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8日 星期一

政警之被訴人違法搜索扣押、北檢林天林主任檢察官違法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 (98年09\28之G件)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二9:39:13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踐行個別的國家之法扶\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義務相關法定程序

致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序~~實體審判)、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最高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副本:1.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審查委員會、
2.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3.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及相關仁人大德、
4. 台北市政府郝市長龍斌、國賠會、訴願會、人審會 
5.
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國賠會\教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
6.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7.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監察業務處、
8.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9. 司法院賴浩敏大法官兼院長\訴願會\國賠會\人審會、
10.
法務部曾部長勇夫、訴願會、國賠會、檢審會、檢察司、

案由:政警之被訴人違法搜索扣押、北檢林天林主任檢察官違法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
      980928G件)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04)25581147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3GGSM: 0975—054474
夏興國寃獄實錄~我活著控訴~~! 堅持的理念與資訊自由'言論自由平等原則之旨---讓全世界都知道~~倘承蒙不棄  誠請與拙愚聯絡為禱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F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 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
2 . 政治大學校方的鄭丁旺、董保城、蕭敬義….等被訴人
3.  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之李平生、胡義明、黃天祥….等被訴人
4 .台北地檢署的林天林主任檢察官

訴 訟 救 濟 事 項 :
政警之被訴人違法搜索扣押、北檢林天林主任檢察官違法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

        : 
一、憲法第八條各項款及刑事訴訟法的制訂就是規範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此從憲法八條項3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拒絕之。』、刑事訴訟法一條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捯追訴、處罰。』、(釋535)釋示:『育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
(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是此,有謂「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當然應以憲法與刑訴法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正每一件的刑訴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二、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纖瘦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三、870813政治大學中山館火案發生後,政警之被訴人一方面捏造事實、另一方面偽造變造證據(引用980928C件、D件書狀)構陷夏興國冤獄,茲將具體事例核予本件的訴訟救濟事項有關之違法搜索扣押者例舉如夏:
1 .  政警之被訴人董保城、蕭敬義、胡義明提供『長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工吳志聰等四人指認』,吳志聰等四人當時均說『我看相片時不能確認』(參引871021之冤獄一審審判筆錄)董保城等人以多口相聲栽贓稱吳志聰\李採蓮看相片時說:『夏興國很像A君』云云、胡義明則與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與目擊證人到慈光寺『第一次臨檢』將『98頁之夏興國』帶回指南派出所偵訊云云
2 .  鄭丁旺之870901誣告訴狀、胡義明的偵查報告書中提及:『(案發日)凌晨約0240時分,政大校警隊員吳紹鵬及吳正聰\李採蓮在河堤便道發現新鮮鞋印』云云,胡義明藉此認定『夏興國又涉有嫌疑,猜測夏興國已經回到慈光寺了』,且在約03:00『第二次到慈光寺臨檢』云云,茲將政警之被訴人自導自演的破案官見\真正事實列述如夏:
  A.凌晨0120時分之『98頁之夏興國』已經在指南派出所接受偵訊了,根本不用再有其後的『第二次到慈光寺臨檢』云云;然而政警之被訴人卻依照劇本演出如是,就是上演構陷夏興國冤獄的戲碼
  B.凌晨0240乃是深夜漆黑的伸手不見五指的情狀,吳少鵬等人如何可能順利發現新鮮協印呢?又如何可能與夏興國可能涉案連結在一起呢?~~0240的協印的比對樣本鞋子是在何時何處所為呢?(按:本人的鞋子等扣案物是約0400在政警之被訴人董保城、蕭敬義\胡義明\黃天祥所違法搜索扣押的,詳參後述)_
  C.冤獄偵審所認定的扣案兩只鞋印是政大校警小隊長李仙淦與吳志聰李採蓮及警員若干人自0700~~0730在河濱運動公園找了半小時才找到~~既然0240已經有新鮮鞋印了,為何還要大費周章大隊人馬繼續找半小時呢? 
  D.
政警之被訴人將0240的新鮮鞋印以刑法138165171169….等條犯行之事先捏造、事後湮滅,以致冤獄偵審卷中找都找不到
  E.
其他(引用關於鞋印的指訴)
3 .  政警之被訴人以前述、2款的犯行,第二次到慈光寺臨檢,先遂行對夏興國施以『違法逼諭假自首\真自誣』不成後(引用980928D件書狀),接著就上演違法搜索扣押的犯行(後述)

