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0日 星期三

案由:為就被訴人彭榮義涉及惡意詐欺罪與業務侵佔罪、偽造文書罪等等犯行,,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規定聲請鈞署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指請檢察官協助本人自訴之應為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彭榮義公務侵佔房屋興建款125萬元新台幣\1001017日之雙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狀.doc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星期一起寫    擬於1017(一)親自遞致或郵寄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http://tcc.moj.gov.tw
副本:台中高分簡檢察長檢察官http://tch.moj.gov.tw、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

案由:為就被訴人彭榮義涉及惡意詐欺罪與業務侵佔罪、偽造文書罪等等犯行,,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規定聲請鈞署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指請檢察官協助本人自訴之應為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8 1 6    TEL ( 0 4 ) 2 5 5 8 6 6 4 6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 9 7 5 0 5 4 4 7 4
(詳卷及參閱附件之名片)

證人即是被害人:
1 . 夏宗璠:原居住421  台中縣后里鄉厚里里柑宅路3534
          
現居住421  台中市后里區義里里甲后路138816  0425581147
2 .
夏葉秀卉(原名下葉綠線)原居住421  台中縣后里鄉厚里里柑宅路3534
          
現居住421  台中市后里區義里里甲后路138816  0425581147
待證事項:
1 .
彭榮義對於系爭房屋的工程承攬\興建\工程款的收受均是由家君夏公宗璠以其子「夏興國」名義為之
2 . 870806日~~夏興國冤獄劫難日之第三日~~彭榮義親自到后里家宅向家君夏公宗璠詐取新台幣七拾萬元
3 . 彭榮義在取得系爭款項後依舊讓工程停擺,直到9011月上旬才由吳嘉錦君受「夏家」委託委任完成之
4 . 其他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彭榮義  4 3 8台中市外埔區廍子里007鄰廍子路491
(以上摘錄附件七之豐原地政事務所1000211(五)製發之彭榮義戶籍謄本資料之影印本) 永冠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負責人  421台中市后里區民生路190
電話: 0 4 2 5 5 8 9 9 2 8  (按:原址在后里區民生路200號,經電話與親自探訪查報,該公司遷址至民生路200號,並將『詠冠』更名為『永冠』,董事長\負責人均是彭榮義特此
陳報與聲明!)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中院(87裁全一字第3962號)之王金源枉法官、王松川書記官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彭榮義之犯罪事實理由證據及所犯法條:

一、引用附件之1000411(一)擬遞致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之聲請支付命令\假扣押\訴訟救助….等書狀及附件書證事證。(即是中院: 1 . 100司促14044號、 2 . 1001420號、3 . 100司裁全1031號之個案案卷),請鈞署調取審辦之!

二、茲因1001007(五)收悉由中院民事庭\非訟中心郵寄送達之關於對造彭榮義1000930日就(100司促14044號)所提出的聲明異議狀(附件一),本件則針對被訴人彭榮義1000930日就(中院100司促14044號)所提出的聲明異議狀所述的事實理由證據予以提出駁斥與證明「正名實」,且就涉及刑事犯罪者,認為彭榮義有涉犯業務侵佔罪、詐欺罪、偽造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犯罪犯行,踐行1 . .雙察(檢察警察)與刑事司法的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詳如夏述事:

