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0日 星期三

為請就鈞院(台中簡易庭融股(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8號土地糾紛調解事件)之陳報與聲請救濟事: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二9:47:27 PM  擬於01/26(三)遞寄

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台中簡易庭融股
案由:為請就鈞院(台中簡易庭融股(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8號土地糾紛調解事件)之陳報與聲請救濟事:

陳報人即聲請人:夏興國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664625581147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8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相對人:張煇芳  台中市豐原區田新里17鄰合作街3755號 (0932671675(以上是摘錄附件一之豐原地政事務所製發之土地複丈通知書的資料)

調解事件聲明暨聲請救濟事項:
1引用原先調解聲請狀的調解救濟事項
2.
聲請鈞院以裁定諭令定戰時之狀態,禁止對造當是人張煇芳續為違法侵害之行止.
3.
對造當事人張煇芳就系爭個案事件應向本聲請人夏興國為之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
查:01/22(六)晚間,新買主尤老闆告知:對造當是人張煇芳不願意支付系爭土地價金作為調解讓步之意、尤老闆更表示已經盡力了,以後已無心力插手此事,特此陳報之。

二、01/25晚間輾轉收悉對造當事人張煇芳員於01/22所寄的存證信函(附件一),擬以『限文到15日內自行負責拆除越界部分,否則依法追訴』云云;惟查:本件系爭土地五平方公尺尙在調解涉訟狀態,及另調解不成立亦有其後的民事起訴事件司法救濟、復且10001/10的土地複丈程序進行期間,本人即時表示異議並具狀向鈞院陳報與聲請救濟在案、亦向豐原區地政事務所踐行行政救濟在案。

三、綜上所述,呈請
鈞院鑑核,准為裁定就調解聲明暨聲請救濟事項2.聲請鈞院以裁定諭令定戰時之狀態,禁止對造當是人張煇芳續為違法侵害之行止.,定暫時狀態,俾資救濟,免除聲請人家庭成員受到過多的外來刺激。

四、附帶陳明:當年(約83年)的土地買賣是聲請人夏興國與對造當事人張煇芳的恰定買賣條件;本人亦在10001/19調解期日提及:請張煇芳員日後針對本人處理個案救濟。是此,呈請鈞院並為裁定諭令張煇芳就系爭調解事件向本人為之。

五、兹此陈报上情及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台中簡易庭融股  公鑑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二10:13:38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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