違法等行止則有刑法背信罪之成立。

按: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既然『C2區』架設遮雨棚架之攤位區域,貴潮州鎮公所就應該負起管制管理適正措施使之不能質變惡化成為「停車場」,肇致根本不能集市營業之情事;此為本人指控貴潮州鎮公所的
錯誤政策在先,放縱C2區質變惡化成為「停車場」,甚至有人販售寄車位(二小時\$50元),亦屬疏於管制不作為違法等行止則有刑法背信罪之成立。

八、0123午間在服務中心向服務人員表示:『專程南下潮州春節假日市集就是想在過年檔期賺個紅包』、「和氣生財」、「理性平和處理個案爭議」….,也希望貴潮州鎮公所能夠「同理心」、「易地而處」、「為民服務與救濟」原則處理本件個案國賠請求行政救濟事件;只要能在國賠行政救濟程序圓滿落幕,本人基於「比例原則」、「權衡原則」,也就不會踐行其後之民事司法救濟、檢察\刑事司法救濟、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然而,潮州鎮公所竟然連國賠請求事件也不敢協議,以致必須以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個案之踐行以資救濟!
八、 國家賠償法第一條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制定之。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三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四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對於以上該等因國家公務員一時的過失所造成人民的損害,則人民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對於國家公務員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到底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
(一) 必須是公務員的行為:亦即:非出於公務員的行為,國家原則上並不負責。
(二) 必須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公務員必即就「客觀上」觀察,認為該公務員為該等行為是出於執行職務即可。
(三) 必須行為違法: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有效之判例及解釋等都包含這邊所謂的「法」。
(四) 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此乃就公務員主觀責任認定,且由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舉反證證明。
(五) 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在此不論是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權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請求。
(六) 須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亦即:必須是因為該違法行為導致損害發生,始可主張之。
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304….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包括不涉及犯罪之違法失職、涉及犯罪之犯法瀆職)~~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1:所謂『責任』應只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力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是此,本人所請救濟事項乃於法有據,事實事理合致,對造當事人潮州鎮公所及被訴人犯行\侵權行為明確,是請
鈞院鑑核,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是貴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十、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十一、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係因對造潮州鎮公所不願進行國賠協議,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本件聲請訴訟救濟係屬於程序上的聲請,且本件的對造陳順全侵權行為明確,應依據民訴法相關規定負擔本件的訴訟裁判費。
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係讓訴訟個案能夠進入實體調查審理裁判程序以資個案救濟之!
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十二、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1        0 3          0 5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三月四日星期日0511:12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夜市生意的期日及相關事項\對屏東縣潮州鎮公所提起民事國賠起訴事件(101年春節假日市集個案事件者)(潮州簡易庭101年度司潮國簡調字第2號\業經0417調解期日之調解無法達成合意之改分國簡案).doc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三11:24:31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民事庭承審法官(原為佳股承辦之101年度司潮國簡調字第2、茲因改分國簡案是否仍為同股承辦是屬法院的分案程序,茲此註記)

案由:為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侵權行為人之潮州鎮公所鎮長及建設課長犯法瀆職行止(案由:為就  貴潮州鎮公所設辦之「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之C212以及C213攤位」的個案救濟與賠償補償:)(原為潮州簡易庭佳股承辦之101年度司潮國簡調字第2號\業經0417調解期日之調解無法達成合意之改分國簡案),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國家賠償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對於系爭「國簡個案事件」提出聲明與聲請救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 ( 04 )  25586646 2558114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975 05447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1 . 旨揭各款之公務員違憲侵權行為,各款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二十萬元整,自1010305日具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 訴訟裁判費由相對人之潮州鎮公所負擔之
 3 . 請准予訴訟救助之暫免繳納相關訴訟裁判費

國賠義務機關:屏東縣政府潮州鎮公所 
地址: 92045屏東縣潮州鎮中山路38 電話: (08)7882371~4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潮州鎮公所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2010 年唯一位以工人出身的鎮長---潮州鎮長  洪明江(摘錄自網路公開資訊之潮州鎮公所首長介紹)
2 . 潮州鎮公所建設課長王建元(參照0417調解筆錄之相對人簽名)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茲因1010417業已循經  貴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之調解委員吳來順、司法事務官鍾穎慶踐行調解程序,因相對人王建元依舊否認聲請人夏興國之當事人適格性,致使調解無法合意成立,據悉本件業已改分「簡案」(簡易事件\應是國簡案),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國家賠償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出聲明與聲請救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二、關於訴訟裁判費等相關費用,請准予法律扶助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部分: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聲59號)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以及本件電子郵件附加檔案。
拙愚夏興國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聲請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訴訟救助之旨,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查:民訴法107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聲請原審法院承審法官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以資個案救濟之踐行!
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59號)裁定案的事實理由證據~~請准予訴訟聲明3. 之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旨列述如夏:
1.
29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粒支出訴訟費用
2
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
本人夏興國在原聲請狀所提供的附件即是作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亦符合最高法院(88台聲582號)判例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身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須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為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有最高法院(91台聲108號)、台高院(96台聲321號)裁定可稽證之。
前引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是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號)、台高院民事庭(96321號)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此係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職權依聲請調查聲請人當事人的資力狀況,以符合承審法官依法審判保障與救濟人民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拙愚夏興國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聲請承審法官准為依據訴訟救助救濟程序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關於本人夏興國引用:1.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2.台高院(96321號)裁定之旨係指:
A .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調查聲請人夏興國之無資力相關事實事證,此亦屬承審法官英合法調查證據作為認事用法裁判基準
B . 本人的無資力不情陷狀的事實依舊,且每況愈下….,應有飲用之必要,且應依據(釋2860)之旨,拘束性質相同(聲請訴訟救助個案)的各審級裁判規範效力
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綜上所述,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憲法第1516條、法律扶助法42等相關規定,准為本件之抗告救濟,藉由實體審判\裁判訴訟救濟個案,實現個案正義,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訴訟救濟事項,以資個案救濟之踐行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三、關於本件「國簡案」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A .. 關於傳喚證人即是原參與抽籤人:

1 . C2區之10之黃淳哲(音\因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並未將2區之10之報名表及收據影印本交付本人,本人以李文成所告知之黃淳哲(音)為之,詳請鈞院向本件相對人\即是國賠義務機關之潮州鎮公所調取C2區之10之相關資料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C2區之10之黃淳哲所繳納給潮州鎮公所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是否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於1001228日所交付者、抑或該款項為黃淳哲的自有資金

2 .  C2區之12之黃柏雄(依據相對人王建元0417提出的卷證,黃柏雄的通訊地址:屏東縣萬丹鄉灣內路19726  身份證字號:T122821797  電話:08 . 7062126  行動電話:0913303013)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C2區之12之中籤人黃柏雄是否在除夕當日(國曆1010122日期間)經(另案相對人)李文成接洽,同意與C2區之10攤位互換之

3 . C2區之13之薛澤川(依據相對人王建元0417提出的卷證,薛澤川的通訊地址:屏東縣潮州鎮富春里田新路71  身份證字號:T101840407  電話:08 . 7884373  行動電話:0933382726)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C2區之13之薛澤川所繳納給潮州鎮公所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是否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於1001228日所交付者、抑或該款項為薛澤川的自有資金


B . 關於:1 . 聲請鈞院准予試行和解或調解以及2 . 日後的訴訟程序期日請以遠距訊問\早上開庭:
1 . 關於:聲請鈞院准予試行和解或調解
查:民事訴訟法第三七七條第一項規定:『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倘若審判長認為有必要、對造「潮州鎮公所」有意願,請試行和解或調解~~一來可以省下審判長日後撰寫裁判書類的程序、另一方面本人亦以台北的個案平正冤獄為重、三來則讓本件早日確定之~~同理,審判長若認為無必要、對造不願意或,則依據法定程序調查證據、兩造當事人對質詰問辯論後為之實體裁判之!亦有最高法院(69台上1134)、(92台上114)判例可稽!

關於:2 試行調解和解或開庭審理訊問期日請准本人在中院遠距訊問室依據遠距訊問方式為之:
拙愚夏興國目前暫居后里家宅,距離屏東市、潮州鎮二百多公里,當日往返的車費一千多元以及在途時間等情,倘若鈞院准為試行和解\調解,請向中院洽借遠距訊問室,讓本人夏興國就近為之。
關於:日後的訴訟程序期日請以遠距訊問\早上開庭,最好能夠一個期日(早上或早上下午併同開庭之當日審結)為之,省卻日後往返訟累!  是請鈞院日後的訴訟程序期日請以遠距訊問\早上開庭。
倘若本項之『關於:2 試行調解和解或開庭審理訊問期日請准本人在中院遠距訊問室依據遠距訊問方式為之:』未獲鈞院同意,誠請鈞院准為本件能夠同一期日之早上或早上下午為之。
0417的調解期日為例,本人在后里火車站搭乘0521的火車、經過轉乘,抵達潮州火車站約1000、坐計程車到貴潮州簡易庭剛好趕上1010的原訂調解時間;是此,鈞院擬定前開之期日時間,亦請准予比照前例,准以『早上1010以後』或『早上1010以後接續下午開庭』,期能同一期日就完成該案的訴訟程序


C、關於:4 . 請資助開庭之在途旅費
拙愚夏興國「夜市小火車」設攤等情,不但沒有賺到錢反而賠了不少錢(十多萬元),若是趕赴屏東市或潮州鎮開庭,往返在途旅費及餐費超過一千元(按:潮州火車站~~貴潮州簡易庭因為公車極少,需搭乘計程車之、單趟車資一百元),是請鈞院,請准予資助該日的在途旅費及餐費,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與訴訟救濟權之憲至法治本旨!


D、關於相對人潮州鎮公所洪明江、王建元日後所提出的書狀及附件,請將繕本郵寄或電子郵件送達拙愚夏興國之(本項可由鈞院以裁定或開庭傳票註記之),以資拙愚針對相對人提出的答辯意見提出本人的論述與指摘,以利個案事件順利順暢進行之!

