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一11:08:34 PM起寫 擬於03\29(二)青年節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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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三分則要項 : @冤獄偵審不敢勘驗鑑定中山館燬損的真正事實,縱容及包庇政大校方@@之被訴人湮滅及變造證據之廢棄與變更標的物現狀之構陷與故鑄 @@夏興國冤獄之違憲違法犯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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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冤獄偵審不敢勘驗鑑定中山館燬損的真正事實,縱容及包庇政大校方之被訴人湮滅及變造證據之廢棄與變更標的物現狀之構陷與故鑄夏興國冤獄之違憲違法犯行:
查:檢察官\刑事法官辦理刑事訴訟應行注意事項(勘驗應行注意事項):『…..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以能勘驗者總以勘驗為妥,以其發現真實,不得以法文規定係「得實施勘驗」輒將該項程序任意省略,……,均應將當場勘驗情形詳細記載,不得有含糊模稜或遺漏之處,….如:放火案件,標的物被燒之結果是否已喪失其效用(全部或一部),….,均應親驗明白,不得專憑他人報告。』
二、茲分項指摘控訴本分則要項救濟事項:
1. 偵查濫訴之陳維練87年08\26的履勘現場,不敢讓本人參與,違法剝奪在場權(等同訴訟實施權)、發現政大校方之被訴人以刑法165、171條之犯罪遂行雇用民間車輛載運廢棄若干物件、雇工敲除牆壁樓梯等情,卻不敢行使主動檢舉查察不告也要理之檢察權,遂行包庇政大校方之被訴人,核有刑法125條1項款後段、164條之包庇犯罪行為人之濫權不訴追罪犯行,且該次的履勘期日亦不敢勘驗中山館的燬損情形是既遂或未遂
2. 冤獄1、2、3沈鈞未有履勘中山館現場,核為未經合法調查之違法
3. 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與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政大中山館二、三樓研究室隔間遭燬損的使用
人(教職員、博士生)並未提出任何的刑事或民事訴訟,亦沒有提出損失清單及相關的證明供承辦之檢察官\刑
事法官\民事法官參辦及調查之。參引法諺:『未經法院證明之事項,視為不存在』(此係嚴格證明的實體真正事
實發現之憲治國法治國之憲法與刑訴法的原理原則);然而冤獄偵審明知上情,卻在未經任何合法調查證據的情
況下,認定研究室內的物件遭火案燬損云云。
所謂「星星之火足以燎原」~~要從星星之火達到燎原之火的程度必須要有燃燒時間即燃燒三要素之火源、燃燒客體、空氣之缺一不可。
以附件之(蘋果日報100年0103A16版為例):密閉的興建中高雄事前金郵局大樓因施工不慎引燃,及時報警及消防人員火速救災,僅造成雜物燬損滅失;政大中山館87年0214之1STBT是延燒約一個小時(參政大自強報87年3月) 只燒掉吳烟村研究室的外殼、邵宗海研究室的門面(按:政大魔頭鄭丁旺、吳與邵之兩隻吊頸嶺瘋狗均未踐行告訴或自訴,本人在87年02月中下旬卻受到文山一分局任翔及徐某警賊在政大中正圖書館、四維堂走道圍堵之);那麼,87年08/13之ND BT有目擊證人第一時間的竊案、火案報案均遭湮滅,藍色鬼火燒到00:57才通報消防人員出動救火~~由果遡因~~01:04消防人員抵達中山館現場時是『現場無濃煙、三樓一片火海、二樓亦冒出火舌』 要燒多少時間、多少的燃燒客體及其種類數量….才燒到如此情狀呢? 就是因為要構陷夏興國冤獄及湮滅政魔警賊將研究室內物件遷異他處、宜入燃燒客體的真正自然事實,才會有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湮滅00:30、00:35之竊案/火案之報案 稍的徹底來嫁禍栽贓構陷夏興國冤獄~~勘驗錄影帶之火焰顏色與多寡遡究燃燒客體即知真正事實
