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9日 星期二

為對: 1 . 台中地檢署(直股\宋恭良主任檢察官)101年11月30日之中檢輝直101他1579字第126843號函、101年12月11日之中檢輝直101他1966字第130430號函、101他1669字第130431號函所函覆內容涉犯枉法裁判罪、濫權不訴追罪等犯行,在在違法侵害本人(聲請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踐行: 1 . 犯罪訴追之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檢察救濟、指請律師協助自訴之 2 . 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之指請律師協助被害人夏興國自訴 3 . 國賠請求行政救濟新台幣一千萬元(十件個案\每件一百萬元),並自10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法務部及各級檢察官署\台中地檢署\為就中檢直股宋恭良主任檢察官以行政簽結及函覆後結案之吃案大公開踐行雙訴(訴願國賠行政救濟、刑事司法與檢察訴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星期四2:47:56 PM起寫、擬於寫好後1214(五)期日親自到院到署遞狀


致   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台中高分檢陳榮宗檢察長\檢座大德  鈞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承審法官  鈞鑑:
副本: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國賠會

案由:為對: 1 . 台中地檢署(直股\宋恭良主任檢察官)1011130日之中檢輝直1011579字第126843號函、1011211日之中檢輝直1011966字第130430號函、1011669字第130431號函所函覆內容涉犯枉法裁判罪、濫權不訴追罪等犯行,在在違法侵害本人(聲請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踐行:
1 . 犯罪訴追之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檢察救濟、指請律師協助自訴之
2 . 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之指請律師協助被害人夏興國自訴
3 . 國賠請求行政救濟新台幣一千萬元(十件個案\每件一百萬元),並自1011130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國賠行政救濟請求權人、訴訟聲請檢察\刑事司法救濟人即是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04) 2 5 5 8 6 6 4  6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 \ GSM: 0 9 7 5— 0 5 4 4 7 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台中地檢署(直股\宋恭良主任檢察官)1011130日之中檢輝直1011579字第126843號函、1011211日之中檢輝直1011966字第130430號函、1011669字第130431號函



             

一、茲因茲因「自訴律代違憲法律」,一方面本人無資力委任律師、再方面也沒有律師願意接受本人的自訴律代委任,迫於無奈才會依據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檢察救濟程序、聲請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指請律師協助自訴之刑事司法救濟程序為之核先陳明!
本件之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直股宋恭良以降承辦檢察官對於本人夏興國所踐行「檢察救濟個案」均以不檢不察不救不濟之偵查不公開吃案大公開之魔式吞吃等情,是故本人係依據法組法60條、法扶法4條項、刑訴法343條准用246249條及相關規定踐行檢察救濟,然而台中地檢察屢屢以前開之系爭函覆後就吃案大公開魔式為之,此係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張斗輝(中檢不檢不察犯罪行為長)\承辦檢察官予以吞吃等情,此乃「檢察一體吃案大公開」的盜治國大盜橫行!基此,依據「罪刑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定程序\引用同名之拙文)聲請旨揭之檢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訴究台中地檢署一干犯法瀆職公務員在在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等犯行,均應予以追究責任之!


二、查:10112月上中旬收悉台中地檢署直股之前開書函三紙,(附件一~~附件三為影印本、正本係本人自存,請鈞署\鈞院向中檢調取原案卷審辦之);竟將被害人夏興國的十件個案書狀予以行政簽結及函覆後就吃案等情~~該系爭個案予以函覆後就結案\實為吃案為之,核為刑法124條的枉法裁判罪、12513款後段之濫權不訴追之違憲違法犯行。

