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0日 星期三

為請對造當事人之彭榮義涉及惡意詐欺罪與業務侵佔罪等犯行,違法侵害本聲請人夏興國及家君夏宗璠財產權(系爭興建房屋工程款新台幣一百二十五萬元整,另加計工程故意遲誤拖冗的稽延損失費新台幣一百四十一萬三千元,兩款之法定 5 %年息另計),依據鈞院100年12月06日所為中院彥民執100司裁全七字第2487號函諭示:『收受通知後五日內補正:關於債權人夏興國VS.債務人彭榮義間強制執行事件應提出假扣押原因之釋明到院。』,依據憲法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等相關規定踐行個案救濟,並請鈞院准為假扣押之個案救濟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彭榮義公務侵佔房屋興建款125萬元新台幣\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司裁全2487號)之聲請對相對人彭榮義財產實施假扣押原因之釋明.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日11:29:12 PM起寫    擬於1212(一)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張國隆司法事務官\承審法官(100司裁全2487號者)鈞鑑:

案由:為請對造當事人之彭榮義涉及惡意詐欺罪與業務侵佔罪等犯行,違法侵害本聲請人夏興國及家君夏宗璠財產權(系爭興建房屋工程款新台幣一百二十五萬元整,另加計工程故意遲誤拖冗的稽延損失費新台幣一百四十一萬三千元,兩款之法定 5 %年息另計),依據鈞院1001206日所為中院彥民執100司裁全七字第2487號函諭示:『收受通知後五日內補正:關於債權人夏興國VS.債務人彭榮義間強制執行事件應提出假扣押原因之釋明到院。』,依據憲法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等相關規定踐行個案救濟,並請鈞院准為假扣押之個案救濟事:

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新台幣二百六十六萬三千元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夏宗璠   
0 4 2 5 5 8 1 1 4 7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 1 3 8 8 1 6 號 
受任人:夏興國 5 8 0 7 0 4 母難日 L1 2 0 9 9 4 0 1 2 
04 2 5 5 8 1 1 4 72 5 5 8 6 6 4 6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 1 3 8 8 1 6 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詳參附件四之 1 0 0 0 3 0 9 日之委任書,亦附在台中市后里區調解委員會之 1 0 0年民調字第 0 0 3 8號之調解申請案案卷內,請鈞院調取參辦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詳卷及參閱附件之名片)

相對人:彭榮義  4 3 8台中市外埔區廍子里007鄰廍子路491
(以上摘錄附件七之豐原地政事務所1000211(五)製發之彭榮義戶籍謄本資料之影印本) 永冠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負責人  421台中市后里區民生路190
電話: 0 4 2 5 5 8 9 9 2 8  (按:原址在后里區民生路200號,經電話與親自探訪查報,該公司遷址至民生路200號,並將『詠冠』更名為『永冠』,董事長\負責人均是彭榮義特此
陳報與聲明!)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詳請參閱原聲請書狀及個案卷證)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茲因1001209(五)收悉由鈞院郵寄送達之關於對造彭榮義債務應受強制執行之債權人夏興國聲請假扣押之原因之釋明到院(100司裁全2487號),依據憲法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等相關規定踐行個案救濟,並請鈞院准為假扣押之個案救濟事,俾能藉由民事訴訟個案司法救濟法律程序辦理救濟,以資實現個案正義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二、關於拙愚夏興國之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的個案書狀所列述之事實理由證據係自1000304(五)閱卷後所得的卷證,經過后里區長邱文宏(前調解會秘書)、后里區調解委員會的立案調解,彭榮義卻故意不出席調解,只好依據法定程序踐行:1 . .檢察與刑事司法、 2 .. 民事司法的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業已詳為指摘者,均請參閱原案卷者,本件不另贅述(另請參閱個案卷證所呈附之光碟片及附加檔案指摘控訴者))。