五、關於訴請相對人潮州鎮公所國家賠償之三倍懲罰性賠償乙節:
拙愚1010130國賠請求行政救濟狀,原僅係求償新台幣五萬元整(1 . 攤位費損失:新台幣一萬元、2 . 來回車資及時間成本:新台幣一萬元、 3 . 營業損失:新台幣三萬元),惟因相對人收到本人的前開國賠請求狀後不但不踐行國賠詳亦反而以書函(1010308.潮鎮建字第1010001388號函)否認請求權人既是被害人夏興國的當事人適格性,0417調解期日亦是相對人王建元如是堅持否認聲請調解人即是被害人夏興國的當事人適格性,以致無法達致調解合意等情。
查:拙愚夏興國開辦之「大主國火車隊~~夜市設攤之兒童育樂小火車」爰以在1010123日(星期一、大年初一、自由日)正式營業;在除夕圍爐家宴後之大年初一凌晨時分隨即專程開車南下貴屏東縣潮州鎮參與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C212以及C213攤位」。
拙愚夏興國是一位相當堅持與急公好義之人~~在歷經本件個案事件遭致貴潮州鎮公所的凌遲侵凌貴屏東縣政府潮州鎮公所設辦之「「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之C212以及C213攤位」根本不可能集市營業,造成國賠請求權人即是被害人夏興國虧本虧很大」),資以理性平和希冀能夠和平圓滿解決此一個案爭議,資依據法定程序請求國家賠償行政救濟事;竟然在收受本人1010130國賠請求狀後依然沒有進行國賠協議,顯然不願意在行政救濟程序處理之,是此,提起本件民事國賠起訴事件以資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再查:春節假日市集的中籤人將攤位全力買賣轉讓等情,早已是相對人知悉與默許的模式(參閱0417調解程序之監視錄影光碟及該筆錄之聲請人夏興國陳述),卻以之否認夏興國的當事人適格性,顯然將相關應承負的國賠責任推卸一乾二淨,核非洽適,有違「為民服務」、「有違法事實、有違法責任」、「積極負責」的規範,是此,請求三倍懲罰性賠償,據此,貴潮州鎮公所「春節假日市集」的『C2區』錯誤政策所致使被害人夏興國損失與權利受違法侵害等情所造成的,爰予訴訟聲明:
1 . 攤位費損失:新台幣一萬元、
2 . 來回車資及時間成本:新台幣一萬元、
3 . 營業損失:新台幣三萬元
4 . 懲罰性賠償與被訴人行止犯行綜合考量(考量被訴人的決策、侵權行為、涉及背信罪等):新台幣十五萬元
合計:新台幣二十萬元,應由貴潮州鎮公所負擔賠償之,故在系爭國家賠償請求行政救濟之超過一個月不協議後、0417調解期日不成立後,隨即0417調解筆錄聲明與聲請陳述、本件(0418書狀)再次聲明與聲請救濟提此本件民事國賠起訴事件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當然本件會經由鈞院調查審理後所得心證與事實認定,會對兩造的訴訟聲明做成裁判,請察鑑之!
按:本人的「大主國火車隊」為了能趕在春節年假期間營業,101234月的應付車貸款項、信用卡刷卡簽帳款項將近有十萬元之譜,卻因上情不但沒有收入反而造成損失,應向侵權行為人求償之;考量相對人之潮州鎮公所違法在先、事後不予救濟等情,爰予提出前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請察鑑!

六、本人相信貴潮州鎮公所開辦「春節假日市集」的用意是促進潮州鎮的觀光人潮與發展,並無詐欺犯行的犯意;然而『C2區』的錯誤政策在先,放縱C2區質變惡化成為「停車場」,甚至有人販售寄車位(二小時\$50元),亦屬疏於管制不作為違法等行止則有刑法背信罪之成立。

按: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既然『C2區』架設遮雨棚架之攤位區域,貴潮州鎮公所就應該負起管制管理適正措施使之不能質變惡化成為「停車場」,肇致根本不能集市營業之情事;此為本人指控貴潮州鎮公所的
錯誤政策在先,放縱C2區質變惡化成為「停車場」,甚至有人販售寄車位(二小時\$50元),亦屬疏於管制不作為違法等行止則有刑法背信罪之成立。

七、0123(即是大年初一)午間在服務中心向服務人員吳美玉、吳心緹表示:『專程南下潮州春節假日市集就是想在過年檔期賺個紅包』、「和氣生財」、「理性平和處理個案爭議」….,也希望貴潮州鎮公所能夠「同理心」、「易地而處」、「為民服務與救濟」原則處理本件個案救濟事件;只要能在國賠行政救濟程序圓滿落幕,本人基於「比例原則」、「權衡原則」,也就不會踐行其後之民事司法救濟、檢察\刑事司法救濟、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然而,潮州鎮公所竟然連國賠請求事件也不敢協議、0417調解期日的相關行止等情,以致必須以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個案之踐行以資救濟!
 
八、 國家賠償法第一條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制定之。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三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四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包括不涉及犯罪之違法失職、涉及犯罪之犯法瀆職)~~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1:所謂『責任』應只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力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是此,本人所請救濟事項乃於法有據,事實事理合致,對造當事人潮州鎮公所及被訴人犯行\侵權行為明確,是請
鈞院鑑核,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是貴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程序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十、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十一、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係因對造潮州鎮公所不願進行國賠協議、復於0417調解期日依舊否認被害人夏興國之當事人適格性以致調解無法兩造合意成立之,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本件聲請訴訟救濟係屬於程序上的聲請,且本件的對造陳順全侵權行為明確,應依據民訴法相關規定負擔本件的訴訟裁判費。
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係讓訴訟個案能夠進入實體調查審理裁判程序以資個案救濟之!
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十二、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1        0 4        1 8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三12:18:08 P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夜市生意的期日及相關事項\對屏東縣潮州鎮公所提起民事國賠起訴事件(101年春節假日市集個案事件者)(潮州簡易庭101年度司潮國簡調字第2號\業經0417調解期日之調解無法達成合意之改分國簡案).doc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星期五9:08:47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民事庭承審法官(原為佳股承辦之101年度司潮國簡調字第2、茲因改分國簡案是否仍為同股承辦是屬法院的分案程序,茲此註記)

案由:為就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侵權行為人之潮州鎮公所鎮長洪明江及建設課長王建元違法侵害被害人即是起訴人夏興國財產權工作權之犯法瀆職行止(案由:為就  貴潮州鎮公所設辦之「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之C212以及C213攤位」的個案救濟與賠償補償:)(原為潮州簡易庭佳股承辦之101年度司潮國簡調字第2號\業經0417調解期日之調解無法達成合意之改分國簡案),業經0417調解期日之調解不成立、0418(三)另行具狀提起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資提出聲明與聲請救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其他:詳卷)

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詳卷
國賠義務機關:屏東縣政府潮州鎮公所 
地址: 92045屏東縣潮州鎮中山路38 電話: (08)7882371~4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潮州鎮公所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2010 年唯一位以工人出身的鎮長---潮州鎮長  洪明江(摘錄自網路公開資訊之潮州鎮公所首長介紹)
2 . 潮州鎮公所建設課長王建元(參照0417調解筆錄之相對人簽名)


資提出聲明與聲請救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一、關於相對人\被訴人即是潮州鎮鎮長洪明江自詡「2010年第一位工人出身的鎮長」:
相對人\被訴人即是潮州鎮鎮長洪明江自詡「2010年第一位工人出身的鎮長」(摘錄自網路公開資訊之潮州鎮公所首長介紹)理應瞭解「做工仔人的心酸艱苦」、「夜市人生如同現代游牧民族走馬燈般地隨著夜市行走」加倍付出努力所換取緊緊維持溫飽「一口飯」的維持生計。
二、只要相對人洪明江鎮長以降之潮州鎮公所、潮州鎮代表會在任的公務員之六歲以下小朋友20位以上能夠在系爭場地(按:即是盧山路之C2區之12C2區之13)(左右兩側質變惡化成為停車場、一邊是臭水溝、另一邊是沒有任何管制在狹長道路雙向通車的盧山路)乘坐「兒童育樂搖擺小火車」(夏稱小火車)超過二小時以上(發生意外由其親屬自行負責),本人就撤回本件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個案事件,並不得另行踐行其他的「雙訴」(訴願、訴訟)救濟。
同理,既然洪明江以降的前開公務機關\公務員不敢讓自身小孩在那種環境搭乘「小火車」,又如何能夠安心地讓其他小朋友在那種環境搭乘「小火車」呢?  難道相對人洪明江係以俗諺之「別人的小孩死不完」作為擔任鎮長、舉辦春節假日市集的最高原則嗎?
民選首長有稱「地方父母官」,在現代憲治法治國家則是「為民服務的公僕」,這是很淺顯的為官之道,相信洪明江競選鎮長期間亦有如此的公開政見。
基此證明,101年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的「C2區」係因國賠義務機關潮州鎮公所\相對人洪明江、王建元的錯誤政策在先、疏於管制在後所造成的不能集市營業的不情陷狀,構成抵觸憲法第1524條、國賠法12條的國賠責任,應准為本件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之!

三、本人0123(大年初一)午間已經向服務中心人員反映『C2區』不適合設攤(附件一)。
然而『C2區』的錯誤政策在先,放縱C2區質變惡化成為「停車場」,甚至有人販售寄車位(二小時\$50元),亦屬疏於管制不作為違法等行止。
「停車場」符不符合「101年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活動計畫報名表」之說明(7)販售類別所限定的營業項目呢?