茲分項指摘駁斥如夏:
1 . 查:刑訴法關於檢察官署\檢察官的辦案書類只有「提起公訴處分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後二者尚有「聲請再議」、「聲請交付審判」的救濟程序。惟查:前述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卻以函覆後就吃案魔式為之,於憲於法有違。
2 .檢察權\檢察官權義係以主動積極檢舉查察之不告也要理(非告訴乃論之必訴罪者)、告了更要理(被害人訴究的個案、告訴、告發、自首者)的特性,卻在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台中地檢署直股承承辦檢察官、張斗輝檢察長以函覆後就吃案大公開之質變惡化成為『告了也不理』的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當然抵觸憲法816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違憲違法犯行
3 . 本人夏興國係以犯罪訴追之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聲請檢察救濟書狀,卻應坳成為『他字案』,核為刑法213124125條的枉法裁判罪、公文書登載不實罪、濫權不訴追罪犯行。 
4 . 本人的書狀均詳為指摘在案,若是承辦檢察官不甚明瞭或有進一步瞭解之必要,應依據法定程序傳喚本人到庭詢問之;只要勘驗查稽核對本人的書狀就可以知道本人論述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的犯罪事實與涉犯法條乃是相當完整翔實,被訴人之前開書函卻引用台高檢以降檢察署辦理「他」字案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項第五款規定予以結案云云~~亦即系爭被訴人之中檢檢察官、檢察長應有刑法第124125條之為憲違法犯行!
5 . 自然真正事實只有一個:本人指摘批判駁斥為真,承辦檢察官應該踐行本人所聲請之犯罪訴追協助自訴檢察權;同理,本人指訴不實,本人為誣告罪犯罪行為人,承辦檢察官應對本人加重具體求行提起公訴之;然而,被訴人之中檢敦股檢察官卻以函覆後就吃案,更證明涉犯刑法124125…等條犯罪

