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0日 星期三

為對 個案,聲請檢察救濟案(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法律扶助或告訴偵查公訴、非常上訴、檢察官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刑事司法救濟(聲請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指請律師協助自訴法律扶助)、監察救濟(立案調查提起彈劾懲戒訴訟;依據憲法97條2項及法扶法、刑訴法相關規定,就犯罪訴追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提起自訴與實施自訴))、法扶救濟之訴訟救濟案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詳參表列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法務部及各級檢察官署\檢察救濟權義權責)\檢察官犯罪訴追協助自訴告訴偵查公訴.doc
二○一二年二月五日星期日10:32:41 AM起寫、擬於寫好後依據個案救濟需用遞致遞寄

  (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請參照表列者)


管轄救濟機關
    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1.
最高檢
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諭及指揮監督最高檢及台高檢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檢諭及指揮監督北檢或親自處理踐行犯罪訴追之法律扶助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
2.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立案調查提起彈劾懲戒訴訟;依據憲法972項及法扶法、刑訴法相關規定,就犯罪訴追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提起自訴與實施自訴)
3 .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
依據8788年取得之自訴權(8816795號)(89台非219號判例參照)應予開始<中山門大審判>實體審判;(北院88795號之「自訴不受理」為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鈞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實體審判,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踐行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實現個案正義及夏興國平正冤獄聲請再審\提起再審之訴之證明與證實)




案由:為對           個案,聲請檢察救濟案(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法律扶助或告訴偵查公訴、非常上訴、檢察官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刑事司法救濟(聲請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指請律師協助自訴法律扶助)、監察救濟(立案調查提起彈劾懲戒訴訟;依據憲法972項及法扶法、刑訴法相關規定,就犯罪訴追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提起自訴與實施自訴))、法扶救濟之訴訟救濟案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詳參表列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聲請檢察\監察之雙察救濟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盡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04)25581147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3GGSM: 0975—054474
夏興國寃獄實錄~我活著控訴~~! 堅持資訊自由'言論自由平等原則之旨---讓全世界都知道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F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 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


為對夏列之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涉犯     犯罪之違憲違法犯行….,在在違法侵害本人(聲請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及相關基本人權與法益權利自由等情,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之訴訟救濟權之法定程序踐行罪刑罰定主義之雙察~~檢察\監察~~救濟,請予雙察救濟權之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檢察救濟、提起彈劾懲戒訴訟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一、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
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纖瘦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係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二、 自然真正事實只有一個:本人指摘批判駁斥為真,承辦檢察官應該踐行本人所聲請之犯罪訴追協助自訴檢察權、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承辦監察委員應為應依據憲法第2497..等條、監察法相關規定,懲先刑後之踐行應為提起彈劾懲戒訴訟監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同理,本人指訴不實,本人為誣告罪犯罪行為人,承辦檢察官應依據(釋53)、刑訴法相關程序對本人加重具體求行提起公訴之(按:本人夏興國到目前為止尚且不是公務員,不適用監察救濟權彈劾懲戒規範對象)。、關於此係本人踐行雙察~~檢察\監察~~救濟權之本旨,亦是有違憲法對於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效能原則、即時救濟原則的體用。
三、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犯罪行為人(犯罪行為人)(按:實務上誤稱被告,拙議:被告應用於起訴前之偵查/准偵查階段,起訴後以被訴人稱之)亦享有憲法8條各項各句、16條及刑訴法的訴訟救濟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的程序保障;但不因此受到包庇之免受國法正義制裁~~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受到憲法80條、刑訴法268條不訴不理(實務上誤稱不告不理 檢方係不告也要理) 在自訴律代違憲法律之不情陷況 基於法扶基金會為弱勢被害人踐行法扶救濟義務之本旨, 亦應對於犯罪被害人的法扶救濟之准行與踐行 此亦係憲法、1516條、刑訴法3條之當事人平等原則,ACCESS TO JUSTICE!之接近使用訴訟救濟權!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四、查:檢察官行使檢察權(即檢察救濟)係以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之主動積極檢舉查察的犯罪訴追/公益公義代表人    再查:協助自訴係依憲法賦權、人民神聖付託之檢察官應為檢察救濟
大正義行  此關憲法、8167780條、法院組織法60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自明;
復且刑訴法343條所准用246249條及前章(第二篇第一章)第23節關於公訴之規定,當然
包括提起公訴前之實施偵查程序  拙愚稱之准偵查程序(引用拙文「協助自訴法律扶助保全證據
之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綜上所述,管轄檢察官署\承辦檢察官應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之憲治法治義務,對將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應然面就被害人受到違法侵害的基本人權予以事後及時即時的救濟、亦是對犯罪行為人應受到罪行罰定主義(刑事訴訟\懲戒訴訟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個案訴訟程序之必行之正道行義\大正義行!)。

