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0日 星期三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年豐簡字第166號之100年06月21日之辯論期日(曉諭另定期日續開辯論),就被訴人張煇芳06\21當庭所陳述事項內容駁斥如夏: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三00:28:29 AM起寫  擬於0622(三)遞寄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承審法官、廖曉鐘書記官  鈞鑑:

案由:鈞院(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年豐簡字第166號之1000621日之辯論期日(曉諭另定期日續開辯論),就被訴人張煇芳0621當庭所陳述事項內容駁斥如夏:

說明:
一、關於鈞院(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之(100年度豐簡字第166號)事件業於0621日開了將近一小時的辯論期日,讓兩造當事人都有陳述的機會,並曉諭另定期日續開辯論;是此,資就被訴人張煇芳0621當庭所陳述事項內容表列及庭呈答辯狀駁斥如夏:
項次
被訴人張煇芳0621陳述的
內容
起訴人夏興國就對造張煇芳的「不實」陳述的駁斥指摘
1
原告前述內容都是謊言
請被訴人張煇芳遵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逐點駁斥本人夏興國的陳述如何都是謊言云云
2
我都是與夏宗璠老先生接洽,從未跟源告夏興國接洽過土地買賣契約內容與事項
被訴人張煇芳83年~5月間至少三次到當時的家宅客廳與本人夏興國洽談土地買賣契約各事項,拙愚夏興國主談、拙愚之雙親大人均在場並適時表示意見;到了第三次洽談時,本人才告知張煇芳「尚震寰~~張煇芳第  姊姊之子~~是本人國小同班同學」;本人亦僅去過張煇芳位於豐原田心里合作街的家宅一次、另一次即是在位於后里鄉內埔之陳三慶土地代書事務所由陳三慶土地代書做成的筆錄(前狀聲請鈞院諭令相對人張煇芳提出在案);亦即,本人夏興國係依據法定程序的適法性作為,亦證明本人VS.張煇芳在土地買賣成立前後均有接洽與談等情
3
我沒有收到鄰長、村長的通知;我有收到通知我都會出面
然而張煇芳卻是故意不處理,並在前述之答辯狀理由二惡意又惡毒地栽贓成為:『聲請人多次以面積短少為由多次騷擾』云云,真是惡劣又惡質的犯行\侵權行為。

4
870722日的調解期日因為原告夏興國涉及某件刑事案件….
查:本人夏興國冤獄劫難係於870813日起始(參閱附件及附註),是在870722日調解期日之後,此亦在1000119調解期日時提及了,張煇芳還是故意混淆內容前後倒置
5
我與夏宗璠老先生870722日洽談調解是在平和狀態為之,並無所謂脅誘夏宗璠等情事,有當時在場之調解委員為證
家君夏公宗璠因為房屋要接水電,經過第3項的多次程序,張煇芳均不出面處理,最後破於無奈才經由后里鄉調解委員會提解,此亦在1000110土地複丈期日,家君夏公宗璠當著豐原地政事務所測量員阮進適等人、土地買主游姓老闆、在場街坊鄰居十多人的面前斥責張煇芳「沒良心」、「奸商」、「偷吃系爭土地」….,如果張煇芳對於本向仍有異議或疑義,請審判長傳喚家君夏公宗璠到場VS.張煇芳對質詰問之
6
當年是按照圖面分割
明明豐原地政事務所在系爭土地166公尺、16.7公尺處訂有鋼筋界樁,,且有該所84071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為證,是當時土地買賣標的物及依據
附註1:本人夏興國的冤獄劫難,茲因與本件訴訟並無太大關連,以致本人沒有當庭陳述~~張煇芳的謊言乃不攻自破~~資附上乙片光碟片是拙愚脫離冤獄狀態後的平正冤獄的個案WORD檔案,亦請在GOOGLE…等搜尋網站以「夏興國冤獄實錄」、「我活著控訴!」、「上網源流資訊公開社會救濟」 查詢相關拙文為之;至於拙愚平正冤獄的個案,請上網查詢:北院(台北地方法院)8816795號~~9876114號、992439445662~~6997號、10017651768等,不一一列述。
 
二、本人聲請鈞院以裁定諭令對造當事人即是被訴人張煇芳交出當時在陳三慶代書事務所所做的筆錄,係證明:
1.      即使土地買賣成立後,張煇芳一方面收了117平方公尺的土地價款新台幣380多萬元、另一方面給付不足(短缺5.05平方公尺之系爭土地)
2.      夏興國在土地買賣前後都有參與主談
3.      即使在土地買賣成立後之陳三慶代書事務所所做的筆錄(8307月以後之某日),張煇芳依舊是不願依據該筆錄的兩造當事人合意條款履行之
只有當年在陳三慶代書事務所所做的前開筆錄可以證明系爭個案事件之事實,是請
鈞院裁定諭令張煇芳交出上開筆錄之,以明真正事實;屆時張煇芳若未交出,誠請法官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一的規定,認為本人夏興國的起訴及訴訟聲明為有理由,俾明真實,以保權利,以正國法!

