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0日 星期三

:為請就鈞院繫屬及承審之(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8號土地糾紛調解事件)准為踐行調解救濟程序之: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星期二9:43:42 AM起寫  擬於01/11遞寄

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之台中簡易庭融股(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8號土地糾紛調解事件)

聲請人:夏興國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1147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案由:為請就鈞院繫屬及承審之(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8號土地糾紛調解事件)准為踐行調解救濟程序之:

相對人(對造當事人、關係人)之人別、聯絡方式……
1.相對人張煇芳(詳卷) 
2.
台中市豐原區地政事務所黃冰如主任  420台中市豐原區西安街21  電話:(0425263188  (按:該件承辦測量員為阮進適  分機117
3.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王瑞嘉主任  421台中市后里區公安街     .電話(0425562241

調解事件聲明暨聲請救濟事項:
1.引用9912/2210001/07的個案書狀所列之調解事件聲明暨聲請救濟事項:
2.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應基於憲治國法治國公務員之依法行政/行使公務職權及便民為民服務對於系爭申請個案的所請救濟事項提供服務(尤其本件係有法院通知書的情形),.應提供相關戶政資料供系爭個案需用
3. 台中市豐原區地政事務所應基於憲治國法治國公務員之依法行政/行使公務職權及便民為民服務對於系爭申請個案的所請救濟事項提供服務(尤其本件業有法院調解事件繫屬之土地糾紛事件)A.應製發5.05平方公尺之土地所有權狀交予本人  B.准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製發系爭該筆土地由117平方公尺『縮水成』111.95(約等於112)平方公尺的案卷資料  C.應依職權、依申請踐行行政調解處理土地個案糾紛爭議事件  D.系爭五平方公尺土地應登記「禁止由相對人張煇芳處分」
.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本件係因10001/06的個案申請、電洽申請與確認、01/10的土地複丈所衍生新事實,應屬擴張(事實理由證據後述),請准併入本件調解事件踐行個案救濟!

二、本人冤獄劫難以前,相對人一直不願意就系爭土地糾紛事件與本人夏興國處理(按:90年以前是本人名下財產、90年以後係法院第三拍拍賣強制移轉他人取得)、本人冤獄劫難期間亦不斷就此個案踐行法定程序的救濟與申請聲請,此觀附件的相關函覆影印本(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原本)即知本人的救濟程序是沒有停止的;相對人張煇芳明知前述事實卻始終不願與本人處理,故在脫離冤獄狀態後有本件調解事件聲請救濟事。
關於相對人張煇芳應為的事項詳參前引個案書狀,資不贅述。
關於83年的土地所有權狀117平方公尺者,應是以「寬」7公尺*兩邊之「長」約各為17公尺及16.5公尺所組成的梯形土地;至於原地籍圖節本所列之兩邊之「長」約各為16.6公尺及16.5公尺所組成的梯形土地,其乘積尚不足117平方公尺,應藉本件調解事件並為解決之