四、在潮州鎮101年度春節假日市集攤位位置圖之附註說明:『本所因應活動辦理情形,保留最後調整及開放備用區之權利。』;所謂備用區則是C1  52格、C2  90  142格」:
既然是「備用區」,且貴潮州鎮公所「長」級官員明知前開備用區的地理位置與環境根本不適合設攤~~尤其C2區~~卻依舊堅持開放使用C2區,而且開放C2區後竟然不作任何適度管理,以致C2區淪陷成為停車場、空城造成拙愚的財產損失(攤位費及預期的營業收入),
是此在系爭國賠請求行政救濟事件未獲救濟,以本件民事國賠起訴事件司法救濟之踐行!
請問:將備用區之C2區開放使用係何人的決定? 
既然決定將備用區之C2區開放使用為「101年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的活動區域,就應該比照「屏東縣潮州鎮101年春節假日市集活動攤位使用繳費收據」之說明(2):「….其餘時間活動區域進紙汽機車進入,場內補貨工具請自備。」,將2區之盧山路比照活動區域設置路障與交管,禁止汽機車進入;然而事實上卻讓C2區質變惡化成為「停車場」~~不但讓狹長的盧山路(按:該道路一側已經搭起棚帳成為C2區)成為雙向通車汽機車的繁忙道路、更讓C2區的因故沒有進駐的攤位質變惡化成為「停車場」,肇致本件的個案救濟,當然應歸責予國賠義務機關潮州鎮公所\相對人洪明江、王建元。

五、以彼之茅,攻彼之盾~~以國賠義務機關潮州鎮公所\相對人洪明江、王建元(以夏簡稱:對造)的書證與陳述來證明之:
1 . 相對人王建元在1010417調解期日陳述:『….,我們知道外面有攤位申請人私下轉賣攤位權利,這部分有人檢舉我們查證屬實,會取消該申請人之資格。』(按:王建元當時有提及:查證屬實後該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在參與抽籤之褫奪抽籤權利行政罰)
既然如此,本人夏興國以被害人身份提出方案,請對造應予依據法定程序查辦與救濟:
1 . 繳費收據說明二最後一句:『….。本收據請於市集活動期間隨時攜帶,以備查驗。』,只要對造在該春節假日市集活動時間踐行「查驗」,就可以知道外面有攤位申請人私下轉賣攤位權利的程度與嚴重性。 
對造在該市集活動期間有無踐行必要的查驗程序?  若有,請提供書冊書證;若無,則是對造的怠惰不作為違法!
2 .
對造從中籤人名冊與繳費收據明細,逐一以電話或親自到府查證系爭攤位中籤人在該市集活動期間有無親自到該市集營業、抑或將中籤之攤位權利買賣轉讓,以可以知道相關真實。
3 . 依據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行政罰法的規定,公務機關\公務員只能依據法定程序處罰人民,且需提供受處罰人民之權利救濟管道。  對造要踐行相關的行政罰之權義時,請務必遵守『應依據法定程序才能處罰人民』之憲治法治本旨!
4 .
開放備用區之C2區為101年春節假日市集活動區域的決定人是洪明江鎮長、或王建元建設課長、或是以會議決議為之?  請對造提供相關會議記錄證明之!
5 .
既然開放備用區之C2區為101年春節假日市集活動區域,為何沒有比照『活動區域禁止汽機車進入』的強制規定,在2區所在之盧山路建立路障與交管呢?  為何讓2區的多數攤位質變惡化成為「停車場」呢?  為何本人0123午間即時反應有人在C區攤位違法以收費停車(2小時五十元)的情事時,對造也沒有作任何的取締、驅離呢?
6 . 繳費收據說明三:『嚴禁….及違法行為攤販申請、設攤,如有違規,本所將予以驅離,恕不退費。』。  請問:「在C2區攤位設置收費停車場」有無違反相關規定?  對造有無進行驅離取締呢?  為何對造放任活動區域之2區質變惡化成為「停車場」呢?  成為停車場(違法收費或駕駛人自行停放者皆有之)後的C2區如何可能成為正常的活動區域及攤位的使用營業呢。
7 . 相對人王建元在0417調解期日提及會針對C2區之1213之中籤繳款人之黃柏雄、薛澤川懲處三年停權(按:另案相對人李文成在0122除夕五晚間將C區之10黃淳哲VS.C2區之12黃柏雄者對調),即是證明本人夏興國1001227交付另案相對人李文成的新台幣一萬元,是經由李文成囑託C2區之13之中籤繳款人之薛澤川、C區之10黃淳哲繳入潮州鎮公所的公庫,證明本人夏興國為事實上、實質上的被害人,具有提起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之被害人當事人適格性。

六、錯誤的政策比貪污更可怕,潮州鎮公所以及被訴人應記取「重蹈覆轍」、「徒增民怨」的個案教訓,准為拙愚擬議與聲明救濟事項,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已經是為貴潮州鎮公所「最大利益~~損失最少」的考量了,請察鑑!
據此,貴潮州鎮公所「春節假日市集」的『C2區』錯誤政策所致之個案所造成的:
1 . 攤位費損失:新台幣一萬元、
2 . 來回車資及時間成本:新台幣一萬元、
3 . 營業損失:新台幣三萬元
4 . 懲罰性賠償與被訴人行止犯行綜合考量(考量被訴人的決策、侵權行為、涉及背信罪等):新台幣十五萬元
合計:新台幣二十萬元,應由對造之國賠義務機關潮州鎮公所\相對人洪明江、王建元負擔賠償之,故在系爭國家賠償請求行政救濟之超過一個月不協議、0417調解不成立後,提此本件民事國賠起訴事件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按:本人的「大主國火車隊」為了能趕在春節年假期間營業,10123月的應付車貸款項、信用卡刷卡簽帳款項將近有十萬元之譜,卻因上情不但沒有收入反而造成損失,應向侵權行為人求償之;考量對造的「最大利益~~損失最少」的考量了,請察鑑!

七、電影「第一滴血第  集」之男主角藍波(RAMBO)在該片最後一段的「抓住基地指揮官衣領並怒斥之」劇詞:
找出那些被越共抓住的美軍俘虜並營救回國,….,如果你不去作,我會回來找你。」(概意),
既然對造有前開的違憲違法犯行,致使C2區不可能營業集市,讓系爭中籤繳費人無法在該市集營業等情,對造應將C區在該市集的中籤繳款人自1001228繳費日起至清償還款日止
加計5%年息來返還C2區的中籤繳款人之,作為補償;也算是對造應為之事後補償救濟之措施。
如果對造不同意為之;本人會依據公益訴願\公益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9條參照)、刑事訴訟法、監察法的相關規定踐行相關的罪行罰定主義雙訴(訴願與訴訟)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是此,本人所請救濟事項乃於法有據,事實事理合致,對造當事人潮州鎮公所及被訴人犯行\侵權行為明確,是請
鈞院鑑核,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是貴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程序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十、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十一、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係因對造潮州鎮公所不願進行國賠協議、復於0417調解期日依舊否認被害人夏興國之當事人適格性以致調解無法兩造合意成立之,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本件聲請訴訟救濟係屬於程序上的聲請,且本件的對造陳順全侵權行為明確,應依據民訴法相關規定負擔本件的訴訟裁判費。
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係讓訴訟個案能夠進入實體調查審理裁判程序以資個案救濟之!
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十二、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1        0 4        1 8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三12:18:08 P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夜市生意的期日及相關事項\對屏東縣潮州鎮公所提起民事國賠起訴事件(101年春節假日市集個案事件者)(潮州簡易庭101年度司潮國簡調字第2號\業經0417調解期日之調解無法達成合意之改分國簡案).doc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星期二1:29:16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522(二)期日


  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子股王政傑承審法官、林天化書記官 101潮國簡1號) 鈞鑑:  

案由:為就  鈞院(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子股)承審(101潮國簡1號)個案事件,請准予起訴人即是被害人夏興國聲請閱卷,並請准予:0528(一)下午1330~~1430閱卷之、抑或鈞院書記官予以影印相關卷證郵寄拙愚夏興國之,以利瞭解案件進行情形以及準備訴訟實施等相關訴訟程序事:

說明:
一、查:鈞院(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子股)承審(101潮國簡1號)個案事件,排定(0528)審理言詞辯論期日在案,為能讓請拙愚夏興國瞭解案件進行情形以及準備訴訟實施等相關訴訟程序事,請准予起訴人即是被害人夏興國本件聲請閱卷,並請准予:
1 . 0528(一)下午1330~~1430閱卷之、
2 . 鈞院書記官予以影印相關卷證郵寄:(鈞院0523下班前郵寄、拙愚可在0525週五之前收到)
3 . 遵依審判長尊意裁示為之!
二、本件閱卷聲請是要瞭解對造當事人潮州鎮公所提出的書狀及附件的內容及鈞院調取的相關卷證~為能明瞭相對人潮州鎮公所的相關答辯內容,請准以閱卷;倘若鈞院准予本件閱卷,茲因請准以前述建議方案擇一為之、抑或遵依審判長尊意裁示為之!
三、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子股王政傑承審法官、林天化書記官 101潮國簡1號)公鑑
                1 0 1        0 5       2 2  
拙愚 夏 國             敬筆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星期二1:40:03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夜市生意的期日及相關事項\對屏東縣潮州鎮公所提起民事國賠起訴事件(101年春節假日市集個案事件者)(潮州簡易庭101年度司潮國簡調字第2號\業經0417調解期日之調解無法達成合意之改分國簡案).doc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星期日3:29:38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528(一)期日


  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子股王政傑承審法官、林天化書記官 101潮國簡1號) 鈞鑑:  

案由:為就  鈞院(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子股)承審(101潮國簡1號)個案事件之0528(一)下午審理言詞辯論期日,爰予聲明與聲請救濟事:

說明:

一、查:鈞院(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子股)承審(101潮國簡1號)個案事件,排定(0528)審理言詞辯論期日在案,爰予聲明與聲請救濟事,請予踐行司法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二、依據潮州鎮公所1010521 . 潮鎮建字第1010007550號函所檢送鈞院(潮州簡易庭子股)之(101潮國簡1號)個案事件之民事答辯狀及其附件,爰予指摘批駁如夏:

相對人王建元在0417調解期日提及會針對C2區之1213之中籤繳款人之黃柏雄、薛澤川懲處三年停權(按:另案相對人李文成在0122除夕五晚間將C區之10黃淳哲VS.C2區之12黃柏雄者對調),即是證明本人夏興國1001227交付另案相對人李文成的新台幣一萬元,是經由李文成囑託C2區之13之中籤繳款人之薛澤川、C區之10黃淳哲繳入潮州鎮公所的公庫,證明本人夏興國為事實上、實質上的被害人,具有提起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之被害人當事人適格性。  易言之,若是否認本人夏興國在本件民事損賠個案訴訟之當事人適格性,
那麼本人1001227將系爭一萬元交付李文成以及系爭一萬元的流向就是有人涉犯詐欺罪或背信罪犯行、若是流入潮州鎮公所的公庫(亦即C210C213者;經過李文成交涉交換而成為C212C213者),請問對造潮州鎮公所哪一位公務員要出面承負涉及貪瀆、違法徵收、詐欺、背信等刑事犯罪的刑事責任呢?  難道對造潮州鎮公所敢找「人頭」來揹案吃罪承負刑責嗎?

