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9日 星期二

為就 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涉及系爭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請予國家賠償行政救濟事:

二○一一年五月十四日星期六9:03:02 PM起寫    擬於 0 5 1 6 )郵寄或親自遞狀
l   FILE NAME: 后里區戶政事務所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之國家賠償請求之行政救濟案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國賠會
副本:A、台中市胡志強市長、人審會、 


案由:為就  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涉及系爭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請予國家賠償行政救濟事:

國家賠償請求之行政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664625581147  0975054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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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F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犯法瀆職公務員:
相對人:.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  421台中市后里區公安路94  .電話(0425562241
法定代表人:王瑞嘉主任( 1000301日調任大度區公所秘書)  現為蔡文松主任
對造當事人即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系爭個案的承辦人、參與違法事實行為的相關行為人,勘驗系爭期日的監視錄影帶即知人別,亦可和對系爭書函的案卷,依據刑法第28~~32條、(73台上3892)判例之旨,系爭書函的承辦人~~決行人均以共同正犯、幫助犯認定之
 其他(依據罪刑罰定主義之法定程序調查發現實體真正事實之)

@@@國家賠償請求之行政救濟案之救濟事項:@@@
1 .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王瑞嘉前主任不敢應為踐行公務監督權之憲治法治義務,公然公開包庇相關承辦公務員即是犯法瀆職犯罪行為,以函覆後就結案之吃案大公開方式吞吃本人夏興國1000223日、0427日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案請予國家賠償新台幣20萬元整(每人每件以10萬元計)並自本件具狀日之100051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決行、劉石卿承辦之1000427日之中市戶后字第10001474號函、1000427日之中市戶后字第10001475號函、1000429日之中市戶后字第10001503號、1 0 0 0 5 0 9日之中市戶后字第 1 0 0 0 1 6 2 2 號函、 1 0 0 0 50 9日之中市戶后字第 1 0 0 0 1 6 2 7號函(按: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均保存系爭書函之原本,故本件不另影印附卷之)涉犯刑法第 2 1 3 3 0 4 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等犯行,資依據憲法第十六、二四條、國家賠償法等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五十萬元整,(每函以10萬元計)並自本件具狀日之100051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二、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對於國家公務員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到底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
(一) 必須是公務員的行為:亦即:非出於公務員的行為,國家原則上並不負責。
(二) 必須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公務員必即就「客觀上」觀察,認為該公務員為該等行為是出於執行職務即可。
(三) 必須行為違法: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有效之判例及解釋等都包含這邊所謂的「法」。
(四) 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此乃就公務員主觀責任認定,且由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舉反證證明。
(五) 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在此不論是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權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請求。
(六) 須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亦即:必須是因為該違法行為導致損害發生,始可主張之。
在符合上開要件之後,人民如何救濟:
訴訟前的先行協議:對於公務員不法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所受權利或自由的損害,應以該公務員所屬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循「訴願行政救濟程序」踐行救濟之,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而賠償義務機關對於該請求,應馬上和請求權人協議。

三、關於本人夏興國在1000102月間向后里區戶政事務所洽辦之個案遭致承辦公務員即是犯法瀆職犯罪行為人的違法侵害知情權等違憲違法犯行,業已在1000223日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案詳為指摘控訴,因逾越一個月法定其間仍未踐行國家賠償的協議,本人夏興國在1000411日向台中地方法案提起民事國家賠償起訴在案,由中院民二庭儒股黃炫中法官承審(1007)、(10041)在案可稽;此部分業已司法救濟程序進行中,本件不列入行政救濟程序為之,合先陳明!  亦即,本件之國家賠償請求行政救濟案之個案救濟事項是以:
1. 1000223日、0427日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案遭吞吃,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之訴願行政救濟權
2.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王瑞嘉前主任不敢應為踐行公務監督權之憲至法治義務,公然公開包庇相關承辦公務員即是犯法瀆職犯罪行為,以函覆後就結案之吃案大公開方式吞吃本人夏興國1000223日、0427日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案
3.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決行、劉石卿承辦之1000427日之中市戶后字第10001474號函、1000427日之中市戶后字第10001475號函、1000429日之中市戶后字第10001503號、1 0 0 0 5 0 9日之中市戶后字第 1 0 0 0 1 6 2 2 號函、 1 0 0 0 50 9日之中市戶后字第 1 0 0 0 1 6 2 7號函(按: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均保存系爭書函之原本,故本件不另影印附卷之)涉犯刑法第 2 1 3 3 0 4 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等犯行

