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0日 星期三

為不服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林新竑承審法官)101年01月04日所(101執事聲2號)裁定,踐行抗告救濟,並請准為訴訟救助事: 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新台幣二百六十六萬三千元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彭榮義公務侵佔房屋興建款125萬元新台幣\對中院(101執事聲2號)裁定~民事執行處七股林新竑法官1010104所為(101執事聲2)裁定~踐行抗告救濟.doc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星期一2:08:28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林新竑承審法官(101執事聲2號)  轉呈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             鈞鑑:

案由:為不服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林新竑承審法官)1010104日所(101執事聲2號)裁定,踐行抗告救濟,並請准為訴訟救助事:

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新台幣二百六十六萬三千元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夏宗璠   
0 4 2 5 5 8 1 1 4 7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 1 3 8 8 1 6 號 
受任人:夏興國 5 8 0 7 0 4 母難日 L1 2 0 9 9 4 0 1 2 
04 2 5 5 8 1 1 4 72 5 5 8 6 6 4 6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 1 3 8 8 1 6 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詳參附件四之 1 0 0 0 3 0 9 日之委任書,亦附在台中市后里區調解委員會之 1 0 0年民調字第 0 0 3 8號之調解申請案案卷內,請鈞院調取參辦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詳卷及參閱附件之名片)

相對人:彭榮義  4 3 8台中市外埔區廍子里007鄰廍子路491
(以上摘錄附件七之豐原地政事務所1000211(五)製發之彭榮義戶籍謄本資料之影印本) 永冠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負責人  421台中市后里區民生路190
電話: 0 4 2 5 5 8 9 9 2 8  (按:原址在后里區民生路200號,經電話與親自探訪查報,該公司遷址至民生路200號,並將『詠冠』更名為『永冠』,董事長\負責人均是彭榮義特此
陳報與聲明!)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 原裁定應予撤銷,並准裁定准為假扣押之個案救濟事(詳請參閱原聲請書狀及個案卷證)
2 . 抗告裁判費請准訴訟救助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1 . 原裁定應予撤銷,並准裁定准為假扣押之個案救濟事(詳請參閱原聲請書狀及個案卷證):
茲因1010106(五)收悉由鈞院郵寄送達之1010104所為(101執事聲2號)裁定,,依據憲法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等相關規定踐行個案救濟,並請鈞院准為假扣押之個案救濟事,俾能藉由民事訴訟個案司法救濟法律程序辦理救濟,以資實現個案正義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查:1000617日下午,鈞院(民執處七股林新宏法官)在辦公室詢問本人夏興國關於訴訟救助的個案時,本人當時有提示87年之原案卷並道出指摘中院原承審法官王金源及其書記官並未將裁判書類合法送達本人(8710月~9067月者)(另參後述);亦即,上開個案的卷證即是彭榮義詐欺與業務侵佔犯行的事證,且本人亦有將訴追彭榮義刑事責任的相關書狀以附加檔案傳送鈞院,鈞院卻未在本裁定調查審酌裁判,亦有理由不備、未合法調查、以受請求之事項未予裁判之違法,是請准為本項之抗告事項1 . 原裁定應予撤銷,並准裁定准為假扣押之個案救濟事(詳請參閱原聲請書狀及個案卷證)

二、關於拙愚夏興國之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的個案書狀所列述之事實理由證據係自1000304(五)閱卷後所得的卷證,經過后里區長邱文宏(前調解會秘書)、后里區調解委員會的立案調解,彭榮義卻故意不出席調解,只好依據法定程序踐行:1 . .檢察與刑事司法、 2 .. 民事司法的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業已詳為指摘者,均請參閱原案卷者,本件不另贅述(另請參閱個案卷證所呈附之光碟片及附加檔案指摘控訴者))。