三、關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相對人彭榮義涉及業務侵佔罪、詐欺罪、偽造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犯罪犯行:
查:刑法第三三九條之詐欺罪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其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者』為構成要件、 第三三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佔罪為『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而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為構成要件、第三四二條之背信罪為『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獲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者』為構成要件、
第二一零條之偽造文書罪構成要件為『偽造變造斯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構成要件、
第二一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構成要件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構成要件。
由前開案卷可以得知彭榮義自8512月~~8612月均有按期收到家君夏宗璠所給付的房屋興建款,870816收到新台幣七拾萬元整(後述),甚至已經超過原契約書所載明『九個月興建期間』仍然讓彭榮義員收受系爭興建建築物工程款,就算彭榮義871015日聲請假扣押\聲請支付命令,亦僅能針對尚未給付的部分請求\聲請之,惟查:
彭榮義871015日聲請假扣押書狀及其證物一所附之原始契約書云云,早已經是與事實不符了~~對照前開1000411日之中院民事個案書狀之(附件九、附件十、)~~(附件九)是家君夏宗璠所持用的原始契約書,乙方之相對人彭榮義收受系爭款項時均有書立文字及相關書據書證證明之(附件九、附件十)、甚至在(附件十一)之950220的訟爭期間,家君夏公宗璠據實登載彭榮義溢領工程款新台幣一百二十五萬元,卻是遲遲不返還本人夏興國或家君夏宗璠(按:應返還家君優先),即令是本人以最為輕微的聲請調解之請其出面解決,彭榮義亦是躲避不出面等情,本人只能依據訴訟救濟權行使踐行個案救濟之。
誠如前述,彭榮義自8512月~~8612月均有按期收到家君夏宗璠所給付的房屋興建款後,就應該在原始契約書加註上情,以符真正事實;惟查:
彭榮義卻是隱匿上情及應登載加註上情卻不登載加註,並且據以踐行871015聲請假扣押(附件八)之證物一,應認有刑法第二一零、二一六條之偽造文書罪及使用系爭偽造文書罪犯行,此有最高法院(92台上921)、(92台上1594)、(95台上4057….判例可稽。
復且彭榮義據以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等民事訴訟司法救濟程序,致使承審法官受到前述之系爭應據實登載卻未據實登載的文書內容所做成的系爭裁判書類,構成刑法第二一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
再者,彭榮義在8512月~~8612月收受(附件九)、(附件十)的款項,當然應在87年聲請假扣押、聲請支付命令時扣掉系爭款項金額、最起碼在90年分配拍賣款時亦應具狀向承審法官陳報上情,由承審法官調查審認後在分配金額予以據實認定之,….凡此種種,彭榮義明知收受了(附件九)、(附件十)的系爭款項,卻詐領溢領拍賣分配款等情,構成刑法第三三九條之詐欺罪犯行、亦另涉第三三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佔罪犯行。

四、關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相對人彭榮義涉及背信罪等犯罪犯行:
查:刑法第三四二條之背信罪為『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獲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者』為構成要件。
彭榮義一方面故意延宕至建築物興建、甚至停工停擺、另一方面卻以前述犯罪犯行詐領溢領拍賣分配款,留有尚未完成的工程必須由家君夏宗璠君另請洽請嘉憲工程行吳嘉錦善補破網及收尾善後等情,花費了新台幣五十三萬五千元整(附件十二),構成刑法第三四二條之背信罪犯行,相對人彭榮義亦應支付涉及房屋興建稽延損失費新台幣幣一百十四萬三千元元整(按:以851202日簽訂契約日為基準日起算之九個月期間為契約所約定之興建期之860902日,自此之後至901109日(善後工程完工日)係 1 1 4 3日,每日以一千元稽延損失費計算,合計為新台幣壹佰拾肆萬參仟圓整),並以90110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是有訴訟聲明 2. 之救濟事項。

五、基於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之旨,家君夏公宗璠當年(8390年間)以拙愚夏興國(夏稱本人或起訴人)的名義所購買系爭土地與興建系爭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所持用之土地所有權狀、房屋所有權狀的正本,迄今民國已經100年了,本人仍未能看過之;本人只能從有限的卷證中查閱後影印之,合先陳明。
當年的土地買賣交易係由本人主談、雙親大人全程參與、家君夏公宗璠(夏稱家君)支付大部分的土地價款(本人約僅提供10%的土地價款);至於8485年間擬興建系爭建築物時,則因家君VS.本人
在很多方面無法取得合意(如:主導權、聘請建築師、土木工程的邀約….等),基於前述的財產權受憲法與法律保障之旨,本人將原擬用於興建系爭建築物所積累的一百多萬元積蓄用於興辦獨資企業之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並北上就讀政治大學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碩士班之,系爭建築物興建過程則完全由家君處理之;亦即,當年若是本人主導興建系爭建築物,本人會將前開之一百多萬元積蓄用於興建系爭建築物工程款項(不足之部分款項以貸款為之),也不會獨資開辦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更不會北上進修就讀研究所(也不會有其後的冤獄12年劫難)、當然也不可能讓風評極為惡劣\低價搶標在先、蠶食鯨吞在後之建商~~應正名實為「奸商」~~彭榮義承攬系爭興建系爭建築物工程(夏稱系爭工程);在前述事由的交匯,家君夏公宗璠以本人夏興國的名義VS.對造彭榮義簽署的任何契約,
本人事先均不知情也不曾參與,直到脫離冤獄狀態後之100年約12月期間才知道對造彭榮義的相關刑事犯罪\侵權行為犯行,且迄今1001017日止,本人也未曾看過彭榮義基於法治國課責人民\被害人不得私行私刑報復,遇有違法事實只能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本人身為法律上與名義上的被害人\當事人,有獨立起訴的權能,且家君在10003月上旬亦委任本人處理系爭的民事\刑事訴訟個案救濟。 是此,在彭榮義日前提出聲明異議狀後,本人經由鈞院郵寄送達於1001007收受之,同年月14日收受中院民二庭己股蔡建興法官1001011日之(1001420號裁定),就彭榮義涉犯刑事犯罪者,特地撰寫本件雙察(檢察與警察)書狀以資對治(另案以刑事司法救濟程序為之)。