四、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王瑞嘉前主任不敢應為踐行公務監督權之憲治法治義務,公然公開包庇相關承辦公務員即是犯法瀆職犯罪行為,以函覆後就結案之吃案大公開方式吞吃本人夏興國1000223日、0427日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案請予國家賠償新台幣20萬元整(每人每件以10萬元計)並自本件具狀日之100051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1 . 查:『公務員濫用權利或逾越權限者,以違法論。』,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2項訂有明文。
2 . 公務機關組織法之公務監督權人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踐行公務監督權義之憲治法治義務,此係首長保留禁止授權之職權義務,不得由不具上開權限之其他公務員逕行以逾越權限僭越行使之、至於國家賠償行政救濟案之審查程序是由國家賠償義務機關(通常為原處分機關)之國家賠償審議委員會依據法定程序審查決議決定之,其後由公務機關首長具名決行之程序為之、訴願案件則是由管轄訴願機關之訴願審議委員會依據法定程序審查決議決定之。
3 . 對造當事人之后里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王瑞嘉前主任應為公務監督行政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卻不監不督不救不濟之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蹈犯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之犯行業已前述指摘在案;復且被訴人王秋冬、廖文松及相關書函承辦人~~決行人等卻是以『公務員濫用權利或逾越權限者,以違法論。』之犯行,逕自以前述系爭書函以函覆後就結案之吃案大公開,違法吞吃本人1000223日、0427日之四合一行政救濟狀,不敢依據法定程序辦理訴願\國家賠償\懲戒違法公務員之應為行政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卻不救不濟等情,,構成憲法第十六、二四條、刑法第304….等等違憲違法犯行。
本人夏興國在10001月~~04月分別以言詞當面、書面書狀向被訴人之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王瑞嘉前主任提出『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系爭個案承辦公務員涉及犯法瀆職妨害夏興國行使權利等違憲違法犯行之具體事實及事例等情』,然而被訴人之廖文松、王瑞嘉身為公務機關首長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主任卻不敢依據本人夏興國之聲請應為踐行公務監督權之憲治法治義務,公然公開包庇相關承辦公務員即是犯法瀆職犯罪行為,以函覆後就結案之吃案大公開方式吞吃本人夏興國1000223日、0427日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案請予國家賠償新台幣20萬元整(每人每件以10萬元計)並自本件具狀日之100051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四、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決行、劉石卿承辦之1000427日之中市戶后字第10001474號函、1000427日之中市戶后字第10001475號函、1000429日之中市戶后字第10001503號、1 0 0 0 5 0 9日之中市戶后字第 1 0 0 0 1 6 2 2 號函、 1 0 0 0 50 9日之中市戶后字第 1 0 0 0 1 6 2 7號函(按: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均保存系爭書函之原本,故本件不另影印附卷之)涉犯刑法第 2 1 3 3 0 4 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等違憲違法犯行具體事例:
1 .  查:本人在1000223日親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並當面遞交該所蘇姓秘書、承辦人傅惠陵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書狀及相關附件(附件一),該所蘇姓秘書、承辦人傅惠陵蓋有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之1000223日之收文章可稽,然而被訴人之廖文松、劉石卿(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決行、劉石卿承辦之1000427日之中市戶后字第10001475號函、1000429日之中市戶后字第10001503號函)說明二函覆稱:『……另檢附所提示有蓋本所收文章戳之書面是基於夏君欲交前主任王瑞嘉私人郵件,同仁代為收受並轉交,其事涉私人隱私懇託事宜,非本所管轄業務執掌,其文件內容尚難洞悉。』云云~~真想不到,到了廿一世紀了,發動2001年九一一恐怖攻擊事件主謀賓拉登日前業已遭『就地正法』了,被訴人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竟然還能鬧出『指鹿為馬』、『公然說謊』的犯行,明明本人1000223日所親遞之四合一行政救濟狀(附件一),竟也「質變惡化」成為『私人信函』,當然構成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系爭書狀目前仍是遭被訴人隱匿狀態等情,亦為刑法第138…等條之犯行,復且妨害本人行使訴願行政救濟權等情則構成刑法第304條犯行。
2 . 
