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一11:08:34 PM起寫 擬於03\29(二)青年節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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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分則要項 : @ 冤獄偵審不敢履勘中山館現場及模擬作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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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冤獄偵審不敢勘驗鑑定冤獄偵審不敢履勘中山館現場及模擬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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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檢察官\刑事法官辦理刑事訴訟應行注意事項(勘驗應行注意事項):『…..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以能勘驗者總以勘驗為妥,以其發現真實,不得以法文規定係「得實施勘驗」輒將該項程序任意省略,……,均應將當場勘驗情形詳細記載,不得有含糊模稜或遺漏之處,….如:放火案件,標的物被燒之結果是否已喪失其效用(全部或一部),….,均應親驗明白,不得專憑他人報告。』
二、茲分項指摘控訴本分則要項救濟事項:
1. 偵查濫訴之陳維練87年08\26的履勘現場,不敢讓本人參與,違法剝奪在場權(等同訴訟實施權)、專程到政大中山館履勘卻只是讓吳志聰\李採蓮第次捏造A君的逃逸路徑云云,其他就一概不管不理不檢不察不救不濟,發現政大校方之被訴人以刑法165、171條之犯罪遂行雇用民間車輛載運廢棄若干物件、雇工敲除牆壁樓梯等情,卻不敢行使主動檢舉查察不告也要理之檢察權,遂行包庇政大校方之被訴人,核有刑法125條1項款後段、164條之包庇犯罪行為人之濫權不訴追罪犯行,且該次的履勘期日亦不敢勘驗中山館的燬損情形是既遂或未遂
2. 冤獄1、2、3沈鈞未有履勘中山館現場,核為未經合法調查之違法
3. 中山館做落在約距環山道十五公尺左右,還山道的大樹擋住環山道的路燈,至於環山道的路燈及中山館
二樓大門的路燈在案發時是否點亮等情,亦應勘驗鑑定案發期間的錄影帶據以還原事實之。
三、關於冤獄偵審不敢冤獄偵審不敢履勘中山館現場及模擬作案,縱容及包庇政大校方之被訴人湮滅及變造證據之廢棄與變更標的物現狀之構陷與故鑄夏興國冤獄之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上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拙 愚 夏
興 國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星期四2:19:38 AM 寫畢
謹 誌
拙愚 夏興國 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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