二、基於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之旨,家君夏公宗璠當年(8390年間)以拙愚夏興國(夏稱本人或起訴人)的名義所購買系爭土地與興建系爭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所持用之土地所有權狀、房屋所有權狀的正本,迄今民國已經100年了,本人仍未能看過之;本人只能從有限的卷證中查閱後影印之,合先陳明。
當年的土地買賣交易係由本人主談、雙親大人全程參與、家君夏公宗璠(夏稱家君)支付大部分的土地價款(本人約僅提供10%的土地價款)(另請詳參中院豐原簡易庭彥股之100豐簡418號個案卷證及書狀\附件);至於8485年間擬興建系爭建築物時,則因家君VS.本人在很多方面無法取得合意(如:主導權、聘請建築師、土木工程的邀約….等),基於前述的財產權受憲法與法律保障之旨,本人將原擬用於興建系爭建築物所積累的一百多萬元積蓄用於興辦獨資企業之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並北上就讀政治大學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碩士班之,系爭建築物興建過程則完全由家君處理之;亦即,當年若是本人主導興建系爭建築物,本人會將前開之一百多萬元積蓄用於興建系爭建築物工程款項(不足之部分款項以貸款為之),也不會獨資開辦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更不會北上進修就讀研究所(也不會有其後的冤獄12年劫難)、當然也不可能讓風評極為惡劣\低價搶標在先、蠶食鯨吞在後之建商~~應正名實為「奸商」~~彭榮義承攬系爭興建系爭建築物工程(夏稱系爭工程);在前述事由的交匯,家君夏公宗璠以本人夏興國的名義VS.對造彭榮義簽署的任何契約,本人事先均不知情也不曾參與,直到脫離冤獄狀態後之100年約12月期間才知道對造彭榮義的相關刑事犯罪\侵權行為犯行,且迄今1001212日止,本人也未曾看過彭榮義(按:本人多次以親自到訪、電話約見、洽請后里區長邱文宏代為邀約、二次以上親赴警察機關之大甲分局及其所轄后里分駐所、義里分駐所提出刑事訴訟救濟並請員警約談到案,….,彭榮義均躲避不敢面對夏興國)基於法治國課責人民\被害人不得私行私刑報復,遇有違法事實只能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本人身為法律上與名義上的被害人\當事人,有獨立起訴的權能,且家君在10003月上旬亦委任本人處理系爭的民事\刑事訴訟個案救濟。
綜上所述,是此,依據鈞院做成之通知書之期間內陳明鈞院應以個案裁判准為將債務人彭榮義財產假扣押之事實原因理由證據與指摘控訴彭榮義的犯罪犯行之!(彭榮義涉犯刑事犯罪者,另案以檢察與刑事司法救濟之)。

三、資對造彭榮義的刑事犯罪\民事侵權行為犯行,引用附加檔案之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個案書狀與卷證。

