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二9:39:13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踐行個別的國家之法扶\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義務相關法定程序
致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序~~實體審判)、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最高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副本:1.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審查委員會、
2.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3.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及相關仁人大德、
2.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3.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及相關仁人大德、
4. 台北市政府郝市長龍斌、國賠會、訴願會、人審會 、
5. 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國賠會\教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
6.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5. 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國賠會\教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
6.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7.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監察業務處、
8.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9.司法院賴浩敏大法官兼院長\訴願會\國賠會\人審會、
10.法務部曾部長勇夫、訴願會、國賠會、檢審會、檢察司、、、
10.法務部曾部長勇夫、訴願會、國賠會、檢審會、檢察司、、、
案由:兩紙鑑定報告乃是不科不學不實不盡的敷衍性質的鑑識程序,違反明確性、確實性等原則,復且台北市消防局火調人員涉及捏造起火點、認定二、三樓研究室的起火點卻不敢採樣鑑析,涉及違法失職犯法瀆職之違憲違法犯行:(98年09\28之F件)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04)25581147、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年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3G\GSM: 0975—054474)
夏興國寃獄實錄~我活著控訴~~! 堅持的理念與資訊自由'言論自由平等原則之旨---讓全世界都知道~倘承蒙不棄 誠請與拙愚聯絡為禱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F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參與本案之火災調查報告之台北市消防局之相關公務員,包括:中隊長黃特駺、分隊長吳明狼、小隊長盛中齊、火災調查報告書第三頁之參與勘查人員之:黃逢書、林順明、方茂盛、陳聰德、林順明、蔡旭男、陳景連(按:因為影印且有手寫簽名等情,現有之自存卷證的名字若有出入,以原本卷證的真實姓名人別為據)
2 、據稱撿到兩只酒精膏空瓶的消防人員
3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87年08\18支火災證物鑑定報告之鑑定人員游OO(參照第一款之註記)
4 、刑事警察局87年09\17之刑鑑字第598080號鑑驗通知書之鑑驗人員
訴 訟 救 濟 事 項 :
兩紙鑑定報告乃是不科不學不實不盡的敷衍性質的鑑識程序,違反明確性、確實性等原則,復且台北市消防局火調人員涉及捏造起火點、認定二、三樓研究室的起火點卻不敢採樣鑑析,涉及違法失職犯法瀆職之違憲違法犯行:
被 訴 人 的
犯 罪 事
實 、 理
由 與 證
據 及
所 犯 法
條 :
一、詳請調取本人自87~~100年所踐行的雙訴救濟案~~以有程序分案的個案係92、93年之台北市政府(北市訴丙字第09230961230號)、、內政部(台內訴字第092008767號)之訴願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3訴4178號)、最高行政法院(93裁01358號)….等案卷,資引用之,至於本人87~~99年之冤獄劫難所提之刑事訴訟、憲法訴訟則是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之違憲違法犯行。
二、科學偵查係指利用科學技術的發達所帶來的知識、方法與技術之犯罪偵查手段。 此種科學之手段(採證學)在實際運作上已成為不可或缺之偵查方法,且在現實上需依據客觀證據(如證物等)以認定事實之證據法則強烈要求下,此種科學之手段更突顯其重要性,甚且在裁判之程序中依賴科學之成果以達正確裁判一處已成為一般現象。 然而處於今日,鑑定之活用不僅在於追求符合科學偵查之裁判科學化上為一種不可或缺之首斷,尚且在保障公平審慎裁判之憲法基礎上必須強調的是裁判之結果違背告急一般國民接能接納者方可。因此再以前提之下,法官與鑑定人共同進行特殊現象之判斷有其必要性。 因此,鑑定人語法官兩者之判斷出現其意見解時,法院自應在為另一鑑定之委託或命令,不應直接基於職權之自由心證以認定事實,嗣後若亦無法獲得為一般人接納之判斷結果時,法院更應依據『有懷疑時應為被告做罪有力考量』之法則裁判。此亦可謂為現代科學之極限赤裸裸地反映於現代裁判之極限(以上摘錄自黃朝義:論科於偵查中之鑑定及其證據問題