(附件二)係本人夏興國在1000427日下午親自遞交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當時誤為『蔡』文松主任)、蘇姓秘書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書狀,有蘇姓秘書蓋當日收文章、廖文松主任當場演同的事實,請勘驗該日監視錄影帶及譯文佐證之。  然而,被訴人廖文松、劉石卿卻在該所1000429日之中市戶后字第10001503號函說明一以:『復台端1000427日致本所。。「蔡」主任文松陳情信影本。』云云。    惟查:本人係親自交付正本,而是廖文松主任、蘇姓秘書將該信封及狀首頁影印並蓋上該所當日收文章用作收狀收據乙節;亦即,明明是四合一行政救濟書狀,卻又「質變惡化」成為『台端1000427日致本所。。「蔡」主任文松陳情信影本』,當然構成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系爭書狀目前仍是遭被訴人隱匿狀態等情,亦為刑法第138…等條之犯行,復且妨害本人行使訴願行政救濟權等情則構成刑法第304條犯行。
3 .
關於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決行、劉石卿承辦之1 0 0 0 5 0 9日之中市戶后字第 1 0 0 0 1 6 2 2 號函、 1 0 0 0 50 9日之中市戶后字第 1 0 0 0 1 6 2 7號函(附件一、二為影印本)涉犯刑法第、21330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等犯行具體事例:
查:本人在1000223日、親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並當面遞交該所蘇姓秘書、承辦人傅惠陵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書狀及相關附件( 附件三 ),該所蘇姓秘書、承辦人傅惠陵蓋有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之1000223日之收文章可稽、亦在1000427日親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並當面遞交該所廖文松主任(當時信封誤為『蔡』文松主任,此係筆誤)、蘇姓秘書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書狀及相關附件,蓋有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之1000223日之收文章可稽( 附件四 ),此係白紙黑字意思表示及四合一行政救濟事向明確的個案救濟書狀,然而被訴人之廖文松、劉石卿(即是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決行、劉石卿承辦之1 0 0 0 5 0 9日之中市戶后字第 1 0 0 0 1 6 2 2 號函、 1 0 0 0 50 9日之中市戶后字第 1 0 0 0 1 6 2 7號函)主旨及說明函覆本人稱:『……業已請依國家賠償法等相關規定,(請台端\即是夏興國)備妥有關書面資料逕向本所辦理,請察照。』云云~~真想不到,到了廿一世紀了,發動2001年九一一恐怖攻擊事件主謀賓拉登日前業已遭『就地正法』了,被訴人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竟然還能鬧出『指鹿為馬』、『公然說謊』的犯行,明明本人1000223日、、1000427日所親遞之四合一行政救濟狀(附件一、二),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不敢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旨揭之行政救濟程序,竟也分別「質變惡化」成為『私人信函』、『台端1000427日致本所。。「蔡」主任文松陳情信影本』,當然構成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系爭書狀目前仍是遭被訴人隱匿狀態等情,亦為刑法第138…等條之犯行,復且妨害本人行使訴願行政救濟權等情則構成刑法第304條犯行。
綜上所述,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決行、劉石卿承辦之1000427日之中市戶后字第10001474號函、1000427日之中市戶后字第10001475號函、1000429日之中市戶后字第10001503號、1 0 0 0 5 0 9日之中市戶后字第 1 0 0 0 1 6 2 2 號函、 1 0 0 0 50 9日之中市戶后字第 1 0 0 0 1 6 2 7號函(按: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均保存系爭書函之原本,故本件不另影印附卷之)涉犯刑法第 2 1 3 3 0 4 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等違憲違法犯行具體事例,資依據憲法第十六、二四條、國家賠償法等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五十萬元整,(每函以10萬元計)並自本件具狀日之100051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五、正義必須實現,即令地球因而覆滅!』此係德國哲學家康德的名言金句~~事實上,實現個案正義不但不會令地球覆滅,且會讓地球上的人類社會在犯罪發生後能夠經由雙訴救濟程序來處罰犯罪行為人,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與撫慰。  追求個案正義的實現也是前述之『求真』的努力,如願成真後才能體現人類人性的善美。
就算是國家救濟義務仍是不救不濟,拙愚也是堅持朝向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其他:引用相關拙文及雙訴救濟按之旨摘批判論述在案可稽。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謹  誌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國賠會
副本:台中市胡志強市長、人審會           公鑑: 

引用各相關書狀及附件之指摘與控訴

中華民國 100 年 05 月 16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五月十四日星期六9:46:21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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