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9日 星期二

為就:1 .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決行、劉石卿承辦之 1 0 0 年 0 5 月0 9日之 中市戶后字第 1 0 0 0 1 6 2 2 號函、 1 0 0 年0 5月0 9日之中市戶后字第 1 0 0 0 1 6 2 7號函(附件一、二為影印本)涉犯刑法第、21330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等犯行,資依據憲法第十六條之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之法定程序踐行行政\雙察(監察與檢察)\刑事司法救濟事:

二○一一年五月十四日星期六8:11:35 PM起寫    擬於 0 5 1 69 )郵寄或親自遞狀
l   FILE NAME: 后里區戶政事務所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之應為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案

   台中市胡志強市長
副本:A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國賠會、人審會、  B.監察院內政委員會、 
 C.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D.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獄政委員會、 
E.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  F.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G.中院刑事合議庭/受命法官


案由:為就:1 .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決行、劉石卿承辦之 1 0 0 0 5 0 9日之
中市戶后字第 1 0 0 0 1 6 2 2 號函、 1 0 0 0 50 9日之中市戶后字第 1 0 0 0 1 6 2 7號函(附件一、二為影印本)涉犯刑法第、21330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等犯行,資依據憲法第十六條之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之法定程序踐行行政\雙察(監察與檢察)\刑事司法救濟事:

雙訴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664625581147  0975054474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F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犯法瀆職公務員:
相對人:.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  421台中市后里區公安路94  .電話(0425562241
法定代表人:現為蔡文松主任( 1000301日接任) 
對造當事人即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系爭個案的承辦人、參與違法事實行為的相關行為人,調取(附件一、二)之案卷,依據刑法第28~~32條之共同政犯、幫助犯、(73台上3892號)判例相關規定予以查明犯罪行為人之人別、人數及真正身份,就已知的對造當事人計有:
1.
(附件一、二)之承辦人~決行人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劉石卿、廖文松主任(100031日接任)2.其他:依據刑法第28~~32條之共同政犯、幫助犯、(73台上3892號)判例相關規定予以查明犯罪行為人之人別、人數及真正身份(依據罪刑罰定主義之法定程序調查發現實體真正事實之)




@@@訴 願 / 訴 訟 救 濟 事 項 :@@@
1、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應為首長保留公務監督權之憲治法治義務,不得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屬員的任何行止
2、請予踐行[罪行罰定主義](訴願/訴訟個案應依正當法定程序定罪定刑及處罰)
3、為請檢察機關(最高檢~~中檢)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為被害人救濟應 DO BEST  & MOST!,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事
4、為請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之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踐行檢察救濟之提起彈劾懲戒訴訟、踐行犯罪訴追監察救濟之為被害人救濟應 DO BEST  & MOST!,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事 
5、為請管轄法院之台中地方法院\承審刑事合議庭法官踐行刑事司法救濟之踐行犯罪審判刑事司法救濟之為被害人救濟應 DO BEST  & MOST!之指請律師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二、關於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決行、劉石卿承辦之1 0 0 0 5 0 9日之中市戶后字第 1 0 0 0 1 6 2 2 號函、 1 0 0 0 50 9日之中市戶后字第 1 0 0 0 1 6 2 7號函(附件一、二為影印本)涉犯刑法第、21330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等犯行具體事例:
1 .  查:本人在1000223日、親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並當面遞交該所蘇姓秘書、承辦人傅惠陵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書狀及相關附件( 附件三 ),該所蘇姓秘書、承辦人傅惠陵蓋有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之1000223日之收文章可稽、亦在1000427日親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並當面遞交該所廖文松主任(當時信封誤為『蔡』文松主任,此係筆誤)、蘇姓秘書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書狀及相關附件,蓋有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之1000223日之收文章可稽( 附件四 ),此係白紙黑字意思表示及四合一行政救濟事向明確的個案救濟書狀,然而被訴人之廖文松、劉石卿(即是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決行、劉石卿承辦之1 0 0 0 5 0 9日之中市戶后字第 1 0 0 0 1 6 2 2 號函、 1 0 0 0 50 9日之中市戶后字第 1 0 0 0 1 6 2 7號函)主旨及說明函覆本人稱:『……業已請依國家賠償法等相關規定,(請台端\即是夏興國)備妥有關書面資料逕向本所辦理,請察照。』云云~~真想不到,到了廿一世紀了,發動2001年九一一恐怖攻擊事件主謀賓拉登日前業已遭『就地正法』了,被訴人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竟然還能鬧出『指鹿為馬』、『公然說謊』的犯行,明明本人1000223日、、1000427日所親遞之四合一行政救濟狀(附件一、二),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不敢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旨揭之行政救濟程序,竟也分別「質變惡化」成為『私人信函』、『台端1000427日致本所。。「蔡」主任文松陳情信影本』,當然構成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系爭書狀目前仍是遭被訴人隱匿狀態等情,亦為刑法第138…等條之犯行,復且妨害本人行使訴願行政救濟權等情則構成刑法第304條犯行。

