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0日 星期三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年豐簡字第166號之訂於100年08月04日10:00之辯論期日,聲請鈞院\審判長傳喚證人及調查證據事: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星期二1:31:23 AM起寫  擬於0726(二)遞寄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承審法官、廖曉鐘書記官  鈞鑑:

案由:鈞院(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年豐簡字第166號之訂於10008041000之辯論期日,聲請鈞院\審判長傳喚證人及調查證據事:

說明:

一、關於鈞院(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之(100年度豐簡字第166號)事件訂於0804日早上1000分在豐原簡易庭(潭子豐風興路一段139號、鄰近慈濟豐原醫院)「辯論」期日(按:係被訴人張煇芳者之個案),為使個案能夠順利進行及審判長調查證據形成心證確信,茲聲請鈞院\審判長傳喚證人及調查證據事,敬述如夏:

二、資聲請鈞院以裁定諭令對造當事人即是被訴人張煇芳交出夏列書證即可證明系爭事實及起訴人訴訟聲明為有理由,敬述如夏:
查:8384年間,當時家君夏宗璠君、張煇芳、本人夏興國均在場之台中縣后里鄉內埔(現為台中市后里區)之陳三慶代書事務所所做的筆錄係就被訴人張煇芳一方面收了117平方公尺的土地價款、卻只交付112平方公尺的土地,尚有五平方公尺的土地未有交付之;復且一直拖到87年云云,更證明張煇芳侵佔與不當得利等情。
只有當年在陳三慶代書事務所所做的前開筆錄可以證明系爭個案事件之事實,是請
鈞院裁定諭令張煇芳交出上開筆錄之,以明真正事實;屆時張煇芳若未交出,誠請法官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一的規定,認為本人夏興國的起訴及訴訟聲明為有理由,俾明真實,以保權利,以正國法!

三、資聲請鈞院調取夏列案卷:
台中地方法院:1 . 87年度執全一字第2504號、 2 . 88年度民執梅字第16013號、 3 . 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8號、至於當年(87年)的調解案卷,鈞院業已調取在案(0621當庭提示交付兩造陳述意見)資不贅述。
聲請調卷的事實理由與待證事項:12款者是當年承攬房屋的包商彭榮義以涉及詐欺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另請參閱中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044號、2 . 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031號案卷、1000411日向台中地檢署具狀之檢察救濟狀,被告\犯罪行為人彭榮義者),先後由:.永冠(詠冠)開發公司彭榮義、 2 . 嘉憲工程行吳嘉錦就系爭土地所興建工業廠房\建築物的承攬承包(彭員)、後續收尾(吳員)(另參後述);亦即,系爭土地所興建工業廠房\建築物的水電相關工程及申請亦是由彭榮義、吳嘉錦所施作及申請。  此係證明對造當事人\被訴人所主張的水電工程款等情核與系爭土地所興建工業廠房\建築物水電工程無涉\亦無因果關係。(另狀詳述、擬0804當庭提出);進而證明張煇芳以欺誘詐騙脅迫等情,致使家君夏公宗璠當年(870722日)在「受騙及受脅迫」狀態聲請調解及調解成立,
前述的相關檔案目前保存在鈞院(豐原簡易庭)隔壁之台中地方法院檔案大樓,聲請鈞院調取及查辦之!
四、聲請傳喚證人:
1.          彭榮義:詠冠(永冠)開發有限公司  438台中市外埔區廍子村廍子路491號、421台中市后里區民生路190
2.          嘉憲工程行吳嘉錦:請參閱前述案卷內的通訊聯絡方式\地址
待證事項:就系爭土地所興建工業廠房\建築物的承攬承包(彭員)、後續收尾(吳員)(另參後述);亦即,系爭土地所興建工業廠房\建築物的水電相關工程及申請亦是由彭榮義、吳嘉錦所施作及申請。
3 . 張火芳:即是對造當事人張煇芳之二哥  住居所:421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   號、991225日以前是義里村的鄰長 
代證事項:張煇芳因土地買賣等情事所致生的諸多爭議及訴訟案件
4 .
陳三慶:83年間曾對系爭.05平方公尺土地(夏稱系爭土地)\162400土地價款曾製作筆錄。  陳三慶目前為后里區調解委員會委員,地指請該會查報鈞院以供傳喚

五、「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訂有明文。以本人聲請閱覽及影印前述的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8號案卷、當年(87年)的調解案卷,對造張煇芳均未有附具相關證據以供查核,在其尚未提出之前,應認定是毫無事實根據的捏造偽造的假事實\謊言說法。  亦即,聲請鈞院以裁定或是以傳票內加註記,諭令張煇芳在0804辯論期日提出其所主張事實的相關證據,以明真實;若是張煇芳屆時仍舊不提出證據等情,應認定其答辯「無理由」、「無證據」、「不能成立」,進而認定本人訴訟聲明為真實並裁判確認之。

六、本件是聲請調查證據\傳喚證人書狀,無庸以繕本送達對造之程序,是故本件只寄送鈞院一份為之,請察鑑!

七、綜上所述,是請鈞院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八、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承審法官、廖曉鐘書記官公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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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愚 夏興國                      敬筆○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星期二2:23:29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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