四、對造彭榮義的捏造事實與詐取家君夏公宗璠的財產金錢新台幣壹佰貳十伍萬餘圓整:
²   查:彭榮義在對中院非訟中心之夏興國聲請支付命令之1000930日聲明異議狀以:假借夏興國870813日因案遭羈押(按:此係比蘇建和案、江國慶按還要冤的跨世紀冤獄)為引鍥,未經任何的理算,卻捏造「夏興國積欠彭榮義210萬元的工程款未獲給付」云云」,擬以「子債父還」向家君追討云云;事實上,彭榮義從簽約到家君多次按期給付價款均是家君以「夏興國」名義VS.彭榮義為之(前述),卻在系爭聲明異議狀第2頁第3行以下以不實捏造之:『….只得向債權人(按:應是債務人)之父親夏宗璠請求協助,渠父親竟表示……,伊也無力代給付工程款。』云云,達致其藉由聲請支付命令等法律程序「瞞天過海」遂行所已經詐騙得到的前開款項之犯行!
查:本人夏興國冤獄劫難期間並未受到「羈押禁見」的強制處分,彭榮義在870813案發日就經由新聞媒體報導知道本人羈押收容於台北看守所的事實(按:實乃違法羈押,北院王佳蕙枉法官並未交付押票與本人),且彭榮義在871015的聲請支付命令狀的狀首頁當事人欄記載:「夏興國  羈押在台北看守所、236台北縣土城市立德路2號」的字樣,倘若是「果真夏興國積欠彭榮義工程款」,彭榮義大可藉由通信或一般接見或特別接見的程序向本人夏興國追索之;彭榮義竟然「居心行事惡毒」於家君尚在因「夏興國遭受冤獄劫難」重大打擊,猶如驚弓之鳥、毫無思緒之870816日期日,以前開犯行向家君訛詐新台幣70萬元,卻不在871015聲請支付命令書狀中予以扣抵:
1 . 870816之七拾萬元、
2 . 尚未完工之工程(約估五拾萬元左右)
藉以遂成詐騙系爭新台幣1255千元的犯行,迄今已經十多年了。
²   再查:彭榮義在1000930日聲明異議狀第2頁第7行以下稱:『夏興國誣指彭榮義惡意詐欺、公務侵佔、偽造文書等犯罪,侵權行為致受有1250000元之損害,皆非事實,….,爰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狀請鈞院鑑核。』云云。  果真如是,本人在10045月起分別向管轄區域之:
1 .臺中地檢署
2 .)后里區義里派出所
提出書狀的雙察~檢察與警察~刑事訴訟救濟,聲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在案,那麼,彭榮義應該就夏興國涉及刑法169條之誣告罪犯行(捏造事實意圖使彭榮義受刑事處分等情),依據法定程序提起自訴或提出告訴之,中院之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二庭\己股蔡建興承審法官、民事執行處七股張國隆司法事務官亦應該踐行刑訴法241條之告發義務,為何彭榮義到目前為止卻依舊卻步且不敢為之呢?(按:本人在1000309日之提解聲請狀就已經如此指摘指控與駁斥在案)。
真正事實只有一個:「夏興國說謊」或「彭榮義說謊」之兩者其中之一~~不論是哪一種,鈞院均有刑訴法241條之告發義務之踐行與必行!
²   依據一般實務,「請領使用執照」是在一般的工程契約所涵括,且多為建築師洽辦,870418日經台中縣政府工務局所核發的使用執照,彭榮義卻在「870601日」多灌「請領使用執照費用$198100元」,卻沒有提出相關的完納證明,並不能證明是由彭榮義繳納之,此筆款項亦應追回之!(按:本人向台中縣政府即是現今臺中市政府申請閱卷,均不能如願,請鈞院調取案卷及查對,系爭請領使用執照的繳費人等情)。
再者,以本人目前「暫住」系爭建築物,並未看到有所謂「增建部分」;亦即,彭榮義在870601日的估價單及合約等書證,核對系爭建築物自爭議事件迄今目前的事實,亦應屬於「待證事項」,應由彭榮義證明之(按:只有2F室內隔間有施作,但不知是彭榮義或吳嘉錦完成者):彭榮義若不能證明之,則系爭款項$1478700元($1736700 – 258000)則為本件擴張聲明,彭榮義應該自9012月收到法院拍賣分配款之日起自返還日止加計5%年息的不當得利與詐欺犯罪所得!

五、中院原承審法官辦案違反法定程序與違背法令之情事:
查:本人夏興國當時是在冤獄劫難期間,復且彭榮義871015日聲請假扣押書狀亦註明夏興國的送達處所為「台北看守所…….」,依據民事訴訟法130條之規定,應將法院裁判書類囑託該管監所長官送達之;惟查:中院的承審法官與承辦書記官就系爭個案裁判書類,在8710月~~9078月者均不敢依據前開法定程序送達本人、直到完成法院三拍定讞後之9078月才送達本人,如此的不敢合法送達本人系爭裁判書類的犯行,應有憲法第151677808124條、刑法第124條、304條之違憲違法犯行~~此係中院公務員的犯行與違法責任,亦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之!