三、請君察鑑:當年(83年)買賣該筆土地係以每坪新台幣11萬元之附條件買賣(張煇芳需負責接水電等工程\事項),對照去(99)年1112月間張煇芳將緊鄰的土地以每坪新台幣六萬元買給新地主游姓老闆之素地,亦可證明當時的附條件買賣等情。

四、查:民事訴訟法第三七七條第一項規定:『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是行和解。….。』~~倘若審判長認為有必要、對造張煇芳有意願,請試行和解或調解~~一來可以省下審判長日後撰寫裁判書類的程序、另一方面本人亦以台北的個案平正冤獄為重、三來則讓本件早日確定之~~同理,審判長若認為無必要、對造不願意或,則依據法定程序調查證據、兩造當事人對質詰問辯論後為之實體裁判之!亦有最高法院(69台上1134)、(92台上114)判例可稽!

五、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綜上所述,是請
鈞院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承審法官、廖曉鐘書記官公鑑

                100        0 6      2 2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三1:34:55 AM寫畢






二○一一年六月十九日星期日2:20:34 AM起寫  擬於0621(二)當庭遞致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承審法官、廖曉鐘書記官  鈞鑑:

案由:為就鈞院(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年豐簡字第166號之1000621日之辯論期日提出本件辯論書狀並請鈞院准予本人夏興國詰問對造當事人張煇芳之:

起訴人:夏興國(詳卷)

被訴人即是相對人:張煇芳(詳卷)

說明:

一、關於鈞院(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之(100年度豐簡字第166號)事件訂於0621日早上1140分在豐原簡易庭(潭子豐風興路一段139號、鄰近慈濟豐原醫院)「辯論」期日,資以提出本件辯論書狀並請鈞院准予本人夏興國詰問對造當事人張煇芳之:
為能讓鈞院瞭解參閱系爭書狀的WORD檔,拙愚會在詢問貴宴股廖曉鐘書記官關於鈞院的電子郵件信箱地址等情,以E-MAIL的方式傳給鈞院參閱之。

二、關於擬以詰問對造當事人張煇芳之相關事項\問題:(按:為能口語化記錄,本件以「你」作為「台端\對造當事人\相對人\張煇芳」之代稱)
1.          你在1000119調解期日(台中簡易庭\融股(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8號)所提出之答辯狀
說明二所提到:「….,相對人即以實地面積測量為準收取土地價金」云云,請問你在何時\何期間作了上開的意思表示及具體善意回應?  有無將溢收的5.05平方公尺的土地價款新台幣162400元向法院辦理提存?  若是你真的是以「實地面積測量為準收取土地價金」,當年(8337月)就不應該收取117平方公尺的土地價款(亦即溢收的5.05平方公尺的土地價款新台幣162400元)
  你一方面收了117平方公尺的土地價款、卻一方面僅給付111.95平方公尺的土地,才會有系爭土地買賣爭議,一直到了今日(十多年了)你仍然不願意拿出誠意具體解決,本人才會在冤獄劫難期間即脫離冤獄狀態後踐行調解與民事訴訟救濟。
2.          本人僅僅去過你位於豐原田心里合作街的家宅一次、另一次即是在位於后里鄉內埔之陳三慶土地代書事務所由陳三慶土地代書做成的筆錄(前狀聲請鈞院諭令相對人張煇芳提出在案);亦即,本人夏興國係依據法定程序的適法性作為,然而你張煇芳卻是故意不處理,並在前述之答辯狀理由二惡意又惡毒地栽贓成為:『聲請人多次以面積短少為由多次騷擾』云云,真是惡劣又惡質的犯行\侵權行為。
3.          本人夏興國在8334VS張煇芳達成的土地買賣合意的交易基準日係以本人生日\母難日為據之『七月四日』,亦在1000119日調解期日本人當場駁斥張煇芳在案時,你張煇芳所不否認,你用什麼說法致使家君夏公宗璠陷於錯誤而將土地買賣基準日提前到「六月三十日」?
4.          1000119日調解其日,當時主持調解的蔡律師及土地新買主游姓或尤姓老闆建議你張煇芳提出金錢補償,作為兩造和解的解決之道,請問:你張煇芳不允的理由為何?  還是提不出理由就是不願意提出金錢補償?
5.          明明豐原地政事務所在系爭土地訂有分別是在「16.6公尺」、「16.7公尺」處鋼筋界樁(連同前端臨路者成為梯形),亦在土地所有權狀載明面積「119平方公尺」,此為當時的買賣標的依據,你在1000119答辯狀理由一卻以「未實地重測….導致實地面積與地籍圖面積誤差。」
6.          8384年間,當時家君夏宗璠君、本人夏興國、你張煇芳均在場之台中縣后里鄉內埔(現為台中市后里區)之陳三慶代書事務所所做的筆錄係就被訴人張煇芳一方面收了117平方公尺的土地價款、卻只交付112平方公尺的土地,尚有五平方公尺的土地未有交付之;復且一直拖到87年云云,更證明張煇芳侵佔與不當得利等情~~當年在陳三慶代書事務所所做的前開筆錄可以證明系爭個案事件之事實~~請你張煇芳交出上開筆錄之,以明真正事實;你張煇芳若隱匿等情,誠請法官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一的規定,認為本人夏興國的起訴及訴訟聲明為有理由,俾明真實,以保權利,以正國法!
7.          以下引用0608書狀,資不贅述。
8.          上開的系爭期日間距期間可知張煇芳溢收系爭土地價款經年都不處理,就連業已在陳三慶土地代書事務所做成的筆錄也不願意履行之;此證張煇芳的惡意又故意之犯行\侵權行為。
9.          1000110日早上的土地複丈期日,家君夏公宗璠仍舊在眾人面前指責張煇芳溢收系爭.05平方公尺土地價款計有新台幣16多萬元云云,你張煇芳對此有何聲明論述?  從家君的指責台端,亦可證明870722日的調解成立乃是家君迫於無奈所簽下的不公平\不平等的調解筆錄,鈞院應依據公平正義、誠實信用原則據以裁判如起訴人夏興國的訴訟聲明,以資救濟之
10.      第一次的鋼筋界樁是何時釘入的? 此係你張煇芳當年(83年、4月)張貼廣告出售土地、進而本人與家君向你購買系爭土地117平方公尺的依據。
綜上所述,被訴人張煇芳的犯行\侵權行為明確且有真正惡意等情,鈞院應予依法審判\裁判如起訴人夏興國的訴訟聲明以資救濟。