A .  依據潮州鎮公所<101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活動計畫報名簡章>第二點之(三)並未將C2區之盧山路列入本次活動設攤範圍;此證明,將『盧山路列入C2區備用區』是在該要點頒佈後才「臨時」決定列入、復且將『盧山路列入C2區備用區』列入活動範圍並決定「開放C2備用區」後並未同步將上開路段列入第二點之(二)之:『….劃設為行人徒步區、進紙汽機車通行、道路兩旁禁止停車』的範圍,致使開放『盧山路列入C2區備用區』成為設攤活動範圍後之盧山路原本僅是雙向各一車道的兩線車到道路,其中一線車道列入活動設攤區域並搭起棚架,僅存單一車道要讓雙向的來車擁擠使用,復因「春節假日市集」活動期間正處農曆除夕春節期間,老老少少男男女女或是徒步、或是腳踏車、或是三輪車、或是推輪椅….散步其中,佐以『盧山路C2區並未設攤區域』質變惡化成為「停車場」,本人1010123(出一)午間即時向服務中心人員反應,然而服務中心人員並未改善或驅趕(按:停車場不是設攤活動種類,應屬違反規定,服務中心人員應受理繫屬後即時驅趕或諭令時刻改善之),坐視不理、麻木不仁地坐令該區域質變惡化成為「停車場」。
君可見:此時的『盧山路C2區』已經成為:
1 . 一邊已是既成的排水溝(按:當時有臭味)
2 . 左右兩側質變惡化成為「停車場」
3 . 僅存一側是原來盧山路的一線車道;此時的擁擠狹窄單一車道必須同時容納:
           A. 原先雙向通車的各式四輪、二輪的汽機車、往往在會車期間險象環生。
           B. 老老少少男男女女或是徒步、或是腳踏車、或是三輪車、或是推輪椅….散步其中
如此的場景~~原來僅是逃難期間才會出現的景象~~乃是極大風險危險,若是小朋友在此搭乘「小火車」乃是驚心肉跳膽顫心驚,大人也不可能讓小朋友冒此極大的危險風險為之;亦即,根本不可能可以「安全無虞」地營業設攤。
既然開放備用區之C2區為101年春節假日市集活動區域,為何沒有比照『活動區域禁止汽機車進入』的強制規定,在C2區所在之盧山路建立路障與交管呢?  為何讓2區的多數攤位質變惡化成為「停車場」呢?  為何本人0123午間即時反應有人在C區攤位違法以收費停車(2小時五十元)的情事時,對造也沒有作任何的取締、驅離呢?

B . 本人在0123午間向服務中心人員反映上情,然而服務中心人員並未改善或驅趕(按:停車場不是設攤活動種類,應屬違反規定,服務中心人員應受理繫屬後即時驅趕或諭令時刻改善之),坐視不理、麻木不仁地坐令該區域質變惡化成為「停車場」;此係本人0417調解期日指摘對造『違法在先、怠惰在後』之緣由!
繳費收據說明三:『嚴禁….及違法行為攤販申請、設攤,如有違規,本所將予以驅離,恕不退費。』。  請問:「在C2區攤位設置收費停車場」有無違反相關規定?  對造有無進行驅離取締呢?  為何對造放任活動區域之2區質變惡化成為「停車場」呢?  成為停車場(違法收費或駕駛人自行停放者皆有之)後的C2區如何可能成為正常的活動區域及攤位的使用營業呢?
亦即,對造潮州鎮公所不敢處罰重大明顯公然違法將C2區挪用為「停車場」之人民;卻要在本人夏興國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最輕微」「最基本」之民事調解與起訴司法救濟程序後就要對
系爭權利人施行「三年停權」處罰云云,如此行徑等同報復性處罰、不平等錯待~~只要對造潮州鎮公所趕違法處罰人民、本人夏興國就會踐行雙訴救濟權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必行!

C .相對人王建元在1010417調解期日陳述:『….,我們知道外面有攤位申請人私下轉賣攤位權利,這部分有人檢舉我們查證屬實,會取消該申請人之資格。』(按:王建元當時有提及:查證屬實後該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在參與抽籤之褫奪抽籤權利行政罰),只要對造在春節假日市集活動期間依照原先計畫予以「實地稽查」就可以瞭知『私下轉賣攤位權利』的比率非常高。  亦即,對造並活動期間未做任何的稽查、且明知上情行之有年,形同默許默認。

D . 以該活動計畫限定每人只能抽一個攤位,不許轉讓交換云云~~只要是系爭攤位老闆是使用二個以上的攤位者(按:特區經公開公平招標程序,不在此節指摘之列),尤其還有十多個攤位者(如:夾娃娃機)….,都是經過攤位權利買賣、交換,才可能併合在連續緊密相連的攤位範圍內;此部分,對造亦是事先知情,證明默許默認中籤者私下買賣交換攤位權利。

E .  相對人王建元在1010417調解期日陳述:『….,我們知道外面有攤位申請人私下轉賣攤位權利,這部分有人檢舉我們查證屬實,會取消該申請人之資格。』(按:王建元當時有提及:查證屬實後該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在參與抽籤之褫奪抽籤權利行政罰)。
須知: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一法定程序之處罰,得拒絕之。』(一體兩面之解釋:公務員不得違反法定程序處罰人民、公務員只能依據法定程序處罰人民)、違反法定程序之處罰應視同違憲法第24條之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之情事。 
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中央法規標準法定有明文。此法律包括實體法、程序法、證據法、正當法律程序。  亦即,對造潮州鎮公所要處罰人民必須依據法定程序為之、且必須用書面為之、給予受處罰人可以依據訴願與訴訟程序救濟~~在此鄭重忠告對造:如果對造要違反法定程序處罰人民(按:例如不作任何的書面處罰卻私下做成記錄將若干人民列為三年拒絕往來戶),本人一定會依據法定程序踐行相關的告發犯罪、告訴、自訴以及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
依據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行政罰法的規定,公務機關\公務員只能依據法定程序處罰人民,且需提供受處罰人民之權利救濟管道。  對造要踐行相關的行政罰之權義時,請務必遵守『應依據法定程序才能處罰人民』之憲治法治本旨!

F .  開放備用區之C2區為101年春節假日市集活動區域的決定人是洪明江鎮長、或王建元建設課長、或是以會議決議為之?  請對造提供相關會議記錄證明之!

G . 對造潮州鎮公所所檢附的101年春節假日市集活動照片八張云云,就是沒有將C2區拍照~~
顯證:C2區當時已經淪陷了、不可能設攤營業了;此係對造潮州鎮公所的錯誤政策在先、怠惰疏忽不敢管制在後的一連串違法失職犯法讀執行止所致,當然應該承負相關的國賠責任!

H . 其他(引用調解及本件的個案書狀指摘論述者)


三、錯誤的政策比貪污更可怕,潮州鎮公所以及被訴人應記取「重蹈覆轍」、「徒增民怨」的個案教訓,准為拙愚擬議與聲明救濟事項,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蘭黛司曾提到:『法治國的最大敵人是冷淡冷漠的人民!』
拙愚夏興國則將之改寫為:『盜治國最大的強盜海盜就是麻木麻痺不仁又不是人的犯法瀆職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等違憲違法犯行!』
法諺:「無公義、無共和!」(按:無公義的公權力即等同海盜強盜)~~舉輕明重、一葉知秋~~由本個案事件歷經陳情、請求國家賠償、調解、民事起訴審理裁判程序,對造潮州鎮公所及其洪明江鎮長、王建元課長將被害人夏興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完全否認到底、反而變本加厲地要對若干特定人民施行報復性處罰之「停權三年」云云,實在不應該!(按:本人業已鄭重忠告在案,對造若要堅持違法犯法,那是自找刑受\自作自受!)


