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0日 星期三

為不服 鈞院: 1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張國隆司法事務官100年11\21所為(100司執救七字第37號)函示,囑諭聲請人夏興國收受書函五日內補正:『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事由之釋明應提出到院』乙事,….,在在違法侵害本人(聲請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財產權、生存權及相關基本人權與法益權利自由等情,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之訴訟救濟權之法定程序踐行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彭榮義公務侵佔房屋興建款125萬元新台幣\1001128日之復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1121中院民執100司執救七字第37號函者.doc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星期六1:38:07 PM起寫   擬於1126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司執救37號)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法官                  鈞鑑:

案由:為不服  鈞院: 1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張國隆司法事務官1001121所為(100司執救七字第37號)函示,囑諭聲請人夏興國收受書函五日內補正:『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事由之釋明應提出到院』乙事,….,在在違法侵害本人(聲請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財產權、生存權及相關基本人權與法益權利自由等情,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之訴訟救濟權之法定程序踐行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被害人即是原聲請人:(詳卷)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彭榮義(詳卷)

抗  告  救  濟  聲  明:
1.原審法院\抗告法院應裁定准為本案之救濟事項訴訟聲明、抗告聲明、訴訟救助法律扶助….等救濟事項)
2. .訴訟裁判費用、抗告裁判費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並由相對人彭榮義負擔之


             

一、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二、夏列係本人聲請訴訟救助書狀之節本:
查: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旨及立法理由:為落實訴訟救助制度之功能,避免因當事人因支出訴訟費用而致生活陷入困窘,難以維持自己….之基本生活,….明訂法院於認定當事人有無資力之出訴訟費用時應斟酌當事人….基本生活之需用。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229號)解釋在案可稽!  復且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之規定之旨,係就憲法第1516條之財產權、生存權、訴訟救濟權的權衡考量所做的立法\修法準據。  只要聲請人\訴訟個案當事人符合無資力的情形者,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就應該恪盡依法裁判\審判之憲治法治義務,准為系爭聲請訴訟救濟之個案裁判,以符合憲治國法治國之公務員為服公職的人民,應依據或至少不得悖違憲法\法律\命令之相關規定行使公務職權與權義為手段,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為目的,就本案而言係指鈞院應予裁准訴訟救助、系爭訴訟個案應予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藉以保障本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財產權、生存權為目的之憲治法治本旨!

三、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
29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粒支出訴訟費用
2
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
本人夏興國在原聲請狀所提供的附件即是作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亦符合最高法院(88台聲582號)判例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身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須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為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有最高法院(91台聲108號)、台高院(96台聲321號)裁定可稽證之。:
前引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是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號)、台高院民事庭(96321號)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此係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職權依聲請調查聲請人當事人的資力狀況,以符合承審法官依法審判保障與救濟人民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拙愚夏興國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關於本人夏興國引用:1.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2.台高院(96321號)裁定之旨係指:
A .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調查聲請人夏興國之無資力相關事實事證,此亦屬承審法官英合法調查證據作為認事用法裁判基準
B . 本人的無資力不情陷狀的事實依舊,且每況愈下….,應有飲用之必要,且應依據(釋2860)之旨,拘束性質相同(聲請訴訟救助個案)的各審級裁判規範效力

四、茲因:1001125收悉﷒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張國隆司法事務官)1001121所為(100司執救七字第37號)函示,囑諭聲請人夏興國收受書函五日內補正:『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事由之釋明應提出到院』乙事,是此,遵依該函諭示事項論述如夏:
1 .
引用拙愚夏興國1000623在鈞院林新竑法官辦公室內的陳述與提示的相關卷證,以及林新竑法官10006月下旬所做成之中院(10055)、(100司執救15號)裁定,撤銷張國隆司法事務官先前做成的駁回訴訟救助裁定之事實理由證據。
2 .
引用本件電傳電子郵件的附加檔案
3 . 中院白慧姿公證人1001110日做成:關於夏興國冤獄劫難期間與脫離冤獄狀態後的債務證明認證書及相關附件。亦即,本人夏興國目前的債務將近新台幣一千萬元,其中五百萬元是因為系爭房地產的聲請假扣押\法院拍賣\強制執行等程序,中院原承辦法官\書記官8710月~907月間不敢將裁判書類合法送達本人所致;鈞院若不能實現個案正義,本人只好依據法定程序對前開中院犯法瀆職公務員之法官\書記官違憲違法犯行依據法定程序請求國家賠償與民事國賠起訴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

四、查:民訴法107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依拙愚的不情陷狀,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以利訴訟個案\事件之進行與實體審判,以資實現個案正義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體用與踐行!
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321)裁定按的事實理由證據
查:民訴法  條規定 訴訟個案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之個案尚未確定前 承審法院不得駁回原先的訴訟個案 以維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旨
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五、綜上所述,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憲法第1516條、法律扶助法42等相關規定,准為本件之抗告救濟,藉由實體審判\裁判訴訟救濟個案,實現個案正義,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雙察救濟案,

六、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司執救37號)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法官             公鑑:
附件附狀:引用狀文所述

                1 0 0       1 1       2 8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星期六1:59:08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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