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一11:08:34 PM起寫 擬於03\29(二)青年節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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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分則要項 : @ 政警之被訴人製造~~偽造變造及使用~~證據之扣案物的破洞 @
@與血跡,冤獄偵審之被訴人不敢鑑驗系爭扣案物的破洞與血跡的 @
@DNA人別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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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政警之被訴人製造~~偽造變造及使用~~證據之扣案物的破洞血跡、冤獄偵審之被訴人不敢鑑驗系爭扣案物的破洞與血跡的DNA人別辯證,抵觸(釋384)釋示之『法院應發現實體真正事實』、『正當法律程序』、『當事人強制取證權與聲請調查證據權』之違憲違法犯行為手段,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故鑄夏興國冤獄為目的:
1. 查:刑訴法採行嚴格證明、無合理懷疑、直接因果關係、實體真正事實發現….等原則~~不論是檢警偵查期間的蒐集證據、刑事各審級的調查證據,均對於生物跡證(如:血跡、毛髮、體液之唾液口水、汗液、精液….)均以如獲至寶般的對待,諸如:王文孝搶劫並殺害吳銘漢\葉盈藍夫婦慘死命案(即社會各界矚目之蘇建和按),就是以現場發現吳銘漢的薪水袋上有兩枚珍貴的血指紋,經檢警鑑驗及比對後證實是當時服役於海軍陸戰隊的王文孝所有,進而逮捕羈押王文孝及訴追審判執行及行槍決在案(引用96年08\13冤獄九年誌記之拙文<王文孝殺了幾個人?>。
對照本案:系爭扣案物(指編號 ~編號 之扣案物之書包\鞋子\長褲\ㄒ秀襯衫)在慈光寺時並沒有任何破洞及沾染血液(按:如果有沾染血液、政警之被訴人早就會找慈光寺的出家法師來作證及背書,且系爭扣案物係違法搜索扣押得來的構陷夏興國冤獄的捏造破洞及血跡的證據~~政警之被訴人構陷夏興國冤獄之證據),卻是在87年10/21一審(北院87訴1503)當庭勘驗卻均發現血跡,核為冤獄偵查、1、2、3審均不敢鑑定血跡DNA、一審更誣稱「本件並無比對物…….本院無從鑑定」(按:本人言詞、書面N次聲請強制鑑定 惟冤獄偵審均不敢鑑定)
對照本案:系爭扣案物(指編號 ~編號 之扣案物之書包\鞋子\長褲\ㄒ秀襯衫)在慈光寺時並沒有任何破洞及沾染血液(按:如果有沾染血液、政警之被訴人早就會找慈光寺的出家法師來作證及背書,且系爭扣案物係違法搜索扣押得來的構陷夏興國冤獄的捏造破洞及血跡的證據~~政警之被訴人構陷夏興國冤獄之證據),卻是在87年10/21一審(北院87訴1503)當庭勘驗卻均發現血跡,核為冤獄偵查、1、2、3審均不敢鑑定血跡DNA、一審更誣稱「本件並無比對物…….本院無從鑑定」(按:本人言詞、書面N次聲請強制鑑定 惟冤獄偵審均不敢鑑定)
2. 不敢鑑驗扣案物之血跡與DNA….等生物特徵身體跡證:
本人在冤獄偵審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不斷以當庭言詞、書面書狀聲請『歡迎鑑驗任何的血液、DNA、汗液、精液、尿液、測謊…..等身體特徵的科學辦案微物舉證』~~本人上開擬議講了N次,難道勘驗鑑定都做不到~~等同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1的各項身體特徵生物跡證的採樣鑑析;惟冤獄偵審均不敢鑑定~~冤獄偵查及冤獄二、三審均不敢對上開的聲請事項有任何的調查審酌裁判、87年10/21一審(北院87訴1503)當庭勘驗卻均發現血跡,冤獄一審更誣稱「本件並無比對物….泛指身體特徵…..本院無從鑑定」~~此證冤獄偵查、1、2、3審均不敢鑑定血跡DNA….等身體特徵生物跡證。
查:刑事訴訟採實體真實發現主義,須經嚴格證明、無合理懷疑、法定程序合法調查證據、認事用法不得違背法令(證據/經驗/論理….法則) 以最高法院的相關判例、任何一本刑訴法/刑法教科書都如是道:
是刀傷就不能認定是槍傷所致。 以性侵害案件為例,A的精液體液留在B的體內與身體部位就不能栽贓是C犯案。 此係科學辦案發現實體真正事實~~亦是勘驗鑑定證據方法證明真正事實的應為合法調查法定程序之踐行;應為上開調查證據程序卻不調查則有刑訴法379條10、14款、378條之違背法令、420條1項2、6款之再審事由
3. .不敢傳喚鑑定人(北市消防局火調科、刑事警察局鑑識科…人員)、鑑定人在鑑定前亦未有具結,是此,兩紙鑑定報各屬於不合法的無證據能力之書證
二、綜上所述,關於政警之被訴人製造~~偽造變造及使用~~證據之扣案物的破洞血跡、冤獄偵審之被訴人不敢鑑驗系爭扣案物的破洞與血跡的DNA人別辯證,抵觸(釋384)釋示之『法院應發現實體真正事實』、『正當法律程序』、『當事人強制取證權與聲請調查證據權』之違憲違法犯行為手段,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故鑄夏興國冤獄為目的,當然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A .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B. 開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C. 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
謹 誌
拙 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星期三3:04:50 PM 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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