六、資分項駁斥對造彭榮義的刑事犯罪\民事侵權行為犯行如夏:
1.          誠如前述,本人從未看過對造彭榮義,家君係以本人「夏興國」名義VS.彭榮義在851202日簽訂系爭工程承攬戲約云云,此為彭榮義所明知之事實;在民間實務不勝枚舉個案,尊親屬對卑親屬的每年合法贈與財產範圍內(約是每人每年一百多萬元),是不用課與贈與稅~~就以本件的「購地」與「建屋」為例~~家君只是使用本人「夏興國」名義為之(前述),在法院三拍定讞之前的系爭房地財產權的支配使用與權狀書證的保管持用….等,均由家君全權為之,而尊親屬對卑親屬的「購地」、「建屋」乃是民間常有的事例,算是親屬間的財產支配處分名實之範圍;亦即,彭榮義明知上開程序及按時多次工程款項交付均是由家君夏公宗璠以本人「夏興國」名義VS.對造彭榮義為之,本人夏興國VS.對造彭榮義從未謀面之事實,彭榮義卻在871015日之聲請支付命令書狀~~1000930日的系爭聲明異議狀,多次提及;『兩造即是夏興國VS.彭榮義於851202日簽訂之工程承攬契約….』云云,涉犯刑法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犯行,而彭榮義捏造上開「不實的事實\真正的謊言」的目的就是為了達致其一連串精心謀劃用以詐騙家君大筆款項的障眼法\煙霧彈,必須撥雲見日青天朗朗,破斥彭榮義的謊言與所有犯行之!
2.          系爭工程在851202日簽約、同年月27日動工,約定動工後九個月內需完工(應是860927日以前需完工),對造彭榮義未能在前開約定期間內完工者,每日需賠償夏家~~名義上是夏興國、實質上是夏公宗璠~~新台幣一千元(以上詳參系爭契約書);很明顯地,即使在870601日的另紙契約、870813日的夏興國冤獄劫難起始日、870816日之彭榮義見夏興國870813冤獄\牢獄之災所主動赴夏家詐取家君夏公宗璠交付彭榮義新台幣七拾萬元、871015日之聲請支付命令,彭榮義對於原始的工程承攬契約故意停擺不善後,以致9011月上旬交由吳嘉錦接手善後,共計花費新台幣伍拾三萬伍仟圓正,兩者合計:新台幣一百二十五萬五千元整(即是訴訟聲明的系爭款項)
3.          家君是長年從事軍旅的湖南好漢,對於房屋興建的相關交涉均受到彭榮義的擺佈與訛詐等情,就連工程承攬契約應該使用當年的市售範本並增減兩造雙方的合意約定條款、或以彭榮義開設的詠冠開發公司的電腦內工程承攬契約檔案中予以印出空白契約書後交由雙方\兩造議定合意約定契約條款之;惟查:彭榮義為了達致其一連串訛詐家君的犯行,竟然是由當年已七十歲的家君在十行紙書寫契約書等情,達致彭榮義上下其手作手腳及偽造文書等犯行為目的。(後述及1000411日書狀以詳述在案可稽證之)
更正:1000411日書狀之(附件十一):950220之彭榮義所簽名認證之『溢領新台幣一百二十五萬元』之書證乙節,當時是家君對於彭榮義詐騙犯行的金額所做的據實紀錄記載,並非彭榮義簽名認證者,特此更正之!  亦可據此證明家君夏公宗璠確實遭對造彭榮義訛詐前開新台幣1255千元整無誤。
4 . 關於相對人彭榮義應返還涉及業務侵佔罪、詐欺罪、偽造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犯罪所得\不當得利之新台幣一百二十五萬五千元元整,, 並自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梅股之88年民執字第16013號之901207日分配拍賣款項及受領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查:刑法第三三九條之詐欺罪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其本人獲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者』為構成要件、 第三三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佔罪為『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而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為構成要件、第三四二條之背信罪為『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獲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者』為構成要件、
第二一零條之偽造文書罪構成要件為『偽造變造斯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構成要件、
第二一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構成要件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構成要件。
再查:(釋525)解釋:『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即行政法歸之廢止或修正變更亦有其適用。…..,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的補救錯失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根據信賴保護原則,如國家之行為罔顧人民值得保護之信賴而使其遭受不可預計之負擔或喪失利益,且非基於保護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此種行為即不得為之,在行政程序法第八條後段有明文規定,另若有涉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者,於該法第117條以下有詳盡之規定,此外大官關於釋字第503號解釋亦有深入之闡釋。(摘錄字洪家殷.行政罰法論.86頁)。  信賴保護原則亦適用於系爭各件民事事件,此觀民法總則第七章之第依四八條以降相關規定(如:誠實信用、等)可稽。
由前開個案之(附件十)、(附件十一)可以得知彭榮義自8512月~~8612月均有按期收到家君夏宗璠所給付的房屋興建款;彭榮義見夏興國870813冤獄經新聞媒體大幅報導,在三日後之0816親自赴家宅(421台中縣后里鄉柑宅路3534號)向家君訛詐新台幣70萬元(按:據雙親大人告知,彭榮義當時是以如果日後系爭房地要經法院拍賣,彭榮義需預支給工人的薪資及其他雜項開支約計70萬元云云;甚至已經超過原契約書所載明『九個月興建期間』(應在860927以前完工)仍然讓彭榮義員收受系爭興建建築物工程款,足以證明家君夏公宗璠均是按期多次支付彭榮義相關工程款項;就算彭榮義871015日聲請假扣押,亦僅能針對尚未給付的部分請求\聲請之,惟查:
