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0日 星期三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年豐簡字第166號之訂於100年08月04日10:00之辯論期日,請准以: 1 . 聲請鈞院詰問或准予由本人夏興國詰問對造當事人張煇芳、 2 . 聲請鈞院調取案卷及調查證據、 3 . 關於辯論意旨及各項帶正事項的聲明與論述事: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星期三11:41:20 PM  擬於0804辯論期日當庭具呈黃渙文審判長並請將副本\繕本交付對造當事人張煇芳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承審法官、廖曉鐘書記官  鈞鑑:

案由:鈞院(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年豐簡字第166號之訂於10008041000之辯論期日,請准以:
 1 . 聲請鈞院詰問或准予由本人夏興國詰問對造當事人張煇芳、
2 . 聲請鈞院調取案卷及調查證據、
3 . 關於辯論意旨及各項帶正事項的聲明與論述事:

說明:

一、查:1000119日的調解期日(中院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8號)、1000621日之辯論期日(鈞院審理之100年度豐簡字第166號、夏稱本件),對造張煇芳分別當庭提出答辯狀並將答辯狀繕本經由主持調解的蔡律師(0119者)、鈞院(0621者)交付本人夏興國,為系爭張煇芳答辯狀繕本均未有附件證物,如此的疏漏,誠請鈞院諭令對造張煇芳補正之,合先陳明。
前述的兩件對造張煇芳答辯狀內容重複之處頗多,是此,拙愚夏興國將張煇芳的系爭兩件答辯狀以表列對照指摘如夏,請察鑑:

項次
對造張煇芳在系爭兩件答辯狀所主張的事實及理由
本人夏興國對於張煇芳的系爭兩件答辯狀以表列對照指摘如夏:
1.
於民國52年實施都市計畫時系爭土地編定為都市計畫工業區(地目仍為旱地)且分割時採圖面分割而未實地測量
依據豐原地政事務所911127日之豐地登字第09101018200號函所檢送系爭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等資料,張煇芳800603設定抵押登記,權利價值新台幣二千四百萬元,亦即此時尚未分割。  再者,土地買賣以所有權狀的實際面積為準據,張煇芳當年以「農民轉業」為由,接受豐原市農會舉辦的營建班、土地交易買賣班..等課程,且繼承父親大筆不動產之房屋及土地,並且與多位兄長、姊姊有豐富的訴訟對立對抗經驗,是房地產買賣興建的專家、其妻任職豐原地政事務所多年、其妻舅(妻子之弟)在豐原市中興街(舊的台中縣政府)附近開設土地代書事務所~~配偶親屬之間有多位的專家達人~~其主張『分割時採圖面分割而未實地測量』,亦屬於歸責於張煇芳的過失責任、再者,明明豐原地政事務所在系爭土地166公尺、16.7公尺處訂有鋼筋界樁,,且有該所84071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為證,是當時土地買賣標的物及依據,亦即,土地複丈時的系爭土地乃是117平方公尺無誤,張煇芳的1.項說法乃屬謊言
 2.
嗣後地政機關於民國86年辦理地籍圖重測,系爭土地重測後為后里區(當時尚為后里鄉,此係張煇芳筆誤)泉州段799地號,面積為111.95平方公尺
明明豐原地政事務所在系爭土地166公尺、16.7公尺處訂有鋼筋界樁,,且有該所84071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為證,是當時土地買賣標的物及依據,亦即,土地複丈時的系爭土地乃是117平方公尺無誤,張煇芳的1.項說法乃屬謊言
 3.
民國87年,聲請人\原告夏興國之父親夏宗璠為請水接自來水工程、施設電力及地下水道等工程款18萬元,是本案調解成立,有后里區(仍是張煇芳前述筆誤)調解委員會87年度民調字第195號之調解案為證
張煇芳以「不讓夏家在系爭土地建築物接水電」的脅迫欺誘等情,再者,張煇芳自870722之后里鄉調解委員會系爭調解事件至1000621之鈞院辯論期日均未有提出相關「水電設施之施作及下水道工程之施作」書證以實其說,顯然是無證據\無事實的謊言(民訴法277條反面釋義);再者,張煇芳是與妻舅合建系爭13棟建築物,所施作的相關工程根本沒有涉及夏家委託彭榮義、吳嘉錦興建的系爭建築物(引用100072628日書狀)、水電工程及申請是由吳嘉錦901209日為之,更證明張煇芳係以前開主張欺誘家君達致詐騙系爭.05平方公尺土地價款$132400元。
 4 .
由聲請人於民國830630日承買,於實地測量時發現實地面積與地籍圖面積不符,
當事人兩造的合意是以830704日之夏興國生日\母難日為基準日,張煇芳欺誘家君以致提前四日為「830630日」、復且一方面收取117平方公尺的土地價款$380萬元、另一方面卻只交付111.95平方公尺土地,就算張煇芳對土地買賣爭議的系爭5.05平方公尺土地有所主張亦應,亦應將土地爭議款$162400元向台中地方法院提存所辦理提存以資證明。  然而張煇芳卻始終霸佔系爭土地及該價款~~魚與熊掌兼得之貪心犯行~~目前仍舊是現在進行式
 5.
聲請人夏興國多次以面積短少為由多次騷擾
請張煇芳舉證及陳述「夏興國如何多次騷擾張煇芳」。
查:本人夏興國本人僅僅去過張煇芳位於豐原田心里合作街的家宅一次、另一次即是在位於后里鄉內埔之陳三慶土地代書事務所由陳三慶土地代書做成的筆錄(前狀聲請鈞院諭令相對人張煇芳提出在案)、其次是請鄰長(張煇芳之二哥張火芳)、村長出面、991224日聲請調解(中院之99司中調2998號)、1000410日之民事起訴(即本件之100豐簡166號);亦即,本人夏興國係依據法定程序的適法性作為,然而張煇芳卻是故意不處理,並在前述之答辯狀理由二惡意又惡毒地栽贓成為:『聲請人多次以面積短少為由多次騷擾』云云,真是惡劣又惡質的犯行\侵權行為。
 6.
相對人張煇芳即以實地面積測量為準收取土地價金
以彼之矛攻彼之盾~~張煇芳應具體指明是自何一期日(年月日)或期間做如此的主張?計有幾次?時間地點?
 7.
致本案一直無法解決。
就是因為張煇芳始終詐欺欺誘等犯行,本件直到本人脫離冤獄狀態後仍然為解決,本人才有前述之聲請調解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之救濟及對治。


