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法務部及各級檢察官署\台中地檢署\對中檢檢察官相關偵查訊問個案之聲請核發證人旅費.doc
二○一二年八月十二日星期日5:58:24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之08\13(一)期日者
致 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 鈞鑑:
案由:為對鈞署(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承辦系爭個案,在101年的個別偵查訊問期日,請資核發證人(告訴人、被害人)差旅費之聲明聲請救濟事:
說明:
一、引用個別偵查期日之個案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刑事司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刑事司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二、為對鈞署(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承辦系爭個案,在101年的個別偵查訊問期日,請資核發證人(告訴人、被害人)差旅費之聲明聲請救濟事:
1 . 陳忠榮主任檢察官:101年02\10、05\07、05\30、08\01..計有四次
2 . 蕭如娟檢察官:101年05\15…計有一次
3 . 吳婉萍檢察官:101年06\25…計有一次
4 . 康淑芬檢察官:101年07\26…計有一次
上開 1 . ~~ 4 . 款者,合計七次,請准予核發證人(告訴人、被害人)差旅費
三、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署鑒核,為就鈞署(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直股陳忠榮檢察官承辦本人前開檢察救濟個案,資請鈞署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檢察救濟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鈞署應依據法定程序踐行訴訟檢察救濟權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 公鑑
附件附狀: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8 月 1 3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二年八月十二日星期日6:06:05 PM 寫
畢
寄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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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cmail tccmail@mail.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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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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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anusReleo Shiah
<uranusreleo@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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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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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5日下午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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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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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案由:為對鈞署(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承辦系爭個案,在101年的個別偵查訊問期日,請資核發證人(告訴人、被害人)差旅費之聲明聲請救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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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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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l.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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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將其列為重要郵件的主要原因為:郵件內容包含關鍵字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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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台端101年8月12日致本署檢察長電子信件,答復如下:
台端所述聲請證人差旅費,業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要點」分案查明辦理,請查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敬啟
更 正 與 聲 明 啟 事:
C:\Doc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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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三7:27:39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之08\16(四)期日者
致 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 鈞鑑:
副本: 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 鈞鑑:
副本: 台南地檢署檢察長、陳本良檢察官 鈞鑑:
案由:為對 拙愚夏興國101年08\12電子郵件之聲請『鈞署(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承辦系爭個案,在101年的個別偵查訊問期日,請資核發證人(告訴人、被害人)差旅費之聲明聲請救濟事』,狀文有若干錯誤,特此更正與聲請事:
說明:
一、查:拙愚夏興國01年08\12電子郵件之聲請『鈞署(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承辦系爭個案,在101年的個別偵查訊問期日,請資核發證人(告訴人、被害人)差旅費之聲明聲請救濟事』,業經鈞署於101年08\15電子郵件回函如夏:(以斜體字表示)
寄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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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cmail tccmail@mail.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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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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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anusReleo
Shiah <uranusreleo@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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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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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5日下午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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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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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案由:為對鈞署(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承辦系爭個案,在101年的個別偵查訊問期日,請資核發證人(告訴人、被害人)差旅費之聲明聲請救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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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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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l.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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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將其列為重要郵件的主要原因為:郵件內容包含關鍵字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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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台端101年8月12日致本署檢察長電子信件,答復如下:
台端所述聲請證人差旅費,業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要點」分案查明辦理,請查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敬啟
拙愚在閱覽鈞署回函後發現該聲請狀狀文有錯誤,敬述如夏:(以斜體字加底線表示)
三、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署鑒核,為就鈞署(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直股陳忠榮檢察官承辦本人前開檢察救濟個案,資請鈞署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檢察救濟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鈞署應依據法定程序踐行訴訟檢察救濟權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茲因該聲請狀係將日前寄致鈞署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的個案書狀予以複製、剪貼、改寫….等情,原係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檢察救濟書狀;惟因:
拙愚夏興國在複製、剪貼、改寫..時,在撰狀十多小時疲累狀態下,未能妥適改寫,而有前述之錯誤;資以書面郵寄\電子郵件傳送更正與聲明之:
101年08\12聲請狀僅僅是單純聲請核發證人(告訴人\告發人)差旅費,並無其他陳情救濟事由,亦非對陳忠榮主任檢察官有任何的指摘或不滿;關於陳主檢的辦案等情,本人亦於101年02月~~08月的四次偵查訊問期日當庭陳述在案,鈞署均有錄音錄影存卷可供稽證之。
是此,101年08\12聲請狀之狀文因拙愚前述疏失等情,若有造成陳忠榮主任檢察官的誤解或不諒解或困惱….等情,特此致歉與更正\聲明事,請察鑑!
四、引用拙文之「國家救濟義務之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刑事司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 DO BEST&MOST!