事實上,研究室內物件不但為遭火案燬損,反而是政警之被訴人士先將研究室內物件遷異他處存放而沒有損失;只要勘驗鑑定系爭火案的燃燒期間的錄影帶,就燃燒期間的火焰與煙的顏色及多寡就可以溯究燃燒客體的種類與數量了(詳參98年09\28D件、E件的個案書狀指訴證明)。是此,冤獄偵審認定研究室內物件燬損云云乃是『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與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涉及刑訴法379條12款、154、155條、378條之違法、亦抵觸憲法及刑法的相關規定之違憲違法犯行。
4. 火調報告書並未有認定『三樓所長室亦稍燬嚴重』,冤獄偵審卻捏造中山館三樓所長室是燬損嚴重
以附件之(蘋果日報100年0103A16版為例):密閉的興建中高雄事前金郵局大樓因施工不慎引燃,及時報警及消防人員火速救災,僅造成雜物燬損滅失;政大中山館87年0214之1STBT是延燒約一個小時(參政大自強報87年3月) 只燒掉吳烟村研究室的外殼、邵宗海研究室的門面(按:政大魔頭鄭丁旺、吳與邵之兩隻吊頸嶺瘋狗均未踐行告訴或自訴,本人在87年02月中下旬卻受到文山一分局任翔及徐某警賊在政大中正圖書館、四維堂走道圍堵之);那麼,87年08/13之ND BT有目擊證人第一時間的竊案、火案報案均遭湮滅,藍色鬼火燒到00:57才通報消防人員出動救火~~由果遡因~~01:04消防人員抵達中山館現場時是『現場無濃煙、三樓一片火海、二樓亦冒出火舌』 要燒多少時間、多少的燃燒客體及其種類數量….才燒到如此情狀呢? 就是因為要構陷夏興國冤獄及湮滅政魔警賊將研究室內物件遷異他處、宜入燃燒客體的真正自然事實,才會有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湮滅00:30、00:35之竊案/火案之報案 稍的徹底來嫁禍栽贓構陷夏興國冤獄~~勘驗錄影帶之火焰顏色與多寡遡究燃燒客體即知真正事實
事實上,研究室內物件不但為遭火案燬損,反而是政警之被訴人士先將研究室內物件遷異他處存放而沒有損失;只要勘驗鑑定系爭火案的燃燒期間的錄影帶,就燃燒期間的火焰與煙的顏色及多寡就可以溯究燃燒客體的種類與數量了(詳參98年09\28D件、E件的個案書狀指訴證明)。是此,冤獄偵審認定研究室內物件燬損云云乃是『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與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涉及刑訴法379條12款、154、155條、378條之違法、亦抵觸憲法及刑法的相關規定之違憲違法犯行。
4. 火調報告書並未有認定『三樓所長室亦稍燬嚴重』,冤獄偵審卻捏造中山館三樓所長室是燬損嚴重
三、本件標的物之政治大學中山館根本不符合刑法173條1項或174條1項之建築物毀損既遂之情形:**關於政大校方與警方的被訴人案發前事先將研究室內物件遷異他處放置之刑法165、169、171、173….等條犯罪:
1.燒毀床鋪不遠處(不到一公尺)尚有三疊紙張文件完整保存(僅表面沾染灰塵):此證明係政魔警賊縱放BT並事後製造如此場景~~請問:正常情況之火案,床鋪都燒毀了,易燃之紙張卻僅表面沾染灰塵,只有刑法171條2項之偽造證據之准誣告罪犯行做得出來。
2. 所謂燃燒三要素之火源、空氣、燃燒客體之三者缺一不可。
87年08\13第二次中山館藍色鬼火/恐怖(2ND BT) 01:04消防車及人員抵達現場時是『三樓一片火海、二樓亦冒出火舌』『現場無濃煙』~~如此場景即可證明燃燒客體不是紙類物件(民眾祭拜及廟宇金爐燃燒紙錢、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1款參照) 只要勘驗鑑定ND BT燃燒期間之錄影帶(全國有線無線電視新聞媒體均播放及存檔、全國觀眾均看到、本人迄今仍無法看到、冤獄偵審不敢勘驗鑑定)之火焰與煙的多寡與顏色,就知道燃燒客體的種類與數量~~證明燃燒客體不是紙類物件,當然證明政魔警賊事先遷異、3樓研究室內紙類物件後移入系爭燃燒客體,縱放藍色鬼火/恐怖並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指南派出所尚未接獲報案就知道87年0813凌晨00:35(0十35分)政大中山館2、3樓遭人縱火、卻積壓00:30、00:35之竊案、火案之報案,遲至00:57才通報消防局出車救火 其陰魔鬼計就在燒掉前述之政魔警賊事先遷異2、3樓研究室內紙類物件後移入系爭燃燒客體,並達致縱放藍色鬼火/恐怖並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的目的
