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二9:39:13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踐行個別的國家之法扶\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義務相關法定程序
致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序~~實體審判)、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最高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副本:1.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審查委員會、
2.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3.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及相關仁人大德、
2.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3.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及相關仁人大德、
4. 台北市政府郝市長龍斌、國賠會、訴願會、人審會 、
5. 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國賠會\教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
6.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5. 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國賠會\教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
6.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7.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監察業務處、
8.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9.司法院賴浩敏大法官兼院長\訴願會\國賠會\人審會、
10.法務部曾部長勇夫、訴願會、國賠會、檢審會、檢察司、、、
10.法務部曾部長勇夫、訴願會、國賠會、檢審會、檢察司、、、
案由:政警之被訴人涉及偽證罪、誣告罪\准誣告罪構陷夏興國冤獄的個案救濟
(98年09\28之H件)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04)25581147、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年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3G\GSM: 0975—054474)
倘承蒙不棄 誠請與拙愚聯絡為禱
夏興國寃獄實錄~我活著控訴~~! 堅持的理念與資訊自由'言論自由平等原則之旨---讓全世界都知道~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F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 參與構陷夏興國冤獄的政警之被訴人等在冤獄偵審程序以『偽證人』、『准誣告人』遂行刑法168、169、171…..等條犯行的犯罪行為人,計有:
A.政大校方之被訴人:鄭丁旺(雖然鄭丁旺在冤獄偵審均不敢出庭,然而其所踐行87年09\01誣告訴狀就已經構成系爭犯罪了,故列為被訴人)、董保城、蕭敬義、李仙淦、吳少鵬、吳志聰、李採蓮
B.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的犯法瀆職員警之被訴人:黃天祥、胡義明
C.其他(依據刑訴法第、265條之偽證罪為相牽連案件的指訴~~日後發現後追加起訴)
訴 訟 救 濟 事 項 :
政警之被訴人涉及偽證罪、誣告罪\准誣告罪構陷夏興國冤獄的個案救濟
被 訴 人 的 犯 罪 事 實 、 理 由 與 證 據 及 所 犯 法 條 :
一、刑法第168條的偽證罪係指證人\關係人在刑事訴訟偵審程序中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在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不實陳述者、第169、171條之准誣告罪責是以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犯罪證據而導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是此,本件將政警之被訴人涉及以『偽證人』、『准誣告人』、『誣告訴人』遂行刑法168、169、171…..等條犯行的犯罪行為人所踐行的罪行罰定主義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
二、(1R\145~~指本段之內容係摘錄自某書~~應是Karl Laurenze的法學方法論一書之第145頁))誠然可以想像到法院會被不可靠之政言引入歧途,並就該案之是非曲值得出錯誤結論;但是這種可能性卻不能否定這一事實:法院根據演繹歸納得出的判斷,很少能符合邏輯必然性。 從邏輯觀點來看,法院總是有訴諸反證論點方法的邏輯餘地,故在訴訟時因為真意義VS.假意義之間所涉及的是『複雜的計量分配類型』(Complicated quantitative Distributing Pattern) ,因此對於任何問題基於形式的邏輯自我判斷認為藉由傳統的真假對分法即能得到正確答案的說法實在是犯了做嚴重的錯誤。
