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8日 星期一

v @ 政警之被訴人湮滅00:35、00:40之竊案\火案之報案錄音,卻@ @對於00:57、一時許的報案並無任何卷證書證可以證明及查稽核驗@ @,涉及刑法130、138、169、173….等條犯罪犯行 @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一11:08:34 PM起寫  擬於0329(二)青年節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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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則要項   政警之被訴人湮滅00350040之竊案\火案之報案錄音,卻@
@對於0057、一時許的報案並無任何卷證書證可以證明及查稽核驗@
@,涉及刑法130138169173….等條犯罪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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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110119的現行警方\消防機關的受理報案實務(按: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之電話報案為例,值班人員接獲電話報案後,不論報案人是被害人、關係人、第三人….均應誠懇受理初步報案,報案紀錄應登載在勤務部冊內並立即通報線上警網或通知備勤人員弛赴現場勘查處理,並據實填具受理報案三聯單權責規定辦理;受理報案三聯單的樣本參照附件,亦即報案人的相關資料、電話號碼發話處、發生時間地點…..均應據實登載之,隱匿或湮滅報案\報案三聯單者則有刑法138130165….等條犯罪犯行。
依據前述之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報案人以電話「一一O」等方式報案時,處理員警確認承案後應通知報案人簽名及交付報案三聯單之第二聯,如無法聯繫或不願前來簽名取單時,應於報案人簽名欄加註(聯繫時間、方式),以便結案;第一聯仍送分局登錄,第二、三聯則由受理單位保存。    民眾報案,不分本轄或他轄刑事案件均應立即受理並妥適處理,不得拒絕推諉,並登錄於受理報案登記簿以備通報處置,追蹤查考。
  
二、關於政魔警賊廢弛職務故釀鉅災栽贓構陷嫁禍夏興國冤獄:引用附件之刑案單一窗口服務,87年元月14日規劃實施一一0報案單一窗口制度,民眾報案,不分區域應立即予以受理、處置、紀錄、通報、追蹤、管制、查考…….以爭取時效。惟查:00300035之之竊案、火案之報案竟不見了,這是什麼盜理?  只指南派出所尚未接獲報案之0035就知道政大中山館二、三樓遭人縱火雲雲~~只有縱火蕤人才知道如此明確不差毫釐之真正事實。

三、政警之被訴人自曝縱火構陷夏興國冤獄的破案關鍵與真正事實:
1 .  查:火案係以救人救人併行為先,如果沒有人困在火案現場則是救火為先;然而政警之被訴人卻是湮滅相關的竊案與火案的報案,依照劇本演出之蕭敬義(政大校警隊長)、胡義明(指南派出所所長)之0040在政大校警隊長室提供事先準備好之長距離偷拍本人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 而關鍵時刻的報案卻是遭積壓延擱 此係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縱放藍色鬼火廢弛職務故釀鉅災構陷本人夏興國冤獄的真正事實,遲至0057才向消防局通報,此係刑法130條廢弛職務故釀巨災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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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採蓮在第一時間之0035的竊案(有小偷)的報案、王才祐\劉怡君在0040的火案(不明明滅現象疑似火光)遭政警之被訴人湮滅之~~只見於警訊與火調筆錄,卻不見任何的報案三聯連單與報案內容」;再者,火案係以救人為先、救火其次、抓人為後,政魔警賊卻是積壓延擱00300035之竊案、火案之報案,由胡義明(指南派出所主管)第一次到慈光寺將98頁、夏興國、帶回指南派出所訊問云云、遲至0057才通知消防局出車救火,以亦為刑法131條廢弛職務故釀巨災罪犯行。
再者,吳志聰追逐A君的同時,竟然有『有位同仁(政大校警)回報:A君的背影很像夏興國』、『張姓居民目擊吳志聰追逐均及A均渡溪逃逸』;然而上開之政大校警、張姓居民竟然不見於冤獄偵審卷,也不知其姓名人別。
政治大學之被訴人首謀鄭丁旺8708月下旬之(87)政總字第3378號函:『據目擊證人描述(火災發生時間)約870813約零時三時五分』;惟查:
A.究竟是哪一位或哪幾位目擊證人如是提及?
B.政大上開函覆是依據北檢870818之北檢勇孝8716906字第34836號函辦理的函覆,可見偵查主體之陳維練檢察官也不知火災發生時間云云,為何目擊證人知道呢?  鄭丁旺是以何種方式與哪一位或哪幾位目擊證人如是意見交流呢?
C.所謂目擊證人大概也就是「98頁之夏興國」是也~~至少鄭丁旺要提出系爭目擊證人的人別及提供火災發生時間的依據
    D.
其他(詳參980928D件、G件)
    3.
指南派出所尚未接獲報案時之0035就是先知道中山館二、三樓遭人縱火~~須知:第2款的李採蓮\王才祐\劉怡君的竊案、火案的報案內容根本沒有提及『中山館二、三樓遭人縱火』~~
如此明確的犯罪事實只有犯縱火行為人才知道
     4.北市消防局0057才收到報案、0058出發、0104到達、0130控制、0136撲滅(以上參照火調報告書),卻不見受理報案三連單及報案錄音譯文
    5. 黃天祥在870827的偵查期日稱:『(文山一分局)勤務中心約一時許通報我們三組~~刑事組~~』,卻不見受理報案三連單及報案錄音譯文