君可見:1ST BT者係燒了將近一小時(發現後又延燒四十分鐘) 只燒掉吳烟村的研究室、邵宗海者則只是門面象徵性的燒一燒(按:此係王春源所長當時引領本人入中山館觀看的實景)、然而2ND BT者卻是00:30、00:35的報案遭湮滅 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為目的 北市消防局00:57才收到報案、00:58出發、01:04到達、01:30控制、01:36撲滅(以上參照火調報告書) 最驚爆的是指南派出所尚未接獲報案之00:35就知道「政大中山館、2樓遭人縱火」(按:所謂吳志聰等四位目擊證人的警訊、火調筆錄所稱之報案均無上開的精準 指稱中山館有人出入疑似竊案、中山館發現不明明滅現象疑似火案) 復且蕭敬義(政大校警隊長)、胡義明(指南派出所所長)依照劇本演出之00:40在政大校警隊長室提供事先準備好之長距離偷拍本人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 而關鍵時刻的報案卻是遭積壓延擱 此係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縱放藍色鬼火廢弛職務故釀鉅災構陷本人夏興國冤獄的真正事實
3. 1 . 從政大校方在冤獄偵審及附帶民事訴訟所提出的書狀及附件來看,研究室使用人並無提出任何的損失清單~~依據證據證明事實的證據裁判之旨,研究室使用人在研究室內的物件根本沒有火案燬損的事實,進而證明是『政大校方與警方之被訴人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事後湮滅證據與偽造變造證據之縱火為手段,構陷夏興國冤獄為目的』
4.. 88年06\23的冤獄二審調查期日,時任政大學務處『課外活動組』主任之李酉潭證述:『尚有幾間研究室內的物件可以挽回百分之七、八十,以編號20支黃聖堯研究室為例』,再者,參照政大校方被訴人所提出的損失清單與財產目錄及前述之清洗中山館家具….等情,原先配賦在中山館內各研究室的「易燃性質」之籐沙發\木茶几,竟然均沒有報廢,亦即,案發前中後之系爭籐沙發\木茶几及李酉潭所述的若干件研究室物件可以挽回百分之七、八十的系爭物件存放處所,就是政大校方偕同警方的被訴人所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的存放處所
87年08\13第二次中山館藍色鬼火/恐怖(2ND BT) 01:04消防車及人員抵達現場時是『三樓一片火海、二樓亦冒出火舌』『現場無濃煙』~~如此場景即可證明燃燒客體不是紙類物件(民眾祭拜及廟宇金爐燃燒紙錢、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1款參照) 只要勘驗鑑定ND BT燃燒期間之錄影帶(全國有線無線電視新聞媒體均播放及存檔、全國觀眾均看到、本人迄今仍無法看到、冤獄偵審不敢勘驗鑑定)之火焰與煙的多寡與顏色,就知道燃燒客體的種類與數量~~證明燃燒客體不是紙類物件,當然證明政魔警賊事先遷異、3樓研究室內紙類物件後移入系爭燃燒客體,縱放藍色鬼火/恐怖並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指南派出所尚未接獲報案就知道87年0813凌晨00:35(0十35分)政大中山館2、3樓遭人縱火、卻積壓00:30、00:35之竊案、火案之報案,遲至00:57才通報消防局出車救火 其陰魔鬼計就在燒掉前述之政魔警賊事先遷異2、3樓研究室內紙類物件後移入系爭燃燒客體,並達致縱放藍色鬼火/恐怖並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的目的
君可見:1ST BT者係燒了將近一小時(發現後又延燒四十分鐘) 只燒掉吳烟村的研究室、邵宗海者則只是門面象徵性的燒一燒(按:此係王春源所長當時引領本人入中山館觀看的實景)、然而2ND BT者卻是00:30、00:35的報案遭湮滅 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為目的 北市消防局00:57才收到報案、00:58出發、01:04到達、01:30控制、01:36撲滅(以上參照火調報告書) 最驚爆的是指南派出所尚未接獲報案之00:35就知道「政大中山館、2樓遭人縱火」(按:所謂吳志聰等四位目擊證人的警訊、火調筆錄所稱之報案均無上開的精準 指稱中山館有人出入疑似竊案、中山館發現不明明滅現象疑似火案) 復且蕭敬義(政大校警隊長)、胡義明(指南派出所所長)依照劇本演出之00:40在政大校警隊長室提供事先準備好之長距離偷拍本人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 而關鍵時刻的報案卻是遭積壓延擱 此係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縱放藍色鬼火廢弛職務故釀鉅災構陷本人夏興國冤獄的真正事實
