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一11:08:34 PM起寫 擬於03\29(二)青年節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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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三分則要項: @由時間點各事例證明係政警之被訴人縱火且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
@栽贓嫁禍夏興國冤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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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由時間點各事例證明係政警之被訴人縱火且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栽贓嫁禍夏興國冤獄:
引用附件的影印本卷證之相關時間點,第十分則要項亦有指摘批駁在案者,本件略微論述或不再重複之:
1. 冤獄偵審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捏造事實並認定:『凌晨零時許潛入中山館』
2. 關於政大校方的犯罪首腦之前校長鄭丁旺87年09\01誣告訴狀,茲指出政大校方之被訴人縱火構陷夏興國冤獄的事證:
知道縱火A君是00:20(凌晨零時20分)潛入中山館~~一般被害人不可能知道縱火行為人或竊賊潛入犯罪地之確切時間~~政大魔頭鄭丁旺確知之甚詳,勘驗系爭錄影帶即知縱火行為人核與(98)頁夏興國(01:20在指南派出所~~距離政大校門口約100公尺~~接受偵訊之、夏興國、)為同一人
3. 胡義明的偵查報告稱:『本所(指南派出所~~距離政大大門口約100公尺)接到勤務中心通報政大中山館發生縱火案同時,時間約為87年08\13凌晨一時許』,惟查:
偵查卷中之指南派出所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報告書卻是在沒有人報案之前就知道:『87年08月13日00十35分,政大中山館二、三樓遭人縱火』;須知:第2款的李採蓮\王才祐\劉怡君的竊案、火案的報案內容根本沒有提及『中山館二、三樓遭人縱火』~~
如此明確的犯罪事實只有犯縱火行為人才知道;據此證明李採蓮在第一時間之00:35的竊案(有小偷)的報案、王才祐\劉怡君在00:40的火案(不明明滅現象疑似火光)遭政警之被訴人湮滅之~~只見於警訊與火調筆錄,卻不見任何的報案三聯連單與報案內容」;再者,火案係以救人為先、救火其次、抓人為後,政魔警賊卻是積壓延擱00:30、00:35之竊案、火案之報案,由胡義明(指南派出所主管)第一次到慈光寺將98頁、夏興國、帶回指南派出所訊問云云、遲至00:57才通知消防局出車救火,以亦為刑法131條廢弛職務故釀巨災罪犯行。
4. 約00:40~~00:45,政警之被訴人董保城、蕭敬義、胡義明聯手誣陷本人栽贓稱『檢陳相片供吳志聰等人指認,認為十分相像』云云,然而吳志聰在87年10\21一審審理期日證稱:『我說看相片(蕭敬義提供長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云云)時說不能確認夏興國就是A君』;復且政警之被訴人董保城、蕭敬義、胡義明竟在尚未接獲通報時就在第一時間『有約且同』地出現在政大大門口之校警辦公室\校警隊長辦公室,證明是事先按照劇本演出的構陷夏興國冤獄的一場戲~~~董保城、胡義明與蕭敬義等政警之被訴人等竟然依舊廢弛職務故釀巨災地羈押報案,依照劇本演出到慈光寺將偵查卷第98頁的”夏興國”待到指南派出所接受偵訊, 而關鍵時刻的報案卻是遭積壓延擱 此係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縱放藍色鬼火廢弛職務故釀鉅災構陷本人夏興國冤獄的真正事實
6. 北市消防局00:57才收到報案、00:58出發、01:04到達、01:30控制、01:36撲滅(以上參照火調報告書),卻不見受理報案三連單及報案錄音譯文
7. 黃天祥在87年08\27的偵查期日稱:『(文山一分局)勤務中心約一時許通報我們三組~~刑事組~~』,卻不見受理報案三連單及報案錄音譯文
8. 01:20之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係指南派出所若干員警偕同目擊證人到慈光寺將「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帶到指南派出所接受警訊筆錄~~系爭的「夏興國」、警訊筆錄、參與的指南派出所若干員警及目擊證人….竟均不見於冤獄偵審案卷內之見不得人的藍色恐怖鬼火案( BLUE TERROR )之真正犯罪行為人士是也!
9. 04:00~~04:20之關於政警之被訴人之董保城、蕭敬義、胡義明以「假自首、真自誣」的過程與真正事實~~本人拒絕後,政警之被訴人依照劇本演出之太子換狸貓,將本人夏興國當作冤獄偵查卷第98頁的”夏興國”來構陷冤獄的犯行:
10.02:40已經有政大校警吳少鵬發現新鮮鞋印(參見鄭丁旺之87年09\01誣告訴狀、
胡義明的偵查報告)、然而扣案的兩只鞋印卻是07:00~~07:30之政大校警小隊長李仙幹偕同吳志聰\李採蓮\若干員警在政大河邊運動公園找尋半小時後發現云云:前者卻不見任何卷證相片
胡義明的偵查報告)、然而扣案的兩只鞋印卻是07:00~~07:30之政大校警小隊長李仙幹偕同吳志聰\李採蓮\若干員警在政大河邊運動公園找尋半小時後發現云云:前者卻不見任何卷證相片
11.本人05:50在慈光寺的寺務處打電話給政大法學院陳惠馨教授府邸、06:00字慈光寺
出發至文山一分局~~證明本人夏興國不是「98頁之夏興國」
12.冤獄偵審認定的逮捕時間有:1.
03:40(夏興國房間門口)、2.
.06:00(慈光寺寺務處,
本人與陳惠馨教授通電話後)、3. 09:50(文山一分局之黃天祥製作警訊筆錄前)。
查:逮捕時間涉及憲法條2項及刑訴法的24小時起算時間,卻有三種的逮捕時間,於憲於法有違,亦證明是政警之被訴人構陷夏興國冤獄、冤獄偵審之被訴人以接力賽構陷夏興國冤獄之集大成跨世紀冤獄。
查:逮捕時間涉及憲法條2項及刑訴法的24小時起算時間,卻有三種的逮捕時間,於憲於法有違,亦證明是政警之被訴人構陷夏興國冤獄、冤獄偵審之被訴人以接力賽構陷夏興國冤獄之集大成跨世紀冤獄。
二、以98年04/07E件釋憲案、時間疑點證明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三魔一體構陷夏興國冤獄之事實理由證據~~發現火案係以救人救火為先,抓人在後;然而政大群魔之總務長董保城、校警隊長蕭敬義竟是事先就在政大等候,00:40提示遠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李採蓮王才祐劉怡君(王為海洋大學學生、其他三人為政大學生)卻是隱匿00:35的火案報案,遲至00:57才向消防局通報,此係刑法130條廢弛職務故釀巨災…等犯罪。
三、(73台上3892)判例將偵查目的與審判目的詳為論述,(釋178、256理由書)及若干判例釋示刑訴法是確認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之程序法;亦即,行為人辨別為首要之務~~98頁的”夏興國”就是犯罪行為人,不是本人夏興國,冤獄偵審為了故鑄夏興國冤獄而不敢調查,如此的冤獄乃是跨世紀、超越古今中外的超級大冤獄~~龐涓陷害孫矉、滿清皇太極借刀殺人之藉由明崇禎帝誅殺袁崇煥、蘇建和案、竇娥淵、東海孝婦、法國德雷福斯事件…等著名冤獄的集大成 我活著控訴是人生必雪之恥、也是個案能不能正義的檢證試金石!
四、綜上所述,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
由時間點各事例證明係政警之被訴人縱火且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栽贓嫁禍夏興國冤獄;
復且本人與98頁之「夏興國」係屬不同人,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上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拙 愚 夏 興 國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星期四3:00:05 AM 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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