五、刑法124125126127….等條之犯罪應准為自訴救濟之列:
依實務見解刑法125條項12款、2項、刑法126條之犯罪得為自訴之列至於124條枉法裁判罪、125條項3款後段濫權不訴追不審判處罰罪則係行駛犯罪訴追檢察權之檢察官、犯罪審判決定處罰刑事司法審判權之刑事法官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  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不敢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  依憲法816247780…等條意旨  應准為自訴之列; 至於  刑法125條項3款前段之濫權訴追審判處罰罪者則是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違濫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權、生命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參引刑法3334條之主刑、從刑)亦應認為准為自訴之列;至於127條違法行刑罪之執行國家刑罰權的公務員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  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違背法令及故意不依或悖違法定程序之執行處罰,直接違法侵害人民\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權、訴訟救濟權、生命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參引刑法3334條之主刑、從刑)   依憲法816247780…等條意旨  應准為自訴之列; 裨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  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裨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  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六、檢察機關是指由檢察官組成,代表國家行使刑事追訴等檢察職權之司法行政機關,其內涵如下:
(
)檢察機關由檢察官組成:檢察機關為全體檢察官之通用職稱,包含最高法院檢察署的檢察總長,以及各級法院檢察署的檢察長、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在內。
(
)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檢察職權:檢察官除代表國家追訴犯罪外,並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代表國家立於原告之地位,為刑事訴訟之當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60條第1款規定,檢察官之職權為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等,此均為國家檢察權之主要內容。故檢察機關為檢察官行使職權之組織,檢察官依檢察一體之原則,實際行使國家之檢察職權。
(
)檢察機關為司法行政機關:檢察機關之作用在於行使檢察權,其性質屬司法行政事項,隸屬於法務部,故其與行使司法審判權之各種法院不同,檢察機關與司法院同屬國家司法行政機關,並為廣義之司法機關。
檢察機關之職權:檢察機關由檢察官組成,檢察官行使檢察機關之職權。關於檢察官職權之種類,依法院組織法第60條規定,檢察官之職權為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等。詳述如下:
(
實施偵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偵查是檢察官為提起公訴,針對犯罪嫌疑人及證據作為必要之調查及蒐集之程序,故偵查程序,以在提起公訴前實施為原則。
(
提起公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被告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所謂提起公訴,就是檢察官向法院請求處罰被告的訴訟行為。
(
實行公訴: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法院審理中,即代表國家立於原告之地位,對於被告進行言詞辯論及進行攻擊防禦等訴訟行為。
(
)協助自訴:檢察官亦為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二項之應為實施法律扶助義務之公務員、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0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准用246249條及關於公訴之規定,提起自訴前的「准用偵查程序」亦為檢察官協助被害自訴法律扶助之範圍執掌,包括:訊問事實、強制取證、保全證據….等。  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尤指弱勢被害人訴訟救濟權之本旨,刑訴法亦採行被害人訴追主義之自訴程序,犯罪被害人及與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可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之規定提起自訴,檢查官則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協助被害人自訴與法律扶助之。
(擔當自訴:所謂擔當自訴,即由檢察官擔當自訴在自訴程序上為訴訟行為。其情形為自訴人提起自訴後,在辯論終結前,自訴人喪失行為或死亡,而無人承受或逾期不承受自訴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刑事訴訟法第332)
(
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所謂裁判之執行,是指依國家權力作用,實現確定裁判內容之行為。關於刑事裁判之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57條規定,執行裁判應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為之,但因駁回上訴抗告之裁判,或因撤回上訴、抗告而應執行下級法院之裁判者,則由上級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
(
其他法令所定職務:檢察官之職務多關於刑事,但檢察官為公益之代表,凡與公益有密切關係之事項,亦應使檢察官參與其中,以保護國家利益。例如:
1. 
檢察官於自然人宣告死亡事件得為聲請人(民法第8條第1)
2. 
檢察官於自然人監護宣告事件得為聲請人(民法第14條第1)
3. 
對於法人之目的或行為有違反公序良俗時,檢察官得請求法院宣告解散(民法第36)
4. 
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第2)
5. 
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由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督率所屬檢察官,分區查核。

