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0日 星期三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年豐簡字第166號之100年05月10日之調查期日聲請鈞院裁定諭令被訴人張煇芳交付系爭證據\書證事: 說明:

二○一一年五月二日星期一10:42:52 PM起寫  擬於0503(二)遞寄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承審法官、廖曉鐘書記官  鈞鑑:

案由:鈞院(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年豐簡字第166號之1000510日之調查期日聲請鈞院裁定諭令被訴人張煇芳交付系爭證據\書證事:

說明:

一、關於鈞院(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之(100年度豐簡字第166號)事件訂於0510日早上0950分在豐原簡易庭(潭子區豐興路一段139號、鄰近慈濟豐原醫院)「調查」期日(按:係被訴人張煇芳者之個案)。

二、資聲請鈞院以裁定諭令對造當事人即是被訴人張煇芳交出夏列書證即可證明系爭事實及起訴人訴訟聲明為有理由,敬述如夏:
查:8384年間,當時家君夏宗璠君、張煇芳、本人夏興國均在場之台中縣后里鄉內埔(現為台中市后里區)之陳三慶代書事務所所做的筆錄係就被訴人張煇芳一方面收了117平方公尺的土地價款、卻只交付112平方公尺的土地,尚有五平方公尺的土地未有交付之;復且一直拖到87年云云,更證明張煇芳侵佔與不當得利等情。
只有當年在陳三慶代書事務所所做的前開筆錄可以證明系爭個案事件之事實,是請
鈞院裁定諭令張煇芳交出上開筆錄之,以明真正事實;屆時張煇芳若未交出,誠請法官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一的規定,認為本人夏興國的起訴及訴訟聲明為有理由,俾明真實,以保權利,以正國法!

三、本人在1000429(五)下午有親赴豐原地政事務所黃冰如主任辦公室,有該所測量課長陪同在場,黃主任同意本人閱卷(參引附件之1000502寄致豐原地政事務所之書狀)
,是請
鈞院裁定諭令豐原地政事務所交出上開系爭土地重測的案卷並指定期日供本人夏興閱卷及0影印之筆錄之,以明真正事實;屆時張煇芳若未交出,誠請法官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一的規定,認為本人夏興國的起訴及訴訟聲明為有理由,俾明真實,以保權利,以正國法!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承審法官、廖曉鐘書記官公鑑

                100        0 5       0 3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五月二日星期一10:56:32 PM寫畢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星期三00:26:35 AM起寫  擬於051 0(三)遞寄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黃渙文審判長、廖曉鐘書記官  鈞鑑:

案由:在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年豐簡字第166號之1000510日之調查期日踐行後,資以書狀聲請鈞院調取相關證據\書證及調查證據事:

說明:

一、關於鈞院(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之(100年度豐簡字第166號)事件之1000510日早上0950分在豐原簡易庭(潭子豐風興路一段139號、鄰近慈濟豐原醫院)「調查」期日,感謝審判長用了將近一個小時的時間恪盡審判長闡明權的權義,相信本件會有一個公平審判可期!

二、事實上,本件的原因事實很簡單~~買賣交易契約的成立以兩造當事人「合意」為之~~
亦即,本件的論述重點即在於8345月間,本人夏興國VS. 對造當事人即是被訴人張煇芳(夏稱張煇芳)所洽談的買賣契約的交易條件為據,就是那麼簡單;至於所提及之870722日之后里鄉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筆錄乙節,本人夏興國係在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融股之『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8號事件』之1000119調解期日通知書時由張煇芳提示時才知情;復且本人在0119調解期日將張煇芳誤導家君夏宗璠的調解成立筆錄予以即時駁斥張煇芳並予撤銷等情,此證明張煇芳在當年自83年買賣成立一直均違法侵佔系爭 5 . 0 5 平方公尺土地,以致於在(約86年)的土地重測又因豐原地政事務所罔顧事實損及本人夏興國系爭土地財產權,此節事實,聲請鈞院以對質詰問\調取案卷\調查證據…..之法定程序發現實體真正事實之,以給付公平審判\實現個案正義為手段,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為本旨目的!