人證\物證\勘驗\鑑定是刑事訴訟法的四種法定證據證明方法~~所謂『人證』係指證人就其親身見聞的事實經過具結後並以合法調查程序予以真實證述,又稱供述證據之證據證明方法;為了擔保供述證據的真實性及處罰虛偽不實的偽證人應受到處罰,刑法第168條訂有偽證罪的處罰、至於偽造辯證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證據者則是刑法第169、171條之誣告罪犯行。
三、關於鄭丁旺涉及使用偽造變造證據之誣告罪犯行:
1.偽證或偽造變造證據之事例一 :捏造本人夏興國要放火燒毀董保城、蕭敬義的家(此係捏造本人涉及恐嚇罪犯行)
真正自然事實 一 :明明是政大總務長董保城、校警隊長蕭敬義在87年08\13約04:00~~04:10對本人夏興國遂行『假自首真自誣』的違憲違法犯行(指南派出所主管胡義明全程錄音錄影),
真正自然事實 一 :明明是政大總務長董保城、校警隊長蕭敬義在87年08\13約04:00~~04:10對本人夏興國遂行『假自首真自誣』的違憲違法犯行(指南派出所主管胡義明全程錄音錄影),
2.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二
:燒毀床鋪不遠處(不到一公尺)尚有三疊紙張文件完整保存(僅表面沾染灰塵):此證明係政魔警賊縱放BT並事後製造如此場景~~請問:正常情況之火案,床鋪都燒毀了,易燃之紙張卻僅表面沾染灰塵,只有刑法171條2項之偽造證據之准誣告罪犯行做得出來。
真正自然事實 二:如此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的現象只有政警之被訴人以刑法169、171條犯行才做的出來~~
真正自然事實 二:如此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的現象只有政警之被訴人以刑法169、171條犯行才做的出來~~
3.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三:知道縱火A君是00:20(凌晨零時20分)潛入中山館~~一般被害人不可能知道縱火行為人或竊賊潛入犯罪地之確切時間~~政大魔頭鄭丁旺確知之甚詳,
真正自然事實 三:一般被害人不可能知道縱火行為人或竊賊潛入犯罪地之確切時間,勘驗系爭錄影帶即知縱火行為人核與(98)頁夏興國(01:20在指南派出所~~距離政大校門口約100公尺~~接受偵訊之、夏興國、)為同一人
4.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四 :中山館二、三樓研究室係與至希樓、果夫樓研究室相同之三合夾板隔間,屬於建築法10條的附屬設備,為刑法175條之物件、三樓所長室僅有沙發、辦公椅….象徵性之控制下燃燒卻哉贓燒毀三樓所長室,此亦涉及誣告罪犯行
真正自然事實 四: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至他處存放、三樓所長室的燃燒現象也是事後偽造變造~~從外表觀之,三樓所長室根本燒不到五分鐘
4.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四 :中山館二、三樓研究室係與至希樓、果夫樓研究室相同之三合夾板隔間,屬於建築法10條的附屬設備,為刑法175條之物件、三樓所長室僅有沙發、辦公椅….象徵性之控制下燃燒卻哉贓燒毀三樓所長室,此亦涉及誣告罪犯行
真正自然事實 四: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至他處存放、三樓所長室的燃燒現象也是事後偽造變造~~從外表觀之,三樓所長室根本燒不到五分鐘
5.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五:捏造酒精凝膠為縱火促燃劑研究室遭毀損之使用人(教職員、博士生)未有任何的損失清單提交刑事或民事法院、亦無在冤獄偵審證述損失情形~~唯一例外係88年06/23李酉潭稱尚有數間研究室可以挽回百分之七、八十,以NO.20黃聖堯研究就為例~~此證明政魔警賊事先將研究室物件遷異他處、事後布置的誣告罪犯行(按:參採法諺「未經嚴格證明事項視為不存在」,勘驗鑑定火案燃燒錄影帶之火焰與煙的顏色/多寡,若證明紙類物件為燃燒客體,本人就終止任何訴願/訴訟救濟權;同理,燃燒客體非紙類物件,證明研究室物件事先遷異他處及事後布置
真正自然事實 五:燃燒客體的種類與數量可以藉由勘驗鑑定火案燃燒期間的錄影帶從火焰與煙的多寡\顏色據以溯究之、縱火促燃劑則是起火點處的易燃助燃的物質,應由起火點的採樣鑑析來溯究縱火促燃劑的種類與數量
6.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六:捏造鄭丁旺的座車輪胎遭人刺破~~
真正自然事實 六:校長座車乃有專人駕駛及日夜保管,就算果真遭人刺破(此涉毀損罪),亦因檢附相關事證、調取錄影帶向檢警報案及告訴;亦即,鄭丁旺自稱其座車遭人刺破乙節有無向檢警報案?若無此事、亦無報案卻在87年09/01誣告訴狀如此影射()(按:該誣告訴狀係對夏興國提出誣告訴,核為刑法169、171條誣告罪犯行
四、關於吳志聰\李採蓮涉及偽證罪犯行
1.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一:吳志聰有聽到警鈴的響聲、李採蓮沒有聽到警鈴響聲云云
真正自然事實 一:需先確認中山館內的警鈴設備在火案進行期間是否有在響?響多久?1、、3樓都有若干消防警鈴設備,是哪一個或哪幾個警鈴在響?