三、關於聲請台高檢、臺中高分檢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之檢察救濟:
查:檢察一體檢察救濟之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如今卻質變惡化成為「告了也不理」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抵觸憲法97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以降、343條及其所准用相關規定、刑法304條之妨害行使權利罪、124條枉法裁判罪犯行、12513款後段之濫權不訴追罪犯行相關規定之違憲違法犯行、法院組織法60條、法律扶助法42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檢察/監察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署(台高檢、臺中高分檢)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鈞署指請檢察官協助自訴,就被訴人旨揭之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檢察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四、關於管轄法院之台中地方法院\承審法官指請律師協助自訴之刑事司法救濟:
1 .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移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
雙察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查: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二項如是規定:『各級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及律師負有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事務之義務。』、律師法第20條第1項:『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之指定,得辦理法律事務。』、第三項:『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應依有關法令辦理。』、第22條:『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當然是指具體的訴訟個案應該由前開法定之協助法律扶助義務人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踐行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憲治法治義務,亦是憲法第16777880….等條之交互作用(INTERACTION),據以實現個案正義為目的所應踐行的適法性作為與義務之本旨!
再查:法律扶助基金會簡介之節本:  (一)轉介制度:目前本會(法律扶助基金彙集各分會)與法院及社會團體均建立有轉介制度,如法院或社會團體發現有需要法律扶助之個案,即可填寫轉介單至本會。  如本會發現有需要非法律扶助之特殊協助之個案亦會主動聯絡相關單位,請該單位協助處理。  (二)受委託執行法律扶助工作:本會亦受理政府機關或其他團體委託執行法律扶助工作;目前本會已有台北律師公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辦理法律扶助工作。    扶助律師之義務:(依)於起訴後或起訴同時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依據法律扶助法第六二條之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案件,法院應准其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9467次刑事庭會議所做成<關於自訴案件律師代理的相關決議,直接以法官造法方式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一第2項的規定准用與適用於『具有律師資格的自訴人/被害人』;那麼,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一~第466條之四是為了因應民事訴訟提起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所增修的配套措施,,其中第466條之二第12項則是針對無資力之上訴人得依據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應是指定)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第三審法院對於聲請訴訟救助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的聲請案件係以最優先的程序上先決個案,由第二審法院應先將卷證送交第三審法院審理裁判之。  那麼,無資力的被害人/自訴人是否亦能有准用前引之民訴法第466條之二第12項的相關規定呢?
前述之最高法院9467次刑事庭會議所做成<關於自訴案件律師代理的相關決議,直接以法官造法方式之實際准用引用及適用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一第2項的規定准用與適用於『具有律師資格的自訴人/被害人』;那麼依據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當事人法律地位實質平等,不具律師資格且無資力支被害人\自訴人亦應有事用准用引用前引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解以行使訴訟救濟權。  再者,民訴事件乃是涉及私權\侵權行為等之各案,刑訴案件則是涉及刑事犯罪個案,每一件刑訴個案均涉及法益\人權與個案正義\社會正義\國法正義(即前述之憲治法治正義),手段應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參照),國家(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該『DO  BEST    MOST !』對於弱勢無資力之被害人\自訴人行使自訴救濟權時給予最大的支持與協助(參引釋364號之接近使用(ACCESS)傳播媒體之權利,改寫為被害人\自訴人接近使用刑事自訴救濟權之權利),此亦屬於憲法第80條、(釋154…理由書)、法律扶助法第四條 1 2 項之依法審判裁判與協助實施法律扶助義務之本旨。
事實上,只要承審法官依據前述之法扶法第四條2項、律師法20條~~22條之規定,依據職權或依據被害人\自訴人之聲請,指請律師協助當事人自訴~~就連民訴法也針對無資力當事人的訴訟救助制度與機能,讓無資力的當事人就由訴訟救助法律扶助順利行使民事訴訟救濟權~~那麼涉及公義正義的刑訴案件更應該『DO  BEST    MOST !』依據前引民訴法、法扶法、律師法相關規定提供無資力的被害人\自訴人藉由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制度與機能,達致接近使用刑事自訴救濟權,義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序所應為的刑事司法效能性及時救濟性的憲治法治救濟義務
再從刑訴法條、憲法7條之當事人平等原則,刑訴法31條之強制辯護案件與審判長\合議庭法官認為有必要之案件者、公設辯護人條例之被訴人聲請強制辯護之相關案件者,審判長\合議庭法官就應該依據職權或依據聲請指請公設辯護人或義務律師協助被訴人辯護;那麼,自訴人被害人就該自訴案件涉及前述規定定者亦應有所示用准用引用之,才符合當事人平等原則,進一步藉由刑事自訴救濟權之犯罪訴追的行使、刑事司法審判權的審問裁判與國家刑罰權的執行據以實現個案正義~~每一件個案正義匯聚鞏固社會正義國法正義憲治法治正義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再從憲理、法理、情理抒論:刑事犯罪的發生已經是對被害人的違法侵害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權利、法益,憲治國法治國之人民應遵守前引之法治國原則之嚴禁私行私刑報復,只能依據刑事訴訟的法定程序行使訴訟救濟權;既然是權利的行使,就不應該讓被害人/自訴人繼續承受忍受因為自訴律代、自訴狀繕本….所造成財產權、訴訟救濟權的不利益或限制甚至剝奪的違憲實然實況,當然應予宣告違憲,以釋憲案闡明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真義,犯罪訴追的成本不應該由被害人/自訴人負擔之!
參引刑事法學與實務個案的分類:將犯罪性質分類為「告訴乃論罪」、「非告訴乃論罪」之二分法;
依據刑事實體法與刑事程序法的學理法理憲理及刑事訴訟實務,將犯罪區分為「告訴乃論罪」、「非告訴乃論罪」云云。  前者應正名實成為『被害人訴究乃論罪』(如:妨害名譽罪、毀損罪、侵佔罪….),大體上違法侵害個人法益的特定犯罪且是輕微罪行者才是『被害人訴就乃論罪』之列,只有當被害人表示訴究之告訴或自訴(刑訴法232319條參照)之訴訟救濟權踐行時,國家救濟義務之檢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之實施刑訴程序公務員,如:司法警察、檢察官、刑事法官才能據以踐行檢察權與刑事司法審判權;後者則在學理與實務上誤稱為『公訴罪』者,往往會遭到『刁筆吏』的曲解誤解成為『非告訴乃論罪』等同『公訴罪』者,亦因此『不得自訴』之列云云,事實上,非告訴乃論罪之個案亦多有得為自訴之列者,如:誣告罪、公文書登載不實罪、違法逮捕羈押罪、….等等,故應正名實為『必訴罪』或『必罰罪』,只要一有發生系爭之被害人訴究罪之經被害人訴究者(告訴或自訴、刑訴法232319條參照)、非告訴乃論罪\必訴罪\必罰罪者,即使被害人不願(如:被害人願意原諒犯罪行為人、被害人不願意讓自己曝光在刑事偵審訴訟程序的訟累….)或不能(如:被害人遭殺害或喪失行為能力者)行使刑事訴訟救濟權者,檢察機關\檢察官亦應恪盡主動積極檢舉查察之不告也要理的檢察權義、管轄法院\承審刑事法官則應嚴格遵守不訴不理\訴了就應實體審理依法裁判( 1
綜上所述,關於刑訴個案的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法裁判審判為被害人\自訴人救濟『 DO  BSET    MOST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指請律師或洽請檢察官協助拙愚夏興國自訴)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移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
個案正義之本旨!
1:不論是刑訴實務、刑事法學界、社會上的認知,均對刑事訴訟法第268條:『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稱之為「不告不理原則」,並以刑法第128條之濫權受理訴訟罪、刑訴法第37912款之未受請求事項予以裁判之違背法令….等相關的規定與規範。是此,應該以:1. 在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對於非告訴乃論罪\必訴罪\必罰罪者應以『主動積極不告也要理、告了更應理』的犯罪訴追機關\公務員的檢察\警察救濟義務之踐行、刑事法院\承審法官則應以『不訴不理』、『訴了就應實體審理訊問裁判』,恪盡憲法第81677….等條、(釋154…理由書)釋示之應依法裁判\依據法定程序審理訊問裁判之憲治法治義務之踐行。
綜上,刑訴法第268條應正名實為『不訴不理原則』,並且應該就『訴了就應實體審判』據以保障救濟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2:改寫制度性保障保護為制度性救濟