三、聲請鈞院調取案卷如夏:
1 . 資聲請  鈞院以裁定諭令對造當事人即是被訴人張煇芳交出夏列書證即可證明系爭事實及起訴人訴訟聲明為有理由,敬述如夏:
查:8384年間,當時家君夏宗璠君、張煇芳、本人夏興國均在場之台中縣后里鄉內埔(現為台中市后里區)之陳三慶代書事務所所做的筆錄係就被訴人張煇芳一方面收了117平方公尺的土地價款、卻只交付112平方公尺的土地,尚有五平方公尺的土地未有交付之;復且一直拖到87年云云,更證明張煇芳侵佔與不當得利等情。
只有當年在陳三慶代書事務所所做的前開筆錄可以證明系爭個案事件之事實,是請
鈞院裁定諭令張煇芳交出上開筆錄之,以明真正事實;屆時張煇芳若未交出,誠請法官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一的規定,認為本人夏興國的起訴及訴訟聲明為有理由,俾明真實,以保權利,以正國法!
2 .
資聲請  鈞院裁定諭令豐原地政事務所交出上開系爭土地重測的案卷並指定期日供本人夏興閱卷及0影印之筆錄之,以明真正事實;
上開兩件案卷調取後,請准予指定期日讓本人夏興國閱覽案卷及影印之,時間請指定在下午1630以後(按:本人目前在中區職訓中心之康林國際教育機構上「教育訓練TTQS」的課程,1600下課,騎機車約30分)


四、聲請傳喚證人:
1 . 張火芳:即是對造當事人張煇芳之二哥  住居所:421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   號、991225日以前是義里村的鄰長 
代證事項:張煇芳因土地買賣等情事所致生的諸多爭議及訴訟案件
2 .
陳三慶:83年間曾對系爭.05平方公尺土地(夏稱系爭土地)\162400土地價款曾製作筆錄。  陳三慶目前為后里區調解委員會委員,地指請該會查報鈞院以供傳喚

五、請君察鑑:對於系爭土地的爭議,本人及家姐夏桂英、家母夏葉秀卉女仕曾親赴張煇芳的豐原市田心里合作街家宅洽請解決,當時本人亦有書函書狀為之,此亦張煇芳在1000119日調解期日所不否認,此節應可是同『催告程序之踐行』。
8345月的買賣交易條件係本人夏興國VS.張煇芳所議定,然而張煇芳卻是對家君夏宗璠有所欺誘,本人亦在1000119日調解期日期間據以指摘駁斥在案,此事實應屬成立,請在踐行前述之調查證據程序後據以裁判如訴訟聲明之個案救濟。
張煇芳在83年間以收受了117平方公尺的土地,卻是給付不足之僅交付111.95平方公尺的土地云云,
,一直到87年間因為房屋興建之接水電事項,致使家君夏宗璠在870722日調解筆錄簽下權益重大受損的情事。  查:張煇芳的祖父祖母輩就在系爭土地以種水果為生,目前張煇芳的二哥張火芳、妹妹(慧光精舍住持比丘尼)、姊姊(年前已病逝、適尚、其子尚震寰係本人國小同班同學)已經數十年了,亦是張煇芳幼年成長的所在,且鄰近后里國小及省道甲后路,所謂接水\接電也僅是數千元的費用,此係本人夏興國在10012月間親自赴台電后里服務處、台水后里服務處詢問時所得到的答覆;張煇芳卻將原先的附條件買賣事項用作抵銷系爭土地$162400元價款,顯示錯誤且欺誘家君夏宗璠,此係本人前狀的主張要旨,請察鑑!

六、綜上所述,是請鈞院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七、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承審法官、廖曉鐘書記官公鑑

                100        0 5       1 1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星期三1:12:25 AM寫畢
二○一一年六月五日星期日11:38:43 PM起寫  擬於0 6 0 7(二)遞寄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黃渙文承審法官、廖曉鐘書記官  鈞鑑:

案由:鈞院(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年豐簡字第166號之1000510日之聲明\聲請救濟\對被訴人張煇芳侵權行為之論述指摘事:

說明:

一、(附件一)係被訴人張煇芳在台中簡易庭\融股(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8號)之1000119日調解期日所提出之答辯狀,請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調取上開調解案卷參辦之!