2.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二:偽造要看流星雨的說詞
真正自然事實 二 :依據中央氣象局的說明函覆,台北地區因為光害太嚴重,根本不適合觀賞流星雨~~流星雨的說法要兜攏確認,則應以隔離\個別訊問吳志聰VS.李採蓮『要到何處觀賞流星雨?』來確認核實之
3.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三:捏造君的逃逸路徑,且所捏造的A君逃逸路徑竟有三條以上且互不相符合
真正自然事實 三:所謂逃逸路徑必指犯罪行為人(本件係指縱火行為人)為了逃離兔脫現場到安全處所的行經路線,只有夏列方式可供證明:A.縱火行為人自白自認、.證人親身見聞縱火行為人的逃離過程、.各路口的監視錄影帶攝錄在案,尤其是C款的方式是最常用的方案,按圖驥索循線找出犯罪\縱火行為人之;吳志聰\李採蓮在87年10\21之冤獄一審證述:『因為關心女朋友李採蓮得安全,在渡賢橋附近回頭去找李採蓮,沒有看到A君下河堤、渡溪』:那麼,吳志聰\李採蓮根本沒有看到A君的逃逸路徑~~卻是偽造變造三條以上的A君逃逸路徑
4.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四:沒有指認程序或沒有合法指認程序卻栽贓本人是縱火行為人
真正自然事實 四:「98頁的夏興國」就是縱火行為人,不是本人夏興國
5.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五:案發時~~吳志聰追逐A君時~~中山館二樓大門口的燈有亮
真正自然事實 五:勘驗鑑定錄影帶來確認之
五、關於董保城涉及偽證罪犯行
1. 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一:87年02\14之第一次中山館火案後在中山館大門口加裝一盞照明燈
真正自然事實 一:從相關的相片來看,中山館大門口根本沒有加裝照明燈~~看不出在何處,也找不到
2.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二:夏興國是跟從邵宗海教授做研究的
真正自然事實 二:本人從未跟邵宗海做到任何研究~~請問董保城如何知道本人跟哪位教授做過研究?又做過哪些研究呢?
3.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三:當時蕭敬義拿相片給吳志聰等四人指認時,我(董保城)有在場,他們說夏興國很像被追逐之A君
真正自然事實 三:吳志聰明明在87年10\21的一審審理期日稱:『我說看相片時不能確認夏興國就是A君』
六、關於趙建民涉及偽證罪犯行
1.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一:(一審審判長問:三樓編號七、八研究室是何人之研究室?)是邵宗海與吳烟村教授的研究室,也是被告夏興國最不喜歡之教授
真正自然事實 一:邵宗海VS.吳烟村的研究室中間尚有高永光、廖立宇兩位教授之研究室,且分別是編號11及14者,根本不是相連隔壁的研究室,此係趙建民所知悉者;再者,趙建民的研究室本身就是編號8的研究室,卻故意偽證及移轉成夏興國的報復洩恨~~比借刀殺人更毒的爛招!
2.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二:夏嫌於本校87年06\21所開校務會議公然毆打彭姓講師後遭本校退學之學生
真正自然事實 二:將86年11\22的恐怖凌虐及86年12\24、87年01\13的事件故意挪後成87年06\21~~以87年02\14隻第一次中山館火案時本人就已經不是中山所的碩士生了,趙建民卻將日期挪到87年06\21來拉近87年08\13之第二次火案的時間,真的說謊說到不攻自破的最爛境界
七、關於董保城\蕭敬義\吳志聰涉及偽證罪犯行
1.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一:董保城\蕭敬義\吳志聰三人竟然異口同聲偽證稱:『政大的環山到、百年樓廣場、政大精神堡壘沒有監視錄影帶』、『是喇叭』
真正自然事實 一:政大大門口的校警室本身就是監視器的總監控室,董保城身為總務長、蕭敬義身魏校警隊長卻公然說謊*偽證、吳志聰是政大生四年級者,在政大三年了亦是公開謊*偽證~~
真的說謊說到不攻自破的最爛境界~~年前政大發生政大之狼強逼女學生在資訊中心的大樓廁所進行口交妨害性自主,政大隨即提供監視錄影帶供警方偵辦察看之
八、關於蕭敬義涉及偽證罪犯行
1.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一:張姓居民有看到A君渡溪
真正自然事實 一 :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果真如是張姓居民有看到君渡溪,A君在前後夾抄、甕中捉鱉的情況下能夠逃得掉嗎?