三、關於台中市豐原區地政事務所:
10001/06收悉  台中市豐原區地政事務所10001/05豐地二字第0990014011號函,該函說明二提及:『….,經查台端非鄰地關係人,本所不予通知』、說明三『令台端向本所聲請調解乙節,按非本所業務權責,台端如有私權爭執,請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訴請司法機關審理,併予敘明』云云。
查:系爭土地糾紛業已有管轄法院承審法官繫屬承審之調解事件存在,且本人在0106的電洽、01/10的土地複丈均提出法院的案號、擬定01/19踐行調解期日的通知書….等情,惟承辦測量員阮進適均不讓本人參加,至於其建議『任何路人甲都可以現場旁觀』云云,因涉及法律地位、原因事實、權利義務….截然不同,本人即時表示異議與不同意/不能接受,故在01/07個案書狀及本件書狀聲明與聲請救濟~~本人尚有5.05平方公尺的土地因糾紛爭議尚未解決,且為01/10土地複丈土地的範圍內,本人為當然關係人/個案當事人台中市豐原區地政事務所,有權利參加土地複丈程序,豐原區地政事務所日後應就該事件通知本人參加,俾符憲法、土地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所保障人民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
再查:依據「注意地籍圖重測與配合」之『土地界址不明確,指界發生困難時的處理程序』、『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糾紛之處理解決』明確規定:『在地籍調查時所發生的界址糾紛,先由「調查人員」就糾紛情形在現場調解或通知關係人在地政事務所協調,如果來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縣市製府地籍圖重測界址糾紛協調會協助調處,協調會根據土地關係人所提資料予以調處。…..,就依照協調會調處節拐來辦理重測。』  是此,豐原地政事務所就本件土地糾紛事件亦有調解義務,應列入本件調解~~由法院司法救濟程序讓相對人豐原區地政事務所日後應依法行政、切勿再有前述之違法不做為….情事。
關於假處分之調解成立前或調解不成立者, 請將系爭土地假處分之保全證據及現今狀況,不應由相對人張煇芳處分系爭五平方公尺土地:拙愚係自8708/13~~9908/13冤獄12年~~脫離冤獄狀態後曾向鄰長請予調解(按:鄰長即為相對人張煇芳之二哥  亦列為該01/10土地複丈事件之關係人) 且因月前是里長選舉期間及近日辦理交接  對於本件調解意願不高云云  為能早日平息爭議爰以調解程序聲請救濟且避免在相對人張煇芳積極處分土地所造成善意第三人的負擔與可能的訟累, 請准予本件所請救濟之假處分之調解成立前或調解不成立者, 請將系爭土地假處分之保全證據及現今狀況
綜上,基於人民的財產權、知情權、程序參與權….之憲治法治本旨,相對人豐原地政事務所應准為調解救濟事項之A.應製發5.05平方公尺之土地所有權狀交予本人
   B.
准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製發系爭該筆土地由117平方公尺『縮水成』111.95(約等於112)平方公       尺的案卷資料 
   C.
應依職權、依申請踐行行政調解處理土地個案糾紛爭議事件
   D.
系爭五平方公尺土地應登記「禁止由相對人張煇芳處分」

四、關於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
引用01/07個案書狀所述者。
本人01/06下午約15401640之一小時時間在后里區戶政事務所持鈞院通知申請相對人張煇芳最新戶籍謄本,惟相對人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之承辦人竟1.先後出動五位公務員演出「車輪戰」,本人即時表示異議及「不畏戰」且見招拆招之請該所公務員依據行政程序法言詞聲請程序作筆錄及錄音錄影,該所工務所卻畏縮及不敢為之
2.
違法逼諭本人出具切結書才讓本人申請云云,本人請其提出法律規定卻提不出來,
3.
本人當時提出擬議『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將所查到豐原區合作街之相對人張煇芳最新戶籍謄本郵寄法院,本人持有影印本或不必持有』  亦不獲相對人之『參與車輪戰』承辦人員參採,
4.
該所秘書(兼辦政風業務)不願或不敢接受本人依據行政程序法168條所述「行政違失之舉發」
5.
該所王瑞嘉主任在本人申請「請主任處理」後准予本人進入主任辦公室瞭解上情,且交辦承辦員依法處理云云,相關「陽奉陰違」的作為引用01/07書狀指訴,亦請鈞院勘驗錄影帶及錄音譯文查證之。
6.
其他
查:本人0106收悉鈞院01/19調解期日通知書後很快就持該通知趕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洽辦,且該通知書備註欄.『台端可持本通知書至最近戶政機關申請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卻在該所公務員的「畏縮」、「懼事」而違法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行止,,本人在此以民事訴訟之調解事件「擴張救濟事項」之旨在於:依據憲治國法治國之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依法行政/依據法定程序行使公務職權,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即便民為民服務之旨,以民事調解程序讓日後的其他人個案能夠不再受到程序刁難與困惱,本人亦會狀請台中市政府民政戶政機關依據法定程序督飭所屬戶政事務所/公務員不應再有如此行止,只要能夠解決,因本件『意外插曲之小事件』,本人不會對於涉及憲法24條、刑法304條、公務員懲戒法、國家賠償法….所揭「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權利之違憲違法侵權行為」之相關違法公務員訴究相關違法責任了~~期待事件早日圓滿解決,公務員應有前述之依法行政憲治法治義務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之台中簡易庭融股(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8號土地糾紛調解事件)  公鑑

證物:引用附件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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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三8:00:27 AM寫畢 



二謹誌
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之台中簡易庭融股
副本:台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黃主任冰如、阮測量員進適、登記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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