二、資分項指摘駁斥相對人張煇芳在前開答辯狀所提出事實及理由涉及的相關犯行\侵權行為事:
1.          明明張煇芳當時收受117平方公尺的土地價款,相對人張煇芳在答辯狀理由二卻以『相對人即以實地面積測量為準收取土地價金』;亦即一方面溢收5.05平方公尺的土地價款、另一方面卻又給付不足。
2.          本人僅僅去過張煇芳位於豐原田心里合作街的家宅一次、另一次即是在位於后里鄉內埔之陳三慶土地代書事務所由陳三慶土地代書做成的筆錄(前狀聲請鈞院諭令相對人張煇芳提出在案);亦即,本人夏興國係依據法定程序的適法性作為,然而張煇芳卻是故意不處理,並在前述之答辯狀理由二惡意又惡毒地栽贓成為:『聲請人多次以面積短少為由多次騷擾』云云,真是惡劣又惡質的犯行\侵權行為。
3.          本人夏興國在8334VS張煇芳達成的土地買賣合意的交易基準日係以本人生日\母難日為據之『七月四日』,亦在1000119日調解期日本人當場駁斥張煇芳在案時,張煇芳所不否認,亦因此當時主持調解的蔡律師及土地新買主游姓或尤姓老闆建議張煇芳提出金錢補償,作為兩造和解的解決之道,惟:張煇芳不允,以致有本件的民事損賠起訴事件。
4.          洽談土地買賣是8334月為之、土地重測則是850903日(附件二),兩者間距兩年六個月;亦即這段期間,張煇芳一直不願意處理前述之溢收土地價款或土地給付不足之爭議事件;即使在850903日土地重測在案,張煇芳一不願意返還系爭溢收5.05平方公尺的土地價款計有新台幣162400元(詳參起訴聲明)。此證明張煇芳直接故意又惡意之侵佔罪犯行(侵佔標的物即是前述之溢收土地價款或系爭5.05平方公尺土地)
5.          當年(83年、4月)的土地買賣條件,接水電等項目是張煇芳所應為之附條件買賣交易,本人亦在1000119日調解期日本人當場駁斥張煇芳在案時,張煇芳所不否認,亦因此當時主持調解的蔡律師及土地新買主游姓或尤姓老闆建議張煇芳提出金錢補償,作為兩造和解的解決之道;
再者,單純的接水電乃僅是數千元之譜的規費,張煇芳卻據以訛詐前述之162400元,難為無詐欺罪犯行。  復且,當時張煇芳在系爭土地興建13棟建築物、拙愚之家君夏公宗璠則委託詠冠開發公司彭榮義興建之(按:兩者大約均是同一時期先後興建),張煇芳明知當時的附條件買賣條款如前述,卻以之作為抵銷前開溢收162400元的土地價款,應涉犯詐欺罪犯行,至少亦抵觸民法之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法則。
6.          所謂870722日達成調解云云~~實情是家君夏公宗璠因為張煇芳故意不讓家君接水電,家君迫於無奈,洽請當時后里鄉調解委員會趙書貴調解委員主持調解,張煇芳的行徑乃是趁人之危從中訛詐前述溢領的土地價款,亦是本人以聲請調解、提起本件民事訴訟等救濟案尋求解決之對治之道!
7.          均可見:舉凡是: A. 本人夏興國在8334VS張煇芳達成的土地買賣合意、 B. 張煇芳欺誘家君提前以830630日的土地買賣基準日、 C.  本人夏興國在8334VS張煇芳達成的土地買賣合意的交易基準日係以本人生日\母難日為據之『七月四日』、 D. 土地重測則是850903日、 E. 870722日達成調解~~
A.款至C.款僅三、四個月、
至於B.款、C.款的爭議則有賴鈞院依法調查審判為之、 
B.C.款至D.款的期間則是兩年兩個月、
D.款至E.的期間亦有一年時個月又20天(約兩年)
上開的系爭期日間距期間可知張煇芳溢收系爭土地價款經年都不處理,就連業已在陳三慶土地代書事務所做成的筆錄也不願意履行之;此證張煇芳的惡意又故意之犯行\侵權行為。
綜上所述,被訴人張煇芳的犯行\侵權行為明確且有真正惡意等情,鈞院應予依法審判\裁判如起訴人夏興國的訴訟聲明以資救濟。

