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豐原地政事務所\申請查復83年06\30~07\04的土地交易增值稅的差額(100年1\20寫、11\21寄).doc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星期日9:06:46 AM起寫 擬於11\21(一)遞寄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星期日9:06:46 AM起寫 擬於11\21(一)遞寄
致 台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主任、土地交易增值稅承辦科
案由:
聲請人:夏興國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1147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相對人:張煇芳 台中縣豐原市田新里17鄰合作街37巷55號 (0932)671675(以上是摘錄附件一之豐原地政事務所製發之土地複丈通知書的資料)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查:關於系爭土地交易的爭議事件,幾經調解均未能解決,業已進入民事訴訟司法救濟程序,相信承審法官亦曾向貴豐原地政事務所調取案卷查辦在案,諒悉。
二、本件的救濟事項:
1 . 關於減少5.05平方公尺土地面積乙節,由承審法官調查審酌裁判據以救濟
1 . 關於減少5.05平方公尺土地面積乙節,由承審法官調查審酌裁判據以救濟
2 . 就系爭土地后里鄉圳寮段179-60之土地交易之交易基準日,以83年06\30者VS.83年07\04者的土地交易增值稅的差額,誠請貴所(台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主任、土地交易增值稅承辦科)准予查復之,以資準據。
三、本件係以11\21(一)遞寄貴所、貴所應是11\22(二)收受及分交承辦科,容請本人11\24(四)早上或下午到貴所時能取得貴所的函覆書函之。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星期日9:21:42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豐原地政事務所\申請查復83年06\30~07\04的土地交易增值稅的差額(100年1\20寫、11\21寄).doc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二10:47:41 PM起寫 擬於15\16(三)遞寄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二10:47:41 PM起寫 擬於15\16(三)遞寄
致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分局長、為民服務中心、余慧靜君(100年11\08 . 中市稅豐分字第1005275361號函之承辦人)
案由:為就貴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100年11\08 . 中市稅豐分字第1005275361號函之續述\請予查復:關於:就系爭土地后里鄉圳寮段179-60之土地交易之交易基準日,以83年06\30者VS.83年07\04者的土地交易增值稅的差額~~爰以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梅股(88執字第16013號)之土地增值稅為例:
聲請人:夏興國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1147 0975054474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相對人:張煇芳 台中縣豐原市田新里17鄰合作街37巷55號 (0932)671675(以上是摘錄附件一之豐原地政事務所製發之土地複丈通知書的資料)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查:關於系爭土地交易的爭議事件,幾經調解均未能解決,業已進入民事第二審訴訟司法救濟程序,請查照。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相對人:張煇芳 台中縣豐原市田新里17鄰合作街37巷55號 (0932)671675(以上是摘錄附件一之豐原地政事務所製發之土地複丈通知書的資料)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查:關於系爭土地交易的爭議事件,幾經調解均未能解決,業已進入民事第二審訴訟司法救濟程序,請查照。
二、貴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100年11\08 . 中市稅豐分字第1005275361號函係就拙愚夏興國陳請查復:『關於:就系爭土地后里鄉圳寮段179-60之土地交易之交易基準日,以83年06\30者VS.83年07\04者的土地交易增值稅的差額』云云,業經貴局承辦人余慧靜君函覆之估算差額為「17萬5500元」在,致謝。
三、本件的救濟事項:
參閱(附件一)之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梅股(88執字第16013號)之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為例:
參閱(附件一)之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梅股(88執字第16013號)之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為例:
1 . (次序3.):土地增值稅 : 扣繳、(債權人姓名)台中縣稅捐處 、
(債權原本)25萬2526元,此係以83年06月30日的土地交易基準日為據者。
倘若:系爭土地交易基準日係以83年07月04日為據,原債權人之台中縣稅捐處所扣繳之土地增值稅的金額是多少? 是否為:[25萬2526元] 減(--)「17萬5500元」
等於(=) [7萬7026元]?
三、本件係以05\16(三)遞寄或郵寄貴局、是否能讓本人在05\22(二)早上到貴局時能取得貴局的函覆書函之。(承辦人是否依舊為余慧靜君)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二11:09:13 PM寫畢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