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一11:08:34 PM起寫 擬於03\29(二)青年節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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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則要項 : @勘驗鑑定火案燃燒期間的錄影帶之火焰顏色及多寡及其他相關錄影帶@
兼第二二分則要項 @錄音帶據以還原\溯究@真正自然事實~~1. 燃燒客體、2. A君的 @
@人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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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倘若政大中山館87年08\13第二次火案是一般的刑事縱火案件,本案的燃燒客體應該是研究室內物件,且是以紙類(書籍\資料\講義….等)為主及木板隔間得研究室隔間;又紙類物件的原料多取自木漿,是此紙類物件可與木板隔間歸為相同材質原料的燃燒客體。
二、引用「關於燃燒客體」、「關於A君的逃逸路徑」之指訴證明
三、所謂勘驗鑑定「燃燒情形存證錄影帶之火焰顏色與多寡具以溯究燃燒客體的種類與數量」乙節,茲因冤獄偵審認定中山館二、三樓十多間研究室內物件遭燬損云云,且為認事用法加重冤獄的故鑄冤獄,核為重要事實~~此要證明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三魔一體縱放藍色鬼火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栽贓嫁禍本人冤獄、冤獄偵審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故鑄夏興國冤獄,當然應依據旨揭之檢察救濟程序辦理救濟大正義行!
5、不敢調取監視錄影帶:
A、政治大學百年樓前之政大精神堡壘附近之錄影帶,不實捏造及偽稱是喇叭(政大大門口警衛室就有監視錄影總機、政大校園如同歐威爾<1984>的老大哥,遍佈監視錄影帶、.
B、政治大學到慈光寺的監視錄影帶、
C、慈光寺內外的監視錄影帶
四、政大校方隱匿卷證(刑法138條)之犯行:
1 . 政大校園之從中山館沿環山道、體育館後方的河堤便到的監視錄影帶及百年樓前之政大精神堡壘附近之錄影帶,,吳志聰、蕭敬義在87年10\21之冤獄一審審理竟然偽證稱:『稱是喇叭』(政大大門口警衛室就有監視錄影總機、政大校園如同歐威爾<1984>的老大哥,遍佈監視錄影帶
2 . 交付新聞媒體在87年08\13晨間新聞就播出系爭火案的錄影帶與相片資料
2 . 交付新聞媒體在87年08\13晨間新聞就播出系爭火案的錄影帶與相片資料
3 . 蕭敬義長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的系爭相片
4 . 鄭丁旺在87年09\01誣告訴狀稱:『凌晨零時二十分~~00:20~~潛入中山館』~~卻隱匿A君潛入中山館到走出中山館讓吳志聰\李採蓮目擊的監視存錄錄影帶
5 .案發日約00:35之李採蓮向政大校警隊通報『竊案的報案錄音及書證資料』
5 .案發日約00:35之李採蓮向政大校警隊通報『竊案的報案錄音及書證資料』
6 . 案發日約00:40之王才祐\劉怡君向政大校警隊通報不明明滅現象之疑似火光的報案錄音及書證資料』
五、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警方隱匿卷證(刑法138條)之犯行:
1 . 政治大學到慈光寺的監視錄影帶
2 ..
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在指南派出所(距離政大大門口約100公尺)接受警訊的錄音錄影帶、系爭”夏興國”及目擊證人的警訊筆錄以
3 . 第2款之上開期間之指南派出所入出口的監視錄影帶~~據以證明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及目擊證人的人別\人數\性別與真實身份~~此係破案關鍵及證明政警之被訴人縱火構陷夏興國冤獄的真正自然事實
4 .
87年08\13約04:00~~04:20之董保城、蕭敬義、胡義明違法逼諭本人『假自首\真自誣』之錄音錄影帶
5 . 案發日約00:35之李採蓮向110(警方~~應是文山一分局者~~勤務中心)通報『竊案的報案錄音及書證資料』
6 . 案發日約00:40之王才祐\劉怡君向110(警方~~應是文山一分局者~~勤務中心)通報『不明明滅現象之疑似火光的報案錄音及書證資料』
5 . 案發日約00:35之李採蓮向110(警方~~應是文山一分局者~~勤務中心)通報『竊案的報案錄音及書證資料』
6 . 案發日約00:40之王才祐\劉怡君向110(警方~~應是文山一分局者~~勤務中心)通報『不明明滅現象之疑似火光的報案錄音及書證資料』
7 . 吳志聰\李採蓮在案發日在指南派出所接受警訊筆錄的系爭筆錄
8 . 政警之被訴人案發日:A.遂行之違法搜索扣押之政物清單、B.違法逮捕後向檢察官聲請核發拘票之拘票聲請書、C刑案現場勘查報告表、D直接拘提犯罪嫌疑人報告書、E.搜索扣押證明筆錄、F.執行直接搜索結果報告書、G.證物送驗記錄表、H.其他
8 . 政警之被訴人案發日:A.遂行之違法搜索扣押之政物清單、B.違法逮捕後向檢察官聲請核發拘票之拘票聲請書、C刑案現場勘查報告表、D直接拘提犯罪嫌疑人報告書、E.搜索扣押證明筆錄、F.執行直接搜索結果報告書、G.證物送驗記錄表、H.其他
六、台北市政府消防局隱匿卷證(刑法138條)之犯行:
1 . 案發日約00:40之王才祐\劉怡君向119(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勤務中心)通報『不明明滅現象之疑似火光的報案錄音及書證資料』
2 .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在案發日00:57接獲報案的報案錄音與受理報案的書類文件的錄音譯文與書證
七、冤獄偵審為了故鑄夏興國冤獄為目的,以致不敢發現實體真正事實之不敢勘驗鑑定上開的錄影帶錄音帶,挪用政警之被訴人所製造~~偽造變造即使用~~證據\捏造事實的犯行作為故鑄夏興國冤獄的工具
謹 誌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星期二7:21:44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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