三、資聲請鈞院以裁定諭令對造當事人即是被訴人張煇芳交出夏列書證即可證明系爭事實及起訴人訴訟聲明為有理由,敬述如夏:
查:8384年間,當時家君夏宗璠君、張煇芳、本人夏興國均在場之台中縣后里鄉內埔(現為台中市后里區)之陳三慶代書事務所所做的筆錄係就被訴人張煇芳一方面收了117平方公尺的土地價款、卻只交付112平方公尺的土地,尚有五平方公尺的土地未有交付之;復且一直拖到87年云云,更證明張煇芳侵佔與不當得利等情。
只有當年在陳三慶代書事務所所做的前開筆錄可以證明系爭個案事件之事實,是請
鈞院裁定諭令張煇芳交出上開筆錄之,以明真正事實;屆時張煇芳若未交出,誠請法官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一的規定,認為本人夏興國的起訴及訴訟聲明為有理由,俾明真實,以保權利,以正國法!

四、本人在1000429(五)下午有親赴豐原地政事務所黃冰如主任辦公室,有該所測量課長陪同在場,黃主任同意本人閱卷(參引附件之1000502寄致豐原地政事務所之書狀)
,是請
鈞院裁定諭令豐原地政事務所交出上開系爭土地重測的案卷並指定期日供本人夏興閱卷及0影印之筆錄之,以明真正事實;屆時張煇芳若未交出,誠請法官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一的規定,認為本人夏興國的起訴及訴訟聲明為有理由,俾明真實,以保權利,以正國法!

五、事實上,本件的原因事實很簡單~~買賣交易契約的成立以兩造當事人「合意」為之~~
亦即,本件的論述重點即在於8345月間,本人夏興國VS. 對造當事人即是被訴人張煇芳(夏稱張煇芳)所洽談的買賣契約的交易條件為據,就是那麼簡單;至於所提及之870722日之后里鄉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筆錄乙節,本人夏興國係在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融股之『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8號事件』之1000119調解期日通知書時由張煇芳提示時才知情;復且本人在0119調解期日將張煇芳誤導家君夏宗璠的調解成立筆錄予以即時駁斥張煇芳並予撤銷等情,此證明張煇芳在當年自83年買賣成立一直均違法侵佔系爭 5 . 0 5 平方公尺土地,以致於在(約86年)的土地重測又因豐原地政事務所罔顧事實損及本人夏興國系爭土地財產權,此節事實,聲請鈞院以對質詰問\調取案卷\調查證據…..之法定程序發現實體真正事實之,以給付公平審判\實現個案正義為手段,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為本旨目的!
再者,在1000110日早上的土地複丈期日,家君夏公宗璠仍舊在眾人面前指責張煇芳溢收系爭.05平方公尺土地價款計有新台幣16多萬元云云,亦可證明870722日的調解成立乃是家君迫於無奈所簽下的不公平\不平等的調解筆錄,鈞院應依據公平正義、誠實信用原則據以裁判如起訴人夏興國的訴訟聲明,以資救濟之!

六、聲請傳喚證人:
1 . 張火芳:即是對造當事人張煇芳之二哥  住居所:421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   號、991225日以前是義里村的鄰長 
代證事項:張煇芳因土地買賣等情事所致生的諸多爭議及訴訟案件
2 .
陳三慶:83年間曾對系爭5 . 0 5平方公尺土地(夏稱系爭土地)\162400元土地價款曾製作筆錄。  陳三慶目前為后里區調解委員會委員,地址請該會查報鈞院以供傳喚

