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0日 星期三

為就 鈞院100年07月14日所為(100司裁全字第1031號)裁定,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救濟事: 訴訟標的金額\價額:詳卷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星期六5:41:35 PM起寫  擬於0725一)郵寄遞送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張國隆司法事務官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林新竑法官          鈞鑑:

案由:為就  鈞院1000714日所為(100司裁全字第1031號)裁定,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救濟事:

訴訟標的金額\價額:詳卷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詳卷

 相對人:彭榮義(詳卷)

聲明異議及聲請救濟事項:
1.系爭原裁定應予廢棄
2.應裁定准為本案之救濟事項訴訟聲明異議….等救濟事項)
3.訴訟費用、抗告裁判費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查:1000708(五)收悉鈞院~~民事執行處七股張國隆司法事務官1000714日所為(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031號)裁定,該裁定理由以:『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院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惟此等事證均不足資為債權人假扣押原因之釋明,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云云。   惟查:
本件個案業經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林新竑法官於1000628日所為(100年度執事聲字第59號)裁定『本件准予訴訟救助』在案,理由三以:『……,聲明人及假扣押債權人夏興國現已為無資力之人,自應准予訴訟救助,異議唯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並准為訴訟救助』、『其得訴訟救助之範圍以暫免本件假扣押應繳納一全部費用為限。』  是此,以擴張解釋,本件准予訴訟救助之範圍爰以及於『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即令鈞院裁定命本人提供擔保,本人目前無資力不情陷狀以不可能如數提供擔保,故應及於日前之准予訴訟救助裁定之效力範圍,俾以符合憲法第1516條所保障人民之財產權、生存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復且 『法院認為適當者……為假扣押之裁定。』, 亦即,鈞院認為適當者,即應裁定准為假扣押裁定,以資救濟(為被害人救濟應予DO  BEST    MOST !)

二、引用1000711日所寄致  鈞院的附狀一。

三、本人夏興國1000623日下午向鈞院林新竑法官就訴訟救助聲明異議案的訊問期間提及(並未記載筆錄,本人有提示卷證影印本):
本人在1000304經鈞院民事執行處梅股書記官給閱(88民執梅16013號)案卷時得知:鈞院民事庭之(87年度裁全一字第3692號)、(87年度存字第3819號)、(87年度執全一字第2504號)、(88年度促字第22354號)等案件的相關裁判書類均未合法送達本人,雖說901112月有送達乙份裁判書類,卻以造成系爭房屋受到第三拍拍賣定讞的不利益情事,損失約五百萬元,此係承辦法官\書記官均未有合法送達的程序所造成的錯誤致使違法侵害本人的相關權利,應有旨揭的救濟程序辦理救濟之。
本件的主因係相對人彭榮義的詐欺誘騙家父夏宗璠125萬元在先、另以涉及刑法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不實書證向鈞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等個案在後;至於鈞院8788年的承審法官並未合法送達等情亦是間接\幫助的犯行。    只要可以在『非訴事件之假扣押』程序獲致保全及救濟,就不必踐行其後的訴訟救濟程序;同理,『非訴事件之假扣押』程序不能獲致保全及救濟,則必須踐行其後的訴訟救濟程序,亦會將8788年的承審法官未有合法送達之違法所肇致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財產權及訴訟法益的具體情事併為救濟之!
是此,誠請鈞院准為所請救濟事項以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四、關於台中地檢署勤股檢察官對於本人夏興國100年、5月的聲請檢察救濟個案(至少五件),以行政簽結之吃案大公開(其中一件是彭榮義詐欺犯行者),本人在0623日下午(即是林新竑法官訊問後)向台中地檢署按鈴申告在案(被訴人: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勤股檢察官)、亦向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請予監察救濟在案、近日亦會向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聲請訴訟救助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律師法20條、法扶法42項參照)。

五、本件的民事聲請支付命令\假扣押\訴訟救助….等救濟事項,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相對人的前開違憲違法犯行明確,為能日後的強制執行,聲請鈞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27條之規定與程序,准為本件假扣押聲請以資救濟。
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張國隆司法事務官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林新竑法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狀 及 相 關 卷 證  證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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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星期六6:40:34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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