五、關於台中地檢署應國賠新台幣一千萬元,並自1011130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上開書函計有簽結十件個案,每件求償新台幣一百萬\合計一千萬元。

六、資以表列方式,將北院刑十六庭\繼股1000718日所為(1001942號)裁定,涉有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枉法裁判罪、濫權不訴追罪等違憲違法犯行VS.本人夏興國的指摘駁斥對照參驗~~鈞署\鈞院應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檢證目前行訴法之自訴律代為為憲法律)
項次
北院刑十六庭\繼股1000718日之(1001942號)裁定之理由
被害人\聲請人\原自訴人夏興國的指摘批判駁斥:
 1 .
刑事訴訟法並無如民事訴訟法第章第5節訴訟救助之規定(參見該法107~~115條)
查:最高法院94年、7次刑事庭會議「關於自訴律代」決議:將自訴人具有律師資格者,提起自訴無庸強制委任律師云云(概意)。此係以「決議」、「法官造法」方式將民訴法466條之1等相關規定實質引用及准用於刑事自訴之自訴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依據當事人平等原則~~無資力弱勢或不具有律師資格之被害人、自訴人VS.具有律師資格之被害人自訴人~~無資力弱勢或不具有律師資格之被害人、自訴人亦可以准用民訴法466條之1等相關規定實質引用及准用於刑事自訴,由管轄法院\承審法官以程序上先決事項踐行法律扶助法條2項、律師法20條之指請律師協助被害人提起自訴之法扶義務之踐行與體用
 2 .
且刑訴法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告發,由犯罪偵察機官依其偵查結果而為處分,故提起「自訴」並非犯罪被害人請求救濟之唯一途徑
就是因為北檢吃案大公開之不檢不察不救不濟(北檢治列1005806字第45605號函之吃案大公開),本人聲請北院刑事庭承審法官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亦即,吾國刑訴法採行公訴\自訴之雙軌制,以北檢前述之吃案大公開等犯行,告訴偵查公訴之機制乃不可行也不可能,只剩下「自訴」程序與機制之必行與應行,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罰正當法律程序)之本旨,管轄法院\承審法官英恪盡憲法、刑訴法、法扶法、律師法的依法審判\裁判、協助法扶義務。
 3 .
提起自訴採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一方面固在防止自訴人濫行提起自訴致生訟累,但同時亦在保護被害人權益。
查:最高法院94年、7次刑事庭會議「關於自訴律代」決議:明明將自訴律代以「決議」、「質變惡化」成為被害人自訴人『應忍受之義務』(另引用拙愚940808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釋憲案之指摘)。  法治國課責人民\被害人禁止私行私行報復。一有犯罪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個人\社會\國家法亦之被害(被違法侵害),被害人訴請刑事司法救濟係憲法16條保障的訴訟救濟權、管轄法院\承審法官依法審判與裁判、協助實施法扶義務則是應為的刑事司法審判權之「權力義務」。
4.
自訴人縱有請求法律扶助之需求,依法律扶助法之規定,須…..向法扶基金會各分會提出申請
依據法律扶助法四條、2項之「國家~公務機關~法扶責任」、「各級法院之法官,負有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之義務。」,當然係指承審訴訟個案而言。依據法扶法及法扶實務,承審法官有轉介法扶之權義、另依距律師法第20條之規定,亦可指請律師協助被害人\自訴人提起自訴及實施自訴,此亦係法扶法條2項之承審法官應為法扶義務之踐行與體用。  再查:法扶基金會所訂定「法扶範圍」及各分會的「法扶實務」,將「自訴律代」原則上不屬於法扶範圍,本人多次以自訴律代案件聲請管轄法扶分會之法律扶助救濟案,均以前開規定與實務予以程序上駁回之。  是此,依據國家救濟義務之為被害人救濟應為  DO  BEST    MOST!之旨, 在前述的現行實務,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法律扶助法四條12項之「國家~公務機關~法扶責任」、「各級法院之法官,負有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之義務。」、律師法20條之規定,,當然應就承審訴訟個案准以指請律師協助被害人提起自訴及實施自訴之個案訴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5 .
並無法院得受理人民聲請而命令法律扶助基金會或管轄分會特別指定扶助律師為其提出自訴規定
依據法律扶助法四條、2項之「國家~公務機關~法扶責任」、「各級法院之法官,負有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之義務。」,當然係指承審訴訟個案而言。
(其他:同4.項者)