四、查:編號1~編號4之扣案物之書包\鞋子\ㄒ秀\長褲是政警之被訴人在對夏興國施以『違法逼諭假自首\真自誣』不成後(引用980928D件書狀),接著就上演違法搜索扣押的犯行~~根本不符合憲法八條、2項、(釋90)與刑訴法88條之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要件、亦無形訴法131…等條之直接搜索的要件,系爭政警之被訴人在沒有搜索票的情狀遂行違法搜索扣押,且未對扣押物的原狀予以拍照及錄影存證,甚至系爭扣案物在慈光寺沒有破洞及血跡~~如果有,政警之被訴人早就請慈光寺人員在慈光寺現場充當現場證人與作證了),卻在政治大學及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若干處所製造扣案物的破洞與血跡,然而冤獄偵審竟然不敢鑑驗扣案物的血跡DNA(詳參冤獄偵審故鑄夏興國冤獄\不敢鑑驗扣案物血跡DNA之指訴),復且本人在870813遭違法羈押於台北看守所時的人身驗傷報告是『全身無傷痕』,亦即所謂長褲的破洞、書包\鞋子\ㄒ秀\長褲的血跡等情乃根本與本人無關,卻是在政警之被訴人違法搜索扣押(刑法307…等條)後接著遂行變造證據之准誣告罪(刑法171條)、冤獄偵審也接力賽般地上演故鑄夏興國冤獄(刑法124125…等條)犯行

五、政警之被訴人~~尤其政大校方之被訴人不具司法警察身份,就算是被害人\告素人也不能進行搜索扣押程序,此係刑法31307條之違法搜索罪之共同正犯,當然應依據罪行法定主義辦理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六、關於台北地檢署林天麟主任檢察官涉及刑法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
眾所矚目有眾所周知之<蘇建和等三人差一點就冤死案>’<江國慶冤死案>為例:
<蘇建和等三人差一點就冤死案>89年開始再審程序、92年進行聲再更(一)程序,因為軍事審判法及軍事審判程序在(釋436)做成解釋後有重大制度性變革,分別設立具有審級制度之軍事法院\軍事法院檢察署,將原先設置在作戰單位之師級、軍級、軍團級的軍法組予以裁撤,轉換跑到成為軍事法院之軍法官\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蘇建和等三人差一點就冤死案>;的再審與聲再更(一)
審的進行程序時,當年審理王文孝案的軍法官火速將埋藏在海軍陸戰隊6699師之軍法組某處的〔扣案菜刀〕予以挖出來後交與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蘇建和等三人差一點就冤死案>的聲再\聲再更(一)程序的和議庭法官處理、合議庭法官則將該菜刀裁定交付台北科技大學的OOO教授鑑定之(詳參<無彩的青春~~蘇建和案十三年>的記載);亦即,扣案物是不能隨便湮滅廢棄的。
’<
江國慶冤死案>的衛生紙在承辦檢察官的重新鑑驗後發現:系爭衛生紙並無擦痕、江國慶之精液是在案發潛在廁所自慰時沾染到衛生紙,其後發生的五歲女童遭姦殺案的被害人血跡恰巧噴射到前開的衛生紙,然而系爭的江國慶精液VS.五歲女童血跡之兩者並無混同拌雜;最主要的逆轉關鍵是當年留在廁所的血掌紋經過重新鑑定後確認是許榮洲所留下的。  就連江國慶已經冤死槍決十五年了,相關的跡證仍然可以在15年後的今日重新鑑驗~~扣案物遭到完整的保留保存保全在案。
本人援引前述之<蘇建和等三人差一點就冤死案>’<江國慶冤死案>的扣案物乙節是要證明與控訴<關於台北地檢署林天麟主任檢察官涉及刑法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
查:系爭編號1~~編號的扣案物未經冤獄123審的冤獄判決中宣告沒收,被訴人之林天麟主任檢察官卻以台北地檢署890605之北檢聰揆字第3309號處分命令予以廢棄,不敢發還本人~~冤獄偵審據以栽贓及故鑄夏興國冤獄,本人受領扣案物後可以向再審法院聲請鑑驗扣案物的血跡DNA來翻案~~N件個案就是靠著DNA鑑驗來翻案,單單美國的死刑案件靠著DNA鑑驗來翻案就已經超過三位數了~~是此,被訴人林天麟身為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卻是不敢依據法定程序處理扣案物,竟然以刑法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來廢棄扣案物,剝奪本人使用扣案物據以聲請鑑驗DNA血跡來翻案的訴訟救濟權、也是違法侵害財產權等情,當然應依據罪行法定主義辦理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七、刑事訴訟採實體真實發現主義,須經嚴格證明、無合理懷疑、法定程序合法調查證據、認事用法不得違背法令(證據/經驗/論理….法則)  以最高法院的相關判例、任何一本刑訴法/刑法教科書都如是道:
是刀傷就不能認定是槍傷所致。  以性侵害案件為例,的精液體液留在B的體內與身體部位就不能栽贓是C犯案。  此係科學辦案發現實體真正事實~~亦是勘驗鑑定證據方法證明真正事實的應為合法調查法定程序之踐行:然而本案的被訴人卻是以違法搜索扣押來構陷與故鑄夏興國冤獄,冤獄定讞後又以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據以廢棄系爭扣案物,於憲於法有違,當然應依據罪行法定主義辦理救濟。
綜上所述,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
國家救濟義務之法扶\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程序應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謹  誌

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鑑

          1 0 0        0 3        2 1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星期五11:30:31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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