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0日 星期三

為請對造當事人之張煇芳違法侵害本聲請人財產權(系爭土地 5 . 0 5平方公尺者),依據憲法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民事侵權行為起訴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星期日8:19:27 PM起寫    擬於0411(一)郵寄或親自遞狀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案由:為請對造當事人之張煇芳違法侵害本聲請人財產權(系爭土地 5 . 0 5平方公尺者),依據憲法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民事侵權行為起訴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 ( 04 )  25586646 2558114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975 05447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相對人:張煇芳  台中縣豐原市田新里17鄰合作街3755號 (0932671675(以上是摘錄附件一之豐原地政事務所製發之土地複丈通知書、豐原區戶政事務所1000211所製發的資料)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相對人張煇芳應返還系爭路段買賣標的所溢收之五平方公尺地價之162400元新台幣, 並自買賣成交日
起(830701日)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應由相對人張煇芳支付
3.
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4. 請將系爭土地假處分之保全證據及現今狀況,
5. 應將土地買賣登記基準日更正為830704日(即是本人夏興國的誕生日\母難日)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部分: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321)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
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查:民訴法107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卻是應裁判准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案卻是駁回聲請之不救不濟 於憲於法有違
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321)裁定案的事實理由證據~~請准予訴訟聲明3. 之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二、拙愚夏興國係自8708/13~~9908/13冤獄12年~~脫離冤獄狀態後曾向鄰長請予調解(按:鄰長即為相對人張煇芳之二哥,應亦列為該事件之關係人),且因 9 9 1 1月是里長選舉期間及近日辦理交接,對於本件調解意願不高云云,為能早日平息爭議爰以調解程序聲請救濟且避免在相對人張煇芳積極處分土地所造成善意第三人的負擔與可能的訟累, 然而張煇芳卻在1000119的調解期日不願接受調解委員蔡律師的建議『提出金錢補償』(後述)
本件是經過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之台中簡易庭融股(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8號土地糾紛調解事件)』於1000119由調解委員蔡姓律師踐行調解程序,因為對造當事人張煇芳(夏稱對造當事人或對造或張煇芳)解決不願意提出金錢補償而調解不成立云云,至於張煇芳所提出的870722后里鄉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筆錄,因係張煇芳以脅誘及妨害行使權利等不正行為讓家君夏宗璠在錯誤訊息及迫於情勢所簽立者,本人0119調解期日將張煇芳誤導家君夏宗璠的調解成立筆錄予以即時駁斥張煇芳並予撤銷等情,此係張煇芳及其妻子全程在場參與,對於本人的前開駁斥批判,張煇芳夫婦當時並無異議,顯見本人當時的批判駁斥張煇芳等情是依據83年買賣合意的內容(後述),對造當事人張煇芳構成相關侵權行為,應予救濟之!