1:不論是刑訴實務、刑事法學界、社會上的認知,均對刑事訴訟法第268條:『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稱之為「不告不理原則」,並以刑法第128條之濫權受理訴訟罪、刑訴法第37912款之未受請求事項予以裁判之違背法令….等相關的規定與規範。是此,應該以:1. 在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對於非告訴乃論罪\必訴罪\必罰罪者應以『主動積極不告也要理、告了更應理』的犯罪訴追機關\公務員的檢察\警察救濟義務之踐行、刑事法院\承審法官則應以『不訴不理』、『訴了就應實體審理訊問裁判』,恪盡憲法第81677….等條、(釋154…理由書)釋示之應依法裁判\依據法定程序審理訊問裁判之憲治法治義務之踐行。綜上,刑訴法第268條應正名實為『不訴不理原則』,並且應該就『訴了就應實體審判』據以保障救濟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2:改寫制度性保障保護為制度性救濟

關於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引用本人940808~~9909月下旬的釋憲案及相關個案書狀及附件證據,資不贅述。  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准為案由所請救濟事項以資踐行檢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體用與踐行!

綜上所述,誠請本件所致呈之正本\副本之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就前述各個案為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應開始實體審判~~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十二、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鈞署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雙察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台中高分檢陳榮宗檢察長\檢座大德  公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12   月  14  日       
被害人    夏 興 國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星期四3:05:54 P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法務部及各級檢察官署\台中地檢署\為就中檢直股宋恭良主任檢察官以行政簽結及函覆後結案之吃案大公開踐行雙訴(訴願國賠行政救濟、刑事司法與檢察訴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二1:11:40 AM起寫、擬於寫好後0227(三)期日親自到院到署遞狀


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九庭穩股高文崇庭承審法官  轉呈
台中高分院刑事合議庭承審法官          鈞鑑:

案由:為對: 1 . 鈞院1020131日所為(1014973號)、(10251號)裁定在在違法侵害本人(聲請人即是被害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等違憲違法犯行,茲於法定期間內予踐行:
1 . 抗告救濟以及犯罪訴追之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檢察救濟、指請律師協助自訴之
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聲請檢察\刑事司法救濟人即是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詳卷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詳卷)

             

一、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10.
中院
1020130
10251
刑十九庭穩股
高文崇法官
聲請人夏興國因聲請指定律師協助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聲請駁回。
11.
中院
1020130
1014937
刑十九庭穩股
高文崇法官
聲請人夏興國因聲請指定律師協助自訴,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聲請駁回。

不同的具狀期日、不同的案號與案別,竟然分給同一位承審法官高文崇且於同一期日做成理由類同的裁定,據此而論,可以確信中院分案程序業已明顯違反隨機分案的原則~~既然如此,兩件個案的抗告救濟一併為之,和先陳明!

