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8日 星期一

為就相對人即是違法事實行為人涉犯旨揭違法事實依據憲法第十六條等相關規定提起個案救濟  請予踐行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星期二11:53 AM起寫    擬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訴請救濟

致 勞動部郭芳煜部長  勞動力發展署署長  承辦人黃玉燕  范家嘉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鑒: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法庭  勞工法庭承審法官   鈞鑑:

案由:
1 . 為就相對人即是違法事實行為人涉犯旨揭違法事實依據憲法第十六條等相關規定提起個案救濟  請予踐行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陳請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市后里區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一段278巷61弄2號(改編後現址)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 ( 04 )   25581147
4.3G\GSM : 0971 258468

相對人即是違法事實行為人:
法人:大晉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437台中市大甲區仁愛街382號  
        TEL 0426861233            FAX 0426882389
自然人:系爭個案承辦人經手人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緣本件個案的事實經過是以105年12月上旬~~106年元月下旬;且本件所陳述的相對人違法事實均在今日(01\24)早上向台中市政府長照中心(豐原)洪雅雯照管專員
‘勞動力發展署承辦人以當面陳述’電話陳述在案.

二‘日前收到勞動部(承辦人范家嘉)106\01\18勞動發事自第10605001035號函,該函說明二所述事實更確定相對人的違法事實爰以陳述訴請個案救濟之!

三‘去年十二月上中旬家姊夏春湘透過母親提及:[鄰居長者升天往生,可以承接原照顧者之外籍家庭看護人員]云云,本人則以當面向母親陳述’電子郵件向三姊妹陳述:[家君十二月十九日預訂入住豐原醫院手術,說不定出院後我們不需要外籍看護人員照顧家君]云云  惟查:
十二月十八日在家姊夏春湘豐原家宅的任何行為本人均未曾叁與與同意‘該日晚間家姊與男性仲介人員將外籍看護人員(夏稱:外護)帶到后里家宅時本人聽到該男性仲介人員向家姊夏春湘表示:[如果夏小姐沒時間看雇主講習影片,我可以到豐原拿妳的自然人憑證網上申請線上上課我幫你看](概意),本人當時直斥:[我今天沒有報警處理你\你們就要偷笑了]
去年十二月十九日~~今年元月十八日為家君在豐原醫院住院期間
01\18中午有兩位女性仲介公司人員到后里家宅訪視云云  本人向兩位女性人員表示:[我就是夏興國,你們公司要在我翻臉之前盡速完成變更雇主程序]
01\20早上有兩位男性仲介公司人員到后里家宅直接向母親反應提到:[這文件你簽名即可]
本人當場制止母親簽名並陳述[應該由家姊回后里時由家姊詳細向母親說明解釋係爭文件的內容與相關法律關係]  母親則停止後續的簽名行為
01\24早上向台中市政府長照中心(豐原)洪雅雯照管專員‘勞動力發展署承辦人范家嘉以當面陳述’電話陳述在案.

四‘關於相對人的違法事實:

背信罪方面:
1.沒有向母親‘家姊解釋關於[家庭看護工]’[家庭幫佣]的區別異同‘外籍看護人員之雇主相關權利義務法律關係
2.竟然公然違法地要使用家姊夏春湘自然人憑證代為上課(雇主講習影片)
3.承接外護‘變更雇主等程序完全沒有給夏興國簽名以及任何文件
4.家姊向本人提到[沒有仲介人員帶領不能帶外護到田園養護中心看父親]’[該外護很搶手很多人要]~~既然仲介人員沒有帶該位外護到其他有需求的潛在雇主媒合就業聘僱,何來[很多人要]之說法可以成立? 再者原雇主生天往生時或其他因素原雇主無法或不願或其他事由發生,仲介人員本身就有義務為外護媒合尋找新雇主,為何仲介人員沒有踐行上開程序呢?  果真仲介人員可以用前述說法便宜行事嗎?
5.01\20兩位男性仲介人員將文件提示母親簽名時表示;[你只要在文件打勾之處簽名即可]  母親在簽名書寫第一筆畫時本人阻止母親繼續簽名;亦即仲介人員根本沒有向母親解釋系爭文件內容就要識字不多無法分辨內容的母親逕自簽名
6.勞動部106\01\11勞動發事字第1060914708號函也沒有在前述之一月18‘20日前往后里家宅時交付本人或母親