三、關於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應為首長保留公務監督權之憲治法治義務,不得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屬員的任何行止:
公務機關首長為憲定法定之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係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前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就連本人脫離冤獄狀態,台中市政府及所轄制之民政局\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屢以踢皮球、系爭行政救濟按卻不敢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等違憲違法犯行,違法侵害本人的雙訴救濟權、知情權,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等情,如此的盜治國大盜之行,還要猖獗橫行到什麼時候呢?
犯法瀆職的違憲違法犯行時亦有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適用規範及訴追審問處罰。此亦有憲法第24條之規定可稽~~公務員係依據法令執行公務之服公職人民,一俟有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者,亦應一體適用,核為憲法第7、16條的平等原則。
刑訴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之有犯罪嫌疑主鄒為告發義務。 同理,公務機關首長\公務員應為告發卻不告不發者,則屬違法失職犯法瀆職之列(尤其公務機關首長涉犯此節者更是罪加一等不可原諒)。

六、【 國家救濟義務之踐行罪行罰定主義為手段,為被害人救濟及實現個案正義為目的】~~
請予踐行[罪行罰定主義](訴願/訴訟個案應依正當法定程序定罪定刑及處罰):
依李震山大法官擔任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時發表在《月旦法學雜誌》第66期的大文參照:
依據憲法第16條的訴願/訴訟救濟效能原則,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義務之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即應踐行效能性與及時救濟性的實體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 
.引用國家保護義務之.禁止不足、.禁止過度侵害等原則,導入為國家救濟義務的基本原則)
任何刑事犯罪的發生都是國家對人民\被害人的保護義務的失職失能不力;復且法治國課責人民\被害人不得私行私刑報復,即使因為受到犯罪行為人的違法侵害後,被害人亦只能夠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該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及前開的憲法與刑訴法的法定程序訴請刑訴法第二條之實施刑訴程序之公務員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此時國家救濟義務之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援救應該負起效能性\及時救濟性的救濟義務,應為被害人救濟『 DO  BSET MOST !』。
在任何時代,民訴官~~人民控訴官員~~都是迫不得已的最後救濟機制,如同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沒有人願意成為犯罪的被害人,尤其多數犯罪所造成的傷害慟痛與遺憾是永遠無法彌補的,如:殺人、性侵害、縱火案….等等;法治國又課責人民(被害人)不得私行私行報復,只能在犯罪發生後依據憲法及刑訴法所定的法定程序踐行刑事訴訟救濟權,由國家救濟義務之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依據法定程序踐行相關的檢察救濟與刑事司法救濟程序,國家救濟義務應該  DO  BEST    MOST !恪盡為被害人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接受罪刑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及國法正義制裁。。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四、為請檢察機關(最高檢~~中檢)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為被害人救濟應 DO BEST  & MOST!,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事:
憲治國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刑報復  即使受到犯罪行為人犯罪犯行直接違法侵害時 被害人亦祇能依憲法16條、行訴法之刑事訴訟救濟權之行使, 訴請國家救濟義務之四合一行政救濟之憲治至法治義務, 然而被訴人\系爭犯罪行為人應為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並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所涉及的刑法304….等條刑事犯罪、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自由權利法益等違憲違法犯行直接違法侵害本人的訴訟救濟權等基本人權 ,本人為個案正義必須實現,必須踐行正義一定贏大審判
/
罪刑罰定主義之個案救濟o  惟因「自訴律代」「自訴不受理」的箝制下, 誠請各級檢察署應准為旨揭之檢察救濟大正義行允為協助拙愚提起與實施自訴,才能進行實質審判,證明實體真正事實綜上所述,請依據檢察一體檢察救濟之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依憲法第八、十六、二四、七七..等條、刑事訴訟法第228319232343…等條及其所准用相關規定、法院組織法60條、法律扶助法42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五、為請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之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踐行檢察救濟之提起彈劾懲戒訴訟、踐行犯罪訴追監察救濟之為被害人救濟應 DO BEST  & MOST!,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事 
惟因「自訴律代」「自訴不受理」的箝制下, 誠請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應依據憲法第97條第12項之本旨,准為旨揭之監察救濟大正義行允為: 1. 提起彈劾懲戒訴訟、2 .協助拙愚提起與實施自訴,才能進行實質審判,證明實體真正事實綜上所述,請依據監察救濟之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  依據遵照憲法97條、監察法、公務員懲戒法、法律扶助法42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六、為請管轄法院之台中地方法院\承審刑事合議庭法官踐行刑事司法救濟之踐行犯罪審判刑事司法救濟之為被害人救濟應 DO BEST  & MOST!之指請律師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 
『自由不得拋棄。』、『有權利能力者,就有當事人能力。』~~上開兩則法律條文係出自民法第十七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1項;舉輕明重,當然亦應適用於刑法與刑訴法的個案救濟之列。
任何的刑事犯罪都是國家保護義務的不力與失職失能,導致犯罪行為人\加害人以法所懸禁之犯罪犯行予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系爭法益(如:自由、生命、身體、財產、名譽…..等等);復且因為憲治國法治國課責人民\被害人不得私行私刑報復,在系爭刑事犯罪發生後只能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及刑訴法的相關規定踐行刑事訴訟救濟權,此時,國家救濟義務之檢察\警察\刑事司法救濟之實施刑訴程序公務員就應恪盡應為被害人救濟 DO  BEST    MOST !之憲治法治義務。
人民是權利主體\基本人權享有者,在民有民治民享的憲法法治國度中的訴訟救濟權亦是受到憲法第十六條之憲法保留明憲保障的救濟權,當然是訴訟救濟權的權利主體,享有訴訟當事人能力,不得任何的違法憲治或剝奪,乃屬事理法理憲理之當然!  是此,自訴律代乃抵觸憲法之剝奪被害人\自訴人的刑事自訴提起權與實施權且對財產權重大不利益,讓被害人\自訴人負擔犯罪訴追的成本等情,當然抵觸憲法第16787780171….等條規定。
依據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 DO  BEST    MOST!及刑訴實務採「被害推定甚至被害確定原則」,至少在被害人受到刑訴法第31條之個案犯罪行為人\嫌疑人違法侵害時,應該有受到法律扶助的救濟與適用;簡言之,應該是被害人在犯罪發生後的訴訟救濟『享有受到法律扶助與救濟之權利』、而非現行實務之『對被害人訴訟救濟權與財產權的重大限制甚至剝奪與不利益的忍受義務』
再從憲理、法理、情理抒論:刑事犯罪的發生已經是對被害人的違法侵害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權利、法益,憲治國法治國之人民應遵守前引之法治國原則之嚴禁私行私刑報復,只能依據刑事訴訟的法定程序行使訴訟救濟權;既然是權利的行使,就不應該讓被害人/自訴人繼續承受忍受因為自訴律代、自訴狀繕本….所造成財產權、訴訟救濟權的不利益或限制甚至剝奪的違憲實然實況,當然應予宣告違憲,以釋憲案闡明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真義,犯罪訴追的成本不應該由被害人/自訴人負擔之!
事實上,無資力的被害人\自訴人因犯罪被害而行使自訴救濟權時,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只要依據法律扶助法第四條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規定,從寬認定並恪盡協助實施法律扶助義務為手段,指請律師協助被害人自訴,讓人民(被害人\自訴人)得以接近使用自訴救濟權,經由正當法定程序(參引拙文之罪行罰定主義)調查審酌裁判,實現個案正義為目的,就能讓目前的自訴制度與機能至少能保障弱勢(即拙愚之無資力且洽請法扶救濟、洽請律師與檢察官協助自訴均不救不濟之不憲不法不理不情陷況)接近使用訴訟救濟權,國家救濟義務之及時救濟與效能性救濟之旨在此間落實,個案正義在憲治法治的正當正確正義程序中實現.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第319條以降相關規定及最高法院9467次決議關於自訴律代、自訴狀繕本、自訴代理人僭奪自訴實施權….等情事,均屬抵觸憲法的違憲法律與命令,應予踐行解釋憲法憲法救濟、踐行犯罪審判刑事司法救濟之為被害人救濟應 DO BEST  & MOST!之指請律師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 予以導正及對治之!