二、兩件裁定
10251
1014937
的理由類同相同,均提及需向法扶基金會管轄分會申請法扶救濟云云,事實上,依據法扶基金會所轄各分會的法扶審查,關於「自訴律代」、「聲請交付審判」….原則上不予法扶救濟;亦即,兩件裁定的前開理由乃是故意陷入惡性循環的泥淖,傷害的是國法正義與社會正義防線的潰決、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之不就不濟之違憲違法不情陷狀如斯下去,於憲於法有違!
茲因「自訴律代違憲法律」,一方面本人無資力委任律師、再方面也沒有律師願意接受本人的自訴律代委任,迫於無奈才會依據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檢察救濟程序、聲請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指請律師協助自訴之刑事司法救濟程序為之核先陳明!(其他:引用原聲請狀的事實理由證據)

三、關於管轄法院之台中地方法院\承審法官指請律師協助自訴之刑事司法救濟:
1 . 查:憲法第7778條的五式訴訟(民事\刑事\行政\懲戒\憲法)個案的承審法官均可依據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訴訟個案兩造當事人或關係人以「指請律師」方式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移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指請律師協助聲請交付審判個案),此觀律師法第20條、法扶法第4條自明!
2 . 再查:最高法院9467次刑事庭會議所做成<關於自訴案件律師代理的相關決議,直接以法官造法方式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一第2項的規定准用與適用於『具有律師資格的自訴人/被害人』;那麼,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一~第466條之四是為了因應民事訴訟提起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所增修的配套措施,其中第466條之二第12項則是針對無資力之上訴人得依據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應是指定)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第三審法院對於聲請訴訟救助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的聲請案件係以最優先的程序上先決個案,由第二審法院應先將卷證送交第三審法院審理裁判之。  那麼,無資力的被害人/自訴人是否亦能有准用前引之民訴法第466條之二第12項的相關規定呢?
前述之最高法院9467次刑事庭會議所做成<關於自訴案件律師代理的相關決議,直接以法官造法方式之實際准用引用及適用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一第2項的規定准用與適用於『具有律師資格的自訴人/被害人』;那麼依據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當事人法律地位實質平等,不具律師資格且無資力支被害人\自訴人亦應有事用准用引用前引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解以行使訴訟救濟權。  再者,民訴事件乃是涉及私權\侵權行為等之各案,刑訴案件則是涉及刑事犯罪個案,每一件刑訴個案均涉及法益\人權與個案正義\社會正義\國法正義(即前述之憲治法治正義),手段應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參照),國家(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該『DO  BEST    MOST !』對於弱勢無資力之被害人\自訴人行使自訴救濟權時給予最大的支持與協助(參引釋364號之接近使用(ACCESS)傳播媒體之權利,改寫為被害人\自訴人接近使用刑事自訴救濟權之權利),此亦屬於憲法第80條、(釋154…理由書)、法律扶助法第四條 1 2 項之依法審判裁判與協助實施法律扶助義務之本旨。
事實上,只要承審法官依據前述之法扶法第四條2項、律師法20條~~22條之規定,依據職權或依據被害人\自訴人之聲請,指請律師協助當事人自訴~~就連民訴法也針對無資力當事人的訴訟救助制度與機能,讓無資力的當事人就由訴訟救助法律扶助順利行使民事訴訟救濟權~~那麼涉及公義正義的刑訴案件更應該『DO  BEST    MOST !』依據前引民訴法、法扶法、律師法相關規定提供無資力的被害人\自訴人藉由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制度與機能,達致接近使用刑事自訴救濟權,義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序所應為的刑事司法效能性及時救濟性的憲治法治救濟義務
再從刑訴法條、憲法7條之當事人平等原則,刑訴法31條之強制辯護案件與審判長\合議庭法官認為有必要之案件者、公設辯護人條例之被訴人聲請強制辯護之相關案件者,審判長\合議庭法官就應該依據職權或依據聲請指請公設辯護人或義務律師協助被訴人辯護;那麼,自訴人被害人就該自訴案件涉及前述規定定者亦應有所示用准用引用之,才符合當事人平等原則,進一步藉由刑事自訴救濟權之犯罪訴追的行使、刑事司法審判權的審問裁判與國家刑罰權的執行據以實現個案正義~~每一件個案正義匯聚鞏固社會正義國法正義憲治法治正義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關於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引用本人940808~~9909月下旬的釋憲案及相關個案書狀及附件證據,資不贅述。  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准為案由所請救濟事項以資踐行檢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體用與踐行!

綜上所述,誠請本件所致呈之正本\副本之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就前述各個案為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應開始實體審判~~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四、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鈞署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雙察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九庭穩股高文崇庭承審法官  轉呈
台中高分院刑事合議庭承審法官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02   月  2 7   日    

被害人即是原聲請人、抗告人    夏 興 國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二1:30:11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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