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二9:39:13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踐行個別的國家之法扶\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義務相關法定程序
致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序~~實體審判)、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最高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副本:1.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審查委員會、
2.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3.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及相關仁人大德、
2.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3.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及相關仁人大德、
4. 台北市政府郝市長龍斌、國賠會、訴願會、人審會 、
5. 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國賠會\教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
6.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5. 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國賠會\教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
6.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7.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監察業務處、
8.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9.司法院賴浩敏大法官兼院長\訴願會\國賠會\人審會、
10.法務部曾部長勇夫、訴願會、國賠會、檢審會、檢察司、、、
10.法務部曾部長勇夫、訴願會、國賠會、檢審會、檢察司、、、
案由:87年02\14之政大中山館第一次火案係政大校方與警方之被訴人事先遷異吳烟村研究室內物件後並縱火讓夏興國受到其後的警訊與阻擊,涉及製造火案及辦私犯的刑事犯罪(99年01\19之協自件)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04)25581147、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年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3G\GSM: 0975—054474)
倘承蒙不棄 誠請與拙愚聯絡為禱
夏興國寃獄實錄~我活著控訴~~! 堅持的理念與資訊自由'言論自由平等原則之旨---讓全世界都知道~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F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 參與87年02\14之第一次政治大學中山館火案的共同正犯、幫助犯
2 . 政大校方之被訴人:政丁旺:政大之前校長、蕭敬義:政大校警隊長、黃世雄:政大研輔室組員、.
吳烟村:政大中山所的教授,捏造研究室內物件遭燬損的犯罪行為人
吳烟村:政大中山所的教授,捏造研究室內物件遭燬損的犯罪行為人
3 . 文山一分局警方的被訴人:任翔、徐姓員警:87年02月中旬~~同年三月以辦私案方式讓本人夏興國在政大中正圖書館\四維堂之間遭阻擊、到文山一分局作筆錄
訴 訟 救 濟 事 項 :
87年02\14之政大中山館第一次火案係政大校方與警方之被訴人事先遷異吳烟村研究室內物件後並縱火讓夏興國受到其後的警訊與阻擊,涉及製造火案及辦私犯的刑事犯罪
被 訴 人 的
犯 罪 事
實 、 理
由 與 證
據 及
所 犯 法
條 :
一、以夏以「1ST BT」、「2ND BT」作為政治大學中山館第一次(87年02/14)、第二次(87年08/13)藍色鬼火\恐怖案“1ST BT者請參閱政大「自強報」87年03\09.220期、2ND BT者請參閱87年08\13電視新聞、0814全國各大報(按:1ST BT者或許亦有新聞報導)
二、參照附件之政大學生刊物之自強報在87年03\09.220期的報導:
君可見:1ST BT者係燒了將近一小時(發現後又延燒四十分鐘) 只燒掉吳烟村的研究室的外部隔間、邵宗海者則只是門面象徵性的燒一燒(按:此係王春源所長當時引領本人入中山館觀看的實景)。(按:87年二月中旬隔間係與志希樓、果夫樓之研究室隔間相同~~政大當時的多數大樓研究室以三合薄甲板隔間之)並引用附件之手寫的表列對照與指摘:
三、87年02\14之火案,政治大學校方)鄭丁旺違法定代表人及吳烟村(唯一一位研究室遭燬損的研究室使用人),竟然均未向台北地檢署、臺北市消防局報案(按:火案是公共危險罪之非告訴乃論罪,就算被害人未報案,管轄地檢署之台北地檢署亦應即日分偵字案開始偵查),
而是政大值班校警自行撲滅云云,然而卻看不見所謂火案燃燒期間的燃燒現象與燃燒客體等情,復且依據自強報的報導:『在男生宿舍發現可疑的人物』云云,可見本案根本與本人夏興國無關,卻是在政大校方與警方之前開被訴人以辦私案方式來栽贓本人,就連台北地檢署也無相關的分案記錄、卻是由文山一分局之任翔、徐姓員警、政大研輔室職員黃世雄、政大校警隊長蕭敬義在87年02月約17或18日下午在政大之四維堂\中正圖書館之間圍堵與阻擊本人、任翔及徐某更發函要本人三月上旬到文山一分局作筆錄云云,然而台北地檢署竟然沒有任何的分案與偵查,甚至本人的全國前案記錄亦無『87年02\14第一次火案的受調查之記錄』,
是此得證:
1. 87年02\14之政大中山館第一次火案係政大校方與警方之被訴人事先遷異吳烟村研究室內物件後並縱火,涉及刑法169、171、173…等條犯罪
2. 政大校方與警方之前開被訴人以辦私案方式來栽贓本人讓夏興國受到其後的警訊與阻擊,涉及製造火案及辦私犯的刑事犯罪
3. 參與救火之政大校警也只是配合演出的犯罪行為人~~竟然連警訊筆錄也未座、當然也未向台北市政府消防局之119報案及製作相關的火調筆錄
四、綜上所述,系爭被訴人以相關刑事犯罪犯行所遂行的栽贓構陷夏興國等情,蹈犯刑法165、169、171、173….等相關犯罪,應依據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謹誌
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3
月 2
1 日 ( 凡
慈 仙 子
誕 生 日
)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星期四1:27:53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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