三、關於相對人張煇芳應返還系爭路段買賣標的所溢收之五平方公尺地價之162400元新台幣, 並自買賣成交日起(830701日)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查:信賴保護原則係法治國相當重要的原理原則,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525)解釋:『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即行政法歸之廢止或修正變更亦有其適用。…..,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的補救錯失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根據信賴保護原則,如國家之行為罔顧人民值得保護之信賴而使其遭受不可預計之負擔或喪失利益,且非基於保護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此種行為即不得為之,在行政程序法第八條後段有明文規定,另若有涉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者,於該法第117條以下有詳盡之規定,此外大官關於釋字第503號解釋亦有深入之闡釋。(摘錄字洪家殷.行政罰法論.86頁)
茲因本人當時信賴貴豐原區地政事務所(前身為台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的資料,系爭土地面積為117平方公尺云云,然而實際的圖面(兩邊長約16.5公尺、16.6公尺、寬為七公尺)亦不足117平方公尺、甚至在不明所以的程序中又縮水成為111.95平方公尺~~原來的信賴竟不受保護,卻以土地重測為由(按:本人根本沒有機會參與土地重測之相關程序),致使短少了 5 . 0 5平方公尺土地而縮水成為
1 1 9 . 9 5
平方公尺者云云,核有憲法第1 5 條之財產權不保不障受到侵權行為違法侵害等情,是有救濟事項1.  
相對人張煇芳應返還系爭路段買賣標的所溢收之五平方公尺地價之162400元新台幣, 並自買賣成交日起(830701日)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之個案救濟之踐行!
關於83年的土地買賣係依據貴豐原地政事務所將系爭土地經分割且由『旱地』變更地目為『乙種工業用地』,所有權狀 1 1 7 平方公尺者、至於原地籍圖節本所列之兩邊之「長」約各為16.6公尺及16.5公尺所組成的梯形土地,其乘積尚不足 1 1 7平方公尺,且在系爭土地 1 6 . 6 1 6 . 5公尺之間訂有鋼鐵樁記,目前仍有效存在;至於所謂『土地重測』所造成縮水成為 1 1 9 . 9 5的不情陷狀云云,茲因這是豐原地政事務所在不敢給閱系爭土地重測案卷,以致本人尚未看過相關資料,應有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刑法165138….等條刑事犯罪犯行者,且有違前述之信賴保護原則與合理的補償補救措施,是此,誠請鈞院應就本件爭議事件依法實體審判准為民事訴訟司法救濟,以資對治與救濟。
既然當年的買賣土地交易標的係以 1 1 7 平方公尺為依據,且足額交付將近四百萬員的土地買賣價金(每坪約1 1萬元),土地買賣完成登記後亦有豐原地政事務所人員親赴系爭土地鑑界與丈量,並訂有鋼筋樁記~~此係符合交易標的的事實基礎,且經地政機關(即貴豐原地政事務所)確認無誤在案,卻因土地重測造成縮減成 1 1 1 . 9 5 平方公尺,無故憑空短少 5 . 0 5 平方公尺,此係爭議關鍵疑點。亦即,原先的事實基礎既然無誤,就不應該在土地重測後造成人民財產權的不利益損失;退萬步而言,業已造成的損失亦應予以補償補救與救濟方符合前引(釋525)解釋之信賴保護原則才是啊!
綜上所述,系爭土地爭議事件應藉本件民事訴訟事件司法救濟予以解決之。
查:相對人張煇芳83年係收取117平方公尺土地價款,卻僅交割112平方公尺的土地,且以鐵欄杆鐵絲網分界區隔在案經年,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68)釋示,,仍屬繼續侵佔罪犯行進行式中,為能早日確定與平息爭議;  再查:1000110早上的土地複丈期日,家君夏宗璠及本人夏興國多次以言詞表示原賣主張煇芳侵越 5 . 0 5 平方公尺土地,本人並提示同年月19日的A.案(張煇芳者):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融股之『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8號事件』之1000119調解期日通知書正本;復且本人在0119調解期日將張煇芳誤導家君夏宗璠的調解成立筆錄予以即時駁斥張煇芳並予撤銷等情,此證明張煇芳在當年自83年買賣成立一直均違法侵佔系爭 5 . 0 5 平方公尺土地,以致於在(約86年)的土地重測又因豐原地政事務所罔顧事實損及本人夏興國系爭土地財產權,張煇芳構成刑法上的侵佔罪及民事不當得力侵權行為,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之提起本件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之踐行,爰以聲請民事調解事件不成立後之提起民事訴訟事件踐行司法救濟之,鈞院經調查後應予裁判准為救濟事項1.之相對人張煇芳應返還系爭路段買賣標的所溢收之五平方公尺地價之162400元新台幣, 並自買賣成交日起(830701日)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四、關於假處分之請將系爭土地假處分之保全證據及現今狀況,不應由相對人張煇芳處分系爭 5 . 0 5平方公尺土地:
拙愚係自8708/13~~9908/13冤獄12年~~脫離冤獄狀態後曾向鄰長請予調解(按:鄰長即為相對人張煇芳之二哥亦列為該01/10土地複丈事件之關係人),且因9911月是里長選舉期間及辦理交接,對於本件調解意願不高云云,為能早日平息爭議爰以調解程序聲請救濟且避免在相對人張煇芳積極處分土地所造成善意第三人的負擔與可能的訟累, 請准予本件所請救濟之假處分之調解成立前或調解不成立者, 請將系爭土地假處分之保全證據及現今狀況。
另則,基於人民的財產權、知情權、程序參與權….之憲治法治本旨,誠請鈞院依據職權及本人的聲請,以裁定向豐原地政事務所調取夏列案卷並准予本人閱卷及影印之,以利訴訟攻防及明瞭相關的個案始末:A. 8 6 年的土地重測相關案卷人 、 B. 與本案有關的相關卷證
亦請鈞院裁定諭令對造當事人張煇芳交出約 8 4 年間,因為系爭 5 . 0 5平方公尺土地爭議事件,在內埔之陳三慶土地代書事務所所做成的調解筆錄,即知張煇芳一方面收了錢(土地款項)、另一方面又不交付系爭 5 . 0 5平方公尺土地,構成前述的侵佔罪及不當得力侵權行為等犯行。
綜上所述,誠請鈞院准為訴訟聲明事項 4 . .系爭5 . 0 5平方公尺土地應登記「禁止由相對人張煇芳處分」並保全現狀,以資救濟之。

五、關於訴訟聲明 5 . 應將土地買賣登記基準日更正為830704日(即是本人夏興國的誕生日\母難日):
按「行政官署對其已為行政行為發覺有違誤之處而自動更正或撤銷者並非法所不許。」行政法院44年判字第40號固著有判例。….原處分機關自應審酌行政處分之瑕疵等級、瑕疵態樣及法律效果等因素,依據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對原行政處分為撤銷、補正、更正、轉換或其他適法之處置,…..。是以,本案已辦峻地籍圖重測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之土地,發現地籍調查表記載界址不一致、或經界位置標示不清致滋生界址認定爭議時,應依前開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審慎處理。
查:當年的買賣係以本人夏興國(名義上的買受人) 8 3 0 7 0 4 日為
土地買賣登記基準日,每坪土地價款新台幣十一萬元云云,此係本人當時與張煇芳就土地買賣所達成的『合意』交易條件,本人亦在 1 0 0 0 1 1 9 的前述調解期日據以駁斥張煇芳違法欺誘家君夏宗璠達成在 8 3 0 6
3 0 日為土地買賣移轉登記基準日云云,因係出自張煇芳的欺誘及錯誤等情,業經本人撤銷在案,
是有本件的訴訟聲明 5 . 應將土地買賣登記基準日更正為830704日(即是本人夏興國的誕生日\母難日)。
是請鈞院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六、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0        0 4        1 1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星期日9:50:28 PM寫畢
為請就夏列個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司法訴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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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anusReleo Shiah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鈞鑑<tcd@judicial.gov.tw> 案由:為請就夏列個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司法訴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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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鈞鑑<tcd@judicial.gov.tw>

案由:為請就夏列個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司法訴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資以夏列附件檔案踐行訴訟救濟權,誠請鈞院下載及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司法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謹誌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1000412  1010  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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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11之聲請支付命令(彭榮義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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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11日之民事起訴書狀(張煇芳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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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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