3. 1 . 從政大校方在冤獄偵審及附帶民事訴訟所提出的書狀及附件來看,研究室使用人並無提出任何的損失清單~~依據證據證明事實的證據裁判之旨,研究室使用人在研究室內的物件根本沒有火案燬損的事實,進而證明是『政大校方與警方之被訴人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事後湮滅證據與偽造變造證據之縱火為手段,構陷夏興國冤獄為目的』
4.. 88年06\23的冤獄二審調查期日,時任政大學務處『課外活動組』主任之李酉潭證述:『尚有幾間研究室內的物件可以挽回百分之七、八十,以編號20支黃聖堯研究室為例』,再者,參照政大校方被訴人所提出的損失清單與財產目錄及前述之清洗中山館家具….等情,原先配賦在中山館內各研究室的「易燃性質」之籐沙發\木茶几,竟然均沒有報廢,亦即,案發前中後之系爭籐沙發\木茶几及李酉潭所述的若干件研究室物件可以挽回百分之七、八十的系爭物件存放處所,就是政大校方偕同警方的被訴人所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的存放處所
5. 政大校方被訴人所提出損失清單所報廢十多台的電腦\印表機等情,在冤獄偵審案卷中的刑案現場線騙、火案現場相片竟然沒有相關存在位置的影像,即使事後的報廢也未集中拍照\錄影存證,此係證明是『政大校方與警方之被訴人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事後湮滅證據與偽造變造證據之縱火為手段,構陷夏興國冤獄為目的』
6 案發日之中山所所長(87年08\01接任、08\13案發日)趙建民(目前為陸委會副主委)在案發日之警訊筆錄竟然稱:『燒毀罪嚴重係F邵姓與吳姓教授和F朋姓講師的研究室~~係指邵宗海、吳烟村、彭立忠~~而該三位卻都是因課業與操型的評定使夏嫌不滿,可能因此而挾怨報復』云云;然而,吳烟村的研究室早就毀逾87年02\14的中山館第一次火案,其後就沒有人再使用該研究室(此係王春源所長所告知本人),此亦是趙建民所知悉的事實,卻捏造吳烟村的研究室是燬損罪嚴重者~~趙建民以何種標準來判斷呢?~~
再者,在趙建民的警訊筆錄中一方面以『損失初步估計約直新台幣二百萬元左右』、(警員施又維訊問:你是否要對夏員提出告訴?)『因此事並非我一人可以做決定,需商請學校開會後決定』,由此證明政警之被訴人係縱火且湮滅報案之構陷夏興國冤獄的藍色恐怖鬼火:
A.初步估計損失兩百萬元云云:然而政大之首犯被訴人鄭丁旺的附帶民事訴訟的索賠金額卻是先後以將近400萬以及約1142萬元為之,顯然是捏造燬損事實,將違法湮滅證據與變造證據(詳餐98年09\28D件書狀)的相關款項也灌水灌在附民求償的標的金額
B.趙建民本身是案發時的所長,且使用3F編號8的研究室,亦因趙建民自承不具備獨立告訴權人,是此所謂三所長室及編號8支趙建民研究室的內部物件根本就是事前遷異他處安置存放妥當,毫無任何的燬損;一葉知秋~~同理,二、三樓研究室內的物件亦是事前遷異他處安置存放妥當,毫無任何的燬損;佐以研究室使用人並未對夏興國提出任何的刑事\民事訴訟,亦無任何的燬損清單提供檢察官\法官審辦、88年06\23之冤獄二審調查期日稱:『尚有幾間研究室的物件可以挽回百分之七、八十,以編號20支黃聖堯研究室為例』、冤獄偵查卷之刑案現場相片、火案現場相片竟沒有上開的情狀,更證明是政警之被訴人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至他處存放(以中山館地緣位置應是一樓的圖書館、一、二樓的大教室)
7. 中山館二、三樓研究室係與至希樓、果夫樓研究室相同之三合夾板隔間,屬於建築法10條的附屬設備,為刑法175條之物件、三樓所長室僅有沙發、辦公椅….象徵性之控制下燃燒卻哉贓燒毀三樓所長室,此亦涉及誣告罪犯行
8. 以冤獄附民審(台高院88重訴75號)卷證來看:中山館係因88年921大地震後所造成的燬損財經教育部總務處、監察院教育濃林審計處的同意報廢云云;亦即,87年08\13的火案根本未造成中山館的燬損既遂情事