二、「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訂有明文。  以本人聲請閱覽及影印前述的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8號案卷、當年(87年)的調解案卷,對造張煇芳均未有附具相關證據以供查核,在其尚未提出之前,應認定是毫無事實根據的捏造偽造的假事實\謊言說法。  亦即,聲請鈞院以裁定或是以傳票內加註記,諭令張煇芳在0804辯論期日提出其所主張事實的相關證據,以明真實;若是張煇芳屆時仍舊不提出證據等情,應認定其答辯「無理由」、「無證據」、「不能成立」,進而認定本人訴訟聲明為真實並裁判確認之。
張煇芳應該交出的書證~若仍舊不提出,則有民訴法第282條之1之勢用及認定本人夏興國主張為真實並裁判如訴訟聲明各項::
²  8307月~84年間在台中縣后里鄉(現為台中市后里區)之陳三慶土地代書事務所所製作的相關筆錄案卷
²  對造張煇芳所主張『施作水電及下水道工程』的相關資料與工程細部資料、工程款項明細
本人聲請鈞院以裁定諭令對造當事人即是被訴人張煇芳交出當時在陳三慶代書事務所所做的筆錄,係證明:
1.      即使土地買賣成立後,張煇芳一方面收了117平方公尺的土地價款新台幣380多萬元、另一方面給付不足(短缺5.05平方公尺之系爭土地)
2.      夏興國在土地買賣前後都有參與主談
3.      即使在土地買賣成立後之陳三慶代書事務所所做的筆錄(8307月以後之某日),張煇芳依舊是不願依據該筆錄的兩造當事人合意條款履行之
只有當年在陳三慶代書事務所所做的前開筆錄可以證明系爭個案事件之事實,是請
鈞院裁定諭令張煇芳交出上開筆錄之,以明真正事實;屆時張煇芳若未交出,誠請法官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一的規定,認為本人夏興國的起訴及訴訟聲明為有理由,俾明真實,以保權利,以正國法!

