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六月五日星期日8:19:40 PM起寫 擬於 0 6 / 0 7( 二 )遞寄
致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陳益民總經理 鈞鑑:
案由:為請准為夏列事項的申請與查復事: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緣:拙愚夏興國100年05\16以書面向貴勞委會所轄之中區職訓中心詢問有關:『關於99年09\23~~11\23在貴中區職訓中心「網路行銷B班」職前訓練期間的健保費是否提撥補助? 本人目前正在貴中心所在地之康林國際教育機構「教育訓練專案管理人員培訓班」接受職訓課程,是否亦有前開之健保費的提撥補助?』之洽請釋疑的問題,係因本人夏興國在100年05月09日早上以請假方式親赴健保局中區業務組擬辦關於「健保費分期繳納」的相關程序(附件一),具承辦人告知相關的健保費款項中得知,本人夏興國在99年09\23~~11\23在貴中區職訓中心「網路行銷B班」職前訓練期間的健保費並未列入提撥補助之對象云云。 惟查:
依據(附件二)之勞委會編印「就業補給站報你知」所列:
問題:我繳不起健保費,怎麼辦?
問題:我繳不起健保費,怎麼辦?
答覆:不用擔心,在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政府會補助您及家人的健保費,最常補助一年,請洽勞保局專線:02-23961266。
是請貴中心惠予查復: 1 . 關於99年09\23~~11\23在貴中區職訓中心「網路行銷B班」職前訓練期間的健保費是否提撥補助?
2 . 本人目前正在貴中心所在地之康林國際教育機構「教育訓練專案管理人員培訓班」接受職訓課程,是否亦有前開之健保費的提撥補助?
惟查:中區職訓中心100年05\24之中技字第100006244號函說明三復稱:『…,經查係屬勞工保險局所管,仍請洽勞工保險局電話專線:(02)23961266。』云云;是請貴局惠予查復垂詢的相關問題,以利個案救濟之旨!(按:相關附件請向中區職訓中心調取)
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三、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陳益民總經理 公鑑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六月五日星期日8:30:50 PM寫畢
致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陳益民總經理、給付處失業給付科鄭先生(02-23961266)
鈞鑑:
案由:為就 貴勞工保險局100年06月24日之保給失字第10060363840號函之個案救濟事: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緣:拙愚夏興國係因87年08月13日冤獄劫難遭違法羈押等情,西華大飯店約一興其後才退保,99年08月13日脫離冤獄狀態後找不到工作,亦向戶籍住所之后里就業服務台登記就業媒合等情,均未能媒合、至於本人自行在后里、豐原、台中、外埔、大甲….等地區覓職、104人力銀行網站主動應徵…,均是失業狀態進行式,合先陳明。
本人夏興國99年09\23~~11\23在中區職訓中心「網路行銷B班」職前訓練期間有受領兩個月的職訓生活津貼、目前正在中區職訓中心所在地之康林國際教育機構「教育訓練專案管理人員培訓班」接受職訓課程,據悉亦有職訓生活津貼(據告知係七月上旬會匯款入帳);亦即,本人受領職訓生活津貼期間,貴勞工保險局應依據就業保險法第10條及其他相關規定准為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請准救濟及補助之!
二、倘若 貴勞工保險局仍舊認定以勞工保險局100年06月24日之保給失字第10060363840號函說明三末段:『….。經查 台端逾87年08月18日自西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後,迄今均未再就業加保,飛鼠就業保險法適用對象,依法不得請領失業給付或職訓生活津貼,本局字無法補助 台端參訓期間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乙節,則請貴勞工保險局向職業訓練局通報:應將夏興國就說明一之兩項職業訓練課程期間所領受的職訓生活津貼予以追討繳還國庫之,才符合前述之『依法不得請領失業給付或職訓生活津貼』之本旨。
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三、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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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 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陳益民總經理、給付處失業給付科正先生(02-23961266)
公鑑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七月二日星期六2:11:04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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