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0日 星期三

為對 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0年01/07中市后戶字第10000104號函涉有重大明顯事實錯誤之指正: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五4:24:32 PM起寫  擬於01/17(一)遞寄

致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王主任瑞嘉
副本: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之台中簡易庭融股

案由:為對  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001/07中市后戶字第10000104號函涉有重大明顯事實錯誤之指正: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引用1.01/07(五)、2.01/12(三)遞寄至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之台中簡易庭融股(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8號土地糾紛調解事件)之個案書狀;本人01/12(三)下午先後兩次到貴所,因台端不在而向秘書陳明在案並提示前述個案書狀交閱,諒悉!

二、01/14(五)收悉貴所10001/07中市后戶字第10000104號函,認有涉及重大明顯事實錯誤,資以書面指出事實理由證據論述如夏:
1.本人01/12書狀(即是當日下午提示貴所秘書交閱者)提及:『……只要能夠解決,因本件『意外插曲之小事件』,本人不會對於涉及憲法24條、刑法304條、公務員懲戒法、國家賠償法….所揭「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權利之違憲違法侵權行為」之相關違法公務員訴究相關違法責任了~~期待事件早日圓滿解決,公務員應有前述之依法行政憲治法治義務』,貴所秘書亦允諾『應該改善之處本所會改善』~~希望貴所能夠改善變好(引用9801/20拙文)
2.
本人016(四)下午是手持著法院通知書(01/19調解期日)趕赴貴事務所洽辦相對人張煇芳最新戶籍資料,並詳陳應是豐原區合作街者,貴所承辦人楊雅淳並將該通知書影印在案(後經本人質疑,由另位人員撕毀該影印本)
,為何貴所10001/07中市后戶字第10000104號函說明一卻稱『依據台端民國1000106日到所口頭申請辦理』呢? ~~請勿欺國(欺負又欺騙國民老百姓欺的太過份TOO MUCH)太甚
本人允諾不追究貴所人員的公務責任、刑事責任,惟台端身為公務機關首長應踐行公務監督權督飭所屬公務員恪盡依法行政為民服務憲治法治義務;是故本件以書面指正貴所之
資以勞委會職訓局關於「學習卷」個案,經過本人個案救濟後將相關錯誤自承之(按:原先以本人盼能同時接受學習卷及網路行銷職業訓練,其後自承係若干人評估   云云)  本人不想再貴所承辦人員「意外小插曲」再生風波,請貴所應將錯誤更正之。
3.01
12下午本人與貴所秘書提及:『本人若是赴豐原區戶政事務所洽辦該事,豐原所准予本人洽辦,后里所0106卻車輪戰程序刁難,』,兩相驗證就證明貴所人員的違法失職或犯法瀆職侵害本人的權利
4本人0112兩次到貴所,貴所楊雅淳員看到本人進入大門隨即轉頭向後方影印機事務機走去,本人若是果真如該含所稱『請直接接洽本所承辦人楊雅淳』云云,大概又是另一番的車輪戰上演上場~~何苦如是這般做作演戲呢?
5
其他(引用01070112書狀)

三、貴所有錯誤者,請只改變~~改善變好!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致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王主任瑞嘉
副本: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之台中簡易庭融股

                             100        01      17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五4:56:41 PM寫畢 

附註: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的0107函覆相信是王瑞嘉主任職權命令楊雅淳承辦發函之,本人個案太多了,不想在此意外小插曲耗費太多時間;本人不止一次在后里區戶政事務所洽辦申請事件,,本人是很好配合的申請人;   
01
06本人亦在王主任的辦公室待了約20分鐘,係因該承辦人還在玩「第一次告知通知單」的程序刁難云云,
本人已經筆下留情不願追究違法公務員的公務\刑事責任了,請予自重,切勿欺國太甚!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