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4日 星期六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夏麗娟對夏興國誣告之涉犯家暴與傷害個案事件之資料夾\不服中院(100暫家護抗2號)裁定之再抗告救濟.doc
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星期日9:45:41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

    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方股(100暫家護抗2號)    轉呈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最高法院民事庭                                                      鈞鑑:


案由:為對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方股王靜秋\郭妙俐\簡賢坤枉法官)1010110日所為(100年度暫家護抗字第2號)裁定,以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剝奪相對人夏興國的答辯權與訴訟實施權之駁回抗告救濟裁定,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抗告救濟;並請承審法官准為: 1 . 指定期日讓本人夏興國閱覽案卷及影印,以資作為對聲請人夏妤蓁(原名夏麗娟)誣告相對人夏興國涉犯傷害與家暴事件的個案救濟; 2 .指定期日開庭並傳喚聲請人夏妤蓁\相對人夏興國\本件列述之證人,以明個案真正事實:


                抗告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1 . 原裁定撤銷,應對夏興國免罰
2 . 鈞院應踐行刑訴法241條的告發義務
3 . 聲請保護令費用與抗告費用由夏麗娟(即是夏妤蓁)負擔


抗告人即是冤受暫時保護令處罰之真正被害人\被夏妤蓁(夏麗娟)誣告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詳卷(其他:引用「夏興國」的名片)

聲請人即是誣告罪犯罪行為人:
夏妤蓁(原名夏麗娟)  住居地:詳卷

                       

一、查:茲因1010113日收悉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方股王靜秋\郭妙俐\簡賢坤枉法官)1010110日所為(100年度暫家護抗字第2號)裁定(夏稱:原裁定),本人夏興國對於該裁定感到極為憤慨,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抗告救濟事;亦即對於鈞院以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剝奪相對人夏興國的答辯權與訴訟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濫發系爭暫時保護令乙案,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抗告救濟;並請承審法官准為:
 1 . 指定期日讓本人夏興國閱覽案卷及影印,以資作為對聲請人夏妤蓁(原名夏麗娟)誣告相對人夏興國涉犯傷害與家暴事件的個案救濟;
 2 .指定期日開庭並傳喚聲請人夏妤蓁\相對人夏興國\本件列述之證人,以明個案真正事實:
資以分項敘述事實理由證據如夏:
二、查:本件自1001024迄今業已兩個多月了,警方及原暫時保護令竟然均不讓本人陳述答辯,即使在本件抗告程序,本人答辯與抗告,鈞院也不予調查審酌裁判,抵觸管轄法院承審法官依法審判為手段,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為目的之憲治法治義務。  甚至連抗告卷證也不讓本人影印,亦抵觸當事人\相對人之知情權、武器平等權與提供訴訟防禦實施權之必要資訊,致使個案救濟「質變惡化」成為不救不濟不正不義。
三、以原裁定的理由,竟然包庇夏麗娟以謊言所遂行對夏興國誣告涉犯家暴與傷害云云,成為「盜治國大盜橫行之枉法官」做成的「指鹿為馬」、「白兔遍野豬」的枉法裁判犯行。
²         再者,夏麗娟目前是未嫁的單身獨居在其外埔自宅之(97年間自后里家宅遷入其外埔自宅),回到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816號是其「本家」時確是常常製造事端「鬧事」(引用相關電子郵件之附加檔案),原審卻均不敢調查審酌裁判,核為「不敢合法調查」之違法。
本人當時是依據(釋90)、刑訴法88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相關規定,將夏麗娟以現行犯逮捕並扣其左手防止其脫逃擬前往派出所即是義里分駐所送請警方辦理,本人當時是依法令的不罰情形業已於前述在案。  既然是依據法令的適法作為卻受到系爭裁定的不正錯待,於憲於法有違。
依據民訴法第277條之當事人舉證責任,夏麗娟應該具體闡明夏興國向夏麗娟有「且之前相對人屢因聲請人不願提供金錢資助而出言辱罵恫嚇聲請人」的具體事例與時地物;亦即,若是該聲請狀未有具體闡明卻受到鈞院原裁定的審酌認定,則鈞院的裁判則屬「未經合法調查」、「誤信一通」的枉法裁判與違背法令。
²         綜上所述,鈞院原裁定理由一第七行以下以:「且之前相對人屢因聲請人不願提供金錢資助而出言辱罵恫嚇聲請人」作為認定「可認為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之危險,聲請人係前揭家庭暴力事件之被害人,為此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一項第124款內容之保護令等語。」云云,即屬事實錯誤與違背法令,原裁定當然失效應予撤銷。

四、、關於夏麗娟89100年有兩次論及婚嫁,卻因男方「臨陣逃婚」,請鈞院傳喚查證之:
夏麗娟89100年有兩次論及婚嫁~~
1 . 89年者的男方係當時后里甲后路上最大餐廳「億興樓」的小老闆,年前因吸毒神智不清跳樓身亡,….,張家人以「意外身亡」來掩飾「吸毒」情事;因男方已身亡,鈞院無法傳喚。
2 . 夏麗娟因參與慈濟活動結識劉建宏(按:本人7073年外埔國中隔壁班同學,先前並不認識),1000606的端午節午後,劉建宏及兩位女性慈濟志工前往后里家宅正式拜會,兩人熱戀,原擬10月結婚,卻因卻因男方「臨陣逃婚」~~至於劉建宏「臨陣逃婚」的原因事實,請鈞院傳喚查證之(請鈞院諭示夏麗娟提供劉建宏傳喚聯絡方式):
此係證明夏麗娟主動鬧事往往令人受不了卻怪罪他人的真正事實。

四、本人依據法定程序行使訴訟救濟權所提起的「反訴」,中院家事庭迄今亦不敢調查審酌裁判,亦屬抵觸憲法1624778081條、家庭暴力防治條例、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五、綜上所述 摯祈狀請
鈞院鑑核~~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抗告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方股之王靜秋\郭妙俐\簡賢坤枉法官(100暫家護抗2號)    轉呈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最高法院民事庭                         鑑:

                      1 0 1          0 1           1 6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星期日10:28:25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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