使用偽造文書罪方面:
1.本件個案涉及[原雇主]夏興國部分的任何文件均未經過本人夏興國簽名  相對人卻逕自向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辦相關的接續聘僱許可案云云
2. 變更雇主證明書的原雇主欄‘原雇主不願聘僱\新雇主接續聘僱的事實欄等情,仲介人員明知夏興國在場也不敢或不願讓夏興國簽名與陳述意見  倘若要讓本人陳述意見(原雇主不願聘僱之情事)者,本人會將前述之相對人違法事實詳細陳述指摘
3.其他

五‘因本件個案涉及仲介公司人員的便宜行事以及並未據實向母親及家姊恪盡專業人力仲介人員的解說服務等情事所致使的個案違法事實;本人向仲介人員表示[報警]’[法院處理]也是警醒該公司承辦人員應該遵守相關法律與其程序至少不得違反之~~很可惜的是經過一個多月的個案期間完全沒有尊重本人夏興國甚至被照顧者家君夏宗璠老先生的意願,基於正當法律程序的遵守尊重以及法律法治的最後底線,訴請國家勞工最高機關之勞動部能夠以監督人力仲介公司’為民服務’保護外籍勞工的多重機能踐行相關的行政調查與監督管理,以滋個案救濟

六‘家君是去年五月三十日因病症住院開刀,當時家姊夏桂英等人認為日後有必要聘僱外籍看護人員偕同家屬共同照顧家君,本人雖然不是很願意卻因積欠家姊夏桂英若干的親情債金錢債的因素本人沒有拒絕擔任雇主;且因家姊夏桂英當時任職的揚運公司有引進家庭看護工的業務
,本人口頭與電傳電子郵件電話簡訊方式授權夏桂英處理外籍看護人員事宜,惟因家姊去年十月間離開該公司(本人十二月下旬才知情)相關授權事項亦應自家姊離職日起終止.
關於外籍看護人員之聘僱情事本人的基本立場即是[讓家君\被照顧者’外護\照顧者’母親的三方面都認可願意合意同意],然而本件並未事先取得家君的認可等情,這也是本人感到被羞辱不受到尊重的強烈感覺下不願意為家姊夏春湘的先斬後奏行徑背書,故有前述的相關聲明與反應反擊
事實上,本人去年七八月間照服員職訓班的上課訓練實習以及尋覓家君機構喘息處所,親身到訪與比較若干家照護機構\照顧服務人員(本國籍‘外國籍),目前的外籍看護人員算是相當盡職認真之列,本人必須憑良心說實話  惟因:
涉及前述之一個多月的個案經過期間的若干情事,原先單純的[讓家君\被照顧者’外護\照顧者’母親的三方面都認可願意合意同意]的外護聘僱個案卻演變成[可能仲介公司人員的.....]‘[勞動部監督管理的程序]
查: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善意第三人的原則,系爭外護的工作表現應予肯定且受到法律保護之
~~如果外護願意繼續照顧家君且家君也願意讓該外護照顧,本人不會反對,需在勞動部發展署承辦人的監督下妥適不違反法律程序下進行相關程序;同理倘若仲介公司人員....以致事件有不同的發展,則視日後發展

七‘本人參閱由勞動力發展署編印的<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法令宣導手冊>第23頁:
外籍勞工等待轉換雇主期間之安置責任依舊由原僱主負責,並且要繳交就業安定費,如果有要求外籍勞工工作也要給付薪資.
本人的指摘與建議:
查:外籍勞工等待轉換雇主的事由有若干種~~倘若原雇主涉及歧視欺凌或涉犯其他刑事犯罪或違反勞工法令時,外勞外護還能讓原雇主負起安置責任嗎?  倘若外勞外護的仲介公司人員故意或消極不為外勞外護尋覓新雇主時,法律還要要求原雇主負起[安置責任]‘[就業安定費]的話,那也太偏袒有收取服務費的仲介公司及其人員,事實上也讓原雇主’原外勞外護承擔諸多地不利益或不確定的事實行為法律關係,誠非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人民(包括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外籍人士)的工作權財產權生存權之憲治本旨!

八、綜上所述,本件個案應由勞動力發展署以主管機關承辦人踐行相關的行政監督管理的義務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致 勞動部郭芳煜部長  勞動力發展署署長  承辦人黃玉燕  范家嘉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法庭  勞工法庭承審法官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證 物 證人詳請參照書狀內文所述:

                               106      01               24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星期二2:18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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