告訴人\告發人\被害人在檢察官偵查訊問期日是比照證人訊問,依據法理情應予核發證人差旅費,亦即,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檢察救濟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管轄檢察機關\承辦檢察官應准予核發證人差旅費,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署鑒核,為就鈞署(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個別檢察官承辦本人個別檢察救濟個案,資請鈞署准為核發證人差旅費之
鈞署應依據法定程序踐行訴訟檢察救濟權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 公鑑
附件附狀: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8 月 1 3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二年八月十二日星期日6:06:05 PM 寫
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法務部及各級檢察官署\台中地檢署\對中檢檢察官相關偵查訊問個案之聲請核發證人旅費.doc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三2:17:57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之09\26(三)期日之親自到署遞狀者
致 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 轉呈
台中高分檢陳榮宗檢察長、訴願會 鈞鑑:
案由:為對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承辦系爭個案,在101年的個別偵查訊問期日,未有核發證人(告訴人、被害人)差旅費,爰予聲明聲請訴願行政救濟救濟事:
訴願行政救濟救濟事項:
1 . 台中地檢署應予核發系爭個案期日之證人(告訴人\被害人、告發人)差旅費
2 . 日後的相關個案期日亦應比照核發證人(告訴人\被害人、告發人)差旅費
說明:
一、茲因「自訴律代違憲法律」,一方面本人無資力委任律師、再方面也沒有律師願意接受本人的自訴律代委任,迫於無奈才會依據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檢察救濟程序為之,鈞署(中檢)身為管轄檢察署\承辦檢察官即應依據個案需要傳喚時核發證人(告訴人\被害人、告發人)差旅費之,核先陳明!
** 二○一二年九月二拾壹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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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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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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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檢輝洪101陳141字第10177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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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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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秀蓮主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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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請求本署給付證人(告訴人、被害人)差旅費乙事,…,台端之請求即屬依法無據,且本署已於101年09\04以中檢輝洪101陳141字第095282號函回覆台端在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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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個別偵查期日之個案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刑事司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刑事司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二、** 二○一二年九月七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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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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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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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檢輝洪101陳141字第09528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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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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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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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101陳141)有關台端請求本署給付證人(告訴人、被害人)差旅費一事,含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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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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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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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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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檢輝珠101陳125字第09528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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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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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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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101陳25號)台端陳情事一案,函覆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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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於中檢(101陳141號)事件違法侵害被害人夏興國之財產權等違憲違法犯行: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249號)釋示:告發人比照證人傳喚、每一本刑訴法專書、每一件刑訴個案均將被害人\告訴人比照證人陳述被害的事實,准用證人地位云云;是此,鈞署旨揭個案以告訴人、告發人傳喚被害人夏興國等個案,當然應予核發證人旅費以資補償,爰予單一個案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五百五十元(單一人次之台中市轄區之證人差旅費),計有八件、合計新台幣四千四百元。
每一本刑事訴訟法專書均將被害人以告訴人行使刑事訴訟救濟權者,准用證人地位,以證人傳喚,據此,自應在被害人受管轄檢察署\承辦檢察官傳喚通知蒞庭陳述意見時,享有證人差旅費請求權;基此,聲請鈞署(中檢)系爭個案傳喚通知期日應准予核發被害人\告訴人准用證人之證人差旅費,以資救濟!
寄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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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cmail tccmail@mail.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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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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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anusReleo Shiah <uranusreleo@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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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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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5日下午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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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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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案由:為對鈞署(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承辦系爭個案,在101年的個別偵查訊問期日,請資核發證人(告訴人、被害人)差旅費之聲明聲請救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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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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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l.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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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將其列為重要郵件的主要原因為:郵件內容包含關鍵字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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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台端101年8月12日致本署檢察長電子信件,答復如下:
台端所述聲請證人差旅費,業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要點」分案查明辦理,請查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敬啟
四、引用拙文之「國家救濟義務之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刑事司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 DO BEST&MOST!
告訴人\告發人\被害人在檢察官偵查訊問期日是比照證人訊問,依據法理情應予核發證人差旅費,亦即,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檢察救濟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管轄檢察機關\承辦檢察官應准予核發證人差旅費,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署(台中高分檢陳榮宗檢察長、訴願會)鑒核,依據訴願行政救濟程序為就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個別檢察官承辦本人個別檢察救濟個案,資請鈞署准為核發證人差旅費之
鈞署應依據法定程序踐行訴訟檢察救濟權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 轉呈
台中高分檢陳榮宗檢察長、訴願會 公鑑
附件附狀:
附件附狀: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9 月 2 6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三2:30:22 AM 寫
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法務部及各級檢察官署\台中地檢署\對中檢檢察官相關偵查訊問個案之聲請核發證人旅費.doc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日星期一7:13:35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之05\20(一)郵寄送達者
致 台中地檢署楊秀美檢察長、廣股戚瑛瑛檢察官(102他2520號) 鈞鑑:
案由:為對鈞署(台中地檢署廣股)戚瑛瑛檢察官承辦系爭(102他2520號)個案,在102年05\16偵查訊問期日,請資核發證人(告發人、被害人)差旅費之聲明聲請救濟事:
說明:
一、引用個別偵查期日之個案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刑事司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刑事司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二、為對鈞署(台中地檢署廣股)戚瑛瑛檢察官承辦系爭(102他2520號)個案,在102年05\16偵查訊問期日係以告發人傳喚,依據刑訴法以及大法官釋憲文,告發人准用證人傳喚,應予核發證人差旅費,惟因102年05\16訊問期日並未核發證人差旅費,是請資核發證人(告發人、被害人)差旅費之聲明聲請救濟事:
三、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署鑒核,為就鈞署(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廣股戚瑛瑛檢察官承辦本人前開檢察救濟個案,資請鈞署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檢察救濟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鈞署應依據法定程序踐行訴訟檢察救濟權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地檢署楊秀美檢察長、廣股戚瑛瑛檢察官(102他2520號) 公鑑
附件附狀: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0 5 月 2 0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日星期一7:17:44 PM
寫 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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