三、關於被訴人張煇芳0621當庭所陳述事項內容表列及庭呈答辯狀,本人業於0622具狀表列駁斥在案,資引用之,不另贅述!

四、關於訴訟聲明 5 . 應將土地買賣登記基準日更正為830704日(即是本人夏興國的誕生日\母難日):
按「行政官署對其已為行政行為發覺有違誤之處而自動更正或撤銷者並非法所不許。」行政法院44年判字第40號固著有判例。….原處分機關自應審酌行政處分之瑕疵等級、瑕疵態樣及法律效果等因素,依據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對原行政處分為撤銷、補正、更正、轉換或其他適法之處置,…..。是以,本案已辦峻地籍圖重測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之土地,發現地籍調查表記載界址不一致、或經界位置標示不清致滋生界址認定爭議時,應依前開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審慎處理。
查:當年的買賣係以本人夏興國(名義上的買受人) 8 3 0 7 0 4 日為
土地買賣登記基準日,每坪土地價款新台幣十一萬元云云,此係本人當時與張煇芳就土地買賣所達成的『合意』交易條件,本人亦在 1 0 0 0 1 1 9 的前述調解期日據以駁斥張煇芳違法欺誘家君夏宗璠達成在 8 3 0 6 3 0 日為土地買賣移轉登記基準日云云,因係出自張煇芳的欺誘及錯誤等情,業經本人當場言詞撤銷在案,是有本件的訴訟聲明 5 . 應將土地買賣登記基準日更正為830704日(即是本人夏興國的誕生日\母難日)。
是請鈞院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本人夏興國在8334VS張煇芳達成的土地買賣合意的交易基準日係以本人生日\母難日為據之『七月四日』,亦在1000119日調解期日本人當場駁斥張煇芳在案時,張煇芳所不否認,亦因此當時主持調解的蔡律師及土地新買主游姓或尤姓老闆建議張煇芳提出金錢補償,作為兩造和解的解決之道,土地新買主游姓或尤姓老闆更在10001月下旬多次往返拙愚后里家宅及張煇芳豐原住家,洽請張煇芳提出金錢補償夏家損失,惟:張煇芳不允,以致有本件的民事損賠起訴事件。
再者,當事人兩造合意的土地買賣基準日是830704日(夏興國之生日\母難日),張煇芳卻誤導家君使之提前到0630日,顯然是以當時的「會計年度截止日」作為「說法」致使家君陷於錯誤,進而達到張煇芳短少支付土地增值稅數十萬元之不當得利\不法犯行所得。

五、870722日調解期日之緣由:
至於8 7 0 7 2 2 日達成調解等情,係以脅誘與錯誤訊息之『接水電』等情,迫使家君夏宗璠所簽下極不平等的調解條件,本人已經在 1 0 0 0 1 1 9日的調解期日當場撤銷與駁斥批判張煇芳在案,此係張煇芳為了達致前述侵佔新台幣十六萬二千四百元土地價款為目的所搞出的詐欺罪犯行為手段,乃是一錯再錯、錯上加錯,以另項犯罪(詐欺罪)來延續原本的侵佔罪犯行,,亦應並為溯究被告張煇芳的詐欺罪犯行。
張煇芳及其妻舅合建的13棟工業廠房\建築物VS.夏興國名下(家君夏公宗璠支出大部分的購地及建屋款項)所興建的工業廠房\建築物是從同一塊農地經地目變更後分割的相鄰土地;然而夏興國名下的系爭建築物是由彭榮義、吳嘉錦先後承攬興建,依據「周延」與「互斥」原則,兩者根本毫無因果關係,根本不應該由夏家來負擔系爭工程價金;再者,原本就是「附條件買賣」的合意條款,張煇芳卻是拖了4年多後來據此主張~~如此主張乃於法無據、於理於情悖違。
嘉憲工程行吳嘉錦901109日完工並收到家君工程款共新台幣$535000元,其中項目九:水電\含請電:$35000元~~9011月間才由吳嘉錦完成系爭建築物的「水電\含請電」的工程與程序,所需款項亦僅有新台幣$35000,且是9011月間完工,亦證明870722日調解事件之張煇芳主張調解標的『施設電力及下水道工程的工程款項新台幣十八萬元』乃是無證據\無是事實的莫須有情事,目的在於欺誘家君年邁等情,將自83年、4月土地買賣契約合意後由家君出面(按:家君出大部分的款項、拙愚及兩位姊姊、一位妹妹亦有出少許款項、本人當時支出不到10%的土地款項)所陸續交付張煇芳的系爭117平方公尺土地\土地價款新台幣380萬元,只願意交割111.95平方公尺,系爭5.05平方公尺(約1.5坪)的土地價款$162400元予以詐欺誘騙等情