9. 以冤獄附民審(台高院88重訴75號)的鑑定報告係針對政治大學所提供的資料做成,該鑑定報告第一頁明確提及:『結構部分未請求』~~此證明結構部分根本未有任和燬損
10.政治大學校方之被訴人以刑法165、169、171….等條犯罪在87年8~10月湮滅刑事證據最、偽造變造證據罪犯行來造成中山館是燬損既遂的假象(引用98年09\28D件之聲請協助自訴案)
10.政治大學校方之被訴人以刑法165、169、171….等條犯罪在87年8~10月湮滅刑事證據最、偽造變造證據罪犯行來造成中山館是燬損既遂的假象(引用98年09\28D件之聲請協助自訴案)
中山館係87年08\13火案的標的物,任何的變動均需要檢察官的同意或法院的裁定允准才可以為之,尤其刑事偵審程序進行中時更不能做任何的異動、遷異、拆除、廢棄、清洗…..等情事,然而被訴人卻以前述的刑事犯罪手法與犯行就中山館及其內部研究室的物件做違法的異動等情,引用附件的相關卷證(按:請調取冤獄附民之台高院88重訴75號案卷,附件係從本人有限的資料中予以影印的節本)
四、被訴人之冤獄偵審\三次非常上訴審的犯法瀆職檢察官\枉法官以刑法124、125條犯罪遂行對本人夏興國家重故鑄冤獄的違憲違法犯行:
引用附件之98年09\01地件釋憲狀及其他相關書狀之旨摘論述
1. 關於認定中山館為燬損既遂之建築物乙節核為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違憲違法犯行:
中山館是建築法第6條之公有建築物,要造成刑法173條1項或174條1項之建築物燬損既遂的認定是要有建築法字8條之主要構造達致喪失其效用、燬損既遂的情形才合致之;查:建築法第8條如是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而同法第10條者則是建築物附屬設備,其規定為:本法所稱建築物附屬設備為:….保護民眾隱私等設備。
然而,、被訴人之冤獄偵審\三次非常上訴審的犯法瀆職檢察官\枉法官明知中山館二、三樓研究室是木板隔間的區隔成若干房間的建築物附屬設備,屬於建築法10條、刑法175條之物件,三樓所長室也僅是象徵性的燃燒現象而以(沙發僅燒一半、所長辦公桌的電話仍完好、牆壁燻黑…..),卻以刑法124、125條之犯罪認定中山館是燬損既遂的建築物,遂行對本人夏興國家重故鑄冤獄的違憲違法犯行:
2. 關於認定中山館為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乙節核為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違憲違法犯行:
刑法第173、174條之住宅亦屬於建築物的其中一種,因為刑法之公共危險罪章以抽象危險保護人命的立法考量,將住宅特別獨立出來,而與建築物有不同的構成要件,此與刑法第353條之燬損建築物者係包括住宅在內的所有建築物而言,是此,刑法173、174條的住宅與建築物各有不同的構成要件,其具體規定規範如夏:
2. 關於認定中山館為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乙節核為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違憲違法犯行:
刑法第173、174條之住宅亦屬於建築物的其中一種,因為刑法之公共危險罪章以抽象危險保護人命的立法考量,將住宅特別獨立出來,而與建築物有不同的構成要件,此與刑法第353條之燬損建築物者係包括住宅在內的所有建築物而言,是此,刑法173、174條的住宅與建築物各有不同的構成要件,其具體規定規範如夏:
A.第173條者:住宅以『現供人使用』、建築物則以『現有人所在』為之
B.第174條者:住宅以『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以『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為之
綜上所述,被訴人之冤獄偵審\三次非常上訴審的犯法瀆職檢察官\枉法官以刑法173條之住宅構成要件之『現供人使用』,用作本案標的物之公有建築物之中山館使用之,是以刑法124、125條犯罪遂行認定中山館為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乙節核為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違憲違法犯行,且對本人夏興國家重故鑄冤獄的違憲違法犯行:
五、查:所謂罪刑法定主義(又稱罪法定、刑法定)係因帝治國、盜治國時代的罪刑類推、不斷地恣肆濫用自由心證地擴大刑罰的適用,致使發展出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以法律明訂最與刑的構成要件與處罰的種類\刑度範圍,是具有反省反司與改革的憲治國法治國原則,最基本的是構成要件相符之明確性原則、禁止類推與適用,無法律\無犯罪\無處罰….等原則。
六、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犯罪行為人(犯罪行為人)(按:實務上誤稱被告 拙意:被告應用於起訴前之偵查/准偵查階段 起訴後以被訴人稱之)亦享有憲法8條各項各句、16條及刑訴法的訴訟救濟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的程序保障,但不因此受到包庇之免受國法正義制裁~~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受到憲法80條、刑訴法268條不訴不理(實務上誤稱不告不理 檢方係不告也要理) 在自訴律代違憲法律之不情陷況 基於法扶基金會為弱勢被害人踐行法扶救濟義務之本旨, 亦應對於犯罪被害人的法扶救濟之准行與踐行 此亦係憲法、15、16條、刑訴法3條之當事人平等原則,ACCESS TO JUSTICE!之接近使用訴訟救濟權!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犯罪行為人(犯罪行為人)(按:實務上誤稱被告 拙意:被告應用於起訴前之偵查/准偵查階段 起訴後以被訴人稱之)亦享有憲法8條各項各句、16條及刑訴法的訴訟救濟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的程序保障,但不因此受到包庇之免受國法正義制裁~~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受到憲法80條、刑訴法268條不訴不理(實務上誤稱不告不理 檢方係不告也要理) 在自訴律代違憲法律之不情陷況 基於法扶基金會為弱勢被害人踐行法扶救濟義務之本旨, 亦應對於犯罪被害人的法扶救濟之准行與踐行 此亦係憲法、15、16條、刑訴法3條之當事人平等原則,ACCESS TO JUSTICE!之接近使用訴訟救濟權!
七、刑事訴訟採實體真實發現主義,須經嚴格證明、無合理懷疑、法定程序合法調查證據、認事用法不得違背法令(證據/經驗/論理….法則) 以最高法院的相關判例、任何一本刑訴法/刑法教科書都如是道:
是刀傷就不能認定是槍傷所致。 以性侵害案件為例,的精液體液留在B的體內與身體部位就不能栽贓是C犯案。 此係科學辦案發現實體真正事實~~亦是勘驗鑑定證據方法證明真正事實的應為合法調查法定程序之踐行;應為上開調查證據程序卻不調查則有刑訴法379條10、14款、378條之違背法令、420條1項2、6款之再審事由及前述之各種犯罪犯行,應予法扶救濟及法定程序的國家救濟義務之踐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關於冤獄偵審不敢勘驗鑑定中山館燬損的真正事實,縱容及包庇政大校方之被訴人湮滅及變造證據之廢棄與變更標的物現狀之構陷與故鑄夏興國冤獄之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上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關於冤獄偵審不敢勘驗鑑定中山館燬損的真正事實,縱容及包庇政大校方之被訴人湮滅及變造證據之廢棄與變更標的物現狀之構陷與故鑄夏興國冤獄之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上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拙 愚 夏
興 國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星期四12:43:44 AM 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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