七、請君察鑑:對於系爭土地的爭議,本人及家姐夏桂英、家母夏葉秀卉女仕曾親赴張煇芳的豐原市田心里合作街家宅洽請解決,當時本人亦有書函書狀為之(請鈞院諭令張煇芳提出之;本人因為冤獄劫難12年等情,不復找出),此亦張煇芳在1000119日調解期日所不否認,此節應可是同『催告程序之踐行』。
8345月的買賣交易條件係本人夏興國VS.張煇芳所議定,然而張煇芳卻是對家君夏宗璠有所欺誘,本人亦在1000119日調解期日期間據以指摘駁斥在案,此事實應屬成立,請在踐行前述之調查證據程序後據以裁判如訴訟聲明之個案救濟。
張煇芳在83年間以收受了117平方公尺的土地,卻是給付不足之僅交付111.95平方公尺的土地云云,
,一直到87年間因為房屋興建之接水電事項,致使家君夏宗璠在870722日調解筆錄簽下權益重大受損的情事。  查:張煇芳的祖父祖母輩就在系爭土地以種水果為生,目前張煇芳的二哥張火芳、妹妹(慧光精舍住持比丘尼)、姊姊(年前已病逝、適尚、其子尚震寰係本人國小同班同學)已經數十年了,亦是張煇芳幼年成長的所在,且鄰近后里國小及省道甲后路,所謂接水\接電也僅是數千元的費用,此係本人夏興國在10012月間親自赴台電后里服務處、台水后里服務處詢問時所得到的答覆;
張煇芳卻將原先的附條件買賣事項用作抵銷系爭土地$162400元價款,顯是錯誤且欺誘家君夏宗璠,此係本人前狀的主張要旨,請察鑑!

七、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綜上所述,是請
鈞院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八、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承審法官、廖曉鐘書記官公鑑


                100        0 6       0 7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六月六日星期一00:43:19 AM寫畢





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星期六8:25:58 PM起寫  擬於0 6 13(一)遞寄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承審法官、廖曉鐘書記官  鈞鑑:

案由:鈞院(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年豐簡字第166號之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事:

說明:

一、查:民法第七五九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以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亦有最高法院(69台上1134)、(92台上114)判例可稽!

二、憲法第八十條以憲法保留之規定,係對行使憲法第7778條之民事\刑事\行政\懲戒\憲法訴訟之法官\大法官課責的權力及義務,依據法律行使司法訴訟審判權為手段,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三、事實上,本件的原因事實很簡單~~買賣交易契約的成立以兩造當事人「合意」為之~~
亦即,本件的論述重點即在於8345月間,本人夏興國VS. 對造當事人即是被訴人張煇芳(夏稱張煇芳)所洽談的買賣契約的交易條件為據,就是那麼簡單;至於所提及之870722日之后里鄉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筆錄乙節,本人夏興國係在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融股之『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8號事件』之1000119調解期日通知書時由張煇芳提示時才知情;復且本人在0119調解期日將張煇芳誤導家君夏宗璠的調解成立筆錄予以即時駁斥張煇芳並予撤銷等情,此證明張煇芳在當年自83年買賣成立一直均違法侵佔系爭 5 . 0 5 平方公尺土地,以致於在(約86年)的土地重測又因豐原地政事務所罔顧事實損及本人夏興國系爭土地財產權,此節事實,聲請鈞院以對質詰問\調取案卷\調查證據…..之法定程序發現實體真正事實之,以給付公平審判\實現個案正義為手段,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為本旨目的!
再者,在1000110日早上的土地複丈期日,家君夏公宗璠仍舊在眾人面前指責張煇芳溢收系爭.05平方公尺土地價款計有新台幣16多萬元云云,亦可證明870722日的調解成立乃是家君迫於無奈所簽下的不公平\不平等的調解筆錄,鈞院應依據公平正義、誠實信用原則據以裁判如起訴人夏興國的訴訟聲明,以資救濟之!