四、電影「第一滴血第二集」之男主角藍波(RAMBO)在該片最後一段的「抓住基地指揮官衣領並怒斥之」劇詞:
找出那些被越共抓住的美軍俘虜並營救回國,….,如果你不去作,我會回來找你。」(概意),
既然對造有前開的違憲違法犯行,致使C2區不可能營業集市,讓系爭中籤繳費人無法在該市集營業等情,對造應將C區在該市集的中籤繳款人自1001228繳費日起至清償還款日止
加計5%年息來返還C2區的中籤繳款人之,作為補償;也算是對造應為之事後補償救濟之措施。
如果對造不同意為之;本人會依據公益訴願\公益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9條參照)、刑事訴訟法、監察法的相關規定踐行相關的罪行罰定主義雙訴(訴願與訴訟)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五、是此,本人所請救濟事項乃於法有據,事實事理合致,對造當事人潮州鎮公所及被訴人犯行\侵權行為明確,是請
鈞院鑑核,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是貴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程序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七、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係因對造潮州鎮公所不願進行國賠協議、復於0417調解期日依舊否認被害人夏興國之當事人適格性以致調解無法兩造合意成立之,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本件聲請訴訟救濟係屬於程序上的聲請,且本件的對造陳順全侵權行為明確,應依據民訴法相關規定負擔本件的訴訟裁判費。
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係讓訴訟個案能夠進入實體調查審理裁判程序以資個案救濟之!
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八、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民事庭子股王政傑承審法官、林天化書記官 101潮國簡1號)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1        0 5        2 8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三12:18:08 PM寫畢




30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夜市生意的期日及相關事項\對對潮州簡易庭子股(101潮國簡1號)判決之上訴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五9:53:16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625(一)期日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夜市生意的期日及相關事項\對屏東縣潮州鎮公所提起民事國賠起訴事件(101年春節假日市集個案事件者).doc
二○一二年三月四日星期日2:49:35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子股王致傑承審法官(101潮國簡1號)    轉呈
             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鈞鑑:     

案由:為對  鈞院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子股王致傑承審法官審理(101潮國簡1號)提起上訴救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上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 ( 04 )  25586646 2558114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975 05447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上訴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1 . 原審判決應予廢棄;並請准為旨揭各款之公務員違憲侵權行為,各款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二十萬元整,自1010305日具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 訴訟裁判費由相對人之潮州鎮公所負擔之
 3 . 請准予訴訟救助之暫免繳納相關訴訟裁判費


國賠義務機關:屏東縣政府潮州鎮公所 
地址: 92045屏東縣潮州鎮中山路38 電話: (08)7882371~4

被上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潮州鎮公所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2010 年唯一位以工人出身的鎮長---潮州鎮長  洪明江(摘錄自網路公開資訊之潮州鎮公所首長介紹)
2 . 潮州鎮公所建設課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二五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06.
屏院(潮州簡易庭)
1010611
101潮國簡1
子股
王致傑
起訴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潮州鎮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10105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夏: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國家賠償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民事國賠事件之上訴救濟,,請予踐行民訴事件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二、關於訴訟裁判費等相關費用,請准予法律扶助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部分:
引用原審准為訴訟救助之個案卷證。

二、關於國賠義務機關、被訴人的犯罪事實\侵權行為:引用1010130國賠請求行政救濟狀之旨摘控訴!

三、關於本件「國簡上訴案」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A .. 關於傳喚證人即是原參與抽籤人:(按:茲因原審均未與傳喚證人,是請上訴法院傳喚之,以明真實!)

1 . C2區之10之黃淳哲(音\因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並未將2區之10之報名表及收據影印本交付本人,本人以李文成所告知之黃淳哲(音)為之,詳請鈞院向本件相對人\即是國賠義務機關之潮州鎮公所調取C2區之10之相關資料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C2區之10之黃淳哲所繳納給潮州鎮公所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是否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於1001228日所交付者、抑或該款項為黃淳哲的自有資金

2 .  C2區之12之黃柏雄(依據相對人王建元0417提出的卷證,黃柏雄的通訊地址:屏東縣萬丹鄉灣內路19726  身份證字號:T122821797  電話:08 . 7062126  行動電話:0913303013)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C2區之12之中籤人黃柏雄是否在除夕當日(國曆1010122日期間)經(另案相對人)李文成接洽,同意與C2區之10攤位互換之

3 . C2區之13之薛澤川(依據相對人王建元0417提出的卷證,薛澤川的通訊地址:屏東縣潮州鎮富春里田新路71  身份證字號:T101840407  電話:08 . 7884373  行動電話:0933382726)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C2區之13之薛澤川所繳納給潮州鎮公所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是否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於1001228日所交付者、抑或該款項為薛澤川的自有資金


四、 國家賠償法第一條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制定之。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三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四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系爭之「101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的主辦單位為:潮州鎮公所,並發函屏東縣政府備查在案,當然應認定是由公務機關之「潮州鎮公所」主辦,相關的侵權行為\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權利或自由者(夏稱:公務員侵權行為),當然應有國賠責任;據此,原審判決理由四的認定等情,核為理由矛盾、認事用法錯誤之違法。

是此,本人所請救濟事項乃於法有據,事實事理合致,原審判決違背法令等情,對造當事人潮州鎮公所及被訴人犯行\侵權行為明確,是請
鈞院鑑核,准為所請之上訴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是貴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五、依據潮州鎮公所1010521 . 潮鎮建字第1010007550號函所檢送鈞院(潮州簡易庭子股)之(101潮國簡1號)個案事件之民事答辯狀及其附件,爰予指摘批駁如夏:

相對人王建元在0417調解期日提及會針對C2區之1213之中籤繳款人之黃柏雄、薛澤川懲處三年停權(按:另案相對人李文成在0122除夕五晚間將C區之10黃淳哲VS.C2區之12黃柏雄者對調),即是證明本人夏興國1001227交付另案相對人李文成的新台幣一萬元,是經由李文成囑託C2區之13之中籤繳款人之薛澤川、C區之10黃淳哲繳入潮州鎮公所的公庫,證明本人夏興國為事實上、實質上的被害人,具有提起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之被害人當事人適格性。  易言之,若是否認本人夏興國在本件民事損賠個案訴訟之當事人適格性,
那麼本人1001227將系爭一萬元交付李文成以及系爭一萬元的流向就是有人涉犯詐欺罪或背信罪犯行、若是流入潮州鎮公所的公庫(亦即C210C213者;經過李文成交涉交換而成為C212C213者),請問對造潮州鎮公所哪一位公務員要出面承負涉及貪瀆、違法徵收、詐欺、背信等刑事犯罪的刑事責任呢?  難道對造潮州鎮公所敢找「人頭」來揹案吃罪承負刑責嗎?

A .  依據潮州鎮公所<101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活動計畫報名簡章>第二點之(三)並未將C2區之盧山路列入本次活動設攤範圍;此證明,將『盧山路列入C2區備用區』是在該要點頒佈後才「臨時」決定列入、復且將『盧山路列入C2區備用區』列入活動範圍並決定「開放C2備用區」後並未同步將上開路段列入第二點之(二)之:『….劃設為行人徒步區、禁止汽機車通行、道路兩旁禁止停車』的範圍,致使開放『盧山路列入C2區備用區』成為設攤活動範圍後之盧山路原本僅是雙向各一車道的兩線車到道路,其中一線車道列入活動設攤區域並搭起棚架,僅存單一車道要讓雙向的來車擁擠使用,復因「春節假日市集」活動期間正處農曆除夕春節期間,老老少少男男女女或是徒步、或是腳踏車、或是三輪車、或是推輪椅….散步其中,佐以『盧山路C2區並未設攤區域』質變惡化成為「停車場」,本人1010123(出一)午間即時向服務中心人員反應,然而服務中心人員並未改善或驅趕(按:停車場不是設攤活動種類,應屬違反規定,服務中心人員應受理繫屬後即時驅趕或諭令時刻改善之),坐視不理、麻木不仁地坐令該區域質變惡化成為「停車場」。
君可見:此時的『盧山路C2區』已經成為:
1 . 一邊已是既成的排水溝(按:當時有臭味)
2 . 左右兩側質變惡化成為「停車場」
3 . 僅存一側是原來盧山路的一線車道;此時的擁擠狹窄單一車道必須同時容納:
           A. 原先雙向通車的各式四輪、二輪的汽機車、往往在會車期間險象環生。
           B. 老老少少男男女女或是徒步、或是腳踏車、或是三輪車、或是推輪椅….散步其中
如此的場景~~原來僅是逃難期間才會出現的景象~~乃是極大風險危險,若是小朋友在此搭乘「小火車」乃是驚心肉跳膽顫心驚,大人也不可能讓小朋友冒此極大的危險風險為之;亦即,根本不可能可以「安全無虞」地營業設攤。
既然開放備用區之C2區為101年春節假日市集活動區域,為何沒有比照『活動區域禁止汽機車進入』的強制規定,在C2區所在之盧山路建立路障與交管呢?  為何讓C2區的多數攤位質變惡化成為「停車場」呢?  為何本人0123午間即時反應有人在C區攤位違法以收費停車(2小時五十元)的情事時,對造也沒有作任何的取締、驅離呢?

B . 本人在0123午間向服務中心人員反映上情,然而服務中心人員並未改善或驅趕(按:停車場不是設攤活動種類,應屬違反規定,服務中心人員應受理繫屬後即時驅趕或諭令時刻改善之),坐視不理、麻木不仁地坐令該區域質變惡化成為「停車場」;此係本人0417調解期日指摘對造『違法在先、怠惰在後』之緣由!
繳費收據說明三:『嚴禁….及違法行為攤販申請、設攤,如有違規,本所將予以驅離,恕不退費。』。  請問:「在C2區攤位設置收費停車場」有無違反相關規定?  對造有無進行驅離取締呢?  為何對造放任活動區域之2區質變惡化成為「停車場」呢?  成為停車場(違法收費或駕駛人自行停放者皆有之)後的C2區如何可能成為正常的活動區域及攤位的使用營業呢?
亦即,對造潮州鎮公所不敢處罰重大明顯公然違法將C2區挪用為「停車場」之人民;卻要在本人夏興國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最輕微」「最基本」之民事調解與起訴司法救濟程序後就要對
系爭權利人施行「三年停權」處罰云云,如此行徑等同報復性處罰、不平等錯待~~只要對造潮州鎮公所趕違法處罰人民、本人夏興國就會踐行雙訴救濟權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必行!