彭榮義871015日聲請假扣押書狀(附件八)及其證物一所附之原始契約書云云,早已經是與事實不符了~~對照(附件九、附件十、)~~(附件九)是家君夏宗璠所持用的原始契約書,乙方之相對人彭榮義收受系爭款項時均有書立文字及相關書據書證證明之(附件九、附件十)、至於(附件十一)之950220的訟爭期間,家君夏公宗璠據實記載彭榮義所溢領工程款新台幣一百二十五萬元,卻是遲遲不返還本人夏興國或家君夏宗璠(按:應返還家君優先)
誠如前述,彭榮義自8512月~~8612月均有按期收到家君夏宗璠所給付的房屋興建款-870816收到家君夏公宗璠新台幣七拾萬元後,就應該在原始契約書加註上情,以符真正事實、870816日更是以夏興國冤獄為引鍥向家君訛詐新台幣70萬元之事實亦應明確記載之;惟查:
彭榮義卻是隱匿上情及應登載加註上情卻不登載加註,並且據以踐行871015聲請假扣押(附件八)之證物一,應認有刑法第二一零、二一六條之偽造文書罪及使用系爭偽造文書罪犯行,此有最高法院(92台上921)、(92台上1594)、(95台上4057….判例可稽。
復且彭榮義據以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等民事訴訟司法救濟程序,致使承審法官受到前述之系爭應據實登載卻未據實登載的文書內容所做成的系爭裁判書類,構成刑法第二一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
再者,彭榮義在8512月~~8612月收受(附件九)、(附件十)的款項及870816收到的七拾萬元款項,當然應在871015聲請假扣押、聲請支付命令時扣掉系爭款項金額、最起碼在90年分配拍賣款時亦應具狀向承審法官陳報上情,由承審法官調查審認後在分配金額予以據實認定之,….凡此種種,彭榮義明知收受了(附件九)、(附件十)的系爭款項及870816收到的七拾萬元款項,卻詐領溢領拍賣分配款等情,(附件十一)則是家君據實登載彭榮義詐領的款項金額真正事實,彭榮義構成刑法第三三九條之詐欺罪犯行、亦另涉第三三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佔罪犯行。
5 . 彭榮義在1000930日聲明異議狀以:假借夏興國870813日因案遭羈押(按:此係比蘇建和案、江國慶按還要冤的跨世紀冤獄)為引鍥,未經任何的理算,卻捏造「夏興國積欠彭榮義210萬元的工程款未獲給付」云云」,擬以「子債父還」向家君追討云云;事實上,彭榮義從簽約到家君多次按期給付價款均是家君以「夏興國」名義VS.彭榮義為之(前述),卻在系爭聲明異議狀第2頁第3行以下以不實捏造之:『….只得向債權人(按:應是債務人)之父親夏宗璠請求協助,渠父親竟表示……,伊也無力代給付工程款。』云云,達致其藉由聲請支付命令等法律程序「瞞天過海」遂行所已經詐騙得到的前開款項之犯行!
查:本人夏興國冤獄劫難期間並未受到「羈押禁見」的強制處分,彭榮義在870813案發日就經由新聞媒體報導知道本人羈押收容於台北看守所的事實(按:實乃違法羈押,北院王佳蕙枉法官並未交付押票與本人),且彭榮義在871015的聲請支付命令狀的狀首頁當事人欄記載:「夏興國  羈押在台北看守所、236台北縣土城市立德路2號」的字樣,倘若是「果真夏興國積欠彭榮義工程款」,彭榮義大可藉由通信或一般接見或特別接見的程序向本人夏興國追索之;彭榮義竟然「居心行事惡毒」於家君尚在因「夏興國遭受冤獄劫難」重大打擊,猶如驚弓之鳥、毫無思緒之870816日期日,以前開犯行向家君訛詐新台幣70萬元,卻不在871015聲請支付命令書狀中予以扣抵:
1 . 870816之七拾萬元、
2 . 尚未完工之工程(約估五拾萬元左右)
藉以遂成詐騙系爭新台幣1255千元的犯行,迄今已經十多年了。
6 . 本人當時是在冤獄劫難期間,依據民事訴訟法130條之規定,應將法院裁判書類囑託該管監所長官送達之;惟查:中院的承審,,法官與承辦書記官就系爭個案裁判書類,在8710月~~90年、8月者均不敢依據前開法定程序送達本人、直到完成法院三拍定讞後之9078月才送達本人,如此的不敢合法送達本人系爭裁判書類的犯行,應有憲法第24條、刑法第124條、304條之違憲違法犯行~~此係中院犯法瀆職公務員之(87裁全一字第3962號)之王金源枉法官、王松川書記官的犯行與違法責任,亦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之!
7 . 彭榮義在1000930日聲明異議狀第2頁第7行以下稱:『夏興國誣指彭榮義惡意詐欺、公務侵佔、偽造文書等犯罪,侵權行為致受有1250000元之損害,皆非事實,….,爰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狀請鈞院鑑核。』云云。  果真如是,本人在100年、5月間分別向管轄區域之:
1 .臺中地檢署
2 .)后里區義里派出所
提出書狀的雙察~檢察與警察~救濟,聲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在案,那麼,彭榮義應該就夏興國涉及刑法169條之誣告罪犯行(捏造事實意圖使彭榮義受刑事處分等情),依據法定程序提起自訴或提出告訴之,鈞署(臺中地檢署、臺中高分檢)檢察官則應依據犯罪訴追檢察權、(釋53)及刑訴法228條以詳相關規定,對本人夏興國主動檢舉查察加重具體求行提起公訴之,為何彭榮義到目前為止卻依舊卻步且不敢為之呢?(按:本人在1000309日之提解聲請狀就已經如此指摘指控與駁斥在案)(明明是彭榮義有前開的犯罪事實行為,卻以「作賊之人喊捉賊」地稱係夏興國捏造事實誣指彭榮義云云)。
真正事實只有一個:「夏興國說謊」或「彭榮義說謊」之兩者其中之一~~不論是哪一種,鈞署均應有前開之應為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踐行與必行!
8 .依據一般實務,「請領使用執照」是在一般的工程契約所涵括,且多為建築師洽辦,870418日經台中縣政府工務局所核發的使用執照,彭榮義卻在「870601日」多灌「請領使用執照費用$198100元」,卻沒有提出相關的完納證明,並不能證明是由彭榮義繳納之,此筆款項亦應追回之!(按:本人向台中縣政府即是現今臺中市政府申請閱卷,均不能如願,請鈞院調取案卷及查對,系爭請領使用執照的繳費人等情)。
再者,以本人目前「暫住」系爭建築物,並未看到有所謂「增建部分」;亦即,彭榮義在870601日的估價單及合約等書證,核對系爭建築物自爭議事件迄今目前的事實,亦應屬於「待證事項」,應由彭榮義證明之(按:只有2F室內隔間有施作,但不知是彭榮義或吳嘉錦完成者):彭榮義若不能證明之,則系爭款項$1478700元($1736700 – 258000)則為本件擴張聲明,彭榮義應該自9012月收到法院拍賣分配款之日起自返還日止加計5%年息的不當得利與詐欺犯罪所得!