六、查:信賴保護原則係法治國相當重要的原理原則,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525)解釋:『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即行政法歸之廢止或修正變更亦有其適用。…..,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的補救錯失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根據信賴保護原則,如國家之行為罔顧人民值得保護之信賴而使其遭受不可預計之負擔或喪失利益,且非基於保護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此種行為即不得為之,在行政程序法第八條後段有明文規定,另若有涉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者,於該法第117條以下有詳盡之規定,此外大官關於釋字第503號解釋亦有深入之闡釋。(摘錄字洪家殷.行政罰法論.86頁)。
張煇芳當年持著豐原地政事務所黃煥文主任(與黃渙文審判長同音不同人)具名的117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向本人夏興國及雙親大人交涉賣售系爭117平方公尺土地。  這是信賴張煇芳所持有系爭土地所有權狀為真實且無爭議的買賣土地交易之準據,然而張煇芳收取117平方公尺之土地價款380萬元新台幣後卻僅只交付111.95平方公尺土地,~~原來的信賴竟不受保護~~張煇芳卻以8586年土地重測為由(已距83年的土地買賣超過兩年時間),致使短少了 5 . 0 5平方公尺土地而縮水成為1 1 9 . 9 5 平方公尺者云云,核有憲法第1 5 條之財產權不保不障受到侵權行為違法侵害等情,是有救濟事項1.  相對人張煇芳應返還系爭路段買賣標的所溢收之五平方公尺地價之162400元新台幣, 並自買賣成交日起(830701日)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之個案救濟之踐行!
亦即,原先的事實基礎既然無誤,就不應該在土地重測後造成人民財產權的不利益損失;退萬步而言,業已造成的損失亦應予以補償補救與救濟方符合前引(釋525)解釋之信賴保護原則才是啊!
綜上所述,系爭土地爭議事件應藉本件民事訴訟事件司法救濟予以解決之。
查:相對人張煇芳83年係收取117平方公尺土地價款,卻僅交割111.95平方公尺的土地,且以鐵欄杆鐵絲網分界區隔在案經年,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68)釋示,,仍屬繼續侵佔罪犯行進行式中,為能早日確定與平息爭議;  再查:1000110早上的土地複丈期日,家君夏宗璠及本人夏興國多次以言詞表示原賣主張煇芳侵越 5 . 0 5 平方公尺土地,本人並提示同年月19日的A.案(張煇芳者):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融股之『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8號事件』之1000119調解期日通知書正本;復且本人在0119調解期日將張煇芳誤導家君夏宗璠的調解成立筆錄予以即時駁斥張煇芳並予撤銷等情,此證明張煇芳在當年自83年買賣成立一直均違法侵佔系爭 5 . 0 5 平方公尺土地,以致於在(約86年)的土地重測又因豐原地政事務所罔顧事實損及本人夏興國系爭土地財產權,張煇芳構成刑法上的侵佔罪及民事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之提起本件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之踐行,爰以聲請民事調解事件不成立後之提起民事訴訟事件踐行司法救濟之,鈞院經調查後應予裁判准為救濟事項1.之相對人張煇芳應返還系爭路段買賣標的所溢收之五.0五平方公尺地價之162400元新台幣, 並自買賣成交日起(830701日)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七、關於聲請詰問對造張煇芳及證人的相關問題\待證事項,引用57月各狀,資不贅述。

八、綜上所述,是請鈞院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九、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承審法官、廖曉鐘書記官公鑑

                1 0 0        0 8       0 4  

拙愚 夏興國                      敬筆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星期四2:27:45 AM寫畢
 
補充:(詰問張煇芳的待證事項)
張煇芳在1000119調解期日、1000621辯論期日所提出的答辯狀提及:『請人於民國830630日承買,於實地測量時發現實地面積與地籍圖面積不符,』、『聲請人夏興國多次以面積短少為由多次騷擾』云云:
請問: 1 . 張煇芳所指實地測量係指何一期日(年月日)呢?有哪些機關\哪些人參與?
 2 . 夏興國冤獄劫難12年期間依據法定程序提起民事及刑事訴訟若干次(超過十次),你張煇芳收到幾次前開起訴狀?  以平信或掛號郵寄?  你張煇芳對於那些民事及刑事起訴狀如何處理?  目前是否尚存?