三、事實上,本件的原因事實很簡單~~買賣交易契約的成立以兩造當事人「合意」為之~~
亦即,本件的論述重點即在於8345月間,本人夏興國VS. 對造當事人即是被訴人張煇芳(夏稱張煇芳)所洽談的買賣契約的交易條件為據,就是那麼簡單;至於所提及之870722日之后里鄉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筆錄乙節,本人夏興國係在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融股之『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8號事件』之1000119調解期日通知書時由張煇芳提示時才知情;復且本人在0119調解期日將張煇芳誤導家君夏宗璠的調解成立筆錄予以即時駁斥張煇芳並予撤銷等情,此證明張煇芳在當年自83年買賣成立一直均違法侵佔系爭 5 . 0 5 平方公尺土地,以致於在(約86年)的土地重測又因豐原地政事務所罔顧事實損及本人夏興國系爭土地財產權,此節事實,聲請鈞院以對質詰問\調取案卷\調查證據…..之法定程序發現實體真正事實之,以給付公平審判\實現個案正義為手段,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為本旨目的!

四、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綜上所述,是請
鈞院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承審法官、廖曉鐘書記官公鑑


                100        0 6       2 1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六月十九日星期日3:12:33 AM寫畢

補充:
11 . 土地買賣基準日是830704日,你張煇芳卻誤導家君使之提前到0630日,是否以當時的「會計年度截止日」作為「說法」致使家君陷於錯誤呢?
12 . 土地買賣基準日後之土地所有權狀面積是117平方公尺,且豐原地政事務所840712日的土地複丈成果圖的「12點為鋼筋界樁處」亦是以「16.5公尺」、「16.6公尺」為之;據此可以證明:即使土地買賣過了一年多,你張煇芳仍舊是一方面收了117平方公尺的土地價款、卻一方面僅給付111.95平方公尺的土地,才會有系爭土地買賣爭議,一直到了今日(十多年了)你仍然不願意拿出誠意具體解決,本人才會在冤獄劫難期間即脫離冤獄狀態後踐行調解與民事訴訟救濟。




補充:
11 . 土地買賣基準日是830704日,你張煇芳卻誤導家君使之提前到0630日,是否以當時的「會計年度截止日」作為「說法」致使家君陷於錯誤呢?
12 . 土地買賣基準日後之土地所有權狀面積是117平方公尺,且豐原地政事務所840712日的土地複丈成果圖的「12點為鋼筋界樁處」亦是以「16.5公尺」、「16.6公尺」為之;據此可以證明:即使土地買賣過了一年多,你張煇芳仍舊是一方面收了117平方公尺的土地價款、卻一方面僅給付111.95平方公尺的土地,才會有系爭土地買賣爭議,一直到了今日(十多年了)你仍然不願意拿出誠意具體解決,本人才會在冤獄劫難期間即脫離冤獄狀態後踐行調解與民事訴訟救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