四、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綜上所述,是請
鈞院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承審法官、廖曉鐘書記官公鑑


                100        0 6       1 3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星期六8:34:34 PM寫畢






二○一一年六月十九日星期日2:20:34 AM起寫  擬於0621(二)當庭遞致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承審法官、廖曉鐘書記官  鈞鑑:

案由:為就鈞院(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年豐簡字第166號之1000621日之辯論期日提出本件辯論書狀並請鈞院准予本人夏興國詰問對造當事人張煇芳之:

起訴人:夏興國(詳卷)

被訴人即是相對人:張煇芳(詳卷)

說明:

一、關於鈞院(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之(100年度豐簡字第166號)事件訂於0621日早上1140分在豐原簡易庭(潭子豐風興路一段139號、鄰近慈濟豐原醫院)「辯論」期日,資以提出本件辯論書狀並請鈞院准予本人夏興國詰問對造當事人張煇芳之:
為能讓鈞院瞭解參閱系爭書狀的WORD檔,拙愚會在詢問貴宴股廖曉鐘書記官關於鈞院的電子郵件信箱地址等情,以E-MAIL的方式傳給鈞院參閱之。

二、關於擬以詰問對造當事人張煇芳之相關事項\問題:(按:為能口語化記錄,本件以「你」作為「台端\對造當事人\相對人\張煇芳」之代稱)
1.          你在1000119調解期日(台中簡易庭\融股(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8號)所提出之答辯狀
說明二所提到:「….,相對人即以實地面積測量為準收取土地價金」云云,請問你在何時\何期間作了上開的意思表示及具體善意回應?  有無將溢收的5.05平方公尺的土地價款新台幣162400元向法院辦理提存?  若是你真的是以「實地面積測量為準收取土地價金」,當年(8337月)就不應該收取117平方公尺的土地價款(亦即溢收的5.05平方公尺的土地價款新台幣162400元)
  你一方面收了117平方公尺的土地價款、卻一方面僅給付111.95平方公尺的土地,才會有系爭土地買賣爭議,一直到了今日(十多年了)你仍然不願意拿出誠意具體解決,本人才會在冤獄劫難期間即脫離冤獄狀態後踐行調解與民事訴訟救濟。
2.          本人僅僅去過你位於豐原田心里合作街的家宅一次、另一次即是在位於后里鄉內埔之陳三慶土地代書事務所由陳三慶土地代書做成的筆錄(前狀聲請鈞院諭令相對人張煇芳提出在案);亦即,本人夏興國係依據法定程序的適法性作為,然而你張煇芳卻是故意不處理,並在前述之答辯狀理由二惡意又惡毒地栽贓成為:『聲請人多次以面積短少為由多次騷擾』云云,真是惡劣又惡質的犯行\侵權行為。
3.          本人夏興國在8334VS張煇芳達成的土地買賣合意的交易基準日係以本人生日\母難日為據之『七月四日』,亦在1000119日調解期日本人當場駁斥張煇芳在案時,你張煇芳所不否認,你用什麼說法致使家君夏公宗璠陷於錯誤而將土地買賣基準日提前到「六月三十日」?
4.          1000119日調解其日,當時主持調解的蔡律師及土地新買主游姓或尤姓老闆建議你張煇芳提出金錢補償,作為兩造和解的解決之道,請問:你張煇芳不允的理由為何?  還是提不出理由就是不願意提出金錢補償?
5.          明明豐原地政事務所在系爭土地訂有分別是在「16.6公尺」、「16.7公尺」處鋼筋界樁(連同前端臨路者成為梯形),亦在土地所有權狀載明面積「119平方公尺」,此為當時的買賣標的依據,你在1000119答辯狀理由一卻以「未實地重測….導致實地面積與地籍圖面積誤差。」
6.          8384年間,當時家君夏宗璠君、本人夏興國、你張煇芳均在場之台中縣后里鄉內埔(現為台中市后里區)之陳三慶代書事務所所做的筆錄係就被訴人張煇芳一方面收了117平方公尺的土地價款、卻只交付112平方公尺的土地,尚有五平方公尺的土地未有交付之;復且一直拖到87年云云,更證明張煇芳侵佔與不當得利等情~~當年在陳三慶代書事務所所做的前開筆錄可以證明系爭個案事件之事實~~請你張煇芳交出上開筆錄之,以明真正事實;你張煇芳若隱匿等情,誠請法官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一的規定,認為本人夏興國的起訴及訴訟聲明為有理由,俾明真實,以保權利,以正國法!
7.          以下引用0608書狀,資不贅述。
8.          上開的系爭期日間距期間可知張煇芳溢收系爭土地價款經年都不處理,就連業已在陳三慶土地代書事務所做成的筆錄也不願意履行之;此證張煇芳的惡意又故意之犯行\侵權行為。
9.          1000110日早上的土地複丈期日,家君夏公宗璠仍舊在眾人面前指責張煇芳溢收系爭.05平方公尺土地價款計有新台幣16多萬元云云,你張煇芳對此有何聲明論述?  從家君的指責台端,亦可證明870722日的調解成立乃是家君迫於無奈所簽下的不公平\不平等的調解筆錄,鈞院應依據公平正義、誠實信用原則據以裁判如起訴人夏興國的訴訟聲明,以資救濟之
10.      第一次的鋼筋界樁是何時釘入的? 此係你張煇芳當年(83年、4月)張貼廣告出售土地、進而本人與家君向你購買系爭土地117平方公尺的依據。
綜上所述,被訴人張煇芳的犯行\侵權行為明確且有真正惡意等情,鈞院應予依法審判\裁判如起訴人夏興國的訴訟聲明以資救濟。