C .相對人王建元在1010417調解期日陳述:『….,我們知道外面有攤位申請人私下轉賣攤位權利,這部分有人檢舉我們查證屬實,會取消該申請人之資格。』(按:王建元當時有提及:查證屬實後該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在參與抽籤之褫奪抽籤權利行政罰),只要對造在春節假日市集活動期間依照原先計畫予以「實地稽查」就可以瞭知『私下轉賣攤位權利』的比率非常高。  亦即,對造並活動期間未做任何的稽查、且明知上情行之有年,形同默許默認。

D . 以該活動計畫限定每人只能抽一個攤位,不許轉讓交換云云~~只要是系爭攤位老闆是使用二個以上的攤位者(按:特區經公開公平招標程序,不在此節指摘之列),尤其還有十多個攤位者(如:夾娃娃機)….,都是經過攤位權利買賣、交換,才可能併合在連續緊密相連的攤位範圍內;此部分,對造亦是事先知情,證明默許默認中籤者私下買賣交換攤位權利。

E .  相對人王建元在1010417調解期日陳述:『….,我們知道外面有攤位申請人私下轉賣攤位權利,這部分有人檢舉我們查證屬實,會取消該申請人之資格。』(按:王建元當時有提及:查證屬實後該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在參與抽籤之褫奪抽籤權利行政罰)。
須知: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一法定程序之處罰,得拒絕之。』(一體兩面之解釋:公務員不得違反法定程序處罰人民、公務員只能依據法定程序處罰人民)、違反法定程序之處罰應視同違憲法第24條之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之情事。 
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中央法規標準法定有明文。此法律包括實體法、程序法、證據法、正當法律程序。  亦即,對造潮州鎮公所要處罰人民必須依據法定程序為之、且必須用書面為之、給予受處罰人可以依據訴願與訴訟程序救濟~~在此鄭重忠告對造:如果對造要違反法定程序處罰人民(按:例如不作任何的書面處罰卻私下做成記錄將若干人民列為三年拒絕往來戶),本人一定會依據法定程序踐行相關的告發犯罪、告訴、自訴以及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
依據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行政罰法的規定,公務機關\公務員只能依據法定程序處罰人民,且需提供受處罰人民之權利救濟管道。  對造要踐行相關的行政罰之權義時,請務必遵守『應依據法定程序才能處罰人民』之憲治法治本旨!

F .  開放備用區之C2區為101年春節假日市集活動區域的決定人是洪明江鎮長、或王建元建設課長、或是以會議決議為之?  請對造提供相關會議記錄證明之!

G . 對造潮州鎮公所所檢附的101年春節假日市集活動照片八張云云,就是沒有將C2區拍照~~
顯證:C2區當時已經淪陷了、不可能設攤營業了;此係對造潮州鎮公所的錯誤政策在先、怠惰疏忽不敢管制在後的一連串違法失職犯法讀執行止所致,當然應該承負相關的國賠責任!

H . 其他(引用調解及本件的個案書狀指摘論述者)

錯誤的政策比貪污更可怕,潮州鎮公所以及被訴人應記取「重蹈覆轍」、「徒增民怨」的個案教訓,准為拙愚擬議與聲明救濟事項,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蘭黛司曾提到:『法治國的最大敵人是冷淡冷漠的人民!』
拙愚夏興國則將之改寫為:『盜治國最大的強盜海盜就是麻木麻痺不仁又不是人的犯法瀆職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等違憲違法犯行!』
法諺:「無公義、無共和!」(按:無公義的公權力即等同海盜強盜)~~舉輕明重、一葉知秋~~由本個案事件歷經陳情、請求國家賠償、調解、民事起訴審理裁判程序,對造潮州鎮公所及其洪明江鎮長、王建元課長將被害人夏興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完全否認到底、反而變本加厲地要對若干特定人民施行報復性處罰之「停權三年」云云,實在不應該!(按:本人業已鄭重忠告在案,對造若要堅持違法犯法,那是自找刑受\自作自受!)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程序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十、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十一、本件的民事國賠之上訴司法救濟事件,係因對造潮州鎮公所不願進行國賠協議、復於0417調解期日依舊否認被害人夏興國之當事人適格性以致調解無法兩造合意成立之、原審裁判違背法令\事實錯誤等情業已詳如前述指摘在案,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本件聲請訴訟救濟係屬於程序上的聲請,且本件的對造陳順全侵權行為明確,應依據民訴法相關規定負擔本件的訴訟裁判費。
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係讓訴訟個案能夠進入實體調查審理裁判程序以資個案救濟之!
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十二、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子股王致傑承審法官(101潮國簡1號)    轉呈
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1        0 6       25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五10:16:42 P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夜市生意的期日及相關事項\對對潮州簡易庭子股(101潮國簡1號)判決之上訴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星期三9:35:11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725(三)期日


致  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愛股承審法官\合議庭承審法官(101國簡上2號)            鈞鑑:   

案由:為對  鈞院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愛股承審法官\合議庭承審法官(101國簡上2號)審理(101國簡上2號)事件,關於1010816準備程序期日,請予該期日踐行「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程序」司法救濟事:

上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其他:詳卷

國賠義務機關:屏東縣政府潮州鎮公所 
地址: 92045屏東縣潮州鎮中山路38 電話: (08)7882371~4
其他:詳卷

被上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潮州鎮公所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2010 年唯一位以工人出身的鎮長---潮州鎮長  洪明江(摘錄自網路公開資訊之潮州鎮公所首長介紹)
2 . 潮州鎮公所建設課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        **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11.
屏院
1010712
101國簡上2
愛股
書記官陳勃諺
檢送本院(101國簡上2號)之1010616 1420準備程序開庭通知書。


二、關於1010816準備程序期日,請予該期日踐行「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程序」司法救濟事:
茲因拙愚夏興國目前在后里區,距離鈞院(屏東地方法院)約200公里,開庭往返需要一天,請准本件(101國簡上2號)之1010816準備程序期日,能夠在該期日踐行「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程序」司法救濟事,亦即一次開庭就OK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程序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四、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愛股承審法官\合議庭承審法官(101國簡上2號)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1        07       25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星期三9:43:58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夜市生意的期日及相關事項\對對潮州簡易庭子股(101潮國簡1號)判決之上訴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星期二11:48:49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808(三
)期日

致  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愛股承審法官\合議庭承審法官(101國簡上2號)     鈞鑑:      

案由:為對  鈞院(屏東地方法院愛股承審法官\合議庭承審法官)承審之(101國簡上2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詳參各說明項)

上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其他:詳卷


國賠義務機關:屏東縣政府潮州鎮公所 
地址: 92045屏東縣潮州鎮中山路38 電話: (08)7882371~4

被上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潮州鎮公所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2010 年唯一位以工人出身的鎮長---潮州鎮長  洪明江(摘錄自網路公開資訊之潮州鎮公所首長介紹)
2 . 潮州鎮公所建設課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關於1010816之準備程序期日,資因后里往返屏東數百公里\車資超過一千元,開庭往返需要一天,拙愚目前的資力實在難能負擔兩次以上的在途旅費,若是本件101國簡上2號)之1010816準備程序期日,不能夠期日踐行「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程序」一次開庭就OK的話,容拙愚以聲請鈞院將鈞院承審本件擬在準備程序期日之相關事項,准以「裁定」或「書函」曉諭方式為之,拙愚即是上訴人夏興國收受該裁定或書函後,依據鈞院曉諭意旨遵辦之!  抑或准以遠距訊問方式,由鈞院向台中地方法院聯繫恰用遠距訊問室,經由遠距訊問方式踐行準備程序期日之相關訴訟程序!


二、關於聲請傳喚證人:

A.  聲請傳喚證人即是原參與抽籤人:(按:茲因原審均未與傳喚證人,是請上訴法院傳喚之,以明真實!)

1 . C2區之10之黃淳哲(音\因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並未將2區之10之報名表及收據影印本交付本人,本人以李文成所告知之黃淳哲(音)為之,詳請鈞院向本件相對人\即是國賠義務機關之潮州鎮公所調取C2區之10之相關資料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
1 . 為何未將繳費收據交由本件訴外人即是另案被訴人李文成?
2 . C2區之10之黃淳哲所繳納給潮州鎮公所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是否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於1001228日所交付者、抑或該款項為黃淳哲的自有資金? 


2 .  C2區之12之黃柏雄(依據相對人王建元0417提出的卷證,黃柏雄的通訊地址:屏東縣萬丹鄉灣內路19726  身份證字號:T122821797  電話:08 . 7062126  行動電話:0913303013)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
1 .C2區之12之中籤人黃柏雄是否在除夕當日(國曆1010122日期間)經(另案相對人)李文成接洽,同意與C2區之10攤位互換之


3 . C2區之13之薛澤川(依據相對人王建元0417提出的卷證,薛澤川的通訊地址:屏東縣潮州鎮富春里田新路71  身份證字號:T101840407  電話:08 . 7884373  行動電話:0933382726)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
1 . 為何未將繳費收據交由本件訴外人即是另案被訴人李文成?
2 . C2區之10之黃淳哲所繳納給潮州鎮公所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是否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於1001228日所交付者、抑或該款項為黃淳哲的自有資金? 