七七、此係監察院以不監不察不救不濟之自我陶醉又自欺欺人的荒誕謊言:(摘錄自監察院刊印的公開資訊文件)

為何民眾似乎感受不到監察權,察覺不出監察權的重要?這是一個很嚴肅也是監察院經常被問到的問題,容我們以最簡單、最直接的說法來回答,其實究根到底,就是監察權性質使然。具體言之:
  

一、
監察權是事後權



監察權為事後權,須待行政救濟確定,或司法訴訟定讞方能介入,較難在第一時間給予民眾協助。


二、
部分陳情民眾本身或堅持已見,或不信任處理結果



向本院陳情之案件,本質上多係經過主管機關層層處理之後,當事人仍有所不服,或懷疑處理不公或不當者。經本院處理認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無違失或清白時,部分陳情人又質疑本院「官官相護」。


三、
監察權是對於行政責任之追究,無法直接就民眾之案件為處分



經本院調查認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涉有違失而行使糾舉、彈劾或提出糾正,縱該民眾陳訴案件之本身,亦係瑕疵之行政處分,本院依法亦皆無法越俎代庖代為處分,依法仍需行政機關自行撤銷或變更之。司法案件尤甚。




一般人民陳訴書狀縱未予派查而經本院處理後獲平反者,仍為數甚多

(一)
本院已成為人民申訴之重要管道,人民書狀亦成為行使監察職權主要資料之來源。經由人民書狀之處理,更能彰顯監察職權行使之功能:

 
1、瞭解民意,例如徵收補償費偏低。


2、紓解民怨,例如水溝不通、違建 緩拆 。


3、彌補法定救濟程序之不足,例如蘇建和案等。


4、澄清吏治,例如陳情後提案彈劾者。


5、保障人權,例如平反案件皆屬之。


(二)
本院對於所收受之人民書狀,均審慎處理,歷來外界對本院多以糾舉、彈劾或糾正多少案件,或有無調查總統、行政院院長、部長或政務官甚至提案彈劾,以論斷本院之績效,而忽略本院處理許多人民之陳情案件。或認本院受理人民書狀多,派查或平反、救濟案件少,乃懷疑本院之功能。惟監察權為事後權,須待行政救濟確定,或司法訴訟定讞方能介入,而各級公務人員,皆經國家考試及格,自有一定之程度,是以向本院陳情之案件,本質上多係經過主管機關層層處理之後,當事人仍有所不服,或懷疑處理不公或不當者,但本院仍本除惡務盡、為德必卒、力求完美,為保障人民權益絕不放棄之精神,處理每一件人民陳情之案件。

查:監察權對於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原提起彈劾\糾舉之懲戒訴訟是讓系爭懲戒訴訟個案被訴公務員負起「公務責任」(按:實務上誤稱行政責任,因為亦包括政務官受有彈劾糾舉之規範、政務官並無行政責任可言、懲戒訴訟的處罰只限於撤職與申誡,故以「公務責任」稱之含括文武職之政務官與事務官)、復以憲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而論:「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纖瘦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引用說明一);是此,監察權的行使是主動積極當事人主體性、亦可從憲法第97條第2項可以溯證監察權對於犯法瀆職\涉及刑事犯罪之公務員兼有行使犯罪訴追檢察權之權責(亦即,檢察權應納入監察權、監察權對於公務員的違法失職應提起彈劾\糾舉懲戒訴訟、對於公務員的犯法瀆職蹈犯刑事犯罪則應提起彈劾\糾舉懲戒訴訟及犯罪訴追刑事訴訟)。(引用本人對於監察權的系列釋憲狀與相關拙文)







八、綜上所述,請依據監察救濟及檢察一體檢察救濟之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依據遵照憲法97條、監察法、公務員懲戒法、刑事訴訟法第441427430228343條及其所准用相關規定、法院組織法60條、法律扶助法42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鈞院\鈞署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雙察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九、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十、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謹   誌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檢座大德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    公鑑

附件附狀:引用狀文所述
                1 0 0       0 4       2 5  
               1 0 1       0 2       0 6  

拙愚即是犯罪被害人\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踐行中山門大審判\冤獄賠償之
被害人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星期一9:28:08 AM寫畢



二○一二年二月五日星期日12:11:08 PM改寫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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