法學叢刊170期17~~27頁)
(31上17或19)判例:『調查證據不實不盡,即予未調查無異。』,鑑定是刑訴法所法定之證據方法,當然亦受規範與是用之。
三、茲將兩紙鑑定報告及系爭被訴人的相關犯罪事實列述如夏:
1 根據政大校警隊長蕭敬義的『證稱』及冤獄歷審的『認定』:卷證內之扣案物之兩紙夜來香酒精膏空瓶係被訴人之台北市消防局人員所發現,卻讓不具司法警察、火調人員之蕭敬義攜回一個多小時作手腳~~將『塑膠桶』掉包成為『扣案之兩紙夜來香酒精膏空瓶』(火調報告書第4頁)~~違反消防法第26、43條之規定、亦蹈犯刑法第165、171等條犯行
1 根據政大校警隊長蕭敬義的『證稱』及冤獄歷審的『認定』:卷證內之扣案物之兩紙夜來香酒精膏空瓶係被訴人之台北市消防局人員所發現,卻讓不具司法警察、火調人員之蕭敬義攜回一個多小時作手腳~~將『塑膠桶』掉包成為『扣案之兩紙夜來香酒精膏空瓶』(火調報告書第4頁)~~違反消防法第26、43條之規定、亦蹈犯刑法第165、171等條犯行
2 消防\火調人員認定的四處起火點之三樓所長室計有兩處、三樓編號7、8及二樓編號17、18的研究室門外通道為起火點云云(火調報告書第2頁);三樓所長室者較單純(整警之被訴人事後製造者,且個別獨立之所長辦公以、沙發兩處的起火處所與採驗)、但是認定前述之二樓、三樓研究室的起火點卻是沒有任何理由且直接捏造『三樓編號7、8及二樓編號17、18的研究室門外通道為起火點』,甚至未在上開的起火點罪任何的採樣鑑析(由只縱火促燃劑及燃燒客體),如此的火災調查與火場證據採樣鑑析的程序如同考試作弊直接捏造答案云云,違反消防法第26、43條之規定、亦蹈犯刑法第165、171等條犯行
3 刑事警察局的鑑識報告書卻以:編號~編號的扣案物『不排除』出自編號5的扣案物云云~~既為排除、也未確認~~違犯鑑定報告明確性原則,甚至連編號五之兩只夜來香酒精膏空瓶之殘留物是否就是夜來香酒精膏也不敢確認(根本不敢去找市售的夜來香酒精膏~~88年03\24之董保城證述:指南路上的餐廳有使用夜來香酒精膏),卻由政警之被訴人、冤獄偵審違反證據法則及故鑄夏興國冤獄為目的之認定編號五之兩只夜來香酒精膏空瓶之殘留物就是夜來香酒精膏,且為『唯一』縱火促燃劑(按:偵查濫訴憑空捏造高沸點碳氫化合物如煤油另為縱火促燃劑,冤獄歷審卻認定夜來香酒精膏為『唯一』縱火促燃劑;另參冤獄偵審共同違法之旨摘批駁),蹈犯刑法第165、171等條犯行
4 兩紙鑑定報告不敢做基本的程序之交叉比對
5 兩紙鑑定報告之檢出物乃『互不相容』、『不相同』,冤獄偵審卻硬坳栽贓認定為『同物』
5 兩紙鑑定報告之檢出物乃『互不相容』、『不相同』,冤獄偵審卻硬坳栽贓認定為『同物』
6 扣案物並未在慈光寺現場拍照錄影存證,亦未加封緘標籤,卻是由政警之被訴人動手腳與掉包:查依據<司法警察帶同被告查證應行注意事項>第14、17點規定,應先明瞭贓物\扣案物之特性….詳加列按註明藉以防範產生瑕疵、扣案物應加封緘及其他標識,由扣押執行人員簽證並由在場受搜索人會同簽證或加蓋印章指紋….必要時照相或錄影備查。 上開規定亦見於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扣押的相關規定之法定程序與規範。
然而系爭扣案物在慈光寺現場之原狀均缺如、亦無前述之『扣案物應加封緘及其他標識,由扣押執行人員簽證並由在場受搜索人會同簽證或加蓋印章指紋….必要時照相或錄影備查』之程序與卷證資料可供查稽,如此的程序乃是栽贓與構陷夏興國冤獄的犯罪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
7 所謂縱火促燃劑是指縱火行為人在縱火處所(起火點)縱火時所使用的促然之易燃助燃物質,然而消防\火調人員連認定二樓與三樓研究室之起火點也是捏造,更未在捏造之起火點做任何的採樣鑑析,如此的過程乃是造假作弊為手段、構陷夏興國冤獄為目的之刑法169、171、173、213….等條之犯罪
8 其他(引用87~~100年各狀)
四、刑事訴訟採實體真實發現主義,須經嚴格證明、無合理懷疑、法定程序合法調查證據、認事用法不得違背法令(證據/經驗/論理….法則) 以最高法院的相關判例、任何一本刑訴法/刑法教科書都如是道:
是刀傷就不能認定是槍傷所致。 以性侵害案件為例,的精液體液留在B的體內與身體部位就不能栽贓是C犯案。 此係科學辦案發現實體真正事實~~亦是勘驗鑑定證據方法證明真正事實的應為合法調查法定程序之踐行;應為上開調查證據程序卻不調查則有刑訴法379條10、14款、378條之違背法令、420條1項2、6款之再審事由及前述之各種犯罪犯行,應予法扶救濟及法定程序的國家救濟義務之踐行。
綜上所述,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
兩紙鑑定報告及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係由台北市消防菊、刑事警察局的公務員(亦為本案的被訴人)所做成的不實不盡不科不學的犯罪書證等情,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上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綜上所述,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
兩紙鑑定報告及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係由台北市消防菊、刑事警察局的公務員(亦為本案的被訴人)所做成的不實不盡不科不學的犯罪書證等情,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上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3
月 2
1 日 ( 凡
慈 仙 子
誕 生 日
)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星期四11:53:27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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