三、聲請鈞院調取案卷:
本件之被訴人潮州鎮公所\洪明江鎮長之訴訟代理人王建元(即是該所建設課課長)在原審1010528審理期日辯稱:「2區所在廬山路路段,經本所與盧山路商家溝通…..」(云云),聲請鈞院調取潮州鎮公所與盧山路商家溝通的相關事證(如:開會通知、會議記錄)
待證事項:
1 . )王建元的系爭說法之真實性抑或虛偽捏造者

聲請鈞院調取潮州鎮公所開放備用區之C2區為101年春節假日市集活動區域的決定人是洪明江鎮長、或王建元建設課長、或是以會議決議為之?  請對造提供相關會議記錄證明之!
待證事項:
1 . C2區備用區開放使用的相關程序以及決行人,證明本件的關鍵事實~~開放C區備用區為「101春節假日市集」活動區域,卻未有比照活動區域進行必要的「封路之禁止汽機車進入」管制措施


四、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愛股承審法官\合議庭承審法官(101國簡上2號)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1        0 8       0 8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星期三00:13:15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夜市生意的期日及相關事項\對對潮州簡易庭子股(101潮國簡1號)判決之上訴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八月十一日星期六9:20:09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813(一
)期日並郵寄送達

致  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愛股承審法官\合議庭承審法官(101國簡上2號)     鈞鑑:      

案由:為對  鈞院(屏東地方法院愛股承審法官\合議庭承審法官)承審之(101國簡上2號),關於1010816準備程序期日,資聲請鈞院准以書面裁定或書函曉諭方式為之,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詳參各說明項)

上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其他:詳卷


國賠義務機關:屏東縣政府潮州鎮公所 
地址: 92045屏東縣潮州鎮中山路38 電話: (08)7882371~4

被上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潮州鎮公所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2010 年唯一位以工人出身的鎮長---潮州鎮長  洪明江(摘錄自網路公開資訊之潮州鎮公所首長介紹)
2 . 潮州鎮公所建設課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茲因1010816下午0330分需在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踐行勞資爭議第二次調解會議(詳參附件)
**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09.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
1010809
中市勞動字第1010034342號函
勞工局勞動基準科
胡若蕙
召開夏興國先生與工商財經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勞資爭議第二次調解會議開會通知單(1010816日下午0330分、勞工局會議室)。

基此,關於1010816之準備程序期日,本人無法分身南下,復因后里往返屏東數百公里\車資超過一千元,開庭往返需要一天,拙愚目前的資力實在難能負擔兩次以上的在途旅費,資以聲請鈞院准以1010816準備程序期日,資聲請鈞院准以書面裁定或書函曉諭方式為之,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拙愚即是上訴人夏興國收受該裁定或書函後,依據鈞院曉諭意旨遵辦之!  抑或准以遠距訊問方式,由鈞院向台中地方法院聯繫洽用遠距訊問室,經由遠距訊問方式踐行準備程序期日之相關訴訟程序!
關於鈞院就本件指定言詞辯論審理期日,若能以遠距訊問方式為之者,資聲請鈞院向台中地方法院聯繫洽用遠距訊問室,經由遠距訊問方式踐行本件之言詞辯論審理期日之相關訴訟程序!
若不能以遠距訊問方式為之,目前已知開庭期日之個案:
1 . 1010914日、
2 . 1010919
均有開庭之個案,請鈞院擇定其他期日為之,請察鑑。


二、關於聲請傳喚證人:引用原上訴狀、1010808日書書狀


三、聲請鈞院調取案卷:引用原上訴狀、1010808日書書狀


四、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愛股承審法官\合議庭承審法官(101國簡上2號)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1        0 8       1 3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八月十一日星期六9:26:01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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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三10:36:09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830(四)期日並郵寄送達

致  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愛股承審法官\合議庭承審法官(101國簡上2號)     鈞鑑:      

案由:為對  鈞院(屏東地方法院愛股承審法官\合議庭承審法官)承審之(101國簡上2號),關於1010924準備程序期日,資聲請鈞院准以書面裁定或書函曉諭方式為之,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詳參各說明項)

上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其他:詳卷


國賠義務機關:屏東縣政府潮州鎮公所   (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18.
屏院
1010817
101國簡上2
愛股
書記官陳葧彥
101國簡上2號)事件,被訴人:潮州鎮公所者,1010924下午1530,第2法庭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並檢送被上訴人潮州鎮公所之民事答辯狀繕本一件

關於1010924之準備程序期日因后里往返屏東數百公里\車資超過一千元,開庭往返需要一天,拙愚目前的資力實在難能負擔兩次以上的在途旅費,資以聲請鈞院准以1010924準備程序期日,資聲請鈞院准以書面裁定或書函曉諭方式為之,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拙愚即是上訴人夏興國收受該裁定或書函後,依據鈞院曉諭意旨遵辦之!  抑或准以遠距訊問方式,由鈞院向台中地方法院聯繫洽用遠距訊問室,經由遠距訊問方式踐行準備程序期日之相關訴訟程序!  抑或1010924準備程序期日能夠一併踐行言詞辯論期日為之,聲請鈞院裁定曉諭之!
拙愚希望能夠只要南下屏東一趟就可以OK!~~鈞院為第二審、也是簡易事件的確定終局審,讓該事件能夠OK圓滿結束之!


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愛股承審法官\合議庭承審法官(101國簡上2號)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1        0 8       3 0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三10:40:17 P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夜市生意的期日及相關事項\對對潮州簡易庭子股(101潮國簡1號)判決之上訴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九月三十日星期日00:11:28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之1001(一)期日郵寄送達

致  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愛股承審法官\合議庭承審法官(101國簡上2號)     鈞鑑:      

案由:為對  鈞院(屏東地方法院愛股承審法官\合議庭承審法官)承審之(101國簡上2號),關於1011107言詞辯論審理期日,資聲請鈞院准以書面裁定或書函曉諭方式諭令相對人潮州鎮公所提出「101春節假日市集之C2區的相片」為之,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

上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其他:詳卷


國賠義務機關:屏東縣政府潮州鎮公所   (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    二○一二年九月二拾八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12.
屏院
1010925
101國上2
民愛股
許珍滋書記官
101國上2號)之1011117上午1000於第2法庭言詞辯論審理期日通知書。


二、關於1010924之準備程序期日因后里往返屏東數百公里\車資超過一千元,開庭往返需要一天,拙愚當時的資力業已「山窮水盡」,無法支出在途旅費,未能到庭,致歉!

本件(101國上2號)之1011117上午1000於第2法庭言詞辯論審理期日,拙愚會親自準時到庭,請察鑑!


三、關於1011107言詞辯論審理期日,資聲請鈞院准以書面裁定或書函曉諭方式諭令相對人潮州鎮公所提出「101春節假日市集之C2區的相片」為之,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
查:相對人潮州鎮公所所提出的答辯狀附件有若干「101春節假日市集的相片」,均是人潮聚集的內部區域者,並未針對本件客體之「2區之1213」、「C2區」攤位區域提供相片等情,基此,聲請鈞院准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44條之規定,書面裁定或書函曉諭方式諭令相對人潮州鎮公所提出「101春節假日市集之C2區的相片」為之,以資個案救濟;若是相對人未予提出,請依據民訴法第2772821條之規定,認定相對人敗訴之!

聲請鈞院踐行上開程序之旨:本人夏興國1010123(即是大年初一)午間就已經書面向主辦單位潮州鎮公所設在「101春節假日市集」服務中心承辦人員提出申訴與請願救濟(按:C2區業已質變惡化成為停車場),亦即,0123~~0125(即是大年初一~~初三)期間,該「101春節假日市集」之
C2區」、「2區之1213」區域為本件的訴訟標的客體,必須查明的個案事實,爰予聲請鈞院踐行旨揭程序以資個案救濟之踐行!

請予踐行民事國賠事件上訴第二審法院之司法救濟事:


四、綜上所述,提出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愛股承審法官\合議庭承審法官(101國簡上2號)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1        1 0        0 1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九月三十日星期日00:20:19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夜市生意的期日及相關事項\對對潮州簡易庭子股(101潮國簡1號)判決之上訴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十一月四日星期日8:45:50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之1105(一)期日並郵寄送達

致  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愛股承審法官\合議庭承審法官(101國簡上2號)     鈞鑑:      

案由:為對  鈞院(屏東地方法院愛股承審法官\合議庭承審法官)承審之(101國簡上2號),聲請改期之1123日下午1600以後之,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

上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其他:詳卷


國賠義務機關即是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潮州鎮公所   (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08.
屏院
1011029
101國簡上2
民二庭愛股
許珍滋書記官
1011121上午1100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被上訴人聲請改期,原訂1107期日取消)

關於鈞院原訂1011107之言詞辯論期日,拙愚夏興國原先聲請南院民順股張家瑛承審法官(101796號)能夠將1123上午1100言詞辯論期日提前至1107下午1600以後(參閱附件一),南院張法官則以『仍然依據1123上午1100期日為之』(同附件一);基此,鈞院改定之1123上午1100言詞辯論期日乙節,請准改以1123下午1600以後為之。
此因后里往返屏東數百公里\車資超過一千元,開庭往返需要一天,拙愚目前的資力實在難能負擔兩次以上的在途旅費,希望能夠在前揭之南院、屏院個案排在同一期日上午、下午為之,資以聲請鈞院准以另為改定1011123下午1600以後之言詞辯論期日為之!

拙愚希望能夠只要南下屏東一趟就可以OK!~~鈞院為第二審、也是簡易事件的確定終局審,讓該事件能夠OK圓滿結束之!


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愛股承審法官\合議庭承審法官(101國簡上2號)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1        1 1        0 5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十一月四日星期日8:52:56 PM寫畢


30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夜市生意的期日及相關事項\對對潮州簡易庭子股(101潮國簡1號)判決之上訴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日7:55:41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之1126(一)期日以郵寄送達(屏院者)或親自到院送達(中院者)


致  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愛股庭合議承審法官              鈞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河股呂麗玉承審法官(101中小954號)鈞鑑:
案由:為對:  1 . (甲案)鈞院(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愛股庭合議承審法官)審理(101國簡上2號)事件,提出結辯陳述書狀:
2 . (乙案)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河股呂麗玉承審法官)承審之(101中小954號)事件,訂於1011214踐行言詞辯論期日,請予調取卷證與調查證據事:
,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

起訴人:夏興國(詳卷)

甲案被訴人:屏東縣政府潮州鎮公所(詳卷)

乙案被訴人:李文成(詳卷)
 
 
事實理由證據:
 
一、關於甲案者:
 
1 . 查:國家賠償法第一條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制定之。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三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四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系爭之「101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的主辦單位為:潮州鎮公所,並發函屏東縣政府備查在案,當然應認定是由公務機關之「潮州鎮公所」主辦,相關的侵權行為\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權利或自由者(夏稱:公務員侵權行為),當然應有國賠責任;據此,原審判決理由四的認定等情,核為理由矛盾、認事用法錯誤之違法。

2. 關於甲案被訴人即是原國賠義務機關潮州鎮公所開放備用區之C1區、C2區為一般攤位區使用卻未有同步施行配套措施在先(禁止汽機車進入、兩邊禁止汽機車停車),核為國賠法第三條之公有設施設置失當、0123(大年初一)中午反映後依舊不予改善,則為國賠法第二條之公務員怠惰與不作為違法,放任系爭C1區、C2區為停車場,致使無法設攤營業,應認有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財產權、工作權之違憲侵權行為。 
 