三、事實上,本件的原因事實很簡單~~買賣交易契約的成立以兩造當事人「合意」為之~~
亦即,本件的論述重點即在於8345月間,本人夏興國VS. 對造當事人即是被訴人張煇芳(夏稱張煇芳)所洽談的買賣契約的交易條件為據,就是那麼簡單;至於所提及之870722日之后里鄉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筆錄乙節,本人夏興國係在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融股之『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8號事件』之1000119調解期日通知書時由張煇芳提示時才知情;復且本人在0119調解期日將張煇芳誤導家君夏宗璠的調解成立筆錄予以即時駁斥張煇芳並予撤銷等情,此證明張煇芳在當年自83年買賣成立一直均違法侵佔系爭 5 . 0 5 平方公尺土地,以致於在(約86年)的土地重測又因豐原地政事務所罔顧事實損及本人夏興國系爭土地財產權,此節事實,聲請鈞院以對質詰問\調取案卷\調查證據…..之法定程序發現實體真正事實之,以給付公平審判\實現個案正義為手段,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為本旨目的!

四、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綜上所述,是請
鈞院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承審法官、廖曉鐘書記官公鑑


                100        0 6       2 1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六月十九日星期日3:12:33 AM寫畢

補充:
11 . 土地買賣基準日是830704日,你張煇芳卻誤導家君使之提前到0630日,是否以當時的「會計年度截止日」作為「說法」致使家君陷於錯誤呢?
12 . 土地買賣基準日後之土地所有權狀面積是117平方公尺,且豐原地政事務所840712日的土地複丈成果圖的「12點為鋼筋界樁處」亦是以「16.5公尺」、「16.6公尺」為之;據此可以證明:即使土地買賣過了一年多,你張煇芳仍舊是一方面收了117平方公尺的土地價款、卻一方面僅給付111.95平方公尺的土地,才會有系爭土地買賣爭議,一直到了今日(十多年了)你仍然不願意拿出誠意具體解決,本人才會在冤獄劫難期間即脫離冤獄狀態後踐行調解與民事訴訟救濟。




補充:
11 . 土地買賣基準日是830704日,你張煇芳卻誤導家君使之提前到0630日,是否以當時的「會計年度截止日」作為「說法」致使家君陷於錯誤呢?
12 . 土地買賣基準日後之土地所有權狀面積是117平方公尺,且豐原地政事務所840712日的土地複丈成果圖的「12點為鋼筋界樁處」亦是以「16.5公尺」、「16.6公尺」為之;據此可以證明:即使土地買賣過了一年多,你張煇芳仍舊是一方面收了117平方公尺的土地價款、卻一方面僅給付111.95平方公尺的土地,才會有系爭土地買賣爭議,一直到了今日(十多年了)你仍然不願意拿出誠意具體解決,本人才會在冤獄劫難期間即脫離冤獄狀態後踐行調解與民事訴訟救濟。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張煇芳土地價款不當得利\中院豐原簡易庭100年豐簡字第166.doc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星期日5:59:13 PM起寫  擬於1024(一)遞寄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承審法官、廖曉鐘書記官  鈞鑑:

案由:為就鈞院(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年豐簡字第166號事件,請准: 1 . 聲請查復案件進行情形,速予擇定期日開庭審判、 2 . 以彼之矛攻彼之盾~~對造當事人張煇芳在870722日調解筆錄所露出的破綻狐狸尾巴,據以證明當年(83年)土地買賣的兩造當事人合意事項:  3 .擇定期日後,請准在開庭前三日准予本人夏興國閱卷:


起訴人:夏興國(詳卷)

被訴人即是相對人:張煇芳(詳卷)

說明:

一、關於聲請查復案件進行情形,速予擇定期日開庭審判:
查:鈞院(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之(100年度豐簡字第166號)事件已在0804日早上踐行第二次「辯論」期日,迄今十月下旬業已兩個多月未有個案訴訟程序之進行,請准: 1 . 聲請查復案件進行情形,速予擇定期日開庭審判,以資個案救濟!

二、關於『以彼之矛攻彼之盾~~對造當事人張煇芳在870722日調解筆錄所露出的破綻狐狸尾巴,據以證明當年(83年)土地買賣的兩造當事人合意事項』:
事實上,本件的原因事實很簡單~~買賣交易契約的成立以兩造當事人「合意」為之~~
亦即,本件的論述重點即在於8345月間,本人夏興國VS. 對造當事人即是被訴人張煇芳(夏稱張煇芳)所洽談的買賣契約的交易條件為據,就是那麼簡單。
查:對造張煇芳所提及之『870722日之后里鄉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筆錄』乙節,由系爭調解事項之:「對造當事人張煇芳於84為聲請人夏興國施設電力及下水道工程新台幣十八萬元,聲請人夏興國未付價金。」云云,惟查:
1 張煇芳在84年間~~距83年、4月洽談土地買賣交易及同年0704日為土地買賣交易基準日約為一年。  此係張煇芳取得動工許可執照後履行當年土地買賣交易的「附條件買賣」(即是原地主\賣方張煇芳於該基地興建建築物時,「應為」聲請人夏興國施設電力及下水道工程)
2 . 張煇芳當年根本沒有拿出任何有關為「聲請人夏興國施設電力及下水道工程」的單據書證\工程款項….等書證,亦可證明是:「對造當事人\原地主\賣方張煇芳取得動工許可執照後履行當年土地買賣交易的「附條件買賣」(即是原地主\賣方張煇芳於該基地興建建築物時,「應為」聲請人夏興國施設電力及下水道工程)」
3 . 以反面推證之:君可見,張煇芳在84年施設前開系爭工程前並未徵得夏興國的同意、事後亦未向夏興國請款~請求支付系爭工程款項~就足以證明張煇芳84年間是在履行系爭土地買賣交易的附條件買賣之情事。  (按:如果當年無此附條件買賣,張煇芳施作前應徵得夏興國的同意、事後應向夏興國請款;是此,以此反證張煇芳84年的施作系爭工程是在履行系爭土地買賣交易的附條件買賣之情事
4 . 其他
以彼之矛攻彼之盾~~對造當事人張煇芳在870722日調解筆錄所露出的破綻狐狸尾巴,據以證明當年(83年)土地買賣的兩造當事人合意事項:『張煇芳84年的施作系爭工程是在履行系爭土地買賣交易的附條件買賣之情事』。
綜上所述,聲請鈞院在擇定的期日以對質詰問\調取案卷\調查證據…..之法定程序發現實體真正事實之,以給付公平審判\實現個案正義為手段,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為本旨目的!

三、關於聲請擇定期日後,請准在開庭前三日准予本人夏興國閱卷:
鈞院在擇定期日後,請准在開庭前三日准予本人夏興國閱卷,以利本人訴訟準備與個案知情權之用。:

四、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綜上所述,是請
鈞院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承審法官、廖曉鐘書記官公鑑


                100       1 0        2 4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星期日6:50:38 PM寫畢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