六、關於訴訟聲明 2. 相對人彭榮義應支付涉及房屋興建稽延損失費新台幣幣一百十四萬三千元元整,, 並自901109日(嘉憲工程行吳嘉錦善後工程完工日)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查:刑法第三四二條之背信罪為『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獲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者』為構成要件。
彭榮義一方面故意延宕至建築物興建、甚至停工停擺、另一方面卻以前述犯罪犯行詐領溢領拍賣分配款,留有尚未完成的工程必須由家君夏宗璠君另請洽請嘉憲工程行吳嘉錦善補破網及收尾善後等情,花費了新台幣五十三萬五千元整(附件十二),構成刑法第三四二條之背信罪犯行,相對人彭榮義亦應支付涉及房屋興建稽延損失費新台幣幣一百十四萬三千元元整(按:以851202日簽訂契約日為基準日起算之九個月期間為契約所約定之興建期之860902日,自此之後至901109日(善後工程完工日)係 1 1 4 3日,每日以一千元稽延損失費計算,合計為新台幣壹佰拾肆萬參仟圓整),並以90110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是有訴訟聲明 2. 之救濟事項。

七、本件的聲請強制執行之假扣押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七、聲請傳喚證人與待證事項:
1 . 家君夏公宗璠:870816日彭榮義訛詐新台幣70萬元及系爭工程的簽約、興建等相關爭議事項
2 . 家母夏葉秀卉女士: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二庭\己股蔡建興承審法官(1001420號、100司促14044號、100司裁全1031號者)
上開兩位證人的居住處所:421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816  電話:(0425581147

八、據悉:債務人即是相對人彭榮義罹患肝癌多年,一直以病體為由躲避本人夏興國的邀約面見(前述);復且依據習俗,彭榮義的病體肝癌、夏興國的民事\刑事訴訟救濟的併行,相對人彭榮義容會有移轉或隱匿財產等情事,致使日後有難以執行之虞,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2523條之規定,特此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裁定如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保全與救濟,俾以符合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之財產權與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九、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張國隆司法事務官\承審法官(100司裁全2487號者)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及附加檔案相關個案書狀及附件卷證
人:

                               1 0 0        1 2        1 2  

拙 愚即是聲請人\債權人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一00:00:05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彭榮義公務侵佔房屋興建款125萬元新台幣\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司裁全2487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夏興國對相對人彭榮義財產實施假扣押原因之聲明異議救濟.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日11:29:12 PM起寫    擬於1212(一)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張國隆司法事務官(100司裁全2487號者)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承審法官  鈞鑑:

案由:為不服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張國隆司法事務官)1001213日所為(100司裁全字第2487號)裁定,依據憲法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等相關規定踐行聲明異議個案救濟,請予廢棄原裁定並請准為假扣押之個案救濟事項事:

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新台幣二百六十六萬三千元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夏宗璠   (詳卷)

聲明異議人\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詳卷)