3 . 本件之被訴人潮州鎮公所\洪明江鎮長之訴訟代理人王建元(即是該所建設課課長)原審審理期間公然說謊:在原審1010528審理期日辯稱:「C2區所在廬山路路段,經本所與盧山路商家溝通…..」(云云)。   鈞院可以在任何一個夜CITY、市場親自體驗,均是禁止汽機車進入、甚至自行車亦有所管制、違規停車者,警方得為逕行舉發、亦有商家或民眾拍照存證舉發之事例,此觀若干公務機關或商家自行製作牌示公告:「此處禁止汽機車進入、「此處禁止停車」違者逕行舉發(云云);系爭「春節假日市集」將營業的攤販區比照「行人徒步區」明文規定:
….劃設為行人徒步區、禁止汽機車通行、道路兩旁禁止停車』
盧山路商家當然歡迎系爭區域是以「行人徒步區」方式營業,藉以增加人潮遊客,惟查:被訴人之訴訟代理人王建元在原審卻稱「C2區所在廬山路路段,經本所與盧山路商家溝通…..」,卻是始終並未提出相關溝通的相關事證(如:開會通知、會議記錄),應認定系爭說法為:
王建元虛偽捏造者之謊言並在原審公開說謊。

4 . 聲請鈞院調取潮州鎮公所開放備用區之C2區為101年春節假日市集活動區域的決定人是洪明江鎮長、或王建元建設課長、或是以會議決議為之?  請對造提供相關會議記錄證明之!
待證事項:
1 . C2區備用區開放使用的相關程序以及決行人,證明本件的關鍵事實~~開放C區備用區為「101春節假日市集」活動區域,卻未有比照活動區域進行必要的「封路之禁止汽機車進入」管制措施

5 . 被訴人魚目混珠、混淆事實:
查:相對人潮州鎮公所所提出的答辯狀附件有若干「101春節假日市集的相片」,均是人潮聚集的內部區域者,並未針對本件客體之「2區之1213」、「C2區」攤位區域提供相片等情,很顯然地是被訴人魚目混珠、混淆事實,甚至是整個「春節假日市集」期間根本放任原先列為備用區卻因錯誤政策開放為一般攤位區之C1區、C2區「自生自滅」,根本沒有拍攝任何相片,亦證明被訴人在「春節假日市集」期間也未有作任何的查察糾察行止,尤其是在本人書面申訴反映後依舊麻木不仁地行政怠惰與不作為違法等犯行如故。  基此,聲請鈞院准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44條之規定,書面裁定或書函曉諭方式諭令相對人潮州鎮公所提出「101春節假日市集之C2區的相片」為之,以資個案救濟;若是相對人未予提出,請依據民訴法第2772821條之規定,認定相對人敗訴之!

6 . 繳費收據說明三:『嚴禁….及違法行為攤販申請、設攤,如有違規,本所將予以驅離,恕不退費。』。  :「在C2區若干攤位設置收費停車場」明顯違反前開規定,被訴人之潮州鎮公所不但未有將前開違法設置收費停車場的人員進行驅離取締,當然亦未對系爭人員涉犯刑法第339條之1之犯罪提出告訴或告發,放任活動區域之C1區、C2區質變惡化成為「停車場」,致生「劣幣驅逐良幣」、「違法攤位人員惡性淘汰合法攤位人員」,被訴人甚至公然包庇系爭人員前開犯罪犯行,於憲於法有違。  成為停車場(違法收費或駕駛人自行停放者皆有之)後的C1區、C2區如何可能成為正常的活動區域及攤位的使用營業呢?  亦即,對造潮州鎮公所不敢處罰重大明顯公然違法將C2區挪用為「停車場」之人民;卻要在本人夏興國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最輕微」「最基本」之民事調解與起訴司法救濟程序後就要對系爭權利人施行「三年停權」處罰云云,如此行徑等同報復性處罰、不平等錯待~~只要對造潮州鎮公所趕違法處罰人民、本人夏興國就會踐行雙訴救濟權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必行!

7 . 潮州鎮公所究竟要不要處罰夏興國等人呢?:
相對人王建元在1010417調解期日陳述:『….,我們知道外面有攤位申請人私下轉賣攤位權利,這部分有人檢舉我們查證屬實,會取消該申請人之資格。』(按:王建元當時有提及:查證屬實後該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在參與抽籤之褫奪抽籤權利行政罰)。
已經多月過去了,潮州鎮公所尚未處罰夏興國等人,如果決定要處罰,請依據正當法律程序為之;如果依舊不處罰,王建元在原審的上開說法乃是:
「惡人先告狀」、「作賊心虛並大喊捉賊」之行止,公開法庭訴訟審理程序期間『恫嚇』被害人夏興國的為憲違法犯行,聲請鈞院應予指摘之。

8 . 對造潮州鎮公所所檢附的101年春節假日市集活動照片八張云云,就是沒有將C2區拍照~~
顯證:C2區當時已經淪陷了、不可能設攤營業了;此係對造潮州鎮公所的錯誤政策在先、怠惰疏忽不敢管制在後的一連串違法失職犯法讀執行止所致,當然應該承負相關的國賠責任!

9 . 其他(引用調解及本件的個案書狀指摘論述者)

錯誤的政策比貪污更可怕,潮州鎮公所以及被訴人應記取「重蹈覆轍」、「徒增民怨」的個案教訓,准為拙愚擬議與聲明救濟事項,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蘭黛司曾提到:『法治國的最大敵人是冷淡冷漠的人民!』
拙愚夏興國則將之改寫為:『盜治國最大的強盜海盜就是麻木麻痺不仁又不是人的犯法瀆職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等違憲違法犯行!』
法諺:「無公義、無共和!」(按:無公義的公權力即等同海盜強盜)~~舉輕明重、一葉知秋~~由本個案事件歷經陳情、請求國家賠償、調解、民事起訴審理裁判程序,對造潮州鎮公所及其洪明江鎮長、王建元課長將被害人夏興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完全否認到底、反而變本加厲地在原審審理期間以:
「惡人先告狀」、「作賊心虛並大喊捉賊」之行止,公開法庭訴訟審理程序期間『恫嚇』被害人夏興國的為憲違法犯行『恫嚇』被害人夏興國之行止要對若干特定人民施行報復性處罰之「停權三年」云云,實在不應該!(按:本人業已鄭重忠告在案,對造若要堅持違法犯法,那是自找刑受\自作自受!)
 
是此,本人所請救濟事項乃於法有據,事實事理合致,原審判決違背法令等情,對造當事人潮州鎮公所及被訴人犯行\侵權行為明確,是請
鈞院鑑核,准為所請之上訴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二、關於乙案者:
 
1 .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06.
中院
1011120
101中小954
河股
張美鶯書記官
1011214上午1130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查:乙案被訴人李文成在100122228日至少兩次專程自台中南下潮州參與系爭「潮州鎮公所主辦之100年春節假日市集」之登記\繳費\抽籤等程序,且據其告知係準備了十五萬元\找了230為人頭代為抽籤(云云);然而乙案被訴人李文成在0122(除夕)晚間約2000打電話給被害人夏興國時:「告知2區之1213的攤位」同時並稱「我李文成過年不在潮州設攤、而是在南投縣竹山鎮設攤」云云。
資聲請鈞院(乙案之台中簡易庭呂歷玉承審法官)調取卷證與調查證據:
A . 乙案被訴人李文成在「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抽中的攤位區域與號碼(請向潮州鎮公所函查與調卷)
B . 李文成至少兩次專程南下潮州參與前開活動的登記繳費抽籤,是為了『轉賣營利』、抑或『自己設攤營業』?  若是前者,則有(釋143)、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鈞院應踐行刑訴法第241條之義務告發;若為後者,為何變卦成為「我李文成過年不在潮州設攤、而是在南投縣竹山鎮設攤」
C . 李文成自己先是引誘被害人夏興國過年期間南下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設攤,其後卻是改在南投縣竹山鎮設攤,可見李文成自知前者C2區乃是無法設攤營業之處所,卻是詐騙誘騙夏興國為之,李文成亦有刑法之背信罪與詐欺罪犯行
 
2 . 被訴人李文成答辯內容涉及「不符實體真正事實」、「捏造事實之卸責」之犯行:
A. 茲因被訴人李文成(音)1001227午間囑託當時任職公司之佳愛食品公司人員收受本人一萬元,雖說李文成當時告知是擬以用於「1001228抽籤繳費之用~~潮州鎮公所101年春節假日市集~~然而,李文成卻在1010625偵查期日辯稱:『有收到夏興國給的一萬元,於1001222日去繳費、1228日抽籤….』云云;亦即,李文成意圖將將『李文成自身所有之款項用於1001222日去繳費』乙節,捏造成系爭款項係「夏興國者」;亦即,本人夏興國1001227交付的款項,不可能是同年月22日的繳費款項,然而李文成卻是意圖混淆視聽、捏造事實等情
B. 以:民法第348~378條《買賣契約-效力篇》相關規定證明李文成的背信等情:
民法第348條:「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民法第353條:「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民法第355條:「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356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第357條:「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
民法第358條:「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不願受領者,如出賣人於受領地無代理人,買受人有暫為保管之責。前項情形,如買受人不即依相當方法證明其瑕疵之存在者,推定於受領時為無瑕疵。送到之物易於敗壞者,買受人經依相當方法之證明,得照市價變賣之。如為出賣人之利益,有必要時,並有變賣之義務。買受人依前項規定為變賣者,應即通知出賣人,如怠於通知,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李文成明知1010122除夕午間之C2區業已淪為停車場,卻在該日晚間電話通知本人C2區之12C2區之13之攤位號碼、侵佔C2區之10C2區之13之繳費收據,鈞署違法。


三、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程序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愛股庭合議承審法官              公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河股呂麗玉承審法官(101中小954號)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1        1 1        2 6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日9:08:14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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