2.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二:有位同仁(政大校警)回報,A君的背影很像夏興國
真正自然事實 二: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果真如是有政大校警親賭吳志聰追逐A君,那應該馬上跳出來加入圍捕A君,為何卻是只回報、不追逐圍捕A君呢? A君在前後夾抄、甕中捉鱉的情況下能夠逃得掉嗎? 如果上開說法為真實,那麼吳志聰追逐A君的預定路徑竟有政大校警躲在某處目睹及回報卻不追逐圍捕A君云云,蕭敬義應該提出該位政大校警的人別姓名,本人一定列為被訴人將之起訴之
3.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三:胡義明找路花了十分鐘是有可能
真正自然事實 三:蕭敬義早在87年、6月就將本人寄宿慈光似的訊息透露給指南派出所主管胡義明;據悉兩人多次到慈光寺監控本人且拍照存證~~系爭長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者即是之~~卻以亦是公開謊*偽證~~真的說謊說到不攻自破的最爛境界
4.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四:冤獄二審之88年03\24調查期日竟證稱:『中山館一樓後門玻璃被打破,當時有拍照』
真正自然事實 四:87年08\13案發日分別有警方人員、消防\火調人員多次的密集勘查現場及拍照,均沒有中山館一樓玻璃被打破的跡證,蕭敬義竟是在案發後的八個多月如此偽證後接著偽造證據由政大出具書函陳報台高院(冤獄二審之)~~由相片的拍攝日期就知道是偽造變造證據之日期5
5. 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五:我(蕭敬義)住在學校旁邊,接獲通報後立即感到學校
真正自然事實 五:蕭敬義的戶籍地址是辛亥路一段44號5樓(參照偽證人的登記地址),離政大約10分鐘車程;再者,蕭敬義在吳志聰追逐A君時就在其校警隊長辦公室接獲上開通報云云,根本就是守在其辦公室的真正事實、再者,董保城\蕭敬義在第一時間就提供長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更證明所謂『接獲通報後趕到學校』乃是偽證
九、關於李仙淦涉及偽證罪犯行
1. 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一:兩只扣案鞋印係在籃球場與河濱便道所發現
真正自然事實 一:鄭丁旺的87年09\01誣告訴狀、胡義明的偵查報告已經提出『02:40政大校警吳少鵬發現新鮮鞋印』,為何又要在07:00~~07:30來偽造變造製造鞋印呢?再者,籃球場是水泥場地,如何可能留有扣案的鞋印呢?