七、台中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應就本人夏興國親自遞送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案,應職權諭令民政局\后里區戶政事務所踐行訴願法第 5  8 條以降相關程序之,並准為所請訴願行政
救濟事項:
貴台中市政府民政局\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吞吃本人前述四合一行政救濟案,管轄訴願機關之台中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即應依據訴願法等相關規定,應職權諭令地政局\豐原地政事務所踐行訴願法第58條以降相關程序之,並准為所請訴願行政救濟事項。

八、正義必須實現,即令地球因而覆滅!』此係德國哲學家康德的名言金句~~事實上,實現個案正義不但不會令地球覆滅,且會讓地球上的人類社會在犯罪發生後能夠經由雙訴救濟程序來處罰犯罪行為人,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與撫慰。  追求個案正義的實現也是前述之『求真』的努力,如願成真後才能體現人類人性的善美。
就算是國家救濟義務仍是不救不濟,拙愚也是堅持朝向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九、祈予賜准至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謹  誌

台中市胡志強市長
副本:A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國賠會、人審會、  B.監察院內政委員會、 
 C.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D.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獄政委員會、 
E.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  F.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G.中院刑事合議庭/受命法官                                                   公鑑:
 
引用各相關書狀及附件之指摘與控訴

中華民國 100 年 05 月 16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五月十四日星期六8:39:52 PM  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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