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0日 星期三

為對犯罪行為人張煇芳涉及違法公然誹謗夏興國…等犯罪犯行,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本人自訴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張煇芳土地價款不當得利\1010903日下午之張煇芳在中檢(101交查227號)即是(10114993號)偵查庭捏造事實誹謗夏興國之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九月三日星期一9:02:29 PM起寫、  擬於0910(一)到署遞狀或0904(二)郵寄為之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案由:為對犯罪行為人張煇芳涉及違法公然誹謗夏興國等犯罪犯行,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本人自訴事:

聲請人檢察官協助自訴人或以告訴人者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 ( 04 )  25586646 2558114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 0975 05447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被告即犯罪行為人:張煇芳  台中縣豐原市田新里17鄰合作街3755號 (0932671675
(以上是摘錄附件一之豐原地政事務所製發之土地複丈通知書、
豐原區戶政事務所1000211所製發的資料)


實:

一、引用:1 . 1010903日下午在鈞署(台中地檢署)第10偵查庭之(101交查227號)即是(10114993號)檢察事務官偵查期間,被訴人張煇芳捏造事實誹謗夏興國之犯行,被害人夏興國當庭表示『要告張煇芳毀謗罪犯行』,資聲請鈞署依據「一罪一罰」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二、查:1010903日下午在鈞署(台中地檢署)第10偵查庭之(101交查227號)即是(10114993號)檢察事務官偵查期間,被訴人張煇芳捏造事實誹謗夏興國之犯行,係以:
『政治大學民事求償沒有拿到錢…..,夏興國有脫產行為』云云(概意、詳參該偵查期日之筆錄語錄音)  惟查:
關於夏興國冤獄個案之北檢(871690618193號)係於870925由陳維練濫訴官提起冤獄濫訴、同年月28月移送北院,北院以(871503號)分案以及故鑄冤獄等情;政治大學在檢察官提起濫訴後之8709月下旬就可以依據法定程序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保全債權之個案救濟、政治大學雖在871021提起(冤獄)附帶民事訴訟求償新台幣:一千一百四十二萬多元,因刑案提起上訴之第一審法院並未審理附民訴訟,經由移送第二審法院之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分案並審理(88重訴75號),判決賠償新台幣:二百八十多萬元云云、第三審之最高法院(91台上1550號)則判決上訴駁回並定讞在案。  亦即,自8709月下旬起(冤獄濫訴)、乃至9108月間之冤民審定讞,政治大學根本沒有(應稱不敢)踐行任何有關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保全債權、強制執行之個案救濟,當然也沒有所謂『政治大學民事求償沒有拿到錢…..,夏興國有脫產行為』,此係被訴人張煇芳捏造事實誹謗夏興國之犯行!,被害人夏興國當庭表示『要告張煇芳毀謗罪犯行』,資續以本件書狀提出犯罪訴追檢察救濟,資聲請鈞署依據「一罪一罰」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查:政治大學當年若是有踐行前開之假扣押、假處分保全債權、強制執行之個案救濟程序,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就會發函或裁定諭示「管轄之豐原地政事務所」承辦公務員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相關的必要登記事項、並且參與系爭房地產經法院拍賣後的剩餘款分配;然而事實上政治大學沒有經由法定程序踐行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保全債權、強制執行之個案救濟程序,此證明被訴人張煇芳捏造事實誹謗夏興國之犯行

再查:本人夏興國當時是自870813起之冤獄劫難違法羈押於台北看守所(沒有羈押票),惟因,當年系爭土地之建築物承攬人彭榮義871015日聲請假扣押在案,經分案由:
1 .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一股)王金源法官承審,案號:八十七年度裁全一字第三六九二號、
2 .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梅股王有民法官承審,案號:八十八年度民執梅字第一六0一三號、
此係經由管轄法院(中院)承審法官王金源及王有民將系爭房地產經過「三拍」程序拍定~~此三拍程序,任何符合資格的人士均可參與該標案的拍賣投標~~由二姐夫曾昌陽拍得,證明:
夏興國並無「脫產」行止,對造張煇芳在偵查庭公然誹謗夏興國之犯行明確!

四、至於張煇芳在前開偵查期日提及「彭榮義」乙節:
關於彭榮義的個案,目前正由鈞署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以(10110832號)偵辦在案,至於彭榮義涉及的偽造文書、詐欺..等犯行的民事求償,則由中院非訟中心11股(101司促11752號)、民事執行處七股(101司執2224號)辦理救濟在案(按:支付命令業已確定,彭榮義應承付債務為新台幣四百多萬元、目前聲請強制執行在案)~~張煇芳要聲請傳喚彭榮義乙節,那更好,鈞署可以併同前述(10110832號)案件一同偵辦之!

再查:本人夏興國當時是在冤獄劫難期間,復且彭榮義871015日聲請假扣押書狀亦註明夏興國的送達處所為「台北看守所…….」,依據民事訴訟法130條之規定,應將法院裁判書類囑託該管監所長官送達之;惟查:中院的承審法官與承辦書記官就系爭個案裁判書類,在8710月~~9078月者均不敢依據前開法定程序送達本人、直到完成法院三拍定讞後之9078月才送達本人,如此的不敢合法送達本人系爭裁判書類的犯行,亦即,系爭房地產遭拍賣,本人夏興國當年根本沒有任何的「脫產」、也是事後才知情者,復且張煇芳在1010903偵查期日亦自承:「91年間就知道夏興國名下的不動產係遭法院拍賣」(按:此係檢察事務官翻閱張煇芳庭呈書狀之附件後所訊問張煇芳者)~~既然是遭法院「拍賣」,就不可能是「脫產」~~證明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張煇芳誹謗夏興國明確無訛,資以法定程序追究張煇芳誹謗罪犯行之刑事責任。


五、本件的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事件誠請鈞署應予依法實體偵辦提起公訴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檢察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1        0 9         04 10  

上訴人即是被害人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九月三日星期一9:35:24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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