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法務部及各級檢察官署\台中地檢署\為就中檢服務中心收狀人員犯法瀆職犯行(隱匿公文書罪、強制罪、誣告罪.....等).犯行, 踐行雙訴(訴願國賠行政救濟、刑事司法與檢察訴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星期三起寫、擬於寫好後期日親自到院到署遞狀或郵寄送達
致 法務部羅部長、檢察司、政風司 鈞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鈞鑑:
副本:台中地檢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國賠會
案由:為對: 1 . 台中地檢署服務中心收狀人員犯法瀆職犯行(隱匿公文書罪、強制罪、誣告罪.....等).犯行, 踐行雙訴(訴願國賠行政救濟、刑事司法與檢察訴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國賠行政救濟請求權人、訴訟聲請檢察\刑事司法救濟人即是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04) 2 5 5
8 6 6 4 6、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甲女:台中地檢署服務中心負責收狀之某位女性人員
2.
乙男:台中地檢署服務中心負責收狀之某位男性人員
3.
地址:403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
原 因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茲因茲因「自訴律代違憲法律」,一方面本人無資力委任律師、再方面也沒有律師願意接受本人的自訴律代委任,迫於無奈才會依據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檢察救濟程序,核先陳明!
本件之台中地檢署服務中心收狀人員犯法瀆職犯行(隱匿公文書罪、強制罪、誣告罪.....等).犯行, 踐行雙訴(訴願國賠行政救濟、刑事司法與檢察訴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訴究台中地檢署一干犯法瀆職公務員在在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等犯行,均應予以追究責任之!
二、引用104年10月22日約14:30向台中地檢署服務中心所遞致送達之二份刑事告訴刑事司法檢察救濟、一份國賠請求行政救濟狀以及台中地檢署就該服務中心於系爭期間時點之監視錄影光碟檔案(證物一)。
查:被害人夏興國因不服 台中地檢署裳股之104偵19934號之不起訴處分,法定聲請再議期間內之同年月22日下午約13:50親赴台中地檢署服務中心之收狀處遞狀,由被訴人之甲女收狀之。 本人隨即表示『請交付收狀條。』 惟:
被訴人甲女卻答道:『沒有收狀條』,本人隨即表示要投訴云云.......,不久之後,被訴人乙男則向甲女表示:『人民遞狀,我們收狀後應交付收狀條』(概意),隨即乙男自行製作收狀條之。
三、乙男在製作收狀條後竟然未經本人同意允許下逕自以其私有自用之手機(行動電話)違法攝錄被害人夏興國之,且乙男叫囂吼道並強迫本人須在如此情狀下收受系爭收狀條(證物二);本人即時表示:『你(乙男)未經本人同意逕自以手機攝錄本人係違犯刑法第315條之一之妨害秘密罪犯行,你是現行犯』(證物三)。 乙男同時間又以一連串非理性言詞叫囂喧鬧嗆聲(同證物三),此期間有兩位中檢法警(證人一、二)前往該服務中心瞭解過程,不多久該兩位法警旋即離去。 乙男依舊手機攝錄。 請向乙男調取系爭手機之攝錄影音檔案並予以勘驗譯文,以明真實。
四、約14:01,乙男以公務電話向警方報案稱:『有位民眾(即是本人夏興國)違犯涉維法、妨害公務罪....』(證物四); 約15分鐘後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杜忠盛等二位員警(證人三、四); 本人隨即向二位員警表示甲女、乙男分別涉犯隱匿公文書罪、強制罪、誣告罪、妨害秘密罪等犯行,杜忠盛員警均將此過程以其配備之小型隨身攝錄機予以攝錄存檔在案(證物五)。
約14:40甲女、乙男竟將系爭收狀條(證物二)交由杜忠盛兩位員警要求本人收受之; 本人則以系爭收狀條已是甲女、乙男之犯罪事證,應由承辦檢察官調取查扣之。(同証物五)
五、約14:50,本人將兩份刑事告訴狀(甲女、乙男之刑事犯罪)、一份國賠請求狀向台中地檢署服務中心遞狀,亦是由甲女、乙男收受,折騰好一陣子才交付三件收狀條予本人(即是具狀人夏興國)
六、茲分項指摘駁斥甲女、乙男之刑事犯罪如夏述事,茲請
貴法務部\台中地檢署\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鑑核,爰依
法定程序查辦以資國法正義制裁之:
1 . 甲女一開始就拒絕交付收狀條,應有隱匿公文書罪、妨害夏興國行駛訴訟具狀遞狀權利之強制罪
2 . 乙男在交付收狀條時以手機違法攝錄被害人夏興國,此為妨害秘密罪、且是違法脅迫方式逼迫夏興國,亦為使夏興國行無義務之事之強制罪
3 . 乙男計有三次以上以手機違法攝錄被害人夏興國,應依據一罪一罰追究乙男所涉犯妨害秘密罪、強制罪之刑責
4 . 乙男向警方報案,使夏興國受到員警盤查詰責等情,乙男涉犯誣告罪
5 . 甲女、乙男讓杜忠盛等兩位員警送達系爭收狀條,甲女、乙男亦涉犯使夏興國行無義務之事之強制罪
6 . 其他
縱上所述,狀請
貴法務部\台中地檢署\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鑑核,爰依定程序查辦,被訴人旨揭之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刑事司法檢察救濟,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綜上所述,誠請本件所致呈之正本\副本之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就前述各個案為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應開始實體審判~~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致 法務部羅部長、檢察司、政風司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副本:台中地檢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國賠會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4
年 11 月 04 日
具狀人即是 興 國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星期三12:30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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