相對人:彭榮義  (詳卷)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救濟事項:
1 . 原裁定廢棄
2 . 請准為裁定就債務人彭榮義財產存款有價證券踐行假扣押程序
3 . 本件訴訟裁判費\程序費用由債務人彭榮義負擔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茲因1001223(五)收悉由鈞院1001213日做成之(100司裁全2487號),主文:聲請(假扣押)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云云,對於該裁定認事用法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等情,資依據憲法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等相關規定踐行聲明異議個案救濟,請准予所請聲明異議救濟各事項,並請鈞院准為假扣押之個案救濟事,俾能藉由民事訴訟個案司法救濟法律程序辦理救濟,以資實現個案正義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二、原裁定理由一引用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2項、最高法院(97台抗649號)裁定為依據作為駁回聲請假扣押的法源依據云云,惟查:
1 . 本人夏興國依據原審的通知\裁定等書類諭示詳為釋明在案,原裁定理由二卻稱「釋明不足」(惟前開事證均不足資為債權人假扣押原因之釋明),核有理由矛盾、未合法調查審酌裁判之違法。
2 . 本件聲請假扣押事件業經原審以(100司執救37號)裁定准為訴訟救助,認定本人為「無資力」繳納訴訟裁判費之弱勢民眾~~舉輕明重~~比訴訟裁判費高出若干倍之「提供擔保之財產金錢」更是不可能籌措,依據准為訴訟救助之旨,亦應擴張即於系爭假扣押事件「准於免提供擔保之財產金錢」之個案救濟,才符合民事訴訟程序之聲請假扣押之個案救濟之憲治法治本旨事,俾能藉由民事訴訟個案司法救濟法律程序辦理救濟,以資實現個案正義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3 . 原裁定理由一引用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2項之規定,只要法院\承審法官『認為適當者』,即能裁定准予假扣押之。  是此,原裁定卻未能審酌此點,亦有理由不備、未有調查審酌裁判之違法。
4 . 彭榮義躲避適法的個案救濟,據悉其罹患肝癌等情,業已對其財產有相當的隱匿移轉等情~~聲請鈞院傳喚兩造當事人之債權人夏興國、債務人彭榮義到院接受訊問以及兩造當事人對質詰問以明真正事實。
5 . 資對造彭榮義的刑事犯罪\民事侵權行為犯行,引用附加檔案之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個案書狀與卷證。
6 . 本人1001212日之陳報釋明狀係以電子郵件送達為之,亦附有諸多附加檔案在卷可稽,原審\原裁定卻漏未審酌,亦屬違法。
7 . 聲請傳喚證人的個案救濟事項,原審在本件繫屬審理期間均未有調查傳喚等情,甚至1212的書狀、亦日之1213就做成裁定~~如此的草率急就章亦有違「縝密審理裁判」之旨!

三、中院原承審法官辦案違反法定程序與違背法令之情事:
查:本人夏興國當時是在冤獄劫難期間,復且彭榮義871015日聲請假扣押書狀亦註明夏興國的送達處所為「台北看守所…….」,依據民事訴訟法130條之規定,應將法院裁判書類囑託該管監所長官送達之;惟查:中院的承審法官與承辦書記官就系爭個案裁判書類,在8710月~~9078月者均不敢依據前開法定程序送達本人、直到完成法院三拍定讞後之9078月才送達本人,如此的不敢合法送達本人系爭裁判書類的犯行,應有憲法第151677808124條、刑法第124條、304條之違憲違法犯行~~此係中院公務員的犯行與違法責任,亦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之!

四、本件的聲請強制執行之假扣押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五、聲請傳喚證人與待證事項:
1 . 家君夏公宗璠:870816日彭榮義訛詐新台幣70萬元及系爭工程的簽約、興建等相關爭議事項
2 . 家母夏葉秀卉女士: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二庭\己股蔡建興承審法官(1001420號、100司促14044號、100司裁全1031號者)
上開兩位證人的居住處所:421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816  電話:(0425581147

六、據悉:債務人即是相對人彭榮義罹患肝癌多年,一直以病體為由躲避本人夏興國的邀約面見(前述);復且依據習俗,彭榮義的病體肝癌、夏興國的民事\刑事訴訟救濟的併行,相對人彭榮義容會有移轉或隱匿財產等情事,致使日後有難以執行之虞,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2523條之規定,
特此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裁定如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保全與救濟,俾以符合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之財產權與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張國隆司法事務官(100司裁全2487號者)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承審法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及附加檔案相關個案書狀及附件卷證

人:

                               1 0 0        1 2        2 7  

拙 愚即是聲請人\債權人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二2:24:49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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