三、關於訴訟聲明 2. 相對人彭榮義應支付涉及房屋興建稽延損失費新台幣幣一百十四萬三千元元整,, 並自901109日(嘉憲工程行吳嘉錦善後工程完工日)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查:刑法第三四二條之背信罪為『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獲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者』為構成要件。
彭榮義一方面故意延宕至建築物興建、甚至停工停擺、另一方面卻以前述犯罪犯行詐領溢領拍賣分配款,留有尚未完成的工程必須由家君夏宗璠君另請洽請嘉憲工程行吳嘉錦善補破網及收尾善後等情,花費了新台幣五十三萬五千元整(附件十二),構成刑法第三四二條之背信罪犯行,相對人彭榮義亦應支付涉及房屋興建稽延損失費新台幣幣一百十四萬三千元元整(按:以851202日簽訂契約日為基準日起算之九個月期間為契約所約定之興建期之860902日,自此之後至901109日(善後工程完工日)係 1 1 4 3日,每日以一千元稽延損失費計算,合計為新台幣壹佰拾肆萬參仟圓整),並以90110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是有訴訟聲明 2. 之救濟事項。

四、本件的犯罪訴追雙察(檢察與警察)救濟事項,誠請鈞署應予依法實體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權,指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之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雙察(檢察與警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http://tcc.moj.gov.tw
副本:台中高分簡檢察長檢察官http://tch.moj.gov.tw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                                           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請調取前述之中院相關個案案卷以資審辦)
人:

                               1 0 0        1 0        1 7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星期一4:07:00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彭榮義公務侵佔房屋興建款125萬元新台幣\1001017日之雙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狀.doc
二○一二年三月三日星期六4:20:52 PM起寫    擬於0303(六)~~裝甲兵節\補二二八連休之上班具狀日~~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林清求分局長、偵查隊張榮祥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http://tcc.moj.gov.tw
副本:台中高分簡檢察長檢察官http://tch.moj.gov.tw、義里派出所

案由:為就敬復  貴大甲警分局1010229 . 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010004227號函~~關於 被訴人彭榮義涉及惡意詐欺罪與業務侵佔罪、偽造文書罪等等犯行,,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規定聲請鈞署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指請檢察官協助本人自訴之應為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8 1 6    TEL ( 0 4 ) 2 5 5 8 6 6 4 6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 9 7 5 0 5 4 4 7 4
(詳卷及參閱附件之名片)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彭榮義  4 3 8台中市外埔區廍子里007鄰廍子路491
(以上摘錄附件七之豐原地政事務所1000211(五)製發之彭榮義戶籍謄本資料之影印本) 永冠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負責人  421台中市后里區民生路190
電話: 0 4 2 5 5 8 9 9 2 8  (按:原址在后里區民生路200號,經電話與親自探訪查報,該公司遷址至民生路200號,並將『詠冠』更名為『永冠』,董事長\負責人均是彭榮義特此
陳報與聲明!)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中院(87裁全一字第3962號)之王金源枉法官、王松川書記官


說明:

一、1010302(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節錄本):
**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14 .  大甲警分局  1010229  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010004227號函 偵查隊 張榮祥04.26876588
林清求分局長
民眾夏興國來函向本分局控告彭榮義涉嫌偽造文書、詐欺、背信等案,相關偵辦情形詳如說明二,請查照。

二、該函說明二提及:「本分局前於10111月間通知告訴人夏興國及被告彭榮義等2人到案說明並製作筆錄後」、「檢附本分局1001201日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000024677號函影本一份。」云云;
惟查:1 . 本人夏興國10011月間並未接獲通知到大甲警分局製作警訊筆錄、
2 . 大甲警分局1001201日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000024677號函影本亦未有送達本人夏興國。」,請貴大甲警分局查察上開與事實不符的事項並依據法定程序更正之!鈞署調取審辦之!

二、本件的犯罪訴追雙察(檢察與警察)救濟事項,誠請鈞署應予依法實體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權,指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之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雙察(檢察與警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三、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林清求分局長、偵查隊張榮祥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http://tcc.moj.gov.tw
副本:台中高分簡檢察長檢察官http://tch.moj.gov.tw、義里派出所            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請調取前述之中院相關個案案卷以資審辦)
人:

                               1 0 1        0 3       0 3  
裝甲兵節\補二二八連休之上班具狀日~~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三月三日星期六4:32:26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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