補充:(詰問張煇芳的待證事項)
張煇芳在1000119調解期日、1000621辯論期日所提出的答辯狀提及:『請人於民國830630日承買,於實地測量時發現實地面積與地籍圖面積不符,』、『聲請人夏興國多次以面積短少為由多次騷擾』云云:
請問: 1 . 張煇芳所指實地測量係指何一期日(年月日)呢?有哪些機關\哪些人參與?
 2 . 夏興國冤獄劫難12年期間依據法定程序提起民事及刑事訴訟若干次(超過十次),你張煇芳收到幾次前開起訴狀?  以平信或掛號郵寄?  你張煇芳對於那些民事及刑事起訴狀如何處理?  目前是否尚存?

補充:(詰問張煇芳的待證事項)
張煇芳在1000119調解期日、1000621辯論期日所提出的答辯狀提及:『請人於民國830630日承買,於實地測量時發現實地面積與地籍圖面積不符,』、『聲請人夏興國多次以面積短少為由多次騷擾』云云:
請問: 1 . 張煇芳所指實地測量係指何一期日(年月日)呢?有哪些機關\哪些人參與?
 2 . 夏興國冤獄劫難12年期間依據法定程序提起民事及刑事訴訟若干次(超過十次),你張煇芳收到幾次前開起訴狀?  以平信或掛號郵寄?  你張煇芳對於那些民事及刑事起訴狀如何處理?  目前是否尚存?

補充:(詰問張煇芳的待證事項)
張煇芳在1000119調解期日、1000621辯論期日所提出的答辯狀提及:『請人於民國830630日承買,於實地測量時發現實地面積與地籍圖面積不符,』、『聲請人夏興國多次以面積短少為由多次騷擾』云云:
請問: 1 . 張煇芳所指實地測量係指何一期日(年月日)呢?有哪些機關\哪些人參與?
 2 . 夏興國冤獄劫難12年期間依據法定程序提起民事及刑事訴訟若干次(超過十次),你張煇芳收到幾次前開起訴狀?  以平信或掛號郵寄?  你張煇芳對於那些民事及刑事起訴狀如何處理?  目前是否尚存?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星期日4:25:37 AM起寫  擬於0801(一)遞寄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廖曉鐘書記官  轉呈  黃渙文審判長  鈞鑑:
案由:鈞院(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年豐簡字第166號之訂於10008041000之辯論期日,請准以當日閱卷(辯論後或當日下午):

說明:
一、查:鈞院(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年豐簡字第166號之訂於10008041000之辯論期日,請准以當日閱卷(辯論後或當日下午)~~主要瞭解對造當事人張煇芳所提出的書狀及附件的內容~~1000621日之辯論期日(鈞院審理之100年度豐簡字第166號、夏稱本件)對造張煇芳當庭提出答辯狀,並將答辯狀繕本經由鈞院(0621者)交付本人夏興國,茲因本人所收到的答辯狀繕本並無附件,為能明瞭張煇芳答辯狀有無附件,為系爭張煇芳答辯狀繕本均未有附件證物,請准以當日閱卷(辯論後或當日下午)。
二、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承審法官、廖曉鐘書記官公鑑
                1 0 0        0 8       0 4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星期日4:31:41 AM寫畢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星期日4:37:09 AM起寫  擬於0804辯論期日當庭具呈黃渙文審判長並請將副本\繕本交付對造當事人張煇芳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承審法官、廖曉鐘書記官  鈞鑑:

案由:鈞院(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年豐簡字第166號之訂於10008041000之辯論期日,當庭呈送辯論意旨狀之續狀(一):