三、引用:第十分則要項之時間點具體事例之表列:
刑訴法是對犯罪發生後所踐行的程序法正當法律程序(釋178256384…理由書參照) 刑法及刑事實體法只有極少數處罰預備犯(如:叛亂罪、擄人勒索罪、殺人罪.._)~~即使是犯罪訴追機關之檢警調破獲某某犯罪組織預備從事某某犯罪,也是接獲線報或檢舉後才發動偵查訴追犯罪(按:極少數有誤打誤撞之例),以8702/14ST BT為例,燒了一個多小時才燒掉吳烟村研究室的外殼、邵宗海研究室的門面燻黑;為何8708/13ND BT卻是有兩組計有四位的證人在第一時間的00300035之竊案、火案的報案遭湮滅、指南派出所尚未接獲報案就知道0035政大中山館23樓遭人縱火?  再查:火案是救人為先、救火次之、抓人其後~~ND BT卻是積壓與湮滅第一時間的竊案與火案的報案,蕭敬義胡義明演雙簧之栽贓構陷嫁禍夏興國冤獄,遲至0057才通報消防局滅火,其目的是燒掉政魔警賊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移入燃燒客體的犯罪事證!
73台上3892)判例將偵查目的與審判目的詳為論述,(釋178256理由書)及若干判例釋示刑訴法是確認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之程序法;亦即,行為人辨別為首要之務~~98頁的夏興國就是犯罪行為人,不是本人夏興國,冤獄偵審為了故鑄夏興國冤獄而不敢調查,如此的冤獄乃是跨世紀、超越古今中外的超級大冤獄~~龐涓陷害孫矉、滿清皇太極借刀殺人之藉由明崇禎帝誅殺袁崇煥、蘇建和案、竇娥淵、東海孝婦、法國德雷福斯事件等著名冤獄的集大成  我活著控訴是人生必雪之恥、也是個案能不能正義的檢證試金石!

四、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警方及台北市政府消防局人員隱匿卷證(刑法138條)之犯行、湮滅刑事證據(刑法165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1. 前述之受理報案三聯單、受理報案勤務登錄簿冊、報案人的相關資料….均遭到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警方及台北市政府消防局人員隱匿卷證(刑法138條)之犯行、湮滅刑事證據(刑法165條)予以吞吃\隱匿\湮滅\包庇報案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違憲違法犯行
2 .案發日約0035之李採蓮向110(警方~~應是文山一分局者~~勤務中心)通報『竊案的報案錄音及書證資料』
    3.
案發日約0040之王才祐\劉怡君向110(警方~~應是文山一分局者~~勤務中心)通報『不明明滅現象之疑似火光的報案錄音及書證資料』
4.案發日約0040之王才祐\劉怡君向119(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勤務中心)通報『不明明滅現象之疑似火光的報案錄音及書證資料』
5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在案發日0057接獲報案的報案錄音與受理報案的書類文件的錄音譯文與書證

五、政警之被訴人自曝縱火構陷夏興國冤獄的破案關鍵與真正事實:
1 .  查:火案係以救人救人併行為先,如果沒有人困在火案現場則是救火為先;然而政警之被訴人卻是湮滅相關的竊案與火案的報案,依照劇本演出之蕭敬義(政大校警隊長)、胡義明(指南派出所所長)之0040在政大校警隊長室提供事先準備好之長距離偷拍本人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 而關鍵時刻的報案卻是遭積壓延擱 此係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縱放藍色鬼火廢弛職務故釀鉅災構陷本人夏興國冤獄的真正事實,遲至0057才向消防局通報,此係刑法130條廢弛職務故釀巨災等犯罪。

六、綜上所述,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
由政警之被訴人隱匿\湮滅關於報案的相關錄音、簿冊、書類書證等情,係政警之被訴人縱火且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栽贓嫁禍夏興國冤獄,並且包庇報案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刑法164條之犯罪犯行,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謹  誌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星期三2:34:26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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