十、關於李酉潭涉及偽證罪犯行
1. 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一:我(李酉潭)的研究室燒到只剩下兩個杯子
真正自然事實 一:系爭殘存的兩各杯子難道是絕緣防火的超級鎢鋼索製成的杯子嗎?從偵查卷的相片又看不到如此情狀,請李酉談指出該兩個杯子在案發前中後的所在處所位置
十一、關於黃天祥涉及偽證罪犯行
1. 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一:偽造手臂與手掌的傷痕及拍照存證
1. 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一:偽造手臂與手掌的傷痕及拍照存證
真正自然事實 一:黃天祥在87年08\27偵查期日稱:『但夏員不願讓我們檢視其身體有無傷痕』~~本人當時受到違法逮捕等情,能夠自主拒絕任何的檢察身體強制處分嗎?本人在案發日就違法羈押在台北看守所,人身驗傷單是全身無傷,且當時是八月中旬的暑假時間,本人是短衣短褲在文山一分局接受黃天祥的警訊筆錄,肉眼就可以看清楚本人是全身無傷痕
2. 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二:之所以發現被告手上之新傷痕是因為製作筆錄時看見,請被告配合拍攝云云
真正自然事實 二:一方面說本人不願讓警方檢察身體、另一方面有說是請本人配合拍攝~~拍攝手臂及手掌的傷痕根本不是本人~~本人的右手食指有長條型胎記、左手饒骨則是76年車禍開刀三次的刀疤~~且根本不敢拍攝人頭,可證根本不是本人
3. 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三:我(黃天祥)有拿相片給主廚許錫財看,但是否為此六張不確定
真正自然事實 三:87年11\04之一審審理期日,西華飯店歐風小館主廚許錫財證述:『警員黃天祥沒有提供相片給我看』
4. 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四:西華飯店歐風小館主廚許錫財稱『搬東西撞倒不會造成這種傷痕』
真正自然事實 四:87年11\04之一審審理期日,西華飯店歐風小館主廚許錫財證述:『搬水果會造成如此的刮痕』
5..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規範、警察百科權書之刑事警察卷及警察辦案實務之指紋作業得知:
A. 犯罪現場未留指紋之偵查法(引用附件)、指紋採集實做:螢光顯現法、煙燻顯現法、碳燻顯現法、碳器碘器顯現法、雷射顯現法….均可還原系爭物件之留存指紋(引用附件),是此證明黃天祥偽證
十二、關於胡義明涉及偽證罪犯行
1. 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一:(胡義明第二次到慈光寺臨檢)智浩法師表示夏員剛回來
A. 犯罪現場未留指紋之偵查法(引用附件)、指紋採集實做:螢光顯現法、煙燻顯現法、碳燻顯現法、碳器碘器顯現法、雷射顯現法….均可還原系爭物件之留存指紋(引用附件),是此證明黃天祥偽證
十二、關於胡義明涉及偽證罪犯行
1. 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一:(胡義明第二次到慈光寺臨檢)智浩法師表示夏員剛回來
真正自然事實 一:88年04月中旬的冤獄二審調查期日,智浩法師稱:『沒有向胡義明表示夏興國是否已經回慈光寺』
2. 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二:(一審冤獄審判長問:中山館至慈光寺距離多遠?)約一公里、當天我(第一次到慈光寺臨檢)騎機車約十分鐘
真正自然事實 二:蕭敬義早在87年、6月就將本人寄宿慈光似的訊息透露給指南派出所主管胡義明;據悉兩人多次到慈光寺監控本人且拍照存證~~系爭長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者即是之~~卻以亦是公開謊*偽證~~真的說謊說到不攻自破的最爛境界
3. 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三
:吳志聰\李採蓮稱『A君身高約170公分,平頭』~~胡義明\蕭敬義聯手栽贓夏興國涉有嫌疑
真正自然事實 三:『A君身高約170公分,平頭』乃根本與本人夏興國扯步上關係~~撇開身高誤差不談,本人案發日的頭髮很長,有北所的人身大頭照、案發當日的電視新聞\翌日之各大報的圖文報導
十三、四、刑事訴訟採實體真實發現主義,須經嚴格證明、無合理懷疑、法定程序合法調查證據、認事用法不得違背法令(證據/經驗/論理….法則)~~政警之被訴人之偽證人的偽證罪、誣告人的誣告罪犯行均是以不實的謊言及證據來構陷本人夏興國冤獄,當然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
綜上所述,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權,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
兩紙鑑定報告及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係由台北市消防菊、刑事警察局的公務員(亦為本案的被訴人)所做成的不實不盡不科不學的犯罪書證等情,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上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兩紙鑑定報告及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係由台北市消防菊、刑事警察局的公務員(亦為本案的被訴人)所做成的不實不盡不科不學的犯罪書證等情,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上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3
月 2
1 日 ( 凡
慈 仙 子
誕 生 日
)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三月十九日星期六5:39:18 AM寫畢
E.黃天祥偽證稱有向許錫財提示相片
、單單憑著涉及偽證罪誣告罪之人證物證就構陷夏興國冤獄後一切冤沈大海而不救不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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