說明:
一、系爭土地買賣前中後(8334月以降)均有本人夏興國的主談參與:
1.          張煇芳親自在交涉買賣系爭土地時親自告知本人夏興國:「張煇芳當年以「農民轉業」為由,接受豐原市農會舉辦的營建班、土地交易買賣班..等課程,,課程免費。」
2.          第三次交涉買賣時,本人才告訴張煇芳:「尚震寰~~張煇芳第  姊姊之子~~是我夏興國的國小同班同學。」
3.          張煇芳給付土地不足後,本人夏興國及家君夏公宗璠、張煇芳在后里鄉內埔民生路之陳三慶土地代書事務所洽談調解並製作調解筆錄
4.          其他
二、依據民訴法277條之當事人舉證責任、當事人舉證責任分配,張煇芳必須提出當年(85年)偕同建設公司(張煇芳之妻舅)合夥興建該13棟建築物\工業廠房(夏稱:張建廠房)時,將「水電及地下水道施作的相關工程」越界及擴張即於夏家興建者。  張煇芳即使在87年的調解期日、1000119調解期日、1000621扁論期日均無提出相關書證證明其所主張的事實云云。  亦即,張煇芳提不出來,則證明張煇芳根本沒有對夏家興建系爭建築物\工業廠房的「水電及地下水道施作的相關工程」有任何的實際施作。
家君當年(87年)是因為張煇芳以「不讓夏家接水電」等情,讓家君夏公宗璠迫於無奈及受騙上當簽下870722調解筆錄,讓張煇芳達致霸佔僭奪5.05平方公尺土地之款項$162400元之陰魔鬼計。
為了證明上開真正事實,茲請鈞院依據拙愚072628日之兩件聲請傳喚證人書狀,傳喚證人: 1. 彭榮義、2 . 吳嘉錦、 .張煇芳的妻舅,據以證明:夏家興建的建築物關於「水電及地下水道施作的相關工程」的施作人及相關期間。
為了讓張煇芳心服口服~~倘若張煇芳沒有提出上開的工程圖及書證,雖有民訴法第282條之一之適用(認為本人夏興國主張之事實為真確),本人聲請鈞院向建管單位之台中市政府(前台中縣政府)建設局\建管處調取:「張家興建13棟建築物」、「夏家興建1棟建築物」的工程設計圖,就可以證明:『張煇芳並未對夏家興建一棟建築物之水電及地下水道施作的相關工程
的施作』,當然不能抵銷清情前述之土地款項。  再者,當年的兩造合意土地買賣的「附條件」買賣等情(引用各狀),張煇芳真的很惡劣惡毒!
三、君可見:不論是政壇政客、社會各界人士均有「大開芭樂票,,日後鐵定跳票」的不勝枚舉事例。  舉例:A870722日簽署乙紙字據約定87101日返還新台幣20萬元的借款予B君。  這也要「A果真87101日返還新台幣20萬元的借款予B君」之事實成立後才能證明清償債務。  同理,雖有870722調解筆錄,張煇芳若提不出施作的證據,則證明根本未施作之。  亦可從901207日之吳嘉錦請款證明書之第9項:「水電\含請電」來看,水電施作及申請是吳嘉錦在901112月才完成,更證明張煇芳並未施作
『水電及地下水道施作的相關工程』於夏家興建的建築物之。
四、綜上所述,是請鈞院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五、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承審法官、廖曉鐘書記官公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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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愚 夏興國                      敬筆二○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星期日5:08:55 AM寫畢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星期二12:15:23 PM起寫  擬於0802(二)遞狀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黃渙文審判長、廖曉鐘書記官    鈞鑑:
案由:鈞院(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年豐簡字第166號之訂於10008041000之辯論期日,茲將一式二份的辯護意旨狀及光碟片(張煇芳個案之資料夾、豐原地政事務所個案之資料夾)親自遞狀,提供鈞院審酌參辦:

說明:
一、查:鈞院(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年豐簡字第166號之訂於10008041000之辯論期日,茲將一式二份的辯護意旨狀及光碟片(張煇芳個案之資料夾、豐原地政事務所個案之資料夾)親自遞狀,提供鈞院審酌參辦,一份是由審判長調查審酌參辦之用、另一件則是請審判長\書記關於0804(四)辯論期日當庭交付對造當事人張煇芳之。

二、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承審法官、廖曉鐘書記官公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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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星期二12:19:34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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