三、關於:抗告裁判費請准訴訟救助
引用鈞院裁准訴訟救助的相關裁定卷證之事實理由證據。

四、引用原聲請狀之卷證。
在前述事由的交匯,家君夏公宗璠以本人夏興國的名義VS.對造彭榮義簽署的任何契約,本人事先均不知情也不曾參與,直到脫離冤獄狀態後之100年約12月期間才知道對造彭榮義的相關刑事犯罪\侵權行為犯行,且迄今1001212日止,本人也未曾看過彭榮義(按:本人多次以親自到訪、電話約見、洽請后里區長邱文宏代為邀約、二次以上親赴警察機關之大甲分局及其所轄后里分駐所、義里分駐所提出刑事訴訟救濟並請員警約談到案,….,彭榮義均躲避不敢面對夏興國)基於法治國課責人民\被害人不得私行私刑報復,遇有違法事實只能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本人身為法律上與名義上的被害人\當事人,有獨立起訴的權能,且家君在10003月上旬亦委任本人處理系爭的民事\刑事訴訟個案救濟。
綜上所述,是此,依據鈞院做成之通知書之期間內陳明鈞院應以個案裁判准為將債務人彭榮義財產假扣押之事實原因理由證據與指摘控訴彭榮義的犯罪犯行之!(彭榮義涉犯刑事犯罪者,另案以檢察與刑事司法救濟之)。
鈞院亦應傳喚犯罪行為人彭榮義到庭接受調查及本人夏興國的對質詰問之,以明真實。

五、資對造彭榮義的刑事犯罪\民事侵權行為犯行,引用附加檔案之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個案書狀與卷證。(引用相關書狀之指摘控訴)

六、中院原承審法官辦案違反法定程序與違背法令之情事:
查:本人夏興國當時是在冤獄劫難期間,復且彭榮義871015日聲請假扣押書狀亦註明夏興國的送達處所為「台北看守所…….」,依據民事訴訟法130條之規定,應將法院裁判書類囑託該管監所長官送達之;惟查:中院的承審法官與承辦書記官就系爭個案裁判書類,在8710月~~9078月者均不敢依據前開法定程序送達本人、直到完成法院三拍定讞後之9078月才送達本人,如此的不敢合法送達本人系爭裁判書類的犯行,應有憲法第151677808124條、刑法第124條、304條之違憲違法犯行~~此係中院公務員的犯行與違法責任,亦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之!

六、關於訴訟聲明 2. 相對人彭榮義應支付涉及房屋興建稽延損失費新台幣幣一百十四萬三千元元整,, 並自901109日(嘉憲工程行吳嘉錦善後工程完工日)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查:刑法第三四二條之背信罪為『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獲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者』為構成要件。
彭榮義一方面故意延宕至建築物興建、甚至停工停擺、另一方面卻以前述犯罪犯行詐領溢領拍賣分配款,留有尚未完成的工程必須由家君夏宗璠君另請洽請嘉憲工程行吳嘉錦善補破網及收尾善後等情,花費了新台幣五十三萬五千元整(附件十二),構成刑法第三四二條之背信罪犯行,相對人彭榮義亦應支付涉及房屋興建稽延損失費新台幣幣一百十四萬三千元元整(按:以851202日簽訂契約日為基準日起算之九個月期間為契約所約定之興建期之860902日,自此之後至901109日(善後工程完工日)係 1 1 4 3日,每日以一千元稽延損失費計算,合計為新台幣壹佰拾肆萬參仟圓整),並以90110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是有訴訟聲明 2. 之救濟事項。

八、本件的聲請強制執行之假扣押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九、聲請傳喚證人與待證事項:
1 . 家君夏公宗璠:870816日彭榮義訛詐新台幣70萬元及系爭工程的簽約、興建等相關爭議事項
2 . 家母夏葉秀卉女士: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二庭\己股蔡建興承審法官(1001420號、100司促14044號、100司裁全1031號者)
上開兩位證人的居住處所:421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816  電話:(0425581147

十、據悉:債務人即是相對人彭榮義罹患肝癌多年,一直以病體為由躲避本人夏興國的邀約面見(前述);復且依據習俗,彭榮義的病體肝癌、夏興國的民事\刑事訴訟救濟的併行,相對人彭榮義容會有移轉或隱匿財產等情事,致使日後有難以執行之虞,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2523條之規定,特此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裁定如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保全與救濟,俾以符合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之財產權與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十一、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林新竑承審法官(101執事聲2號)  轉呈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及附加檔案相關個案書狀及附件卷證
人:

                               1 0 1       0 1        0 9  

拙 愚即是聲請人\債權人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星期一2:24:39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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